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论天一阁藏明钞本《天圣令》附《唐令》的制定年代及意义
2016-03-15刘栋
刘 栋
(海南热带海洋学院 历史与文博学院,海南 三亚 572022)
重论天一阁藏明钞本《天圣令》附《唐令》的制定年代及意义
刘 栋
(海南热带海洋学院 历史与文博学院,海南 三亚 572022)
自《天圣令》发现以来,其制定之时仿效《唐令》是否制定于玄宗开元二十五年,研究者之间一直存在争论。有学者认为这部《唐令》乃是德宗建中时期制定,又有学者认为其反应的是唐代中后期的制定,而且这三种意见均有可靠史料支撑。现在从唐代、五代和宋代官府与私家藏书书目的记载来比较分析,结合唐宋有关律令修订的记载,可以判断,宋太宗时期朝廷至少有两部制定于开元二十五年的《唐令》。一部收藏在馆阁当中,淳化三年经过校勘。一部是在当时朝廷内外官署手中,随时因事修订,作为处理部门专属事务的依据。《天圣令》制定之时仿效的正是后者。因此,《天圣令》附《唐令》的性质明了之后,对其文献价值和研究价值就需要重新认识,而现今唐令复原的思路也将发生质的转变。
天圣令;唐令;制定年代
引 言
浙江宁波天一阁博物馆收藏的明钞本《官品令》,经过考证,戴建国先生判断,这应当是宋代仁宗朝修纂的《天圣令》。*参见戴建国《天一阁藏明抄本〈官品令〉考》,载《历史研究》1999第3期,第71-86页。自1999年戴建国先生将这一发现介绍给学界以来,这一判断已经为学界认可,并成为研究者的普遍共识。现存《天圣令》及附录的《唐令》仅有十卷,但仍为学界研究唐宋之间历史的发展和演变提供了宝贵资料。学人也藉此与传世文献展开多角度的专题研究,已经取得丰硕的成果。关于《天圣令》仿效《唐令》制定年代的研究,依据传世的唐宋文献记载和令文自身蕴藏的信息,戴建国先生认为,这部《唐令》应是唐代玄宗开元二十五年(737年)制定。
2006年随着天一阁博物馆、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天圣令》整理课题组将新发现,且仅存十卷的《天圣令》及附录《唐令》整理并刊布,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深入研究《天圣令》,在他们的推动之下,相关研究也日渐从表层的文献研究扩展至深层的历史研究。与此同时,关于《天圣令》附《唐令》的制定年代,各种其他的看法也渐次提出。学者众说纷纭,迄今尚无一致见解。关于《天圣令》仿效的这部《唐令》的制定年代,学界目前大抵有三种看法。历史学界的戴建国,日本学者坂上康俊、冈野诚等认为*参见坂上康俊《〈天圣令〉蓝本唐令的年代推定》,载于刘后滨、荣新江主编《唐研究》第14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9-39页。冈野诚所撰论文尚未寓目,其观点见于坂上康俊的论述当中。,《天圣令》附《唐令》乃是开元二十五年制定。黄正建认为,《天圣令》附《唐令》并非开元二十五年制定《唐令》的原初面貌,而是经过修订,反映的是唐后期制度。*参见黄正建《〈天圣令〉附〈唐令〉是开元二十五年令吗?》,载《中国史研究》2007年第4期,第90页。卢向前、熊伟则认为,《天圣令》附《唐令》并非先前学者所认为的开元二十五年制定,而是唐德宗朝经过删定,最终制定的《建中令》。*参见卢向前、熊伟《〈天圣令〉所附〈唐令〉为建中令辨》,载袁行霈主编《国学研究》第22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1-28页。黄正建此后在其主编的《天圣令与唐宋制度研究》一书中,再次详述这一问题。他承认其他两种主张论证大部分是成立的,且坚持自己的主张,同时提出一些问题以供后来者钻研。*参见黄正建《〈天圣令〉附〈唐令〉是否为开元二十五年令》,载黄正建《〈天圣令〉与唐宋制度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48-52页。也就是说,黄正建也认为,关于《天圣令》附《唐令》的制定年代,这三种说法皆有道理,但又都存在不足。下文将在此基础之上,从两个层面对这种认识进行整合,并提出新看法。
