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素质评价体系构建
2016-03-15姚虹
姚 虹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哈尔滨 150080)
教师素质评价体系构建
姚虹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哈尔滨 150080)
摘要:教师素质是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但是由于教师素质评价体系的不健全阻碍了教师素质提升。在社会飞速发展的当前,教师素质应被赋予新的内涵,才符合其时代性特征。在肯定教师素质评价机制合理性的基础上,教师素质抽象性与评价机制需求的可操作性之间的矛盾是一大难题。由于教师素质内涵的宽泛,对其评价标准进行完美细化几乎是不可能的,因此选择“模糊评价”模式是明智的。按照层次分析法,教师素质评价体系应构建三级评价指标。
关键词:教师素质;能力素质;评价体系;层次分析法
2012年9月,全国教师工作暨“两基”工作总结表彰大会在北京召开。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是新中国成立以来颁布的第一个全面部署教师队伍建设的纲领性文件,在中国教育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下简称“教育规划纲要”)第十七章“加强教师队伍建设”部分提出要严格教师资质,提升教师素质,努力造就一支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2016—2020年,是全面完成教育规划纲要、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的关键时期。只有不断提升教师素质,才能深化学生素质教育,提升全民族的人力资本素质。教师素质是教师队伍建设的主旋律。但是从目前来看,教师队伍建设仍存在着一些薄弱环节。其中教师素质评价体系的不健全在某种程度上阻碍着教师素质提高。
一、教师素质的新内涵
素质原本是心理学上对人的神经系统和感觉器官先天特点的描述,后来逐渐发生了改变。人们习惯于将它界定为人在环境影响、教育和内因作用下逐步形成的具有相对稳固性的内在特质。由此可见,教师素质即为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体现出来的稳固特质。成立于1987年的美国专业教学标准委员会(NBPTS)负责制定基础教育阶段优秀教师的标准和评价。它所主张的五个核心命题是对教师素质最为系统和全面的概括,可以说是全美国迄今为止对教师素质最受认同的表述[1],包括效力于学生及其学习,熟悉所教学科内容及如何传授给学生,对学生学习进行管理和监控,对教学实践进行系统思考,是学习共同体的成员五个方面。这一概括符合基础教育阶段对教师素质的特定要求,同时也启示我们不同教育阶段、不同学科专业对教师素质的界定应有所区别。例如,有学者通过查询文献资料、问卷调查、数理统计分析等方法提出体育教师素质应包括思想品德、科学文化、能力、体育素质和心理素质五要素。其中体育素质要素即由学科专业的内在要求所决定。本文有关“教师素质评价体系构建”的讨论即将立足于高等教育阶段法学职业院校教师素质,就教于各位同人。
美国著名数学家、运筹学家莎帝在20世纪70年代提出一种整理和综合人们主观判断的客观方法,可以实现问题从定性到定量的转化,把复杂问题系统化、层次化[2]。这种层次分析法应用于高校教师素质评价中,笔者以为最大的优势在于其层次的清晰性。我们可以将高等教育阶段教师素质首先区分为三个层次:人格素质、能力素质和知识素质。这三个层次基本能够将教师应具备的基本素质囊括其中,只不过每一层次下再分解的教师素质因教师专业的不同而略不相同。以法学教育为例,教师能力素质项下还应包含法律实践能力、社会交往能力,等等,方能实现卓越法律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可见,教师素质内涵是多元多层次的,且应具有时代性,随着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而与时俱进。
(一)人格素质
良好的思想品德素质是教师人格素质的必然内容,包括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爱岗敬业、治学严谨的工作作风以及友好合作的团队精神。教师的职业道德是保证教育活动顺利开展的前提,对学生和社会具有深远的影响作用。教师要有一颗淡泊名利之心,一种不屈不挠的顽强意志,诚实守信,关爱学生,勇于追求正义,并具有高度社会责任感和为人民服务的自觉意识。教师创新意识素质构成是学生创新思维培养的原动力。只有勇于开拓,敢于创新的开放式教学模式才有助于培养学生的应变能力与创新能力。墨守成规、止步不前意味着社会的倒退。新时期法学教师良好的政治素质也逐渐备受关注,成为教师思想品德素质的重要内容。
(二)能力素质
教师的能力素质是一个相对宽泛的概念,既包括传统的教学科研能力,还包含协作与竞争能力、社会交往能力。有学者在《高校体育教师素质评价体系的构建与应用》一文中将体育教师素质分为五个方面:思想品德素质、科学文化知识素质、能力素质、体育素质和心理素质。其中能力素质项下具体包含专业能力、适应能力、科研与创新能力、协作与竞争能力、社会交往能力和利用信息、现代教学技术能力。学界比较常见的对教师素质的区分为道德素质、知识素质、能力素质、心理素质、身体素质及工作绩效六个方面。全面掌握并正确处理教材能力、语言表达能力、组织管理能力及科学研究和创造能力构成教师能力素质被视为学生智能开发的重要保证。
