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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TT/WTO与劳工标准问题回顾与展望

2016-03-15孙冬鹤

关键词:劳工宣言条款

孙冬鹤

(哈尔滨工业大学 法学院,哈尔滨 150001)



GATT/WTO与劳工标准问题回顾与展望

孙冬鹤

(哈尔滨工业大学 法学院,哈尔滨 150001)

从GATT临时适用到WTO成立后的多哈部长级会议,将劳工问题纳入到GATT/WTO法律框架的呼声从未停止过。劳工问题作为不上议程的议题将来也不可能离开WTO谈判桌。虽然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劳工问题上不可调和的矛盾使近期的WTO不可能讨论任何有关劳工标准的问题,但是带有基本人权特征的国际核心劳工标准概念的提出、及国际组织的善治要求使WTO不可能完全回避劳工问题。新近达成的TPP协定关于劳工问题的规定为WTO的多边贸易体制是否引入劳工问题提出严峻挑战,同时也为其制造了改革契机。

关贸总协定;世界贸易组织;劳工标准;WTO;GATT

一、引言

2008年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机使美国、欧盟和日本等全球几大经济体陷入自1929年以来规模最大、影响最为严重的一次经济危机。经济危机又直接导致了各国失业率攀升及践踏劳动权等社会危机。当社会危机直接关系到一国的社会安定及政府存在的合法性问题,受此次金融危机影响严重的一些发达国家政府为给本国选民也即劳动者交上一份满意的答卷必将继续加大对其的保护。将来发达国家必将继续通过单边、双边、区域和多边等多种手段将贸易与劳工问题挂钩。同时,经济全球化带来的严重社会问题也将使非政府组织在国际层面继续向关贸总协定/世界贸易组织(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以下简称GATT/WTO)展开空前的道德评判。虽然由于多数发展中国家的强烈反对,劳工问题最终并未被纳入WTO多哈发展议程,但是,将来的WTO绝不可能完全回避劳工问题。事实上,自从1948年1月1日关贸总协定实施以来,劳工问题作为不上议程的议题从未停止过在GATT/WTO范围内的激烈讨论。本文首先按照时间顺序回顾与梳理GATT/WTO与劳工标准问题的发展历程,通过对其进行的历史、政治、经济、法律层面的跨学科分析,最终为将来的WTO如何应对劳工问题做出合理的预期和判断。

二、GATT/WTO与劳工标准问题的历史沿革

(一)ILO的建立与发展

考察GATT/WTO与劳工标准问题不能脱离对国际劳工组织(International Trade Organization以下简称ILO)的历史考察,因为ILO作为联合国的专门机构是管理国际劳工问题最重要的国际组织。源于19世纪后半期国际劳工运动的萌芽与发展,ILO作为《凡尔赛条约》建立的国际联盟的附属机构成立于一战结束后的1919年。为回应一些反对制定本国劳动法的人提出的提高本国劳动条件将使本国经济在国际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的观点,那个时代英明的国际政治家们提出应通过制定国际劳工立法来保证一国工人劳动条件的改善不至于影响该国经济部门在公平的条件下参加国际竞争。因此,主要活动是制定国际劳工标准的ILO的建立是对国际社会争论了近一个世纪之久的国际竞争力和劳工条件的关系问题做出的回答,例如,成员国在《国际劳工组织章程》的序言中承认“任何一国不采用合乎人道的劳动条件会成为别国愿意改善其本国劳动条件的障碍”。