一、唐宋文献记载中的《唐令》
现存史籍对唐代律、令、格、式等法律规定在唐代、五代及北宋的存留情况均有记载。据《旧唐书》卷四六《经籍上》、卷五○《刑法》、《新唐书》卷五六《刑法》、卷五八《艺文二》和《宋史》卷二○四《艺文三》记载,武德、贞观、永徽之后,历代对《唐令》修正或制定并未标注年代。而《旧五代史》卷一四七《刑法志》、《五代会要》卷九《定格令》和《册府元龟》卷六一三《刑法部·定律令第五》记述,五代后梁朱温篡夺唐祚之后,先命人依据此时仍在施行的唐代律令格式,制定《大梁格式律令》,然后下令追索诸道州县所贮唐代“律令格式”,予以焚毁。至后唐建立,经过战火洗劫,以至于当时朝廷收藏法书,皆是后梁删改者,京外诸道州县,只有定州收藏二百八十六卷的唐代“格式律令”。从史籍引述的内容来看,当时仍有唐代制定的《律》十二卷、《律疏》三十卷、《令》三十卷、《式》二十卷、《开元格》十卷、《格式律令事类》四十卷、《大和格》五十一卷、《刑法要录》十卷、《开成格》十卷、《大中刑法格后敕》六十卷、《大中统类》十二卷。从这些法书的命名来看,此时保留下来的《唐令》并无显著的时代特征。
从《宋会要辑稿》记载“国初,用唐律令格式外,又有元和删定格后敕、大和新编后敕……显德刑统,皆参用焉”[1]6462一语来看,唐代“律令格式”在宋初仍在适用,但到底是通过什么方式和途径适用则无从探究。王应麟《玉海》卷六六《诏令·律令下》在考辨“天圣附令敕”之时,记述“天圣四年有司言,敕复增置六千余条,命官删定。时以唐令有与本朝事異者,亦命官修定”[2]1257。由此可知,当时朝廷虽仍在采用《唐令》处理政务,但具体令文规定若与当时社会情况不符,还要经过修定,并与当时制定的新规定配合,才能在实际中施行,并非直接适用。王应麟紧接着在考辨“天圣新修令”之时,又记述“先是,诏参政吕夷简等参定令文。乃命庞籍、宋郊为修令官,取唐令为本,参以新制”[2]1257。据此可知,天圣四年,朝廷已经开始“参定”当时仍旧适用的《唐令》,为的是更加符合当时制度转型和社会经济发展。但是,朝廷随后又不知缘何,开始制定宋朝第一部律令。其具体办法:“凡取唐令为本,先举见行者,因其旧文,参以新制定之。其今不行者,亦随存焉。”[1]6463天圣七年(1029年),奉诏修令官员上奏,新《令》修纂完毕,其在此时还未冠以《天圣令》。天圣十年,朝廷下诏新修《令》颁行天下。这部《宋令》被称作《天圣令》自当在另外修纂新《令》并颁行,但前《令》又未全部停废之后,如此命名以示前后区别。在《天圣令》颁行之后,朝廷内外百司在处置日常事务之际不再依据《唐令》,官员赴任或升迁之际由朝廷主持的有关律令知识的考试,以及科举考试科目中法科自此以后也不再选用《唐令》,因而其日渐淡出宋人的日常生活和思想认识。因此,《天圣令》脱胎自《唐令》,但这一版本的《唐令》早已湮没,宋人记述也稀少,现今已经无从追索其制定时间和编纂者。
