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线民警现场执法语言的训练及使用原则
2016-03-15陈士果
陈士果
近年来,一线民警执法执勤时遇到的困难与阻力越来越大,警情现场处置中经常遭到相对人的拒绝、阻碍、辱骂、推拉撕扯甚至暴力袭警。在“人人都有麦克风”“摄像头下执法”的全媒体时代,一线民警思想顾虑增加,害怕出警,担心处警引发上访、舆情炒作等不良后果,“不愿出警、不敢出警、不会处警”问题突出。为切实解决该类“三不”现场执法难题,依法处理不服从民警现场执法的违法犯罪行为,树立公安民警执法权威,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成立了一线民警现场执法问题专题调研组。笔者作为调研组主要成员全程参与了专题调研活动,研发了“现场执法语言运用”课题,对全市一线民警进行了现场执法语言的专题培训。通过“现场执法语言运用”集中讲解,以及在警务技能战术、模拟警情处置考核中的强化应用训练,有效解决了民警“三不”现场执法的尴尬,提高了一线民警“敢于执法、有效处置、经得起检验”的警情现场处置能力。
一、一线民警规范使用现场执法语言势在必行
一线民警现场执法语言,是指一线民警在现场执法活动中,依法使用语言引导、指令、警告、要求执法相对人、围观群众等做出或保持某一行为,以达到有效处置警情所使用的规范化语言。
现场执法语言是警务实战化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内在要求,更是公安民警综合素质和战斗力的具体体现。警务实践中,现场执法语言是警察执法行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警务技能战术运用的前提和基础。它不仅直接表现为控制违法犯罪行为的口头制止措施,同时贯穿徒手制止、使用警械制止、使用武器制止等强制处警环节。
现场执法语言看似简单,却对警察现场执法活动起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当前公安警情现场处置工作中,不同程度地存在现场执法用语不当的问题 。例如接处警中“不会说、说不过”,现场调查证人不配合,在警情现场处置中激化矛盾、引火上身等。警察执法行动中,规范使用现场执法语言处置警情、控制相对人执法成本低,能够达到不战而屈人之兵的效果。如同英美警察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遵循并使用的“米兰达判例”警告词一样,我们不能低估规范的现场执法语言所产生的强大力量。巧妙使用现场执法语言,可以在不使用更高武力手段的情况下,通过语言方式沟通交流,促使执法相对人服从警察意志,从而达到有效处置警情的目的。
现场执法语言作为实战化的程序语言,需要一线民警在业务技能、法律知识、实战应用等方面加强学习训练,在引用法条、说出依据时准确、精炼、规范、有力,做到法言法语、警言警语。因此,公安民警教育训练工作中,在加强警察警务技能战术训练的同时,应当重视、加强现场执法语言运用的训练与研究。
二、研发“现场执法语言运用”训练课程
(一)专题调研
2015年上半年,按照山东省公安厅指挥中心要求,淄博市局成立了一线民警现场执法专题调研组。调研组由市局指挥中心牵头,成员由指挥中心、法制支队、交警支队、治安支队、督察支队、调研室、训练基地等7个相关部门各派一人组成。笔者作为训练基地派出成员全程参加了相关调研活动。通过深入调研,收集了丰富的第一手资料,了解了基层一线民警关于现场执法的新需求、新期待以及相关意见与建议,为后续工作奠定了扎实的基础。
(二)制定规范
在专题调研基础上,调研组成员分工负责、协同配合,于2015年下半年完成了《淄博市公安机关警情现场处置操作指引》。《淄博市公安机关警情现场处置操作指引》分为主文件和7个附件,一万余字,包括现场执法语言规范、现场执法警务保障、现场执法控制战术、警情分级及处置预案、民警执法权益保障等。《淄博市公安机关警情现场处置操作指引》系淄博市公安机关第一部关于现场执法流程及相关保障措施的系统性规定,也填补了全省公安机关相关领域的空白。
(三)训练教学