事实上,ILO自成立以来一直面临两个有争议的关于贸易与劳动的关系问题。一个是劳动条件与国际竞争力的问题,另一个是是否可以使用经济制裁的方式来执行国际劳工标准的问题。至于运用何种方式来保证成员国对已批准的国际劳工条约的遵守,在ILO成立之初,就有人提出该组织本身可以使用经济制裁的方法。在早期由Harold Butler和Edward J. Phelan起草的英国政府提交给劳动委员会的报告中就建议如果国际劳工大会的2/3多数认为一条约没有被遵守,缔约国应对在不公平竞争条件下生产的产品给予差别待遇。后来的《国际劳工组织章程》吸收了这一理念,该章程规定可以使用多边经济制裁的方式制裁不履行已批准的劳工公约的国家。然而,经济制裁的方式从未被使用过,并且这条规定在1946年被删除*原因之一是ILO害怕新独立的最不发达国家将不参加ILO,如果他们可能被威胁实施经济制裁,因为这些国家的劳工标准普遍偏低。。同时,章程的第33条被修改为:为确保成员国遵守已批准的公约,“理事会可以向国际劳工大会推荐采取其认为明智而适宜的行动”*在ILO历史上,这一条款仅在发生于上个世纪末本世纪初的缅甸强迫劳动案中被适用过一次。。这一折中但含义相当模糊的条款为日后无论是在ILO还是GATT/WTO范围内关于是否使用经济制裁的方式提高劳工标准问题的激烈争论埋下了种子。这一条款使ILO对公约的执行监督机制软弱无力,因此该组织备受发达国家的批评*虽然ILO的理念是通过自愿遵守和一般监督的方式而不愿诉诸于高压强迫的经济制裁的手段来达到提高各国劳工标准的目的,但是历史上的ILO并不是对贸易制裁的方式无动于衷。在1956—1957年起草《废除强迫劳动公约》时,ILO确实考虑过使用贸易制裁。美国政府曾提议对强迫劳动生产的商品进行贸易限制,但是这一提议最终未被采纳。。正因为ILO虚弱的执行机制,才使得发达国家日后开始在执行监督机制强硬的GATT/WTO寻求突破口,从而在多边贸易体制下将贸易与劳动问题挂钩*早期的一些国家也试图通过其他方法将贸易与劳工问题挂钩,例如,乌拉圭在1944年提议将劳工标准纳入联合国宪章,也有人提议制定《国际公平劳工标准法或条约》。然而,所有这些提议都没有被采纳。。

(二)《费城宣言》的制定和夭折的《哈瓦那宪章》

1944年,深感肩负着重大历史使命的ILO在费城召开第26届国际劳工大会并通过了著名的《关于国际劳工组织的目标与宗旨的宣言》(也称《费城宣言》)。该宣言重新确认了国际劳工组织的基本原则,例如,劳动者不是商品,任何地方的贫困对一切地方的繁荣构成威胁等。因此,它作为《国际劳工组织章程》的附件具有国际劳工组织根本法的性质。为使ILO能完成《费城宣言》重新确认的目标和原则,该宣言授予ILO有责任检测所有国际经济和金融政策与措施是否符合社会正义的目标。然而,事实上,ILO并没有成功地完成这一使命。

在同样的国际背景下,《哈瓦那宪章》被起草。试图建立国际贸易组织(International Trade Organization,简称ITO)的《哈瓦那宪章》也涵盖了就业和劳工问题。该宪章第7条规定成员国承认不公平的劳动条件(特别是在出口产品的生产中)阻碍了国际贸易,因此每个成员国在其管辖范围内都应该采取适当和可行的行动以消除这种不公平的劳动条件。并且,当该组织面临与劳工标准相关的事务时,都应与ILO协商与合作。根据这条规定和该宪章其他与劳工问题相关的规定,ILO和ITO临时委员会在1948年起草了一份正式的合作协议。协议规定每个组织的代表都将被邀请参加另一个组织的会议。然而,由于美国国会没有批准《哈瓦那宪章》,国际贸易组织没有成立*美国没有批准《哈瓦那宪章》的原因之一是该宪章第7条不允许成员国对进口产品强加本国劳工标准。因此,作为一直支持公平劳工标准先锋的美国认为这一条对该国毫无意义。。《哈瓦那宪章》的夭折直到今天仍被视为巨大的遗憾。

(三)早期将贸易与劳工标准挂钩的不成功历史

二战过后的冷战严重破坏了刚刚建立起来的国际合作框架,一些国家抵抗国际化的情绪也日益高涨。同时,发达国家对来自低劳动成本国家的不公平竞争产生了普遍担忧。这些国家的工会及其他利益集团向政府施加压力,呼吁政府应通过市场准入的方式提高发展中国家的劳工条件。