宋代官府和私家藏书书目著录一部《唐令》,或许可藉此略窥一斑。宋仁宗景祐时期,曾命大臣为当时朝廷藏书机构,昭文馆、史馆、集贤馆和秘阁贮藏书籍编纂书目。庆历元年(1041年),王尧臣、欧阳修等完成编纂,仁宗赐名为《崇文总目》。宋本《崇文总目》原书早已散佚,现今保存文本记载,朝廷藏书当中确实收录《唐令》一部,但并未标注编纂者和成书时间。*参见[宋]王尧臣等著,[清]钱绎等辑释《崇文总目》卷二《刑法类》,后知不足斋丛书校刊本,第38页。北宋末至南宋初期,晁公武的《郡斋读书志》并未著录《唐令》的情况。*参见[宋]晁公武《郡斋读书志》,宛委别藏本,江苏古籍出版社,1985年版,第223-228页。南宋尤袤的《遂初堂书目》仅记“开元格并律令”[3],关于《唐令》的保存情况则语焉不详。如上所述,宋仁宗天圣以后,《唐令》已经全部停废。其既不再规范当时人的行为方式,又不是科举的考试科目和应考内容。所以,《唐令》逐渐从当时社会中退出,直至踪迹全无。对于当时人而言,他们接触到朝廷收藏《唐令》的机缘少之又少。因此,宋仁宗朝天圣以后,《唐令》在社会中受众规模较小,较大范围内流传的可能性微乎其微。识字之人、读书人、甚至是藏书家虽然不容易见到此书,但也不是说此书情形就无人知晓。嘉祐五年(1060年)至熙宁二年(1069年),曾巩担任馆阁校勘、集贤校理,整理、校勘古书是其职责所在。现今在曾巩《元丰类稿》卷一一《序》收录一篇序言,名曰《唐令目录序》。*参见[宋]曾巩《元丰类稿》,世界书局,1985年版,景印《摛藻堂钦定四库全书荟要》本,第374册,第268-269页。从序言内容来看,曾巩讲述自己阅读《唐令》之后的感想。令人产生疑问的是,同卷收录的《新序目录序》和《礼阁新仪目录序》,曾巩都提到了现存卷帙多少、编纂时间和编撰者,但是在《唐令目录序》仅说“唐令三十篇”,其余则未提及。另外,王应麟《玉海》卷六六《诏令下·律令下》记述“唐贞观律”之时,他在引述《新唐书》卷五八《艺文二》的记载之后,又说“唐令三十篇曾巩为目录序”“崇文目同”[2]1246。据此可知,宋廷收藏《唐令》编纂时间和编纂者要么明白清楚,要么就是无从追查。
陈振孙的《直斋书录解题》著录“唐令三十卷、式二十卷”,并在解题中云“唐开元中宋璟、苏頲、卢从愿等所删定。考艺文志卷数同,更同光、天福校定。至本朝淳化中右赞善大夫潘宪、著作郎王泗校勘其篇目、条例,颇与今见行令、式有不同者”[4]。检《旧唐书》卷五○《刑法》、《新唐书》卷五八《艺文二》可知,引文中“令、式”修纂完成于开元七年,开元二十五年经过李林甫等删定。王应麟《玉海》卷六六《诏令·律令下》在考辨“淳化编敕”之时,王氏记述“太宗以开元二十六年所定令式修为淳化令式”[2]1255。这条材料为日本学者仁井田陞先生相信。在为《唐令拾遗》撰写的《序言》中,他认为,宋太宗命官以唐玄宗开元二十五年删定的《令》《式》为模本,开始编撰宋朝的第一部《令》《式》。*参见[日]仁井田陞《唐令拾遗·序论》,栗劲、霍存福、王占通、郭延德编译,长春出版社,1989年版,第801-851页。
然而,这条史料的真实涵义却并非学者先前所认定的那样。楼劲先生在《辨所谓“淳化令式”》一文中,依据宋代相关文献记载,经过互证比勘,已经指出仁井田陞在这条史料理解上的偏差。楼劲认为,王应麟记述的“修为淳化令式”,实质“只有文本校勘意义而并无立法意义”[5]。其实,王应麟在《玉海》卷六六《诏令·律令下》考辨“唐开元前格”之际,他引述“中兴书目”记载:“唐式二十卷,开元七年上,二十六年,李林甫等刊定。皇朝淳化三年校勘。”[2]1250基于此,我也认为,王应麟记述的“太宗以开元二十六年所定令式修为淳化令式”,实际上仅是校勘文本的意思。王应麟在引文中提到的“中兴书目”,指的是宋孝宗淳熙年间陈骙编纂《中兴馆阁书目》。这条史料又与陈振孙的记载相似,对著录《唐令》《唐式》的编纂时间、编纂者和流传情况有明确的记载。这就暗示出两种可能性。第一,陈振孙、陈骙都没见到《唐令》《唐式》实物,那么他们相近的说法或许来自同一史源,即此时流传的《崇文总目》。如上所述,曾巩仅说“唐令三十篇”,至于所见《唐令》的卷帙多少、编纂时间和编纂者并未记述。因此,陈振孙、陈骙的记述与其是否必然存在差异,难以查实。第二,他们都见到实物,这就说明至少有一部制定于开元二十五年的《唐令》保存至南宋高宗、孝宗时期。但是,他们三人所见之本到底是不是同一版本,还有待更详实的史料来说明。
