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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中的定位与作用

2016-03-15邓连引

关键词:执业依法治国律师

邓连引

(中共黔西南州委党校,贵州 兴义 562400)



律师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中的定位与作用

邓连引

(中共黔西南州委党校,贵州 兴义 562400)

律师为法治而生,律师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律师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实践者、推动者,要正确界定律师的性质与功能定位,探讨我国律师制度改革的价值目标,提升律师在法治建设中的地位,依法保障律师正常执业活动,加强律师队伍素质建设,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充分发挥律师应有的作用,加快推进法治中国进程。

依法治国;律师性质;律师作用

在全面深入推进依法治国的历史新时期,在法治国家、法治社会、法治政府一体化建设的进程中,律师的地位与作用显得举足轻重。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律师队伍是依法治国的一支重要力量”。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最近在全国律师工作会议上又明确指出律师在“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大有作为。我们生活在一个伟大的法治变革的时代,十八届四中全会开启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新的征程,描绘了法治中国建设的蓝图,明确了当前法治建设的目标,作出了一系列重大措施的部署。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背景下律师的作用不言而喻,其在法治中国建设中的重要性也不容置疑。但是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律师的地位与作用要得到充分彰显,还需对律师制度进行全面改革,明确界定律师性质、律师定位,切实发挥律师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中的重要作用。

一、我国律师制度的发展历程及律师的性质与功能定位

(一)我国律师制度从舶来品到独具中国特色的演变

1.律师在中国的华丽演变。中国古代没有关于“律师”的记载,“律”在《辞海》及《说文解字》中是指法则,规章。《周易·师卦》中首次把律与师放在一起表述:“师出以律”。唐朝经学家孔颖达疏:“律,法也……师出之时,当须以其法制整齐之,故云‘师出以律也’。”主要指军队纪律严明,师出以律;或者在诗词格律上对仗工整,不得出律犯拗。佛教经典《大涅经》:“如是能知佛法,所作善能解说,是名律师。”这里的律师是指精通佛经的布道者,没有任何从事法律业务的律师之本意。中国律师制度是典型的舶来品,是清朝末年沈家本等人倡导的修律运动中,效仿西方律师制度引进来的产物。“律师”是英文“Lawyer”的意译。中国古代只有类似于律师活动的“讼师”,由于“讼师”名声太臭,意译“法师”又好像是玩弄法术之徒,就想出了“律师”这个词,即法律之师。按照复旦大学教授郭建的考证,中国最早使用“律师”一词的是1879年薛福成在其《筹洋刍议》中提出西方有“律师”职业,但是并没有提出在中国建立律师制度。1892年浙江学者陈虬在其《治平通议》里首次提出要建立“律师”队伍,把“讼师”革除掉。1906年,清朝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通过参考和援引日本法律,主持修订了《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在我国立法史上首次规定了律师内容,其中“律师”专列一节,明确规定了律师的地位和作用,这是中国最早对律师制度的认可[1]。

2.打着苏联烙印的新中国律师制度。我国律师制度源于苏联体制,在法院设检察室和辩护人工作室。1949年2月,中共中央发出了《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会与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废除“六法全书”,摧毁了旧法制。并取缔了“黑律师”和旧律师制度。与此同时,1953年到1954年之间,上海市人民法院模仿苏联模式,在法院设立“公设辩护人室”、“公设律师室”。1954年7月,司法部颁布《关于试验法院组织制度中几个问题的通知》,在北京、上海等大城市先试点建立法律顾问处,后变更为律师事务所,逐步建立起我国律师制度。

(二)中国律师的性质定位

律师的性质是界定律师社会分工中的职业地位问题,是老有争议的话题。在《“我反对”——宪政维度下律师的价值》一书中吕良彪律师认为:“律师的执业权利与地位,是一个社会民主法治进程和人权保障最灵敏的晴雨表。”我国对律师的定位一直不明确,最早在法律顾问处工作,拿国家工资,律师界定为国家法律工作者。后来把律师界定为中介执业者、自由职业者,再后来将律师界定为社会法律工作者,到现在纳入法治工作者范畴。从1980年《律师暂行条例》到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律师身份的几次不同定位。我国律师制度恢复之初,将律师定义为“律师是国家法律工作者”。1996年律师法修改后又界定律师为: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把律师作为法治工作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界定了律师是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的性质。

1.律师是法律工作者,但不应仅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而应当是社会的法律工作者。“律师是国家法律工作者”的定位是基于当时我国律师均是拿国家俸禄的工作人员,律师执业的机构即法律顾问处是国家事业编制。律师毫无疑问是法律工作者,因为他们是以专业法律知识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以法律服务为职业,研究法律,宣传法律,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密不可分,是我国法治工作队伍中一支重要生力军。我国的律师既要保障公权力在法律框架和允许的范围内正常行使,又要维护私权利免遭公权力的侵害。因此,我国律师不能只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而且是社会的法律工作者。

