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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型廉政文化:理论阐释与现实路径

2016-03-15韦少雄吴佳明

河池学院学报 2016年4期
关键词:廉政权力法治

韦少雄,吴佳明

(河池学院 1.马克思主义学院; 2.党委办公室,广西 宜州 546300)



法治型廉政文化:理论阐释与现实路径

韦少雄1,吴佳明2

(河池学院 1.马克思主义学院; 2.党委办公室,广西 宜州 546300)

法治是推进廉政文化建设的关键,是实现廉洁政治,确保廉政文化价值实现的必然要求。法治型廉政文化的根本要求是法律至上;价值基础是公平正义;根本保证是权力限制;终极目标是保障人权。构建法治型廉政文化,要把法治作为廉政文化的基本内核,通过廉政文化的基础建构、理论研究、法治理念培育和制度体系完善,实现廉政文化意义上的法治转折,促进法治型廉政文化的生成。

法治理念 ;廉政文化制度;法治型廉政文化

法治型廉政文化,是法治理念和廉政文化融合发展的产物,是指以法治精神为核心内容和理念,依靠法治力量来推动,尽量排除人治因素影响而确保廉政文化价值实现的廉政文化建设新模式。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背景下,将廉政文化与法治理念相融合,探讨构建符合现代社会特征要求的法治型廉政文化,对全面推进反腐倡廉新发展,有着重要的理论和实践价值。

一、法治型廉政文化:廉政文化意义上的法治转折

廉政文化作为一种文化概念,虽然是在近些年才提出来,但作为一种文化现象,廉政文化源远流长,是一种优秀的传统文化。《周礼》就曾经提出,对官员的考核有“六廉”,即:廉善、廉能、廉敬、廉正、廉法、廉辨,要求官员必须具备善良、能干、敬业、公正、守法、明辨是非等基本品格,为我国古代廉政文化建设奠定了基本的内容框架[1]。欧阳修的《廉耻论》提到公正清廉,乃“士君子之大节”,也就是说清廉是官员必备的政治品德[2]。明朝的郭允礼撰写《官箴》,提出“公生明、廉生威”,成为对“公廉”最为后世称道的经典阐释,对中华廉洁文化的丰富和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2]。纵观古代的传统廉政文化,也有过一些法治的种子,如“奉法者强则国强”的法治宣言,“以法治国”的法治思想,“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的法治原则,“以法养廉”关于养廉之道的说法,但同时也有“刑不上大夫”的法治缺憾[3]。一些思想家还将法治融入到廉政文化建设中,与德治并用。如孔子提出:“宽以济猛,猛以济宽。”此处“宽”指的是“德治”,而“猛”指的是“法治”[4],孔子强调治理国家要德中有法,法下施德,在养廉问题上亦是如此。孟子提到:“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同样说的是单独运用“德”或“法”来治国理政是不可取的[4]。历史上不同时期的思想家们从不同层面提出了一套系统的廉政理论,其中包含着一些积极的合理因素,如他们都十分重视“德治”,重视道德教化在廉政文化建设中的作用,强调“为政以德”;他们都注意到在“德治”和“法治”两种手段中,廉政文化建设仅仅依靠道德,依靠“德治”还是远远不够的,认为更为重要的是,廉政文化建设还必须依靠“法治”来实现,这对当今的廉政文化建设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