再来看王应麟记述的“太宗以开元二十六年所定令式修为淳化令式”,他要表达什么意思呢?淳化三年,太宗任命潘宪、王泗校勘唐代令、式的篇目、条例,发现“(需要校勘的《唐令》《唐式》)颇与今见行(唐代)令、式有不同者”[4]。结合上文分析,这句话表明,此时朝廷至少收藏两个版本的《唐令》。一种是令文篇章结构完整且年代较早的原始版本,但此时却并未施行且收藏于馆阁。另一种是部分令文已经与原始版本不同的修正版本,但其仍在施行且在朝廷百司手中。因此,宋太宗淳化三年,朝廷任命官员,校勘的“唐代令、式”应是令文尚未经过修正的原始版本,而参校的是当时仍在适用的《唐令》。由此可知,嘉祐年间,曾巩所见是校勘本《唐令》,因而曾巩的记述中并未提及卷帙多少、编纂时间和编纂者。从这一点来说,先前《崇文总目》的编纂这、曾巩、陈振孙和陈骙所见之《唐令》皆是校勘本。那么,这部校勘本《唐令》显然就是唐玄宗开元二十五年李林甫等删定,与《通典》《唐会要》《册府元龟》《旧唐书》和《新唐书》的记载相符。而潘宪、王泗通过比对修订本《唐令》和《原始本《唐令》,发觉二者之异,这说明经过参定的《唐令》令文并未抽出单作一册,而是混杂在原来的篇章结构中。据此可知,宋初对于当时仍在适用的《唐令》的修正,就是在既有的《唐令》当中直接删改具体令文。
如前文所述,制定于武德、贞观和永徽时期的《唐令》,五代和北宋的文献记述了其编纂时间、卷帙多少和编纂之人,其余著录《唐令》标记的只有卷数多少。但上文已经指出,北宋和南宋馆阁收藏的正是开元二十五年制定,并经过校勘的《唐令》。因此,《天圣令》效仿的这部《唐令》似乎应为开元二十五年制定,但事实却并非如此。学者已经发现并证实,从现存《天圣令》附《唐令》收录的具体条文来看,仍有相当条款乃是此后颁布的诏令或敕文,然后成为《唐令》的条文,甚至成为《天圣令》的条文。牛来颖先生在《诏敕入令与唐令复原——以〈天圣令〉为切入点》一文中已经指出这一点。*参见牛来颖《诏敕入令与唐令复原——以〈天圣令〉为切入点》,载《文史哲》2008年第4期,第105-112页。这就引出一个疑问,既然史籍明确记载,开元二十五年之后,唐代“格式律令”并未再次进行全面彻底地梳理,那么,唐代中后期甚至五代时期形成的新规定又是如何成为早已制定的《唐令》条文?上文通过对南宋官府和私家藏书书目的分析,尤其是对王应麟记载的详细解读,提出宋初朝廷可能收藏两部《唐令》,尽管两者标记的制定时间均为开元二十五年,但是,却又分为已经停止施行的原始版本和仍在施行的修正版本。这种说法或许可以解释先前的疑问。然而,这部既经修正又仍在施行的《唐令》又是如何形成的呢?为回答这个问题,下文对唐代“律令格式”及诏令、敕文的编纂稍作梳理。
二、唐代律令格式与诏令、敕文编纂方式的演变
现存各种史籍对唐代前期“律令格式”的修正和制定记载,内容有详有略,但其方式大抵相似,可以粗略分作“修正”和“制定”。*参见戴建国《唐宋变革时期的法律与社会》第二章《唐宋法典修订方式和修纂体例的传承演变》,上海古籍出版社,2010年版。律令格式的修正,谨以《旧唐书》卷四二《职官一》所述“自高宗之后,官名品秩,屡有改易。今录永泰二年官品。其改易品秩者,注于官品之下。若改官名及职员有加减者,则各附之于本职云”[6]1786,这段记述为例,下文略作说明。这段引文的意思是,唐代宗永泰年间(765—766年),朝廷曾对当时适用的职官名称及其品秩进行调整。职官名称未曾改易,而品秩发生正从上下变动者,直接在原先适用的《官品令》中加注,表明先后之异。若是职官名称有所改变,员额或增加或删减,而品秩未有变动,则须在先前适用的《职员令》中相关职官名称之下,以附录的形式说明。同时,《官品令》中先前适用职官名称之下也以附录说明。而《旧唐书》卷五○《刑法志》亦记载,“龙朔二年,改易官号,因敕司刑太常伯源直心、少常伯李敬玄、司刑大夫李文礼等重定格式,惟改曹局之名,而不易篇第”[6]2142。这种方式是对律令格式的构成要素进行局部修正,但是整体并未发生结构性变化。这也是自唐高宗以来律令格式进行修正之时惯常采用的方式。