当建立国际贸易组织的设想没能实现,GATT却以临时适用的多边协定的形式从1948年1月1日开始实施。GATT仅仅管辖世界贸易问题,并没有像《哈瓦那宪章》涵盖劳工问题,然而,在GATT内部关于贸易与劳工问题的争论从未停止过。“社会倾销”*“社会倾销”问题最早在国际联盟世界经济大会上被讨论过。、“社会条款”、工人权利、劳工权利等概念被广泛讨论。早在1953年,美国就提议在GATT增加关于“不公平劳工标准”的条款。虽然GATT没有采纳这一提议,但是美国明确了因不公平劳工标准产生的贸易问题可适用GATT第23条的立场。1955年的一个GATT工作组也拒绝了新西兰关于在GATT增加“充分就业”条款的提议。同一时期的英国政府也迫于国内工会的压力提议在GATT中增加“公平劳动条款”并且建议可以通过适用GATT第23条,对于不采取措施消除不公平劳工标准的国家进行制裁。ICFTU于1959年也建议GATT应进行改革,以使其与《哈瓦那宪章》中关于劳工标准的规定保持一致。北欧国家也曾提议将社会条款问题纳入到东京回合谈判的议程中。然而,所有这些提议最终都没能逃过失败厄运。

(四)上个世纪60—80年代的ILO

上世纪60年代的ILO通过制定公约和建议书等工作为各国劳工标准的提高做出了巨大贡献。劳工标准的提高和经济增长、社会正义、民主、世界和平都联系在一起。因此,ILO于1969年在其50岁生日时赢得了诺贝尔和平奖。而事实上,国际劳工状况也令人担忧。在发展中国家,劳工权利被践踏、劳动法不被执行、儿童从事危险的工作、工会领袖被谋杀。而发达国家,如美国和日本又很少批准ILO公约。

当GATT拒绝处理劳工问题,ILO却一直对在贸易协议中纳入社会条款缺乏应有的热情。ILO出版物《国际劳工评论》(International Labour Review)曾发表过几篇关于社会条款的文章。也曾有三位国际劳工局局长(Wilfred Jenks于1973年, Francis Blanchard于1988年, Michel Hansenne于1994年)在其向ILO大会提交的年度报告中讨论过社会条款的概念。理事会在各个时期也讨论过这个问题。除了社会条款将有悖于ILO主要以自愿的道德手段监督劳工标准实施的理念这一原因外,ILO对社会条款的冷漠另一主要原因是其三方代表对该问题的解决缺乏一致性的看法。

虽然社会条款的概念从未在ILO占有一席之地,但是面对经济全球化导致的社会问题,ILO还是认识到在其职权范围内有必要与其他国际组织开展合作。1988年,ILO在其历史上第一次决定邀请所有职权范围与经济问题相关的国际组织(例如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GATT和OECD)的代表来到日内瓦讨论劳工与经济问题。随后的ILO 组织的就业与结构调整的高端会议(High-Level Meeting on Employment and Structural Adjustment)采纳了不很明确的一揽子措施,目的是确保以社会为导向的经济增长。1988年3月,理事会全体一致同意支持这些措施并请求国际劳工局局长确保这些措施的实施。然而,所有这些努力最后都是无果而终。不过,ILO认为只有最初的这些国际层面的对话、协调和合作才促使以后的哥本哈根世界社会峰会的成功召开[1]。

(五)NGOs与新劳工运动

上个世纪的80年代,西方国家信奉的自由市场经济理念获得了胜利。许多人坚信市场的全球化和投资、生产和分配的国际化是世界经济增长的关键所在。然而,全球化的反对者警告它也将带来诸如失业和环境破坏等社会和环境问题。一个值得关注的事实是对全球化的冷静思考促进了NGOs的发展与壮大,同时,NGOs的崛起又促使国际社会更加关注全球化的负面影响。当在许多国家工会运动举步维艰并且技术革新更加剧了劳工状况恶化的背景下,关注环境、劳工、妇女、儿童等多个领域的NGOs在西方国家和世界舞台异常活跃,其对国家和国际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具有深远影响。在关注国际劳工,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劳工状况的NGOs的推动下兴起的新劳工运动在上个世纪的80年代和90年代蓬勃发展。新劳工运动的宗旨是在国家、地区和国际层面重新构建社会保障体系,对以后无论是在ILO和GATT/WTO内部对提高劳工标准的讨论都起了不小的推动作用。