高等教育居于教育层次的“龙头”,其“教育成果”与社会直接对接。因此,教师在社会发展中负载着特殊而重要的责任。作为教学活动的实施者,教师素质的高低决定着学生素质的高低。教师要以先进的教育思想和优质的教学手段去发现、培养创造性人才。这是一个如此复杂的过程,教师除了需具备深厚的专业知识素质与人格素质之外,要具备满足不同个体来自各方面需求的能力。马斯洛曾经如此归纳人类的需求:一类是沿生物谱系上升方向逐渐变弱的本能或冲动,称为低级需要和生理需要;一类是随生物进化而逐渐显现的潜能或需要,称为高级需要。总而言之,人们可以将需求分为生理需求、安全需求、社交需求、尊重需求和自我实现需求五类。高校教师承载着学生社交需求与自我实现需求满足的社会责任,应力争通过系列教育教学活动使得学生具备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这是一项多么高尚、复杂而艰难的工作。它需要教师具备的能力几乎是每一个人适应社会生存能力的全部。高等教育工作是教师对“高级专门人才”的塑造过程,同时也是教师完成自我塑造的过程。学为人师,优秀的教师不只是学生的表率,还是社会的榜样。
以法学高等教育为例,传统意义上教师要具备的能力素质主要包括教学能力、研究能力、反思能力、创新能力。我们以为法学高等教育教师素质如果只局限于此将不符合时代要求,应立足于当前重新加以建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旗帜鲜明地提出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全面开启了依法治国的航程。2015年岁末,一份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重磅文件”《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出台。从地方各级政府权力清单制度到行政权力监督制度,法治的“身影”无处不在。社会越来越多地需求法律,法律人才也有了更为广阔的就业前景。同时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无疑对法律人才提出更高的要求。最近教育部制定的《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的总体目标即为加快高校机制体制改革,转变高校创新方式,集聚和培养一批拔尖创新人才。人才的培养终究是一切教育活动的终极目标。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的重点是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象牙塔”内的“圈养”已不适应社会发展。从人才市场需求看,语言复合、专业复合的高层次法律人才匮乏。而且高等教育与社会的互融度也越来越高。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在其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标准中便提出除要求学生具备相关知识与身心、政治素养外,要求学生具备法律职业特定技能和与之密切相关的其他可迁移性能力,如法律人思维能力、口头表达、辩论技巧。社会的变革与教育理念的革新促使人们重新思考教师素质的内涵。因此,新时代的法学教师还应具有领悟党的大政方针的能力,培养法律人信仰与思维能力,利用现代教学技术能力,社会交往、协作能力,法律实践能力及外语言沟通交流能力。此外,信息社会,信息的形式与载体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教师信息素质是一个顺应时代发展需要不断更新的基本素质。新时期教师应保持信息敏感度,掌握信息收集能力、选择能力、整理能力、传播处理能力以及信息更新能力。
(三)知识素质
知识素质是教师从事教育教学的基础。虽然我国各级各类教师队伍基本具备了合格学历,但面对新时期全面提高教育质量的挑战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优质教育需求,教师的专业素养还有待提高。教师专业化是教师知识素养提高的必然产物,已成为全球教育理论界与教育实践所关注的焦点。教师知识素质的积累是一个动态的发展过程,教师需不断地获取新知识,增长专业能力,从而实现专业发展成熟。一名法学教师不仅应掌握法学专业的基本理论,还应掌握从事法律职业所必须的社会学、经济学、管理学等方面的知识,精通与法律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掌握法学学科的前沿理论与最新发展动态。此外,教育理论知识也是教师知识素质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教师素质评价体系构建的应然性选择分析
评价是一种管理手段,学校管理者为促进教师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以此来对教师工作进行评定与鉴别。在当下,高校行政化管理色彩较浓,评价本应成为一种常见的管理手段,然而,据调查发现,它并未被充分认识和利用。那么,评价为什么没有被广泛利用?是人们对评价手段本身合理性存有质疑还是评价手段执行遭遇障碍?