按照淄博市公安局工作部署,训练基地举办了12期一线民警警务实战化培训班,培训全市一线民警1300余人。作为调研组主要成员、基地专职教官,笔者全程参与了培训班的训练教学活动。在《淄博市公安机关警情现场处置操作指引》基础上,研发了“现场执法语言运用”训练课题。通过12期警务实战化培训班的应用教学,得到了参训民警的好评,显著提升了民警接处警的规范化程度。
2015年度山东省训练基地年会(第九届)上,淄博警察训练基地作为服务实战、教学创新的典型代表,在大会上做了“现场执法语言运用”精品课题展示,在全省教育训练同行中产生了较大反响,起到了良好的实战化教学示范效果。
2016年度以来,淄博警察训练基地在全省公安院校毕业生入警训练班中增设“现场执法语言的运用与演练”课程,首先通过理论讲解现场执法语言的重要性、主要内容、运用原则,随后通过模拟警情演练、运用现场执法语言,培养、强化了学员在贴近实战的情境下规范运用现场执法语言的能力。
三、“现场执法语言运用”训练课程的主要内容
(一)表明身份用语
1.根据不同情形,合理使用以下告知词、警告词
(1)“我是……单位民警,现依法执行公务,请配合。”在现场形势不紧急、基本可控的情况下使用该告知词。该告知词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制定。
(2)“警察执法,现场全程录音录像,违法言行必须承担法律后果。”
(3)“警察执法,现场全程录音录相,请配合我们工作。否则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后果自负。”
(4)“我们是……单位民警,奉命出警执行公务,现命令你(们)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否则,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后果自负。现场执法全程录音录像。”
面对现场混乱、暴力抗法等情形时,使用警告词(2)(3)(4)增加震慑力,树立执法威严,有效控制现场局面。此三种警告词可在执法全过程中多次使用。
2.注意事项
(1)现场处警时,应当携带不少于两部的录音录像设备(包括执法记录仪、手持便携式摄录机、车载录音录像设备等),要注意录音录像设备的组合使用,力求对现场处警同步、全程、全景摄录。应重点摄录:执法对象不配合、阻碍民警执行公务的言行;处警民警的警告词、告知词以及采取强制措施情况。
(2)采取处置措施前,公安民警应当表明身份并出示执法证件;情况紧急来不及出示执法证件的,应当先表明身份,并在处置过程中出示执法证件;着制式警服执行职务的,可以不出示执法证件,但执法相对人要求出示的,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二)现场调查用语
1.向报警人、当事人、现场群众了解情况的告知词
需要带回执法单位进一步协助调查的,告知词为:“根据案(事)件需要,请到公安机关协助调查。” 需要口头传唤的,告知词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口头传唤你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请配合。否则,公安机关将强制传唤,后果自负。”
2.注意事项
民警现场执法时要沉着冷静、严肃认真、不卑不亢,保持执法威严;做好现场记录,执法过程全程录音录像;登记好现场群众信息以备查证。
(三)应急处置用语
1.对不服从民警执法指令的告知词
告知词:“根据法律规定,拒绝警察执行职务的,将给予治安处罚,请配合。” 警告词:“你再不配合,公安机关将对你采取强制措施(强制带离),后果自负。”
2.对辱骂执法民警的告知词
告知词:“你的言行涉嫌违法(公然侮辱人民警察),公安机关已录音录像,有权对你进行治安处罚。立即停止。”
警告词:“你再不停止,公安机关将对你采取强制措施(强制带离),后果自负。”
3.对推拉撕扯执法民警的告知词
命令词:“住手!你的行为涉嫌妨害公务,公安机关有权对你采取强制措施(使用警械),后果自负。”
上述三种情形的告知词、警告词、命令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制定。
4.对暴力袭击群众或执法民警告知词
命令词:“住手!(放下凶器)!否则使用警械!”
命令词:“住手!(放下凶器)!否则使用武器(开枪)!”
