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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国农奴制改革法令解读

2016-03-15

外国问题研究 2016年4期
关键词:村社法令土地

唐 艳 凤

(东北师范大学 世界中古史研究所,吉林 长春 130024)

俄国农奴制改革法令解读

唐 艳 凤

(东北师范大学 世界中古史研究所,吉林 长春 130024)

1861年农奴制改革开启了俄国历史发展的新阶段,在世界历史进程中亦影响深远。改革是沙皇顺应时代之举,也是平衡国内派别之争后做出的最佳选择。改革《宣言》和《总法令》为改革造势和定调,补充性规约适时适度调整改革方向和程度,力争实现带着土地解放农民的最初设想。然而农民获得的所谓自由并不能解决土地不足不沃的窘境,最终成为税高赋重的自由人。改革派亦属既得利益集团、俄国村社传统掣肘、现代化改革的实用性取向是改革法令未能完全落到实处的重要原因。

俄国;农奴制;改革;法令

俄国农奴制于17世纪中叶正式确立,存续200余年,是压在俄国农民肩上的沉重枷锁。农民没有人身自由、没有属于自己的土地是其主要特点,此中又以地主农民处境最为恶劣。①农奴制改革前俄国农民主要分国家农民、皇室农民、地主农民三类,其中地主农民数量最多。18世纪下半期,开明女皇叶卡捷琳娜二世意识到废除农奴制问题的重要性,然此后几十年时间并无真正解放农民的举措出现。19世纪初,亚历山大一世曾尝试解放农民,终因地主反对而失败。1815年滑铁卢战役后,从欧洲归国的俄国贵族和军官深深感受到俄国农奴制对国家发展的阻碍,自由主义思想在俄国滋长。1856年克里木战败更暴露出俄国的落后性,废除农奴制势在必行,迫于国内外形势,时任沙皇亚历山大二世着手解决解放农民问题。

一、派别之争和改革法令的酝酿

19世纪30至50年代,俄国农奴制发展危机重重,废除农奴制迫在眉睫。对此,在废除农奴制问题上俄国社会形成改革派、保守派和激进派三个派别。

改革派倡导进行改革,其成员主要为皇室成员和改革派贵族官员。康斯坦丁·尼古拉耶维奇亲王是沙皇亚历山大二世的弟弟,就职于海军部,对农民改革倾注大量心血。叶莲娜·巴甫罗夫娜大公夫人是沙皇的婶母,通过举办沙龙与自由主义知识分子、官员和农民问题专家等保持经常性地交流交往,这些专家就包括德国浪漫主义作家哈克斯特豪森,他向大公夫人呈交了一份解放俄国农民的方案,该方案后来成为1861年出台的解放农民法令的重要蓝本。哈克斯特豪森对沙皇亚历山大二世启动废除农奴制改革产生了直接影响。②向荣:《哈克斯特豪森的“发现”——俄国农村公社问题的提出及其影响》,《世界历史评论——观念发明与思想形态—04》,北京:人民出版社,2015年,第9—13页。作为皇室家族中极力倡导自由主义思想的人物,他们被称为“改革中的两辆马车”,并以解放自己领地农民的方式为改革做出实践性表率。任职于沙皇政府各部门特别是内务部的自由主义官僚也是改革的重要力量,如内务大臣兰斯科伊(1855—1861年任职),他是秘密委员会中专门从事农民问题的委员,倡导废除农奴制。此外,卡维林、萨马林等人也是改革派的杰出代表。改革派赞同废除农奴制,并提出通过赎买的方式带着土地解放农民,但这些提案遭到多数贵族的反对。