同时我们还应注意到,我们今天所言“法治”与中国古代所言之“法治”有很大的不同,需要赋予其新的内涵和时代特征。事实上,现代意义上的法治,在中国古代是不存在的。现代法治强调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国理政,既是一种现代化思维,又是一种现代化手段。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在探索社会主义道路的建设中,曾一度形成了偏重教育和运动,轻视民主和法制的廉政建设之路。改革开放后,伴随对建国初期走过曲折路程的总结和思考,廉政法制建设快速发展,反腐倡廉逐步走上了依靠法制的轨道。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以来,随着“法制”转向“法治”,法治成为廉政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并不断促进法治型廉政文化的生成。首先,法治成为廉政文化建设的理论根基。中国古代政治的基本特征是君权至上,专制主义。主流思想无论儒家思想,还是法家学派,都具有根深蒂固的“臣民意识”“青天情结”,重在德性,认为廉政能否得到持久,关键在于官吏能否做到坚守美德。他们的“法治”理论是构建君主专制的手段,是传统专制理论的基石,缺乏民主和法治意识。现代法治虽然也不反对人的德性,但也不绝对相信人的德性,认为人的理性总是不完善的,有缺陷的,因此有必要对人性的弱点进行规范。现代法治所倡导的公平正义、权力制约、权利本位正是对“臣民文化”“清官文化”的否定,是廉政文化建设的理论基础。其次,法治成为廉政文化建设的重要保障。法治注重的是制度文明,意味着社会治理要依法办事、接受规则约束、维护良好秩序。廉政文化建设要达到的目标,不仅是要教育和要求国家公职人员廉洁自律、清廉从政,更重要的是要从法治的角度,规范公共权力,规范公职人员的行为,使公职人员依法用权,防止滥用权力和以权谋私行为的发生。只有通过法治,才能保障廉政文化建设朝着规范化、程序化和制度化方向发展。再次,法治成为廉政文化建设的实现途径。廉政文化建设,其根本指向就是要针对腐败的预防和消除,从而建立廉洁清正的政治,而要实现这一目的,最有效的方法就是使用法治这一手段,用“法”来约束和限制权力,权力来源于“法”的授权,权力必须按照“法”所规定的内容和要求来行使。法治为廉政文化的建设提供了赖以存在的形式,它通过营造公正的社会环境,合理配置各种制度资源,有效控制和监督权力,确保廉政文化价值的真正实现和作用的真正发挥。

二、法治型廉政文化的观念基础:法治理念

法治表现为制度却生成于精神,制度的革命并不意味着观念的革命[5]。要真正实现廉政文化意义上的法治转折,生成法治型廉政文化,就必须深刻认识法治的核心要求、精神实质和基本规律,树立符合人类法治文明发展方向和我国国情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保证法治的正义、秩序、平等、自由等价值的顺利实现。

(一)法律至上:法治型廉政文化的根本要求

法律至上是法治理念的第一要义。法律是公民公共意志的体现,法律至上,体现了公民在思想观念上坚持法具有极大权威并居于社会其他任何权威之上,它源于人们对法律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是人们对法律的功能和价值在心理情感上的充分肯定。廉政文化建设以法律至上为根本要求,并不是靠法律的严酷与冷峻或外力的强迫和压制,也不是靠传统社会流行的“子民意识”和“圣人崇拜”,而只能是靠公民对法律的信仰和追求。正如卢梭所说:“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它形成了国家的真正宪法……”[6]73。对廉政的信仰和追求,不是因为敬畏和惧怕法律而清正廉洁,而是因为法律至上理念内化为公民的一种情感体验后,会使公民的自由、平等、公正、参与、责任意识和理性观念等多个层面获得心理上的认同,当他们违反廉政法律和廉政准则时,会于心不安、深感内疚。只有培养公民法律至上的理念,使公民对廉政制度形成认同感、信赖感,廉政文化才有可能扎根社会。

(二)公平正义:法治型廉政文化的价值基础

公平正义是法律永恒的价值追求。亚里士多德指出:“法治应该包含两重意义:己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7]199。除了法律要得到普遍的遵守,树立法律至上的理念外,现代法治理念下的法律还应该是“良好的法律”,即内涵公平和正义。“公平”,就是要摒弃传统的人身依附关系和特权观念,增强人们的平等意识,使人们具有平等的生存权和发展权。“正义”,就是要永葆浩然正气,涤荡是非不明,良莠不分的社会消极心理,清除滋生歪风邪气的社会环境,形成守廉、尚廉、弘廉的社会风尚。古人所说的“公生廉”,反映了公平正义是廉政的基础。廉政文化建设要从坚持公平正义的基本价值标准和价值追求出发,通过妥善处理各种利益关系,使公平正义具体体现在人们从事各项活动的权利、机会、过程和结果之中,防止利益分配不公。

(三)权力限制:法治型廉政文化的根本保证

权力限制是法治理念的重要原则。孟德斯鸠曾指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自由民主的国家必然是权力受到监督和制约的国家。权力滥用和异化,就会导致腐败。明确权力的边界,限制权力,就能廉洁从政。不加限制的权力,即使掌握在廉洁奉公的人手中,也有可能被滥用。正如19世纪英国历史学家阿克顿勋爵研究历史得出的结论那样:“权力,不管它是宗教的还是世俗的,都是一种堕落的、无耻的和腐败的力量,也就是说不管任何权力,人民赋予的也好,君权神授的也罢,如果没有相对应的权力约束和限制,那么这种权力就必然会导致腐败。”[8]因此,为了保证权力的正确行使,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是十分必要的。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加强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舆论监督,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9]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指出“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遵守法律,带头依法办事,不得违法行使权力,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10]。它们体现了权力限制的法治理念,告诉掌握权力的领导干部和普通干部,决不能随意行使权力,必须自觉地让权力进入法治的轨道,反对个人专断和官僚主义。只有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才能铲除腐败产生的根源,实现廉政的目标。