(六)从埃斯特角城到马拉喀什

上世纪80年代,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加深和来自新兴发展中国家的激烈竞争以及技术革新的深入,发达国家失业率攀升、工人工资下降。在本国利益集团和NGOs的游说和鼓动下,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为维护本国社会稳定及避免政府陷入合法性危机频频要求在GATT中纳入社会条款。在1986年6月乌拉圭回合谈判前夕,美国企图将“工人权利”(后来改为“劳工标准”)纳入GATT讨论议程。1987年4月,美国众议院将“践踏工人权利不应是一国获取国际贸易中竞争优势的一种方式这一GATT原则”作为美国乌拉圭回合谈判的目标之一。1987年7月,美国正式提出建立工作组讨论国际贸易与工人权利的关系。1986年9月,欧洲议会在其关于新回合谈判的指令中也支持在GATT中纳入社会条款的建议。OECD的工会咨询委员会提议“政府应在GATT中纳入社会条款以确保参加多边贸易体系的政府遵守最低劳工标准”。对于美国和欧盟的这些提议,北欧国家、日本和以色列表示了谨慎的支持态度,而发展中国家,特别是巴西、墨西哥和印度对GATT处理劳工事务的能力表示怀疑并且认为ILO应是讨论该问题的最佳场所。巴基斯坦认为建立工作组背后的动机是保护主义,目的是削弱发展中国家的比较优势。

建立工作组的提议被否决后,1990年10月,美国再次向理事会提交了略有修改的新提议。新提议主要是为各缔约国驱散两种忧虑:一是贸易与劳工问题是否和GATT具有相关性,二是对该问题的讨论背后可能存在的保护主义倾向。就在乌拉圭回合谈判的最后阶段,对贸易与劳动的关系问题的讨论也到了白热化阶段。以美国和法国为首的西方发达国家提议在最后的多边部长宣言中应提到国际公认的劳动权,并且美国还提议在即将成立的WTO建立劳工标准委员会。在以巴西、印度、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为首的发展中国家以及德国和英国等国的反对下,这两个提议最后都被否决。关于就业与劳动问题,仅仅《马拉喀什协定》的序言有所触及,即WTO成员国应以“保证充分就业”为宗旨。

(七)备受关注和责难的ILO

当WTO已明确表示不处理劳工问题,国际社会将所有目光转向了ILO。在1994年的ILO大会上,美国和工人代表提议ILO应使用制裁方式以确保成员国对ILO基本公约的遵守,并且支持在贸易协议中,特别是在WTO框架下写入社会条款。在国际劳工局局长Michel Hansenne向大会提交的《经济全球化下的社会正义》年度报告中,他宣布“毫无限制的自由贸易可能有悖于ILO的社会目标”,并呼吁在贸易协议中写入社会条款。这些提议遭到雇主组织和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新兴亚洲国家的强烈反对。然而,本届大会对贸易与劳工问题也不是毫无进展。国际劳工局局长的年度报告引发的争论使理事会建立了“自由国际贸易的社会维度工作组”(Working Party on the Social Dimensions of the Liberalisation of International Trade)。该小组的活动是通过收集信息深入探讨贸易与劳工问题并为该问题的讨论提供场所。然而,运行一段时间后,工作组最后决定它将不再讨论贸易制裁问题,并且停止对任何通过以制裁为基础的社会条款机制建立起来的国际贸易与社会标准联系的讨论。事实上,ILO的最高决策机构国际劳工大会和其执行机构从来没有支持过社会条款的提议并且将来也不可能这样做。此刻,ILO清醒地认识到它应该回归到通过传统的成员国批准公约的方式来促进各国劳工标准的提高。就在WTO成立3个月以后,国际劳工局局长给WTO总干事写信请求WTO督促其成员国批准ILO的禁止强迫劳动公约和自由结社及集体谈判权的公约。1995年11月,ILO理事会在全球范围内开展对基本公约的批准行动。这一行动已经产生了积极的效果。