保守派以地方大贵族为主,还包括一些政府官员。秘密委员会代理主席奥尔洛夫极力反对废除农奴制,甚至宣称哪怕砍掉一只手,也不可能带土地解放农民。米·尼·穆拉维约夫是秘密委员会中坚决反对废除农奴制的委员,极力呼吁保护贵族地产,原因在于,他的妻子在圣彼得堡和斯摩棱斯克省拥有大约600个农民。秘密委员会中还有很多地位显赫的地主,如加加林大公、多尔戈鲁科夫大公和巴宁伯爵等,他们多以亲属的名义占有农民和大量土地。“加加林在下诺夫哥罗德省有2000多农奴,多尔戈鲁科夫和他的妻子共同拥有约6800名农奴,分布于斯摩棱斯克省和特维尔省,巴宁和他的父母以亲属的名义在俄国中部十省拥有12500名农奴。”*Л.Г.Захарова, Самодержавие и отмена крепостного права в России 1856—1861гг, Москва:издательство Московского университета, 1984, С.56-57.保守派尽管人数众多,但多数在政治上无权,这是改革派倡导的带土地解放法令得以通过的原因之一。

除改革派和保守派外,激进派的声音也不容忽视。激进派以赫尔岑、车尔尼雪夫斯基等为代表,他们抨击农奴制是人民脖子上的奴隶枷锁,是俄国风习的耻辱,俄国在农奴制条件下不会有任何进步。他们提出废除农奴制,分给农民土地使农民成为独立的生产者,并且提出农民拥有土地是解放农民的主要原则。由他们主办的《钟声》、《现代人》等杂志是他们的重要阵地,为废除农奴制改革营造了良好的舆论环境,提供了重要的社会支持。*李桂英:《俄国1861年改革酝酿时期主要派别的政治主张及其影响》,《史学集刊》 2012年第4期。

沙皇的支持是改革派带土地解放农民法令得以通过的重要原因。沙皇既不属于改革派,也不属于保守派,其现实取向是维护专制制度。改革派的声音更能反映政权既维持制度存续,又顺应历史发展趋势的意图。1857年1月,亚历山大二世成立秘密委员会,主要任务是研究如何解决农民问题。该委员会同时也成为改革派与保守派论战的阵地。

1857年11月20日,沙皇签署致纳吉莫夫省长诏令,提出废除农民对地主的人身依附,农民有权赎买宅园地,但土地所有权仍全部归地主所有。解放农民问题由此转向公开,秘密委员会于1858年1月更名为农民事务总委员会,各省也陆续成立省委员会,改革蓄势待发。1859年3月,编纂委员会成立,协助总委员会着手酝酿已久的法令制定工作。1861年2月19日,亚历山大二世发表《1861年2月19日宣言》(下文简称《宣言》),声称:“改善农奴地位是先辈的遗命,也是天意托朕的使命”。*Под общ. ред. О.И. Чистякова. Российское законодательство X-XX веков, T.7, Москва: Юридическая литература, 1989, С. 28.废除农奴制改革大幕拉开。

二、改革宣言和总法令的法律定位

(一)改革宣言的策略性

《宣言》是昭示废除农奴制的官方文件,列在各改革法令之首,既宣示改革的正当性、官方性,同时也为改革宣传造势。《宣言》以沙皇亚历山大二世第一人称形式发表,开篇即声势夺人。“蒙上帝恩宠,我亚历山大二世,全俄罗斯皇帝和专制君主,兼波兰国王,芬兰大公等等,在此向全体臣民正式宣布,……”。*В.А. Томсинов, Крестьянская реформа 1861 года в России, Издательство: Зерцало, 2012, С. 82.通过梳理宣言内容,可发现沙皇策略性地传递出如下几层含义:

第一,宣扬本人废除农奴制的丰功伟绩,同时为前任沙皇歌功颂德。“既然天意授我承担起全俄罗斯皇帝的伟任,我一定不辱使命,誓将恩泽关爱惠及所有臣民,无论是地位高贵的军官,还是身份卑微的工匠,无论是身居要职的官员,还是躬耕田亩的农民。”“先祖们已经采取了一些改善农民状况的措施……亚历山大一世曾经颁布了关于自由农民的法令,先父尼古拉一世也颁布了关于义务农的法令……,但是影响范围毕竟有限。”*К.А.Софроненко, Крестьянская реформа в России 1861 года, Сборник законодательных актов. Москва: Юридическая литература, 1954, С. 31-32.无论是迫于时局之举,还是主观意愿所为,亚历山大二世这一历史功绩不容小觑。当今俄罗斯史学界对其评价亦较高。

