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家家庭伦理影响下的“家国一体化”社会结构
2016-03-15张津梁
张津梁
(哈尔滨工程大学 人文社会科学学院,哈尔滨 150001)
儒家家庭伦理影响下的“家国一体化”社会结构
张津梁
(哈尔滨工程大学 人文社会科学学院,哈尔滨 150001)
儒家家庭伦理是中国传统社会秩序的整合纽带。从先秦双向度的“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夫妇有别”到后来的汉代单向度的“三纲五常”,儒家家庭伦理的变化折射出了“家国一体化”的社会结构。儒家家庭伦理建构的“家国一体化”社会结构塑造了社会整合规范。伦理乃是一种社会关系,正是在“家国一体化”的基础上,以亲亲和尊尊为核心导向的儒家家庭伦理,得以从家推延至整个社会。
家国一体化;家庭伦理;五伦;社会结构
梁漱溟在《中国文化的要义》中将中国社会解释为“伦理本位”的社会[1]72-73。伦理的主要核心是社会规范。“波有爻章,喻也。伦,辈也,从仑声。”[2]53由此可见,“伦”的最初是一种辈分的等级,这种等级衡量的范围是很广的,在《中庸》中,有“行同伦”的表述,这种“伦”是一种“人道”和“人理”[2]。
《荀子·劝学篇》曾提出“伦类不同,仁义不一,不足为善学也”。在此基础上,“伦”从等级辈分上升到了一种社会秩序的衡量标准。《礼·礼器》中曾指出“父子之道,君臣之义,伦也”。“伦”已经上升到了“理”的地位。“伦理”在中国传统社会是一种关系的标准,“五伦”之分就是一种关系的衡量标准,这种标准赋予社会中的人不同的角色的扮演,并以“亲亲”和“尊尊”为核心指向,从个人推至整个社会[3]。
人一生下来,便具备了道德的属性,这种道德的属性通过不断的习得“天道”而在日常生活中体现出来的。在《中庸》中就有这样的表述:“天命之谓性,率性之谓道,修道之谓教”,人要在日常的生活中体知“道”,在日常生活中个人要做到“言顾行,行顾言”,一旦遇到难题要做到“上不怨天,下不尤人”,在“极高明”的“中”里把握“道”的“中庸”。日常化的“道”也不是随意的指涉,只有人在明心见性后方能真正的体会。从出生到死亡,人的“修道”就是不断的通过自我的修身进行社会关系的处理和把握。在此,伦理实存于各种关系之中,伦理本身就变成了关系的标准。“伦者,伦偶;正指人们彼此之相与。相与之间,关系遂生。家人父子,是其天然基本关系;故伦理首重家庭。父母总是最先有的,再则有兄弟姊妹。既长,则有夫妇,有子女;而宗族戚党亦即由此而生。”[1]72由此可见,家庭伦理在社会中是首要的关系标准,“是关系,皆是伦理,伦理起于家庭而不止于家庭”[3]。由家庭关系而生发出的伦理推向了整个社会,这种外推恰恰伴随的是从家庭向外推的整个社会结构。
“由是乃使居此社会中者,每一个人对于其四面八方的伦理关系,各负有其相当义务,同时,其四面八方与他有伦理关系之人,亦各对他负有义务。全社会之人,不期而辗转互相联锁起来,无形中成为一种组织。……它没有边界,不形成对抗。恰相反,它由近以及远,更引远而入近;泯忘彼此,尚何有于界划?自古相传的是‘天下一家、四海之内皆兄弟’。”[1]73
在此种伦理关系的基础上,人的“明伦”就变成了“明人伦以自治”,“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4],这五伦乃是人之大伦,五伦成了人之为人的一种道德的标准。不过,伦理的形成不仅仅是家庭结构的影响,更多的是社会结构的塑造,由家庭伦理层层外推至社会伦理,其折射出的是整个社会结构与家庭结构的同质性,简言之,家庭结构就是社会结构的缩影。
一、儒家家庭伦理的变化——从双向度到单向度
传统社会在先秦之前的已经有了五伦之分,孟子曾提到“庠序学校:皆以明人伦也,人伦明于上,小民亲于下”,可见在孟子生活的先秦时期,学校的教育最基本的关怀是教人明人伦。如果追溯人伦来源的话,“尧使契为司徒,交以人伦,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也就是说,依照孟子的说法,五伦的划分早在尧时期就已经产生了。