2.律师不但是社会法律服务工作者,而且是具有专业法律服务职能的执业人员。2012年10月律师法又重新修订,把律师界定为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界定了律师从事的是一种执业活动,是一种职业,这种职业是以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一种执业活动。

3.律师不应当是简单的中介服务者,而应当是社会主义法治工作者。律师是执业人员,是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专业人才,在实践中,律师进一步被引申为社会中介人员。不能把律师简单界定为中介服务者,律师是介于国家与当事人之间,还是介于法官、检察官与当事人之间?律师有法定职责,与一般中介服务者有明显区别,是实实在在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工作者。对此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把律师作为法治工作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求广大律师自觉地、坚定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三)中国律师的功能定位

1.中国律师最重要的价值体现在其社会调节器功能上。一是积极参与化解社会纠纷和矛盾冲突,调剂社会和谐与稳定,发挥律师的社会调节功能。二是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发挥法治的社会引领和推动作用。正在变革的司法机制将改变律师与司法部门之间的关系,律师作为法律共同体中重要的成员地位在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得以明确,有利于检察官、法官在诉讼活动中忽视律师代理意见,有利于改变律师在法律共同体中的不对等现象,律师在诉讼活动中的地位与作用将得以彰显,不断促进司法公正与提升司法公信力,由此也将激发民众聘请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信心。司法公正离不开律师,对此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没有律师可以求助,司法公正从何而来呢”。

2.律师具有平衡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博弈中促进民主与法治进步的政治功能。一是律师通过参与立法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律师通过参与立法过程、提出立法意见建议,能有效提高立法工作针对性、及时性和可操作性,提高立法科学化、民主化水平,保障立法质量。二是越来越多的中国律师在走上从政的道路。在中国做律师要有较强的政治觉悟和政治敏感性已经成为律师界的共识,因此越来越多的律师成为行政官员、政协委员、人大代表。虽然不像西方国家,律师成功之后大多与政治亲密接触,但是律师从政在中国将会是一种新生力量。三是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律师为政府及其机关提供法律咨询与服务不可替代。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要求,政府重大决策及政府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均必须进行合法性审查,该法定程序要求律师及有关法律专家的参与;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及责任倒查机制离不开律师的帮助;政府法治建设工作及领导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的提高需要律师的协助;律师还可以通过代理政府的诉讼、参与信访接待和行政复议,畅通公民行政救济途径,营造良好行政执法环境。

3.律师还具有创造价值并节省社会运行成本的经济功能。一是在法律服务中提供高质量的“法律产品”,为经济建设保驾护航,减少经济纠纷,节省经济运行成本。二是律师通过保障民生,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经济建设提供良好法治环境。随着各种潜规则的破除,权力被关进制度的笼子,市场主体受行政权力干预的局面将根本改变,只有严格依法经营才是发展之道,寻求行政权力牟利或者寻租已无出路。

4.律师具有弘扬法治精神及宣传法律文化的文化功能。律师文化是法治文化的表现形式,律师文化是律师的灵魂。律师执业活动本身就是一个宣传和普及法律文化的过程,律师通过执业活动弘扬法治精神,这也是律师职业应有的功能。

二、深化律师制度改革,充分发挥律师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中的作用

(一)律师制度改革的目标及价值

1.律师制度改革价值取向及目标就是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使律师更好地为当事人服务。法律的核心价值是保障基本人权、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律师执业的价值目标也就是要体现法律的这一核心价值,但是如果律师的基本执业权利得不到充分的保障,怎么去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更谈不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律师要在执业活动中切实履行好在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中法定的职能,要求变革现存律师权利保障不力的司法体制,在司法实践中必须采取切实可行的保障措施保障律师的执业权利。

2.中国律师制度的基本价值取向与司法制度发挥法治工作队伍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功能作用是统一的。维护国家法律正确实施是律师制度的基本功能定位,因此律师制度改革的出发点和根本目标都要围绕如何提升律师地位,充分发挥律师的作用来展开,律师制度改革的第一选择就是如何提升律师地位,如何发挥律师在法治中国建设中的作用。律师制度改革归根到底就是充分发挥律师在维护国家法律实施中的重要作用。执业律师所追求的公平正义价值目标也就是维护国家法律公正实施的目标。

(二)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明确界定律师在法律职业共同体中的地位,增强律师服务法治建设的自信

马克斯·韦伯认为理性的法律由两种力量相辅相成:“一方面是严格的形式的法,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另一方面,就是法律共同体”[2]。目前制约律师真正融入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因素较多,主要是民众对律师性质和地位的认识存在着误解和偏差;部分政府官员对律师性质和地位的看法偏颇;在部分法官、检察官中也存在着对律师的错误认识;部分律师对自身定位不准,不少律师认为自己是自由职业者,放弃了自身的职业使命,堕入铜臭泥坑。