第二,高度评价和赞扬地主的觉悟,呼吁他们主动配合改革,以此来缓和保守地主的反抗情绪并有效推行改革。“我相信,贵族地主们对皇帝是无限忠诚的,也相信你们会为国家的利益而准备随时牺牲自己的利益,所以我才决定进行这项改革。”*К.А.Софроненко, Крестьянская реформа в России 1861 года, 1954, С. 32.“我相信你们会主动地改变农民的地位,限制自己对农民的权利,并且能够克服改革过程中的各种困难。我对你们的信任没有被辜负,在各省委员会上,你们已经同意放弃自己对农奴的权利。”*Под общ. ред. О.И. Чистякова. Российское законодательство X-XX веков, T.7, С. 28.“这次改革之所以能够得以实行,就是依靠贵族们为谋求公众利益而牺牲自我的大无畏精神,我代表自己和人民感谢你们!”*К.А.Софроненко, Крестьянская реформа в России 1861 года, 1954, С. 34.实际上很多贵族地主反对废除农奴制,改革实行过程中地主的抵制成为改革不彻底的重要原因。

第三,《宣言》向农民描绘废除农奴制后的美好生活,使农民对未来充满美好的憧憬。“在适当的时候,农民将获得自由农村居民拥有的一切权利。”“在地主仍保持土地所有权的情况下,农民可在履行了规定的义务后长期使用宅基地,并且使用法令规定数量的土地。”*Под общ. ред. О.И. Чистякова. Российское законодательство X-XX веков, T.7, С. 28获得人身自由,拥有自己的土地,这些美好愿景确实使农民欢欣鼓舞。沙皇发表《宣言》后,农民对沙皇更加感恩戴德,期待着解放后的美好生活。

(二)改革总法令的纲领性

亚历山大二世发布《宣言》之后,随即颁布了《1861年2月19日法令》。该法令由17个文件组成,其中最重要的《关于摆脱了农奴制依附关系的农民的总法令》(下文简称《总法令》),规定了农民解放的途径和方法等问题,由前言及三篇正文组成。

前言部分从整体上规定农民的权利和义务,介绍改革法令的构成,改革实行过程中的调节性政策。明确提出:“根据本法令规定,摆脱了农奴制依附关系的农民可以享有农村自由居民的各项权利,包括居民的人身权和财产权”。*О.И.Чистяков, Т.Е.Новицкая, Реформы Александра Ⅱ, Москва: Юридическая литература,1998, С. 38.“如果地主仍保持土地所有权,那么在农民履行规定义务的情况下允许农民长期居住在原来的房屋。为了保证农民正常生活及向国家和地主履行义务,允许农民按地方法令的规定使用一定数量的土地”。*К.А.Софроненко, Крестьянская реформа в России 1861 года, 1954, С. 39.改革后地主与农民之间的关系由《总法令》及四个地方法令和其他补充规约来确定。“各地方法令的补充法令有:《关于安置小领地农民及地主补偿金的法令》、《关于财务部所辖私人矿厂工人的补充法令》、《关于地主工厂务工农民的法令》、《关于顿河军区农民和仆人的补充法令》、《关于斯塔夫罗波尔省农民和仆人的补充法令》、《关于西伯利亚农民和仆人的补充法令》、《关于比萨拉比亚脱离农奴制农民的补充法令》”。“为落实各个法令及解决地主和临时义务农之间因土地而产生的纠纷,各省应设立农民事务机构、县调停委员会和调停吏等机构和职务。”*О.И.Чистяков, Т.Е.Новицкая, Реформы Александра Ⅱ, С. 38-41.