(八)哥本哈根社会峰会

经济全球化引起的社会问题受到联合国的高度重视。其中最值得关注的是联合国在1995年的哥本哈根成功召开的世界社会峰会。在此次峰会上,各国政府同意将“人”放在发展的核心并且促使经济发展能更加有效地满足人类的需要。虽然此次峰会并未诞生任何条约,但是却通过了著名的《哥本哈根宣言》。该宣言为国际上各国际组织和国内政府调整社会政策指引了方向。该宣言最重要的成就是它提出了基本(basic)工人权利和利益的概念,虽然并未使用基本(fundamental)和核心(core)等术语。该宣言间接指出这些基本权利体现在相应的ILO公约中,即关于禁止强迫劳动和童工、自由结社、集体谈判权和非歧视的公约。而且,《哥本哈根宣言》的行动计划明确规定“甚至一国并未批准这些ILO公约,它们也应该尊重体现在这些公约中的原则”。这些公约中体现的四项基本工人权利就是后来的核心劳工标准。由此可见,被长期讨论的核心或基本劳工标准的理念最初是在哥本哈根社会峰会上被正式提出的,而不是ILO。此次峰会也表示联合国大会应该要求其专门机构ILO为就业和社会发展及行动计划的履行贡献力量。对于WTO,仅有国家和政府首脑的提议提到联合国大会应该要求新成立的WTO考虑它可能对行动计划的履行做怎样的贡献。这是在此次峰会上关于WTO应该扮演什么角色的唯一的并且没有任何强制性的陈述。

此次峰会的目标虽然是为经济全球化贴上人性标签,但是在其召开后的几年对其行动计划的履行却难尽如人意。自认为肩负重要历史使命的ICFTU曾向各国政府施加压力使其遵守在峰会上的承诺。ICFTU还出版了《峰会使用指南》(Summit Users’ Guide)从而为国内和地区工会组织提供工作上的帮助。ICFTU于1996年3月还与联合国发展规划署和ILO一起举办了峰会后续讲座。代表们在此次讲座中一致认为峰会的精神令人振奋,但是收效甚微。

(九)《新加坡宣言》一锤定音

在WTO成立后的1996年新加坡第一次部长级会议上,贸易与劳动问题再一次被提起。美国和欧盟提出通过修改WTO协议增加社会条款从而允许成员国通过贸易制裁方式确保贸易伙伴遵守最低劳工标准。挪威和ICFTU请求WTO建立工作组探讨WTO规则怎样才能平衡国际核心劳工标准和多边贸易体系之间的关系。在此次部长级会议上,引人关注的是代表发展中国家利益的NGOs的发展和壮大。在GATT历史上,主要都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参与贸易与劳动问题的争论,但是在新加坡部长级会议上,分别代表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利益的NGOs却异常活跃。代表欧美利益的ICFTU和代表南方国家的第三世界网(Third World Network, 以下简称TWN)在本次会议第二天举行了关门会议以弥补双方对贸易与劳动问题的巨大分歧。

当南方国家成功地阻止了国际劳工局局长在部长级会议上发表讲话,各利益集团也空前地团结起来并暂时结成同盟共同反对任何将WTO与劳工标准联系起来的提议。同盟包括以印度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以英国为代表的新自由主义国家、雇主组织和代表发展中国家利益的NGOs。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和以发展中国家为代表的同盟经过激烈的争吵最后达成了彼此都能接受的妥协。这种妥协见于《新加坡宣言》关于核心劳工标准的经典陈述:“我们重申我们遵守国际公认的核心劳工标准的义务。ILO是制定和处理这些标准的权力机构,我们确认我们支持其提高劳工标准方面的工作。我们相信贸易增长和贸易自由化的发展带来的经济增长和发展会有助于提高这些标准。我们反对利用劳工标准实现贸易保护主义的目的,并且同意这个问题不能影响一些国家——特别是低工资的发展中国家——的比较优势。在这方面,我们注意到WTO和ILO将会继续它们目前的合作。”这段文字是目前WTO关于劳工问题的唯一陈述。然而,对这段温和但含义颇为模糊的文字的解释却多种多样。WTO的多数成员认为《新加坡宣言》的这段陈述使劳工问题彻底脱离了WTO的管辖范围从而使该组织为处理旷日持久的贸易与劳工问题的争论画上了句号。另有观点认为这段陈述只能被看作是WTO和ILO将来工作的前提或基础。从这个角度看,可以判定《新加坡宣言》的这段陈述在贸易和劳工问题争论过程中起到了分水岭的作用。