首先,我们就评价手段的合理性进行论证。评价是一种目的性很强的管理手段,它绝不仅仅为了评定与鉴别,不是一种对事物的纯客观表达,而是一种带有较强主观色彩的有意识行为。人们实施评价的主要目的是引导与激励,而不是惩戒与否定。从心理学角度讲,评价可从三个层面激发人的动机:(1)通过评价对被评价者成绩的肯定增强了被评价者的信心,激发了他继续努力拼搏的积极性,使被评价者干劲十足;(2)通过评价来帮助教师发现不足,寻找差距,促使其主动地进行反思,改正自己的缺点,从而向评价目标或标准靠近;(3)通过制定评价标准,确立目标,提供学习的榜样或行为规范的标准,激发人奋发向上,从而推动工作[3]。但是,现有的教育评价文献中缺乏系统的评价理论阐述,不能为高校教师素质评价实践提供理论指导,因而造成人们对评价既缺乏正确认识与足够重视,又容易在已有的评价体系中偏离方向,使评价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我们以为,如果评价手段能够充分发挥其指引与激励功能,对于提高教师素质,进而提高办学水平和国民素质是非常有益的。事物的发展如果没有一个来自外界的观察与监督是很难完全依赖自身实现逐步完善的目的的。哪一个孩童不是从小在父母、老师的谆谆教导下成长,彼时的教导在某种意义上即为此时的评价。教师素质评价构建其实就是一个将个体评价累加,进行重新分类、整合,形成整体制度评价的过程。这种规模化、整体性的制度构建无疑对评价对象的科学发展大有裨益。
其次,调研反馈的信息表明教师素质评价构建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缺乏可操作性,致使这一制度形同虚设。目前,关于教师素质与能力结构的研究文献中大多数仍停留在对素质与能力的表面论述,缺乏对素质特征及素质特征评价的结构进行深入的探讨[4]。没有指明教师类型的直接评价,因评价对象的模糊而难以琢磨。此外,对高校教师素质特征面面俱到的描述也使得评价标准令人难以把握。可见,教师素质本身的抽象性与素质评价机制需求的可操作性,两者之间的矛盾是评价机制构建中的“老大难”问题。如前文所述,教师培养法律思维能力的高低如何以可操作性评价标准加以衡量呢?