第一篇规定脱离了农奴制依附身份的农民的权利,共分两章,分别规定了农民的个人权利和财产权利。“农民享有民法中的普遍公民权和家庭权,由此,农民可不经地主同意而结婚及自行处理家庭事务。”*К.А.Софроненко, Крестьянская реформа в России 1861 года, 1954, С. 43.“根据本法令,农民过去以地主名义使用的土地、住房和其他不动产,经地主本人同意或调停机关批准后成为农民个人的财产。”*О.И.Чистяков, Т.Е.Новицкая, Реформы Александра Ⅱ, С. 45.通过分析这些规定可见,农民成为法律意义上的公民,享有一切公民权。

第二篇规定农村公社管理机构的设立。“农村公社的管理机构分村会和村长两种,必要时可设置收税人、看管员、守护员及文员等专职。”*О.И.Чистяков, Т.Е.Новицкая, Реформы Александра Ⅱ, С. 47.改革后农民可以退出村社,但要按照法令规定的程序行事。“退出村社的农民应符合以下条件:1.永远放弃份地并交出使用的其他土地;2.继续履行兵役义务;3.退社农民不得欠税,并且要将税款交至次年1月1日;4.欠税者不得退社;5.接受法院审讯或待审者不允许退社;6.未经家长同意不得退社;7.退社者应保证家庭中未退社成员的生活给养;8.退社前应缴清地租;9.提供新入村社的准入证。”*Под общ. ред. О.И. Чистякова. Российское законодательство X-XX веков, T.7, С. 63-64.仅退社时不得拖欠税款这一项就限制了大量农民退出村社,因为改革后农民欠税现象非常普遍。

第三篇规定农民的国税、地方税和公社赋役,具体内容共分四章,规定了改革后农民应该承担的各种赋役。“摆脱农奴制依附关系的农民须承担以下国税和地方税:人头税、粮食保障税、地方税(包括国家、省和各地区的税)、承担纳税通知单的费用。”*Под общ. ред. О.И. Чистякова. Российское законодательство X-XX веков, T.7, С. 73.此外,还规定了农民履行兵役的细节。

《总法令》是农民改革的基础性文件,任何法令不得违背其法律宗旨。同时,根据地理区划及经济差异分别颁布了四个地方法令(《关于大俄罗斯、新俄罗斯和白俄罗斯省地主领地上农民土地配置的地方法令》、《关于小俄罗斯诸省地主领地上农民土地配置的地方法令》、《关于基辅、波多利斯克、沃伦省地主领地上农民土地配置的地方法令》、《关于维尔诺、科夫诺、格罗德诺、明斯克省和维捷布斯克省部分地区地主领地上农民土地配置的地方法令》),每个地方法令的内容包括两部分,分别规定农民使用份地及其他土地的标准,和农民对地主应承担的义务。其中《关于大俄罗斯、新俄罗斯和白俄罗斯省地主领地上农民土地配置的地方法令》涉及面最广。

大俄罗斯(Великороссия)是19至20世纪时对17世纪列入俄国版图各个地区的总称,包括阿斯特拉罕、弗拉基米尔、沃洛格达、沃洛涅日、维亚特卡、喀山、卡卢加、科斯特罗马、库尔斯克、莫斯科、下诺夫哥罗德、诺夫哥罗德、奥洛涅茨、奥伦堡、奥廖尔、奔萨、彼尔姆、普斯科夫、梁赞、萨马拉、圣彼得堡、萨拉托夫、辛比尔斯克、斯摩棱斯克、坦波夫、特维尔、图拉、雅罗斯拉夫尔和哈尔科夫省等行政单位。新俄罗斯(Новороссия)指今乌克兰东南部,本法令主要涉及其中的叶卡捷琳诺斯拉夫、塔夫利奇、赫尔松3省。加上白俄罗斯,该法令适用范围覆盖欧俄36个省份,囊括了欧俄大部分地区,涉及730万男性人口的土地配置问题,占人口总数的73%强。*Под общ. ред. О.И. Чистякова. Российское законодательство X-XX веков, T.7, С. 311.

第一部分规定农民土地的分配和使用情况。首先指出分给农民土地的原因,“为保障农民日常生活及完成对国家和地主的义务,各地根据本地条件,依本法令规定提供一定数量的土地给每一个村社固定使用,为此农民要支付代役租或为地主服劳役”。*К.А.Софроненко, Крестьянская реформа в России 1861 года, 1954, С. 183.另外,分给农民的土地采取村社使用制形式,而非按户使用制。这是本法令区别于其他地方法令的重要特点。其次,规定各地农民份地的数量和成分。“农民使用份地的规模主要根据地主和农民之间双方自愿签订的协议进行安排,双方应遵守下列规则:1.农民使用的土地数量不少于本法令121条规定的数量;如果当前农民份地低于这个数量则保持原数不再减少;2.地主和农民之间签订协议不得违反普通公民立法及不限制总法令提供给农民的人身权、财产权。”“按照人均份地数量多少将本法令涉及的各省分成黑土区、非黑土区和草原区三类。”*Под общ. ред. О.И. Чистякова. Российское законодательство X-XX веков, T.7, С. 256.再次,规定地主有权补地和割地。地主按自己的意愿规划土地,必然首先考虑自身利益,改革的不彻底性在此即可预见。