(十)来自ILO的迅速反应

《新加坡宣言》被通过后,所有的注意力又转向了ILO。ILO总干事提出两大提高劳工标准执行力的策略,一个是公法手段,另一个是私法手段。他首先提出ILO应该从劳工标准中提炼出一套ILO成员因其是该组织成员身份就应遵守的核心劳工权利。第二项建议是以对商品加上符合核心劳工标准标签的方式通过消费者自愿选择的手段提高对核心劳工标准的遵守。ILO将负责监督标签项目的运作及防止社会标签被误用或滥用。

由于多数发展中国家的强烈反对,总干事将贸易与劳工标准联系起来的标签项目并未被ILO主要决策机构接受。然而,尽管反对声络绎不绝,ILO确实在1998年采纳了重要的《工作中基本原则和权利宣言》(以下简称1998年《宣言》)*该宣言是在1998年6月18日召开的第86届国际劳工大会上以273票支持、0票反对和43票弃权被通过。宣言能被顺利通过是因为受到美国等发达国家政府及一些重要的雇主和工人代表的强烈支持。投票弃权的国家政府有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缅甸、巴基斯坦、新加坡、越南及阿拉伯国家。。“宣言”一词的使用目的是使人唤起对1944年《费城宣言》的回忆,因其后来被纳入到ILO宪法。1998年《宣言》要求无论各成员国经济发展状况如何也不管其是否批准带有核心劳工标准的基本劳工公约,都必须遵守这些核心标准。这些标准包括结社自由和集体谈判权、废除强迫劳动、消除就业与职业歧视和有效废除童工。为减少发展中国家的忧虑,1998年《宣言》也强调劳工标准不应被用于贸易保护主义的目的,而且任何国家的比较优势绝不能因《宣言》及其后续措施而受到影响。国际核心劳工标准概念的提出在贸易与劳动问题争论战中起到了里程碑作用。国际劳工标准由此被分成国际核心劳工标准和与各国经济发展相联系的劳工标准。这样,ILO对劳工标准的分级处理使得国际社会对劳工标准的关注首先更多地集中于带有基本人权特征的国际核心劳工标准上。同时,1998年《宣言》的发布表明越来越活跃的ILO无愧为提高劳工标准的重要潜在力量。

(十一)失败的西雅图部长级会议

西雅图会议失败和劳工问题有直接关系。会议前夕,以ICFTU为首的工会组织呼吁WTO应将提高基本劳工权纳入其职权范围并且劳工问题应被纳入新的多边贸易回合谈判议程,然而,发展中国家认为WTO已经在其《新加坡宣言》中彻底解决了其与劳工问题的关系,因此,今后不应在WTO再次提起有关劳工的问题。同时,发展中国家还是一如既往地坚持ILO应是管理劳工问题的专门组织。而一些温和的发达国家,例如欧盟,呼吁WTO应加强与ILO的合作并建立ILO和WTO关于贸易、全球化和劳工问题的常设论坛。令人失望的是,温和的欧盟和激进的美国这次不愿意达成一致的建议,他们也都不愿意花费政治成本以获得发展中国家的支持。

西雅图会议失败的导火索是时任美国总统的克林顿在一次访谈节目中提出他要在每一个贸易协议中写入核心劳工标准,并对侵犯贸易协议任一条款的行为实施制裁。多数观察家认为,西雅图会议失败的真正原因不是抗议人群围堵会场,是南北之间对于一些重要问题的不可调和的矛盾及克林顿预使用制裁执行劳工标准的讲话使发展中国家最终选择离开了会场。西雅图会议的失败告诫了美国等发达国家在WTO桌面上讨论任何有关劳工问题的企图都将面临谈判破裂的尴尬局面。