再次,目前教师素质评价存在诸多问题。基本表现为:一是注重学历而忽视知识传授能力在评价体系中的重要性。在实际工作中,有些教师学历不高,但通过自学或日常积累却具有较强的知识传授能力。学历评价唯一是有缺憾的。二是注重表面素质,忽视潜在素质。一名教师的优秀素质往往并不仅仅以他一年撰写了多少篇论文来衡量,更多的优秀素质可能恰恰无法外露。例如,一名教师高尚的道德情操,强烈的社会责任感较之于他人高水平科研素质而言难能可贵,然而在评价体系中却难以被重视并得以准确表达。三是考核与评价相混淆,评价的指引性功能为考核的评判性功能所覆盖。有的高校将教师素质评价完全与教师职称评聘、工资待遇挂钩,虽然对教师提高素质短期效果较好,但长远看来会诱使教师过于功利于素质提升,有舍本逐末之弊端。
在这样一个背景下,我们应建立何种模式的素质评价体系呢?对教师教学素质的评价应遵循全面性、科学性、可行性和民主性原则。第一,教师素质是一个由多因素、多层次、多变量的有机整体构成,因此,素质评价也必须全面评价教师的各个方面。既应包括定性分析,也应包括定量分析,既对教师创新精神加以评价,还要对教师独立调研、撰写论文的能力加以评价。坚持相对评价与绝对评价相结合,既对评价对象在评价群体当中的位次作出判断,又要判断评价对象自己与某一标准的距离。第二,教师素质评价要以先进的教育思想和科学的评价理论作指导。改变以应试教育评价机制评价教师素质,导致素质教育评价理论与实践脱节的窘迫境况。第三,教师素质评价目前还没形成一个统一、公认的评价体制,在相当一段时间,素质评价的可行性研究仍将是理论界研究的难题。第四,坚持在素质评价中贯彻民主性原则能大大降低“权威评价”单一、片面的风险。
笔者在对教师素质评价体系构建加以选择时,曾见到有学者提出“模糊评价考量教师素质”的提法。实际上,作者是在尝试采用“模糊评分法”建立对教师素质分析的数学模型。这种将数学方法运用于评价体系的方式并不为笔者所赞同。数学运算与标识的复杂性可能会令大量从事社科法学类素质教育的评价者们一头雾水、无从下手。对数学知识的欠缺使得他们既看不懂运算的过程,也无法理解如此运算后得出的评价标准结论的真正缘由,这将使这一评价体系模式的有效性大打折扣。因此,我们提倡借“模糊评价”之名行层次分析法之实,即不效仿以往学者们致力于将教师素质评价标准完美细化。在“模糊评价”理念的影响下,对教师素质评价因子进行逐级分层,借鉴层次分析法的原理,以教师素质内涵为中心,先确定一级评价指标,即教师人格素质、能力素质和知识素质。而后确立二级评价指标,如人格素质中应包含教师诚实守信、追求正义的品格,知识素质中应包含教师对法科最新研究成果的掌握。为了贯彻素质评价体系设定的可行性原则,层次分析法不宜分层过多,以不超过三层分宜。第三层次可以列举一些可测量性因子来帮助评价者作出判断。如二级评价体系中“教师对法科最新研究成果的掌握”项下,可以教师举办前沿热点问题讲座为测量依据。但是,必须明确的是由于教师素质不可能都以可测量因子加以表达,所以这一层次分析法的“模糊性”是与生俱来的。也就是,评价者必须充分意识到教师素质评价体系不能作为对教师素质的绝对评价,这种评价只能是相对的。有这种评价理念做指引,相应的,素质评价体系的引导性也会得以充分发挥。素质评价结果是教师素质的反映,可作为对教师奖励的依据,不据此惩戒,从而激励着人们朝着共同的方向努力,最终实现评价目的。
近年来,国内外兴起发展性教师评价模式,它摒弃了传统奖惩性教师评价,使评价者与被评价者共同承担实现发展目标的职责,将教师个体发展与学校整体发展目标进行整合,致力于促使教师发展自我、完善自我,从而提高教师教育教学能力水平。发展性教师评价鼓励教师积极参与评价活动,督促教师在不同时期进行自我反思,以提高教师履行工作职能的能力。这种评价模式也以激励功能为主,指引教师挖掘潜能,提高素质。总之,一个充分发挥教师学习、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的评价体系是适应社会需求的。
参考文献:
[1]潘国有.个性:现代教师必备素质[J].中学教育,1999,(9).
[2]王莲芬,许叔柏.层次分析法引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0:1-25.
[3]杨玲,黄大勇.当前教师素质评价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重庆工商大学学报,2003,(1).
[4]欧阳小迅,戴育琴.高校教师素质特征评价的结构维度初探[J].湖南商学院学报,2015,(2).
[责任编辑:陈晨]
中图分类号:G451.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7966(2016)02-0144-03
作者简介:姚虹(1973-),女,江苏睢宁人,教授,从事民商法学研究。
基金项目:黑龙江省高等教育学会“十二五”高等教育科研课题“法学职业院校教师素质的现代化建设”的阶段性成果
收稿日期:2016-0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