第二部分规定农民对地主承担的义务。“根据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临时义务农为使用土地而对地主履行义务:1.完成义务的时间不能超过3年,可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延期3年;2.地主和农民之间签订的协议不能违反《总法令》的原则,不能限制总法令提供给农民的人身权和财产权。”*Под общ. ред. О.И. Чистякова. Российское законодательство X-XX веков, T.7, С. 287.并对农民承担的各种义务按地区进行详细规定。

除了地方法令以外,各个补充法令中比较重要的是《关于摆脱农奴制依附农民赎买他们的宅园地及政府协助农民实现土地私有的法令》,分两个篇章确定了农民赎买土地的过程及政府在农民赎买土地中发挥的作用,以及对农民产生直接影响的支付赎金程序和数量问题。

(三)补充性规约的协调性

改革总法令和地方法令对改革实行过程中农民权利和义务做出纲领性规定。法令在现实落实过程中,要根据现实情况对总法令进行灵活解读,适时适度制定补充性规约,以保证改革得以推行,并随时规范改革内容和调整政策倾向。比如,规定解放后农民所获土地具体数量及相应承担义务的契约文书,任命调整地主与农民经济关系的调停吏,为农民赎买土地提供资金保证而签订赎买协议等。

契约文书(Уставная грамота)是改革实行过程中的重要文件,其内容不得违背《总法令》,规定农民解放的具体条件,确定临时义务农*1861年2月19日法令颁布后,摆脱了农奴制依附关系但尚未完成土地赎买的原地主农民被称为临时义务农。份地的数量和使用这些份地应承担的义务,同时涉及农用地分配、庄园地转移等内容。改革开始后即由地主负责起草,为期2年,并在调停吏核查后在农村落实。

为保证公平性和核查工作有序进行,调停吏会邀请6名农民代表和3名负责的邻村代表出席,并请当地警察负责维持治安。*Н.М. Дружинин, Русская деревня на переломе(1861—1880), Москва: Наука, 1978, С. 45.调停吏首先在村会上宣读契约文书,听取农民意见。当农民与地主针对土地数量发生争执时,调停吏要进行调节,重新测量土地面积。但是农民的意见是否被采纳完全取决于调停吏的个人意愿。如果地主未能在1年内提出拟定稿,则由调停吏来制定契约文书。其基本原则仍不能违背《总法令》。此后,调停吏仍会在村会上宣读契约文书,听取农民的意见并进行修订。如果查出契约文书规定与《总法令》相违背的情况,调停吏有权进行最后修正,之后原件送交省农民事务机关,复写本保留给地主和乡机关。如果契约文书中农民份地低于《总法令》的最低标准,则在县级或者省级行政机关批准后交由调停吏修正。契约文书被批准后3个月内,地主和农民均有权提出上诉。双方在签订契约文书6年内可以经协商改变土地配置关系。*Н.М. Дружинин, Русская деревня на переломе(1861—1880), С. 46.

契约文书的起草和实行理论和理想上如此,但是现实常有很大出入。尽管有农民和邻村代表参与到调停吏的核查工作,但实际上该文件完全由地主操控,甚至在农民拒绝的情况下也能缺席制定。这样,到1863年1月1日共签订了95000份契约文书,73000份付诸实施,其中经农民同意签署的只有36000份。到1864年契约文书的签署工作实际已经中止。