(四)保障人权:法治型廉政文化的终极目标

法治的最终目标就是承认并保障人的基本权利。在长期的封建专制统治中,形成了普遍忽视个体权利为特征的依附型治理格局,法律被看作是统治阶级实现专制统治的工具,人民的基本权利一直得不到重视。“权利观念”缺失,是近代中国法治型治理体制未能建成的一个重要原因。新中国成立特别是改革开放后,随着民主和法制逐步健全,公民权利意识问题越来越得到重视,每一项重大制度改革,都可以归结为重新对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关系的认识。在市场经济深入发展的新时期,利益格局深刻变革,保护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力度得到加大,反对绝对的义务本位观念,树立新的法律权利观念,成为社会改革发展的总趋势。“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被写进宪法,更是开创了用宪法保障人权的新时代,是我国人权法律保障的重大发展。法治是通过对国家权力施以必要的法律规制,从而保障基本人权的。廉洁从政要求依法用权,坚守“法律红线不能触碰、法律底线不能逾越”的观念,通过合理权利保障机制,不断拓宽人民群众参与廉政建设的渠道,确保权为民所用。只有这样,才能筑牢反腐倡廉的群众基础,形成反腐倡廉的良好氛围。

三、法治型廉政文化的生成:现实逻辑及推动力量

文化不影响人的行为,文化只能是神话,而非现实。作为观念和价值层面的法治型廉政文化,可以为人们提供一种目标模式、理论架构和价值准则。但如果法治型廉政文化仅仅停留在观念层面,没有内化为主体的内心自觉和行为指向,就无法获得真正、普遍的感召力。因此,应把观念层面的法治型廉政文化与现实需要结合起来,使廉政文化内化为廉政主体普遍信仰和行为指向,进而演化成廉政治理并产生廉政绩效。

(一)加强法治型廉政文化的基础建构

马克思主义认为,文化是经济、政治的反映,又给经济、政治以反作用。加强法治型廉政文化的基础建构,要从经济和政治两方面考虑。在经济上,经济基础决定廉政文化的发展。社会的清正廉洁,一定程度上有赖于经济的发展水平。邓小平指出:“离开了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就有丧失物质基础的危险。其他一切任务都要服从这个中心,围绕这个中心,绝不能干扰它、冲击它。”[11]我国现阶段滋生腐败在一定意义上是由于生产力水平较低,物质较为匮乏,使一部分掌权者产生了腐败的动机,为了追求物质利益,不惜践踏法律。相比较而言,新加坡、英国的廉政建设为世界所称道,它们的高薪养廉和高福利保障离不开雄厚的经济实力。因此,要不断深化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大力发展生产力,为法治型廉政文化建设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从源头上防止腐败现象的产生。在政治上,廉政文化属于政治文明的范畴,是以廉洁政治为制度基础。党的十八大强调:“坚决反对腐败,建设廉洁政治。”[12]50第一次在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中写入“建设廉洁政治”这一概念,表明廉洁政治已上升至现代国家治理的层面,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必然要求[13]。廉洁政治,是政治生活法治化的产物,它的运行逻辑要求依法治腐,把所有廉政事务纳入法制框架,用法的手段和方式解决廉政问题,做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推进法治型廉政文化建设,需要围绕国家治理现代化这一政治要求,继续推进廉洁政治制度建设,科学规范权力、利益、权利之间的关系问题,发挥廉洁政治的制度保障作用,通过廉洁政治实现廉政法治目标。

(二)推进法治型廉政文化的理论建设

加强法治型廉政文化建设,需要从理论上深入研究廉政文化建设的法治内涵、法治要求和时代特征,拓展廉政文化研究的深度和广度,提升法治型廉政文化建设的理论水平。随着依法治国全面推进,廉政文化建设已经成为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反腐倡廉要求法治的呼声也日益高涨。但反腐倡廉为什么需要法治?他们有何必然联系?廉政文化建设的出路何在等等,都需要进行广泛深入透彻的研究,需要不断提高廉政文化研究的学术和理论品位。