(一)先秦儒家家庭伦理的双向度指向
五伦中的“父子有亲,夫妇有别,长幼有序”这“三伦”恰恰就是家庭方面的要求。在《礼记·礼运篇》中尧所设立的“五伦”被划分成了“十义”,即“父慈、子孝、兄良、弟悌、夫义、妇听、长惠、幼顺、君仁、臣忠”。此时的家庭伦理具备了双向度的角色要求,这种双向度的要求主要体现在父子、兄弟、夫妇身上。“父慈子孝,兄良弟悌,夫义妇听”不仅仅是一种社会规范的要求,更重要的是一种伦理的内化,这种内化主要体现在人的主要日常家庭生活中要始终不一的坚持“伦理本位”。以“父慈子孝”而言,我们也可以这样理解,只有在父慈的基础上,子才有孝的义务,如果“父不慈”的话,子可以“不孝”。基于此基础上而言的家庭伦理,对角色双方都有伸缩的余地,自我的行为选择可以以对方是否遵循家庭伦理的情景而变通,这种变通对双方都是对等的,也即是说如果子“不孝”的话,父也可以“不慈”。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出现了“不慈”和“不孝”,这并不是直接将父子关系隔断了,因为“身体发肤,受之于父母”,这是无可改变的事实。
儒家的家庭伦理中,父子关系意味着一种强制、限制和束缚,然而这种束缚恰恰为父子双方的角色转变提供了必要的手段。也即是说,如果父不慈的话,子可以不孝,但是这只是最低的要求罢了,儿子此时更高的义务在于如何通过自己的修身,来让自己的父亲做到“慈”。显然,先秦时期的家庭伦理在强调双向度的角色责任义务时,也有着一种更加人性化的道德关怀。如果父子、兄弟、夫妇中任何一方没有按照自己应有的角色来从事家庭行为活动,与之相应的一方可以选择角色的转变,但是这并不是儒家家庭伦理的本真要求,其更注重的是道德关怀,这种关怀是按照通过自我修身的方式影响对方重新遵循家庭伦理。当然这是极其困难的事,此时作为践行家庭伦理的个人一定要在修身上下功夫。
值得注意的是,这种双向度的家庭伦理在规训人的时候,并不是将个体的自然属性的情感过分的压抑。在家庭生活中,人的情感化的生活,或者人的情感的流露是一个依乎天命自然流发的过程。
情生于性,《中庸》中第一章明确指出:“天命之谓性,率性之谓道,修道之谓教。道也者,不可须臾离也,可离非道也。是故君子戒慎乎其所不睹,恐惧乎其所不闻。莫见乎隐,莫显乎微,故君子慎其独也。喜怒哀乐之未发,谓之中;发而皆中节,谓之和。中也者,天下之大本也;和也者,天下之达道也。致中和,天地位焉,万物育焉。”
《中庸》中的开篇即承认人具有“喜怒哀乐”等自然属性中的情感。人的情感是自然本性的本真流露,喜怒哀乐是人都具备的自然属性中的情感,“未发”(这里要特别强调的是“未发”不意味着“不发”)代表着人的情感是依循天命而发的。依循天命,人的自然情感要“发而皆中节”才叫作真正的“发”。在家庭生活中,儒家伦理并没有简单的要求压抑人的情感,而是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已。“发而皆中节”并不排斥其他的“发”,但很显然家庭生活中更常出现的是不受控制的情感状态,因此,人通过自我的道德化要将那些不受控制的情感转化成“发而皆中节”的情感。先秦儒家家庭伦理的双向度指向,其直接面向的是家庭的和谐,而达至家庭的和谐要涉及的是自我的修身,在此基础上,修身的过程也就是将情感“发而皆中节”的过程。因为双向度之家庭伦理其带有伸缩性,双方的共同遵循才能规训人的日常生活,修身的过程要在处理各种伦理关系中去影响他人,“发而皆中节”的情感是家庭伦理的内在要求,也是修身的核心指向。
(二)汉代儒家家庭伦理的单向度指向
先秦儒家在汉武帝时期经历了一次新的儒法阴阳融合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董仲舒首倡的是家庭伦理的单向度绝对的服从。在《春秋繁露·基义》中,董仲舒融和阴阳五行的观念提出了“王道三纲”。