设置调停吏(Мировые посредники)职务是改革实行中的另一项调整性举措。沙皇政府通过改革法令宣布解除地主农民对封建领主的人身依附关系,但是由于保守地主的抵抗而使法令无法落实。为了保证改革的顺利进行,政府早在1859年即筹划制定法规,设置专职人员调节地主和农民关系,1861年3月22日,内务部大臣兰斯基向各省长下发由米留金起草的通报,指出调停吏的职责及设立此职务的重要性。改革开始时即设置调停吏。贵族代表在县贵族会议上提出人选,最后将名单上交枢密院批准。尽管调停吏的行动受到农民机关的监督,但是被选举为调停吏的人通常都是地主,从而保障了地主的利益。*札伊翁契科夫斯基:《俄国农奴制度的废除》,叔明译,上海:三联书店,1957年,第164页。调停吏的职责是调节农民与地主之间的土地关系,促进地主与农民签订双方同意的契约文书,监督农民履行义务,调节农民与地主之间的经济纠纷等。其中最重要的职能就是对契约文书进行前期审查、监督契约文书的制定和执行等。

如果地主经过与农民协商双方自愿签订契约文书,并且农民派出3到6名代表来见证,那么调停吏只需在契约文书末加附页注明签订和执行的时间;如果地主没经农民同意拟定了契约文书,但农民村社选举的全权代表和邻村证人在场且无异议,那么此契约文书同样有效,调停吏在文末附言证明文件合法;如果农民提出反对意见或提起控诉,那么调停吏就会对这起控诉进行核查并最终判定是否合法有效。无论契约文书最后是否得以通过,调停吏都详细地记录整个过程,包括农民控诉的内容,以及核查结果等。所以,这些检查资料包含很多重要信息,比如以货币形式结算的劳役租和混合租的形式、规模,农民土地所有者数量的信息等,具有重要的研究价值。但需要注意的是,这些材料并非完全真实,有些调停吏本身就是地主或地主亲信,在履行职责时有意将改革前农民的代役租提高,从而方便在改革后收取更高的代役租。*Л.Р. Горланов, Акты и протоколы мировых посредников как источник по истории реализации реформы 1861г.(по материалам Костромской губернии), История СССР, 1972(3). С.118-119.

赎买协议(Выкупный акт或Выкупная операция)是沙皇政府鉴于1861年农民改革而实行的国家信贷业务,为农民赎买份地提供贷款,农民在贷款发放49年内还清。*Под общ. ред. О.И. Чистякова. Российское законодательство X-XX веков, T.7, С. 144.农民根据与地主签订的协议进行赎买时,必须向地主缴纳20—25%的现金,其余由国家贷款给农民并直接转给地主。赎买协议的签订与契约文书的起草同步进行,据统计,1862年制定的2796份契约文书中有322份与赎买协议的签订有关,这些赎买协议共涉及2782人的1.15万俄亩土地。*Отмена крепостного права. Доклады министров внутренних дел о проведении крестьянской реформы. 1861—1862. М.-Л..1950, С. 95.地主鼓励农民尽快赎买土地,特别是以劳役租为主的黑土区地主。

三、法令法规的执行效果

在改革宣言和总法令的宏观指导下,在具体落实中补充性规约的协调下,改革一步步推进。农奴制改革的核心问题是“自由”和“土地”,即赋予农民人身自由和获得土地。法律意义上的人身自由和现实中的土地紧缺之间的矛盾成为改革遗留的重要问题。所谓的人身自由,并没能实现经济上的自由甚至不能满足经济上的自给自足。为获得生命之源的土地而接受各种调节性政策导致为土地付出的代价更高。

(一)农民份地不足不沃

农民主要依靠份地生存,改革前的农民份地以村社使用形式为主,即在村社统一管理和调配下进行农业生产。改革后农民仍以经营份地为主,但份地使用形式有所变化,第一种是原有的村社份地使用制,土地仍定期重分;第二种是农民赎买后以户为单位的个人土地使用制,土地所有权属于农民,土地不再进行重分。由于农民很难获得土地所有权,实际上农民延续了原来的村社土地使用形式。从沙皇发布改革宣言时起,农民就一直在期待仁慈的沙皇赐予自己土地。随着改革的推进,契约文书的不断签订和执行,割地成为一种普遍现象,农民使用份地的数量不断减少,牧场和林地也不断减少。*Н.М. Дружинин, Русская деревня на переломе(1861—1880), С. 46.《关于大俄罗斯、新俄罗斯和白俄罗斯省地主领地上农民土地配置的地方法令》第18条规定了割地的条件:“如果现有农民份地超过村社最高人均份地标准,那么地主有权将多出部分划归自己直接支配。”*Под общ. ред. О.И. Чистякова. Российское законодательство X-XX веков, T.7, С. 259.地主割地时自然会选择将好地留给自己,农民实际使用土地的数量减少的同时,地力也有所下降。