法治型廉政文化的理论建设,要加强三个方面的研究:一要加强对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廉政思想研究,积极探索廉政文化建设的规律,不断丰富和发展廉政思想、廉政理论。二要坚持古为今用、洋为中用。要克服古代“人治传统”和“清官文化”对廉政文化建设的消极影响,提炼、挖掘诸如“畏法度而能法律”“明廉耻而守气节”“崇节俭而重情操”等方面的勤政廉政文化,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要借鉴和吸收国外廉政建设的成功经验,根据反腐倡廉形势要求,大力倡导公平、公正、民主、法治,促进廉政文化创新发展。三要加强廉政文化建设的法治课题研究。也就是要把廉政文化建设中的问题转化为法律问题,加强法学研究,而不仅仅是党史党建问题、政治问题、经济问题、道德问题。要通过加大对廉政文化课题研究的扶持力度,吸纳更多高校和社会各界的法学专家学者加入到理论研究队伍中来,壮大研究力量,扩大研究影响,推进研究的理论和实践创新。

(三)培育公民的廉政法治理念

廉政文化在理念层面表现为人们对廉政认知、心理、信仰等方面的感受程度,是人们对廉政思想和价值取向的集中体现。尽管几千年的中华民族文明积淀了深厚的为政清廉、爱民重民的思想,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下也形成依法治理腐败的文化氛围,并被有机地融入到当代的廉政文化建设中。但是,我们也应注意到,我国当前的廉政文化建设是在封建专制残余思想还在较大程度存在、民主和法制还不够健全的社会历史条件下开展的,公民法治文化水平总体较低,法治观念淡薄,独立主体意识缺乏,政治参与能力不强。因此,我们必须重视公民廉政法治理念的培育工作,引导人们树立廉政法治意识。

要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廉政文化教育新机制。强调“法治”并不等于排除“德治”。“法治”注重外在的硬约束,对遏制腐败、威慑腐败分子发挥不可或缺的作用,没有法治的强制和威慑,腐败就会蔓延。“德治”注重内在的自律,对塑造心灵秩序,遏制恶欲、贪婪的滋长和蔓延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人毕竟是理性的动物,不能忽视道德文化的一面。真正意义上的法治不是让人恐惧,而是让人觉得安全;真正意义上的法治并不排除道德,而是道德的实施和贯彻[14]。不讲“德治”的“法治”是假法治,因此,抓廉政文化教育,必须重视儒家礼义廉耻教育和公民自身修养的熏陶,做到“法治”和“德治”同时并举,双管齐下。

要重点抓好党员干部的廉政思想教育。党员干部是法治型廉政文化建设的关键力量。党员干部能否做到奉公守法、公正廉明、廉政自律,直接反映着廉政文化建设状况,关系到党的作风和形象,关系到人心向背。为此,要抓好党员干部的理想信念教育,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利益观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觉接受从政道德教育;要加强党员干部的作风教育和纪律教育,使他们自觉反对形式主义文化、官僚主义文化、享乐主义文化和潜规则文化等腐朽文化的侵蚀,提高党性修养;要提高党员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能力,坚守法律红线和道德底线,做廉洁从政的模范践行者。

要面向大众。人民群众是法治型廉政文化建设的主力军,反腐倡廉的规律性要求我们面向全社会推动法治型廉政文化建设,把廉政文化建成群众自己的文化。这取决于两个方面,一方面要培养群众廉政法治心理。通过发挥大众新传媒的载体作用,将廉政文化推进到家庭、社区、学校、社会组织等各个角落,拓宽廉政文化的群众基础,让群众在心目中觉得反腐倡廉、惩治腐败与自己息息相关。另一方面要树立群众对廉政文化的信心。“制度必须靠原则的公正以及国民对它感兴趣才能获得支持。”[15]26廉政文化只有被群众看成是维护他们权利的需要,而不是对他们权利的约束,才会去相信它,才能在社会扎根,成为群众自己的文化。

(四)用法治力量推进廉政文化制度体系建设

制度建设是关键。从廉政治理的角度来审视,制度反腐有效与否,还取决于制度是否成体系,能否形成一个制约和监督权力的闭环[16]。推进廉政文化制度体系建设,必须从总体上考虑和规划各项改革举措,从制度上制订和出台一系列带有根本性和全局性的廉政文化建设方案,建立一环扣一环的制度体系。