关于律令格式的制定方式,下文谨以开元二十五年最终制定的“律令格式”为例。《唐会要》卷三九、《旧唐书》卷五○、《新唐书》卷五六和《册府元龟》卷六一二、六一三皆有详细记载。李林甫等,“共加删辑旧格式律令及敕,总七千二十六条,其一千三百二十四条于事非要,并删除之,二千一百八十条随事损益,三千五百九十四条仍旧不改,总成律十二卷,律疏三十卷,令三十卷,式二十卷,开元新格十卷”[7]822。据此可知,此时朝廷采用的仍以先前的“律令格式”为主,再以临时颁布的诏令、敕文为辅,经过对这两种规定进行添加、删除和修订之后,仍以既有的体系结构和篇目次序容纳这些新旧混杂的规定,并以“律令格式”的形式再次颁布施行。由此,朝廷适用的规章制度实现临时之举与长久之制的动态平衡。
如所周知,法律制定通常滞后于社会情境和形势的发展,因此,面对新出现的情况和新形成的局面,既有规定未曾规范,这时朝廷通过颁布“诏令或敕文”先进行权宜处置,等到社会情势发展呈现稳定状态,或是进入常态阶段之后,再通过删改已经颁布的诏令,从而形成以前后相依、环环紧扣的规定为主要内容的编敕,对新情况和新形势进行规范和引导。因此,与“律令格式”的修正相比,其制定是对“律令格式”的构成要素有所替换,此后新颁的“律令格式”也因此附带着更为浓烈的制定之时的特征。依据现存的文献记载来看,唐代朝廷聚集人力物力对当时社会中施行的“律令格式”和诏令、敕文,从体系结构到篇目次序上进行细密的编纂,自唐高祖至唐玄宗开元二十五年(737年)之前,几乎历代皇帝都要进行删定。然而,自开元二十五年之后,朝廷却再未进行大规模的修订。从现存文献记载来看,删定已经颁布的诏令、敕文正是唐代中晚期朝廷对当时社会中施行“新法律”的主要编纂方式。这一点可以从史籍记载得到证实。《新唐书》卷五八《艺文二》记载,开元二十五年之后,朝廷的法书胪列的多是删定的制敕,如《元和格敕》《元和删定制敕》《大和格后敕》《开成详定格》《大中刑法总要格后敕》等等。*参见[宋]欧阳修、宋祁等《新唐书》,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1497页。
至唐代朝廷不再对“律令格式”进行全面彻底地更新,随着世事和时事的变化,这就引发出既有规定(律令格式)和新颁规定(诏令、敕文)在适用之时,何者为先,何者为后,采用哪条,废弃哪条,这些抉择易于引起纷争。据《宋刑统》卷三○《断罪引律令格式》,附录唐代《敕》之《节文》可知,唐穆宗长庆三年(823年),御史台奏请,“伏缘后敕,合破前格”[8]511,朝廷应允,并颁布敕文“一切取最向后敕为定”[8]。《唐会要》卷三九《定格令》亦载,唐文宗大和四年(830年)七月,大理卿裴谊也说,“准御史台近奏”[7]825,“一切取最后敕为定”[7]825。需要注意的是,此处“前格”并非仅指“律令格式”中的“格”,也包括“格”编纂完成之后,朝廷新颁诏令和敕文的总称,即“格后敕”。这两条引文说明,唐代中期以降,当时社会对人和事的规范大概分为律令格式、经过删定的制敕和新近颁布的诏令、敕文,而朝廷最新颁布的诏令或敕文适用最广且效力最强。