对此,农民提起申诉,但多因证据不足而被驳回,于是便对调停吏产生抗拒和敌视心理,拒绝签订契约文书,尤其拒绝接受地主起草的契约文书,有时甚至拒绝选举出席签约仪式的代表。当农民申诉无效时,会派代表向省长上诉,甚至试图面见沙皇。在农民抵抗运动压力下,调停吏动用当地警力进行调节。警察首先进行劝诫,不奏效则恐吓威胁,仍未果则进行武力镇压。诺夫哥罗德省瓦尔代斯克县反抗的农民被警察召集到市中心广场,每人鞭笞300下。村长彼得罗夫坦言,2月19日法令的颁布确实没有改善农民的状况,农民还受到鞭打100下的处罚。*Н.М. Дружинин, Русская деревня на переломе(1861—1880), С. 48.农民反抗付出代价很高,收效甚微。他们的土地持续减少,以中部黑土区为例,整个中部黑土区平均割地比例为16.2%,各县割地比例在4.2%—43.2%之间波动。*Б.Г.Литвак, Русская деревня в реформе 1861 года (чернозёмный центр 1861—1895гг.), Москва: Наука, 1972, С. 179-196.

契约文书作为农民改革实行过程中的重要文件而出现,其目的是贯彻落实《总法令》的原则,但是文件的起草和执行并不以农民的意愿为转移,所以并未实现农民期望的结果。相反,契约文书的执行造成农民实际使用的土地出现数量减少、地力降低的双重减损。土地不足不沃的窘况使大量农民陷入赤贫或者破产,调停吏的介入也未能改变整体局面。

(二)税高赋重的自由农民

《总法令》规定农民可以赎买宅园地和份地,为此必须支付赎金。赎金标准按当地代役租6%的年利率资本化计算。如:莫斯科省最高人口份地的代役租为10卢布,份地的赎买价格则为10卢布的6%年利率加资本化,即:100∶6=x∶10,x=166卢布66戈比,这是农民最终的赎买价格。*刘祖熙:《改革和革命——俄国现代化研究(1861—1917)》,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23页。农民赎买的不仅是土地,也是在赎买自己的人身自由。

据统计,农民赎买土地的市场价格为5.44亿卢布,但按政府规定的资本化后价格上升到8.67亿卢布。农民没有赎买土地必需的资金,为了让地主一次性得到赎金,国家向农民提供份地赎买价值80%的贷款,其余20%由村社自行支付给地主。在49年内农民以6%的年利率连本带利向国家还贷。支付给地主这20%的赎金,成为农民沉重的直接税,支付时间迁延20年之久。由此农民处于临时义务农的状态,仍需向地主缴纳代役租,并完成劳役,直到完全赎回自己的份地,即付齐20%的土地价值。赎金给农民带来很大的经济压力,赎金金额与份地收入之间的比例严重失调,农民欠款增加,反抗情绪不断积蓄,农民反抗事件在各地陆续出现。政府被迫在1881年末降低了赎金,同时颁布了12月28日强制赎买法令,规定从1883年1月1日起所有地主农民都要进行赎买(高加索和外高加索地区的赎买时间延长到1912—1913年)。到1906年农民为废除赎金而进行坚决斗争并致使政府最终废除赎金时,他们已向国家支付了约20亿卢布,即约等于1861年土地价值的4倍。*А.С. Орлов, История России(2-е издание), Москва: проспект, 2015, С. 368.