因此,必须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提升律师在法律职业共同体中的地位,增强律师对法治中国建设的自信。一是在思想认识上,社会主义法治共同体中律师不应当是可有可无的配角,而应当是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律师对司法干警的尊重程度体现一个国家法治发达程度,而司法干警对律师的尊重程度则体现一个国家法治进步程度和司法公正程度。在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构建中政法机关的认识转变是关键,正如孟建柱指出,构建律师与司法机关之间新型关系,主动权在政法机关。二是要在权利义务设定上要与检察院、法院相平衡,不能厚此薄彼,建立有效的司法权利义务平衡机制,确保律师作为法治共同体作用的有效发挥。三是完善法治人才角色转化及交流机制,律师与检察官、法官要相互能够进行角色转换,而律师在法律职业共同体中的身份可以灵活转换,恰好彰显律师的身份魅力。四是律师自身要造就过硬的职业素养,增强为法治中国建设服务的执业自信,释放律师作为法治共同体中独具特色的职业能量。

(三)加强律师执业保障制度建设,充分发挥律师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应有的作用

律师应当依法享有无上的执业权利,一个国家律师权利的大小和权利保障的多寡往往反映这个国家公民权利大小和保障的情况,只有律师权利得到充分行使和保障,公民权利才可能得到充分的行使和保障。你今天认为律师可有可无,律师执业权利保障与你无关,当你哪天需要律师维权时你可能就会抱怨律师为什么没有足够的权利来保障你的合法权益。西方国家法治文明进步就是不断加强律师权利及保护的过程,法治中国建设的过程,应当是律师权利不断加强和依法得到保障的过程。

1.充分保障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明确律师享有与公检法对等的调查取证权。律师只有享有充分的调查取证权,才能正当履行好律师职责,对律师调查取证权的限制,实质上就是对保护公民权利在设置障碍。目前我国律师调查取证权与公检法相比,限制较多,应当赋予律师与公检法对等的强制性调查取证权。

2.确立律师会见和通信自由权,保障律师随时同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委托人会见和通信权利。最好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改革看守所的隶属体制,将看守所交由司法行政部门管理,并确立律师会见和通信自由权,确保律师能够随时同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委托人会见和通信。

3.充分保障律师参加诉讼活动依法享有的各项权利,尤其是法庭上言论豁免权等。律师言论豁免权是西方各国赋予律师一定项特权,应当废除律师伪证罪,建立律师言论豁免制度。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发挥律师为当事人大胆维权的作用,否则律师在法庭上畏首畏脚,施展不开拳脚,时常想到的是如何保护自己不承担执业风险,经常忍辱负重,有时甚至不得不拿原则做交易,更有甚者还为了迎合法官而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切实落实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的律师执业权利。律师执业老“三难”即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尚未根本得到解决,现在又出现“新三难”即发问难、质证难、辩论难。其实在我国民事、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等有关法律中,对律师申请权、知情权、阅卷权以及质证权、辩论辩护权等都有明确的规定,关键是从司法体制机制上确保把这些规定落实到位。

(四)完善律师管理体制,加强管理教育,全面提高律师队伍整体素质,更好地发挥律师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作用

1.完善律师管理体制,强化管理实效。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要加强律师事务所管理,规范律师准入和退出管理机制,把好律师出入关。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要加快建立符合中国特色律师职业特点的执业律师管理制度,律师协会要切实履行律师自律组织制度建设,自律不等于放任不管,要用完善的执业制度规范好律师的执业行为,监督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

2.要依法规范律师与司法人员、当事人的行为,建立有效防控体系,预防律师与司法人员之间进行权钱交易,防止利益输送。坚决惩治司法掮客行为,加大惩处力度,使之不敢为所欲为。

3.要完善科学的监管制度。律师行业的规章制度如果没有监督执行机构的有效监督,仅仅靠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及律师的自律很难真正得到有效实施。只有最大限度地启动和挖掘现存的各种社会监督资源,结合律师职业群体的实际,形成完善合理的监督机制,对律师的执业行为形成有效的监督,使之不能为所欲为。

4.要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建设,把思想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加强理想信念教育,以自律之心模范遵章守纪。首先,忠于宪法和法律是律师最基本的职业道德要求,律师要树立宪法法律至上的崇高信念。其次,律师执业要讲诚信,如果律师不讲诚信,不恪守律师职业道德,最终将背离法治建设的轨道。再次,公平正义应该是律师的执业追求,律师可以不伟大,但是律师应当是有良知和正义感的人。

[1]茅彭年,李必达.中国律师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2.

[2]倪正茂,陈颖健,李绍章.中国律师:法治建设共同体的有机组成部分[J].法治论丛,2005,(1).

[责任编辑:陈 晨]

2015-11-15

邓连引(1971-),男,贵州晴隆人,法学教研部主任,副教授,贵州心达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主要从事律师实践与律师理论研究。

D916.5

A

1008-7966(2016)01-012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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