(十二) 多哈发展议程

吸取了西雅图会议失败的教训,西方发达国家并未在多哈回合谈判中激进地推销劳工标准。另外一个现实问题是当时美国的新政府对于贸易和环境与劳动问题并不感兴趣。没有强有力的联盟,发达国家也不可能将问题推向深入。由于以上两个主要原因,2001年的多哈部长级会议并未将劳工问题纳入新一轮回合谈判的议程,正如《多哈宣言》第8条所陈述的:“我们重申我们在新加坡部长级会议上做出的关于国际核心劳工标准的宣言。我们注意到ILO关于全球化引起的社会问题方面所做的工作。”然而,由于南北之间的矛盾分歧,这一条款曾被修改过三次。

三、未来的WTO与劳工标准问题

在全球范围内,虽然ILO发布了1998年《宣言》确定了核心劳工标准基本人权的法律地位,并且通过缅甸强迫案表明该组织将来可能采取强硬措施以确保劳工标准的执行,但是,其主要依靠道德舆论的监督机制,及避免使用经济制裁方式强制实施劳工标准的本质不会改变。这样,劳工问题作为不上议程的议题将来也不可能离开WTO谈判桌。以第二部分GATT/WTO与劳工标准问题的历史回顾为基础,本文认为未来的WTO与劳工标准问题的发展态势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当环境问题已被纳入WTO法律框架,颇具政治敏感性的劳工问题能否被纳入WTO谈判议程取决于主要成员国受就业问题影响的程度。同时,由于WTO是由成员方组成的国际组织,WTO对劳工问题的策略取决于其重要的成员方,例如美国、欧洲等发达国家和东南亚等发展中国家之间达成的妥协。活跃的工会组织也意识到只有同时获得两大阵营的支持,劳工问题才可能被纳入WTO的讨论议程。

第二,事实表明一些工会和发达国家提出的使用经济制裁手段强制实施劳工标准的主张和一些经济学家及发展中国家追捧的纯自由贸易的主张都是在走向极端。持“社会条款”主张的人夸大了WTO的权力,也高估了经济制裁手段能否真正解决侵犯劳动者权利现象普遍存在的问题的能力。而鼓吹以自由竞争为基础的全球化的人忽视了国际贸易和投资确实可能导致侵犯核心劳工标准现象的发生,他们也夸大了惩戒性质的贸易措施就是贸易保护主义的可能性。在将来的贸易和劳工问题的争论中,这两种极端的理念将会越来越趋向融合,这一现象特别体现在目前的学术界。

第三,虽然南北双方在劳工问题上不可调和的矛盾使近期的WTO不可能讨论任何有关劳工标准的问题,但是带有基本人权特征的国际核心劳工标准概念的提出、及国际组织的善治要求使得任何一个国际经济组织不可能完全回避劳工问题。虽然WTO将其职权范围限制到贸易领域,却不能将社会正义和社会公正拒之门外。最起码WTO应该在其制定政策和规则时及在争端解决中关注劳工问题,尊重核心劳工标准。

第四,虽然ILO在不断探索发现适合自身特点的提高劳工标准的发展模式,目前急需加强ILO与WTO之间真正意义上的国际合作。虽然发展中国家反对WTO涉足任何有关劳工的问题,但是毕竟在《新加坡宣言》中做出妥协,同意WTO与ILO之间的合作应继续下去。目前令政治家们颇为头疼的问题是两大国际组织将通过什么方式进行合作及合作领域的深度和广度。

第五,目前的WTO仅有禁止囚犯产品贸易的GATT第20条涉及劳动问题。国际劳工标准的实施主要还是依靠全球层次的执行力虚弱的ILO、社会标签与认证等市场手段及各种各样的单边、双边和区域性的自由贸易协定。以中国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应密切关注新近达成的《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rans-Pacific Partnership Agreement,简称TPP协定)。TPP协定作为美国等发达国家打造的新型超大区域自贸协定的样板,必将对新一轮全球贸易、投资规则的制定产生重要影响。当将来的劳工条款也被纳入到《跨大西洋贸易与投资伙伴关系协定》(Transatlantic Trade and Investment Partnership,简称TTIP协定),劳工议题可能最终回归到WTO法律框架。

[1]See World of Work, the Magazine of the ILO, No.23, February 1998.

[责任编辑:郑男]

2016-05-12

孙冬鹤(1971-),女,河北昌黎人,副教授,主要从事国际经济法学研究。

D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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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8-7966(2016)05-01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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