农民赎买的不是土地的实际价值,而是资本化的封建形式的代役租。赎买使地主完全可能保证改革前的收入。农民赎买土地符合大部分地主的利益,特别是致力于资本主义经营方式的地主。*Отв.ред.В.С. Коновалов, Реформа 1861г. в истории России. К 150-летию отмены крепостного права, Москва: ИНИОН РАН, 2011, С.133-134.虽然土地赎买带给农民的是农奴制程度的重负,但其性质和内容属于资本主义,在一定程度上加速了资本原始积累过程,为资本主义发展提供了条件。农民能够赎买到的土地数量有限,且多土壤贫瘠,农民经济入不敷出。农民缴纳赎金的同时,还要承担代役租、劳役租和各种实物租,他们逐渐陷入赤贫状态,成为税高赋重的自由人。

结 论

俄国农奴制改革在法律意义上实现了农民人身自由,并且带土地解放农民,但《宣言》为农民描绘的美好景象并未实现。

改革派也属于既得利益集团,不可能真正触动自身利益。改革派与保守派对立和争论的问题集中在是否带土地解放农民,前者带土地解放农民的主张体现出其进步性,得到沙皇亚历山大二世的支持,最终废除农奴制,授予农民土地,从而强化了改革派的力量。但沙皇最关心的不是宣言中宣称的解放农民,而是继续维护专制制度。带土地解放法令的文本规定与法令执行之间在时间和地域上为地主留下充分和灵活的解读余地,法令规定与实际落实之间契合程度偏低,加之改革后不久地主的反对声起,改革宣称的目标更难实现。一纸法令可以从法律意义上废除一种制度,却不能立刻根除这种制度的残余及其影响。

俄国村社传统的掣肘,主要体现在村社生产生活模式和村社精神在农民心中根深蒂固。村社最初称为米尔,是直接生产者的农业合作组织,制约封建化的发展,从而对农奴制形成起限制和延缓作用。农奴制形成后其功能发生变化,如土地定期重分等,从而发挥巩固农奴制的作用。1861年改革后,村社对农民的影响体现在其生产经营方式和村社精神深入农民身心,农民习惯了共耕共责的生产生活,对村社精神的体认与吸收逐渐内化成自身的独特气质,缺乏独立精神和自我意识的觉醒。改革后农民从个人农奴制进入集体农奴制*“集体农奴制”的概念在此以前还未出现过。但19世纪至20世纪初的学者们曾提到过“公社奴役”,指农民对村社的依附。M.韦伯认为村社对农民的权力与地主对农奴的权力一样,取消农奴制后农民还是“自己村社的奴隶”,就像原先是地主的奴隶一样。Б.Н.米罗诺夫:《俄国社会史》(上卷),张广翔等译,济南:山东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431页。仍符合农民的精神归属。另外,农民的“好沙皇”情结亦发挥一定的催眠效用。

现代化改革的实用性取向。俄国现代化是外源型、后发型现代化,体现出实用主义的倾向,从彼得一世器物层面的赶超,到叶卡捷琳娜二世精神层面的模仿,再到农奴制改革开启的大改革时期工业化为先导的发展定向都体现出实用主义倾向。1861年农奴制改革是俄国全面现代化的标志,为3000多万农民带来自由,为资本主义关系和国家经济现代化扫清了道路,并因此被称为伟大的改革。同时,改革具有不彻底性,改革没能解决俄国19世纪下半叶至20世纪初最核心最尖锐的农民和农业问题。但不能因此而忽略改革开始后陆续在地方自治、教育、军事等领域改革的进步意义。

总之,农奴制改革是俄国向现代社会迈进的重要一步,改革颁布的各项法令标志着改革的合理合法性。改革法令的要点可概括为“自由”和“土地”两个层面,然农民在法律层面获得的人身自由,并不能扭转现实中土地不足不沃的窘况,被解放的农民成为税高赋重的自由人。对于后发型现代化国家自上而下的现代化改革,其历史功绩要充分肯定,其经验教训更应深刻汲取。

(责任编辑:冯 雅)

2016-11-01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俄国农奴制兴废的立法研究”(编号:13CSS017)。

唐艳凤(1981-),女,黑龙江肇东人,东北师范大学世界中古史研究所讲师。

A

1674-6201(2016)04-006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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