综上所述,唐代中晚期,朝廷仍在对“律令格式”和诏令敕文进行修订,但却不再融会贯通,而是各自梳理。朝廷对前者多是在既有的体系结构和编目次序之内小修小补,例如上文提到的永泰二年《官品令》的修订。而对后者进行编纂的方式则是,“分朋比类,删去前后矛盾及理例重错者,条流编次”[7]823,“所删去者,伏请不焚,官同封印,付库收贮”[7]824。仔细比较,这种方式实则类似先前对“律令格式”的制定。至于这种做法的原因,唐文宗开成元年(836年)三月,刑部侍郎狄兼謩在奏请删定“制敕”时,曾说“伏以律令格式,著目虽始于秦、汉,历代增修,皇朝贞观、开元,又重删定,理例精详,难议刊改”[7]823。这或许也算一种说法。由此可知,开元二十五年之后,唐中晚期社会中施行的“律令格式”确实未曾如先前那样,未与颁布的诏令、敕文结合,进行全面彻底的疏通,但也并非一成不变,而是在既有框架内进行修正。对于社会中新出现而需要进行规范的情况,朝廷以颁布制敕的方式因应了社会的新需要。而这些新颁布的诏令敕文,有些最终融会进入既有的规定当中,例如,这部流传至宋初,并仍在施行的开元二十五年制定的《唐令》在局部条文当中体现了与时俱进。有些经过时间的沉淀和实践的检验,经过删定成为“制敕”,却比既有的“格式律令”更具规范效力。
结 论
再回过头来看现存《天圣令》附《唐令》的制定年代。如上所述,这部《唐令》的部分令文则体现着不同年代的特征,然而其框架结构、篇目次序和相当部分令文来说,其应是开元二十五年制定,在此后的历代屡经修订并一直施行的“新规定”。因此,这部流传至宋代的《唐令》本身即是层累构成,即前文所述的制定于开元二十五年且此后屡经修正的《唐令》。而《天圣令》所仿效的是修正版本的《唐令》,并非年代久远的原始版本。基于此,学者对于现存《天圣令》附录《唐令》的制定年代而产生的认识分歧,就可以得到合理解释。明白了《天圣令》效仿《唐令》的性质,其与现存唐代史籍当中保存“《唐令》令文”的歧义之处也就好解释了。
由此而来引出一个有关《唐令》复原的问题。从仁井田陞穷尽唐代史籍,参照保存至今的日本《养老律令》,逐条追索《唐令》令文,到依据《天圣令》成体系的复原《唐令》令文,皆存在一个明显的疑问,即这些令文是何时颁布并施行的。这反映着唐代基本制度和社会经济状况的变化发展。仁井田陞的方法或许会使得研究者难以对令文的施行时间进行准确判断,却不至引起其他问题。上文已经指出,《天圣令》效仿的《唐令》应是层累构成。所以,现今依据《天圣令》来复原其所仿效《唐令》,会将本不在同一时代的令文放置在同一时代。这一点关系着学者对唐代重大制度或社会经济发生变迁的认知,也关系着学者对唐代基本史事的认识,更关系着对于唐代历史的复原。另外,《天圣令》令文既有继承自《唐令》的内容,也有融会五代时期新颁布的内容,学者若仅仅以复原唐令为目的,删去宋令中无法辨别的部分而径直复原为唐令,或许将无法注视到《天圣令》令文背后反映的唐五代至宋的制度变迁,失去对历史演变过程中细微之处的洞察。因此,我认为,就研究《天圣令》而言,复原《唐令》令文很重要,但同样重要的是,先要从相关文献梳理出其所仿效《唐令》的基本性质,而后再对《天圣令》令文的涵义有彻底贴切的研究,揭示唐五代至宋的制度演变和社会经济的变迁,最终为认识这一历史时期的演变增添一份坚实的支持。
[1][清]徐松.宋会要辑稿[M].北京:中华书局,1957.
[2][宋]王应麟.玉海[M].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87.
[3][宋]尤袤.遂初堂书目[M].上海:商务印书馆,1935:13.
[4][宋]陈振孙.直斋书录解题[M].长沙:商务印书馆,1937:217.
[5]楼劲.辨所谓“淳化令式”[J].敦煌学辑刊,2005(2):382-383.
[6][后晋]刘昫.旧唐书[M].北京:中华书局,1975.