君臣、父子、夫妇之义,皆取诸阴阳之道。君为阳,臣为阴,父为阳,子为阴,夫为阳,妻为阴。阴道无所独行,其始也不得专起,其终也不得分功,有所兼之义。……阳之出也,常县于前而任事;阴之出也,常县于后而守空处。……王道之三纲,可求于天。……故曰:君子以人治人,懂能愿,此之谓也。圣人之道,同诸天地,荡诸四海,变易习俗[5]。
董仲舒认为天是宇宙的主宰,以“道”为核心的家庭伦理出自于天,而道德展开则是阴阳,即“一阴一阳之谓道”,家庭伦理中“父子、夫妇”的相应伦理是根据阴阳关系来定的,“‘阴阳之道’,阳是‘任事’方,可单独任事;阴为‘空处’方,不能‘独行’、‘不得专起’,‘不得分功’”[6]。阴要绝对服从于阳,因此家庭伦理中的父子、夫妇的关系皆以阳的一方为绝对的取向,也即是“父为子纲”和“夫为妻纲”。
虽然在家庭伦理方面,董仲舒首倡的是单向度的绝对服从,但作者认为“三纲五常”的背后存在着一定程度上的社会结构的衡量。“父为子纲、夫为妻纲”中,在“子”与“妇”无条件服从“父”和“夫”的同时,其背后是一种等级的差序,这种等级的差序贯穿的是以“亲亲”和“尊尊”为核心的伦理规训。三纲中君臣居于首位,父子次之,夫妇为后,君王、父亲、丈夫是在“尊尊”的层面的,而要实现“尊尊”必须以“亲亲”为基础。在家庭伦理中“亲亲”原则首先要处理的是自己与父亲的关系,在“子”服从于“父”的同时其背后是从己往外推的结构规范。以自己为焦点,依关系的远近推出父子关系、夫妇关系等,每一层关系皆是以“己”为核心的,这就类似费孝通提出的“差序格局”,“差”强调的是伦理要求的不同,“序”强调的是尊卑等级的秩序,“差”与“序”的结合正好耦合家庭伦理背后的社会结构。
二、“家国一体化”的社会结构
从先秦的双向度的家庭伦理到汉代的单向度的家庭伦理,其背后的社会结构都有着“家国一体化”的内涵。从家庭推向整个社会的伦理规范得以畅通无阻的基础是家庭结构和社会结构的同质性。宗法血缘的背后塑造的是整个家族似的国家和天下,“宗法配以丧服祭祀,恰恰是要将亲亲和尊尊统合起来,实现族内之差等秩序和合族祭祀的社会团结”[7]。家庭伦理背后的礼制秩序是在宗法家国同构的基础上而逐渐推出去的,“没有亲亲,政治统治只是一种威权似的统治,没有尊尊,一切秩序都不能稳定下来”[7]。在此基础上,家庭成为个人和国家的中间纽带,将宗法制的家庭和国家高度的协调起来。“天下之本在国,国之本在家”,在宗法家庭和国家关系上,宗法观念在大一统的社会中不断的被强化[8]。
(一)“家天下”的社会格局
无论是之前的“五伦”还是汉代的“三纲”,其背后都是类似一种“家天下”的社会结构。
统治天下的家即特殊皇家,组成天下的家即一般民家。民家有家长,皇家有皇帝。皇帝与一般家长同是一套道德标准的对象人物:皇帝是臣尽“忠”的对象,家长是子孙“孝”的对象…未做官之士谓之“处士”,未嫁人之女谓之“处女”,此二“处”字尤其是一个字。所以皇帝与家长,只有程度之差,而无种类之别。皇帝大家长,家长小皇帝。本质上是一致的[9]135。
因此,家庭伦理的背后是家天下的社会格局,在这种“家天下”的社会格局中,“家”和“国”成为一体化的社会结构。“国”是“家”的扩大化,“家”是“国”的小缩影。以“亲亲”和“尊尊”为原则的家庭伦理同时承担的是维护国家社会秩序的功能。“家庭成为维系、传递政治权力的宗法系统,担当着培养家人的权威观念和服从习惯的政治功能。君以父的身份出现,民以子的身份出现,整个国家形成一个大家庭,以家庭伦理维系秩序。”[10]“家”成为天下的核心,社会中其他领域的规范都是以家来往外推的,在教育领域称老师为“师父”,于是有了“徒子徒孙”之说;在政治领域称为“父母官”,于是有了“子民”之说;在乡邻朋友间,则称呼“伯叔兄弟”。整个社会各种关系都是从家庭为标准往外的动态的“推”的过程[1]73。正是基于此结构上,“天下一家”和“四海之内皆兄弟”的说法得以真正的成立[3]。
但是这种“家天下”的结构其本身带有着某种传统的倾向,在朝为官为的是“光宗耀祖”,个人的社会化目标是“成家立业”,“家天下”造就的政治是一种“消极方面无能,积极方面贪污”,官员的行政效率是很低的,家长身兼着政治的身份,完全可以利用家庭伦理为自己塑造的权威来鱼肉乡里,贪污腐败,官员作风是家长作风的翻版[9]144-148。