廉政制度体系涉及权力来源、权力行使和权力监督等多个方面,而党的领导权覆盖社会生活方方面面,从这个角度来说,我国的廉政制度体系现代转型能否成功,关键在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在于提高党的依法治理能力。合理配置权力,达成权力的对称与平衡,使权力在法律规制下运行,是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的一项重要任务。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始终以“零容忍”的态度惩治腐败,通过开通网上举报、践行“八项规定”、反对“四风”、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强化中央巡视等一系列举措,严厉打击和惩治了一批党员干部的腐败腐化行为,赢得全党全社会的衷心赞誉和广泛支持。但是,廉政文化制度体系的构建,还需特别正视腐败的问题意识,比如权力过分集中、特权现象、暗箱操作、监督缺失等。权力要在阳光下运行,这是不争的事实。作为掌握核心政治权力的党,必须加强和改善自身的建设,确保权力透明、正当运行。一要继续完善党内法规体系,提高党内法规执行力,运用党内法规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落到实处,实现全面从严治党。二要强化党内监督,加强对党员干部的严格管理,在法律约束的范围内严格党员干部的行为。三要强化公共权力之外的社会监督、民众监督、舆论监督,充分调动他们的作用和积极性,发挥党外监督的优势,并把他们的优势吸收到党风廉政建设中来。

廉政文化在制度层面的实践主要是廉政立法,即要依靠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权力,做到权力法定、程序法定、监督法定、问责法定,用法律制度控制权力,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制约和协调机制,进而建立起反腐倡廉的常态化制度。制度有法内制度和法外制度之分,其强制力不同。一般制度获得法律的支持或者上升为法律后,刚性更强,力度更大。反腐败法治化是制度反腐的新超越,需要进一步把一般制度反腐上升为法律反腐,把权力关进法律制度的笼子。当前,廉政法律法规之间还存在一些缝隙,法律制度的刚性约束还不够硬实。要适应反腐形势的新要求,应该有《反腐败法》《行政程序法》《行政组织法》和其他配套法律,《信息公开条例》也应上升为《信息公开法》等。

总之,依靠法治是廉政文化建设的关键,只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不断强化法治理念,细化和完善各种法律规范,使公权力始终处于严密的法律制约下,减少人为的干扰,构建起以法治为保障的廉政文化建设新机制,才能夯实反腐倡廉制度根基,实现廉政文化建设的终极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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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冯甜甜,袁玲红.先秦儒家学中的廉政思想及其现代价值[J].中共山西省直机关党校学报,2014(6):78-80.

[3]深浅.人民日报感言:培育法治文化涵养法治精神[N].人民日报,2014-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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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袁鑫鑫. 我国腐败现象产生的原因及防治对策[J].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17):17-19.

[9]中国共产党新闻网: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EB/OL].[2016-07-01]http://cpc.people.com.cn/n/2012/1119/c351890-19623630.html.

[10]人民网: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公报全文[EB/OL].[2016-07-01]http://politics.people.com.cn/n/2014/1023/c1001-258967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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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马清槐.潘恩选集[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1.

[16]曹伟.运用治理现代化理念构建国家廉政体系“反腐败法治化理论研讨会”综述[J].中国行政管理,2015(2):151.

[责任编辑 罗传清]

Honest and Clean Government Culture under the Rule of law:Theoretical Interpretation and Practical Path

WEI Shao xiong1, WU Jia ming2

(1.School of Marxism; 2.Department of Committee, Hechi University, Yizhou, Guangxi 546300, China)

Rule of law is the key to promote the construction of a clean and honest government, and it is the inevitable requirement to realize the clean politics and to ensure the realization of the cultural value of the clean government. The basic requirement of the rule of law culture is that the law is supreme, the value base is fair and just, the basic guarantee is the restriction of power, and the ultimate goal is to protect human rights. To construct honest and clean government culture under the rule of law, it needs to take rule of law as the basic core of the clean government culture, through the foundation construction of clean government culture, theory research, cultivating the concept of rule of law and the perfection of system, to realize the law transition in the cultural significance and to promote the formation of incorruptible culture.

idea of rule by law; culture system of honest and clean government; honest and clean government culture under the rule of law

D262

A

1672-9021(2016)04-0118-06

韦少雄(1981-),男,广西藤县人,河池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廉政法治建设。

广西教育科学“十二五”规划反腐倡廉建设理论研究专项课题“高校党风廉政建设与廉政文化建设研究”(2014ZJ051)。

2016-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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