[7][宋]王溥.唐会要[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
[8][宋]窦仪.宋刑统[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511.
(编校:王旭东)
Re-exploration of the Time of Legislation and Significance ofTangStatutesAppended to theTianshengStatutesRestored in Tianyi Chamber
LIU Dong
(School of History and Museology, Hainan Tropical Ocean University, Sanya Hainan 572022, China)
Since the discovery ofTianshengStatutes, researchers have been discussing whether they were legislated asTangStatutesin the 25thyear of Kaiyuan in Xuanzong period. Some considered they were compiled in Jianzhong of Dezong period, while some held that the statutes reflected the characteristics of decrees in the middle and late Tang Dynasty. Those three opinions all rely on reliable historical materials. According to the national and personal book collections in Tang Dynasty, Five Dynasties, and Song Dynasty, there were at least two versions ofTangStatutesin the 25th year of Kaiyuan. One was preserved in Guan-Ge, which was emendated in the 3rd year of Chunhua. The other revised for things at any moment was used by officials in imperial government as the
for the specific issues. The legislation of Tiansheng Statutes imitated the latter. Therefore, the literature and research value of Tiansheng Statutes and the idea of restoration forTangStatuteswould be renewed.
Tiansheng Statutes;TangStatutes; time of legislation
2016-03-10
刘栋(1986-), 男,陕西凤翔人,海南热带海洋学院历史与文博学院助教,博士,研究方向为宋史。
D929;K242
A
1008-6722(2016)03-0085-06
10.13307/j.issn.1008-6722.2016.0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