(二)“家国一体”的整合纽带——家庭伦理和士绅阶层
家国宗法一体化的社会结构下,其政治整合的纽带是儒家意识形态认同。儒家意识形态的真正的实践者是知识分子阶层。知识分子的士族化和官僚化使得国家意志真正的在民间得以有效的实行[11]。在《论语》中孔子提到的“仁”是最高的道德标准,是联系宗法组织和国家组织的桥梁。在宗法血缘关系中,作为家庭伦理的“孝”是政治耦合的纽带,是社会组织原则的核心。“仁”为“孝”之本,作为“礼”的核心的“仁”,其在塑造同质化的君子群体的同时也规训着家庭中的每一位成员,因为这是天道的使然。宗法关系,不仅是维系血缘集团的组织力量,家庭伦理被推广为社会组织的原则。皇帝被称为“父”,官僚阶层也被赋予了“父母官”的角色[12]53。
在大一统的传统社会格局中,皇权通过家庭的中间纽带得以直接影响着每个个体。皇权面对的是每个具体的个人。这一中间环节的政治担纲者是儒生知识分子阶层,儒生阶层一方面利用儒家的意识形态维护国家统一;另一方面用家庭伦理来管理整个家庭或家族[12]52。在此基础上儒生知识分子阶层要经历官僚化这一过程方能够在国家治理中真正的起到应有的作用。而科举制的推行,正好满足了儒生官僚化的需求,基于此意义上的儒生成为国家——个人之间的管理纽带。即所谓的“皇权不下县,县下有宗族”,宗族中的长者在教化民众的同时,也使得皇权的力量在广大的乡村社会得以有效的延伸[9]151-156。绅权所主宰的乡土社会的家庭伦理,是在以爱为主的“仁”和以敬为主的“义”的基础上对人进行规训。在社会结构中,“仁”与“义”表现为亲亲与尊尊之道。“中国传统社会的繁文缛节并非只是象征性的压抑个性和激情的社会控制手段,它也是一种人在社会中达到‘情深而文明’'的文质彬彬的生活之道。”[3]
三、家庭伦理的现代重建
儒家传统如何重建现代身份,如何在保持优秀传统文化资源的前提下有效回应现代社会的各种问题,既是儒家传统文化重现生机的基本要求,也是中国文化走向世界的迫切要求[13]。儒家传统为了重建现代身份,我们自然需要在某种程度上借鉴西方的研究理论,尤其是西方的研究方法,但是,一个基本前提在于,发掘、清理和继承我们的文化传统永远是第一位的[14]。由此,从社会结构理论的角度思考儒家家庭伦理与“家国一体化”结构既是本文的一个研究特色,也是一个内在研究限度,仍然需要时刻的内在警醒。
儒家家庭伦理变迁的背后是家国一体化的社会结构,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其现代身份的重建面临的阻力在于社会变迁。费孝通曾经在《皇权与绅权》中提到了“双规政治”,费老认为在古代中国的政治实践中除了一条法律上明文规定的自上而下的传达皇帝命令的途径之外,在实际运作中还存在着一条主要依靠士绅的从政的或不从政的亲属朋友发挥作用的,隐藏的但又实实在在发生效力的自下而上的影响机制[9]98-99。这是家国一体化结构的一个缩影。但是这种“双轨政治”随着科举制的废除、社会心态的转变而随之瓦解了。儒家家庭伦理由于社会结构的转变其功能也相对的弱化了。因此,在社会转型的新时期,如果要重塑儒家家庭伦理的话,一定要触及的是家庭伦理的现代转化,从这个层面来说,我们需要做的是在社会结构中去寻找家庭人的位置,把握家庭中人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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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郭莉娜]
2016-06-23
张津梁(1992-),男,河南正阳人,硕士研究生。
C91
A
1008-8520(2016)05-004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