5.使用警械武器前,命令在场无关人员躲避的告知词
命令词:“警察执法,无关人员躲避!”
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上述两种情形的命令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制定。
6.注意事项
现场执法时,民警要保持沉着冷静,注意自身安全。对于不听从口头制止、警告的,在有充足把握前提下,果断采取控制、带离措施。没有把握制止、控制执法对象的,向指挥中心请求支援。发生侵害民警执法权益的,警务督察部门要及时采取维权措施。
(四)特殊警情处置用语
1.对酒后肇事的告知词
(1)告知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制定:“醉酒人员一样承担法律责任,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处置流程: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收集固定相关证据;待肇事者酒醒后进行询问查证。
(3)注意事项:民警应尽量避免处于醉酒人的正面位置,防止受到攻击;能够联系到家属或所在单位的,可以通知其家属或者所在单位来人将其领回照管,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可以使用约束带或警绳等约束至酒醒,涉嫌犯罪的可以使用手铐、脚镣等警械;对醉酒程度严重的,可以通知120急救,并在担架或病床上采取必要的约束措施。
2.对经济纠纷的告知词
(1)告知词:“根据法律规定,经济纠纷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可以通过自行协商、法院诉讼等方式解决”。警告词:“经济纠纷必须依法解决,如果发生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查处。”
以上告知词、警告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不得非法越权干预经济纠纷案件处理的通知》([89]公(治)字30号)制定。
(2)处置流程:分隔双方当事人,警告双方不得采取任何过激行为,若有殴打他人、损毁财物等行为,将负法律责任;分别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告知当事人要按合法途径妥善解决;登记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记录现场目击证人情况;在纠纷过程中有殴打他人、损毁财物等违法行为的,固定证据,依法处理。
(3)注意事项:民警不要介入经济纠纷实质内容;对于现场人数较多,可能进一步激化矛盾的,要劝导、疏散围观群众,稳控现场,并向指挥中心报告,等待后援。
3. 对精神病人肇事的处置流程
(1)处置流程:疏散围观群众,隔离现场;采取适当方法稳定精神病人情绪,尽力化解暴力倾向;对暴力倾向无法化解,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可以使用警绳、手铐等约束性警械;对正在实施凶杀、劫持人质等暴力行为危及公民生命安全,或暴力抗拒、阻碍民警依法履行职务,暴力袭击民警威胁民警人身安全的,可以依法使用武器。
(2)注意事项:处置过程中,民警要注意自身安全;灵活采取各种方法稳定精神病人情绪;设法找到患者的亲朋好友进行安抚劝导;根据现场情况,及时报告指挥中心请求支援。
四、现场执法语言的运用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强调了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公安部《关于贯彻执行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深化执法规范化建设,全面建设法治公安的决定》确立了公安权力清单制度,进一步明确了公安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基于此,现场执法语言应当首先强调合法性原则,做到法言法语,确保执法程序每一个环节的警用语言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法定授权,符合《人民警察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处罚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行政强制法》、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公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二)简易原则
行政程序不同于司法程序,比较而言,行政程序侧重执法效率,司法程序侧重公平价值。效率价值要求简化程序,因此,行政程序相对简易,司法程序相对繁琐。近年来,司法程序简易化的趋势明显,旨在提高司法效率。现场执法语言作为行政程序语言,应做到力求简单易行,做到规范而不繁琐,说关键话、定心话、管用话。
(三)实战、实用、实效原则
现场执法语言应当是基层一线民警日常接处警警用语言实践经验的提炼和总结,做到从基层一线民警中来,到基层一线民警中去。因此,应当尤其重视基层一线单位、民警的成熟的经验性做法,将其上升为规范性要求。做到规范接地气,实用、好用、愿用,强化现场执法语言的实战性、操作性。
(四)履职避责原则
公安民警在现场处置过程中,要以掌控现场情况、制止违法犯罪为原则,规范合理使用执法语言,依法果断采取应对措施,并善于根据现场情形灵活运用,实现履职与避责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