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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安全语境下食品安全犯罪的特点及打防对策

2016-03-15虎,唐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6年3期
关键词:办案危害犯罪

盛 虎,唐 洪

(湖北警官学院,湖北 武汉430034)

公共安全语境下食品安全犯罪的特点及打防对策

盛虎,唐洪

(湖北警官学院,湖北 武汉430034)

食品安全关系着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是关系国计民生、社会稳定的大问题。国家对此非常重视,多次出台打击食品安全犯罪的工作措施与规定,各地公安机关对此项工作也非常重视,侦办了一批食品安全犯罪的案件。在打击食品安全犯罪的过程中,由于法律规定、办案程序、检测鉴定等诸多不完备因素,对公安机关的执法办案造成了影响,因此当前急需对食品安全犯罪的特点及打防措施等进行研究,以提高公安机关防范、打击食品安全犯罪的能力。

食品安全;犯罪形势;犯罪特点;检测鉴定;打防对策

食品安全犯罪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是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与可持续发展的重大民生问题。2012年9月15日,习近平在全国科普日活动中强调:坚决遏制各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提高群众消费安全感和满意度。从在全国影响较大的“三聚氰胺”事件,到随处可见的“注水肉”,可以看出当前食品安全犯罪已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加大打击食品安全犯罪力度,是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治安秩序的迫切需要。

一、当前的食品安全犯罪状况

(一)食品安全犯罪形势严峻

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根据其存在形态,可将其分为显性食品安全违法犯罪和隐性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显性食品安全违法犯罪主要是指引发食品安全犯罪的原因、结果等均以外在的形态表现出来并能为社会公众直接认知和判断。如在食品中添加违规物质:在生猪饲养过程中使用“瘦肉精”,在大米加工过程中使用石蜡,矿物油等。隐性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是相对于显性犯罪而言的,主要是指引发食品安全犯罪的原因、结果等均不以外在的形态表现出来,社会公众无法直接认知和判断,需要借助特定的科学技术手段才能认知的行为。如细菌性食物中毒事件等。

我国的研究和管理基本上都是针对显性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较少涉及隐性食品安全违法问题。受社会环境、生活习惯等因素影响,显性食品安全犯罪被发现时人们的反应较强烈。目前,我国侦办的影响较大的食品安全犯罪案事件基本上都是显性食品安全犯罪。管理部门一般会积极应对这类问题。如社会高度关注的“三聚氰胺”事件、“毒胶囊”事件等。管理机关对隐性食品安全犯罪行为的关注则明显不足,该类案件案发多是由其他原因引发,在侦办过程中常常表现出管理部门的被动性。

从食物的生产到最后上餐桌的各环节都有食品安全犯罪的空间。目前食品安全犯罪的表现形式主要有:生产假冒伪劣食品、销售过期食品、在食品生产过程中使用禁用的有毒有害物质、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卫生不达标等等。同时由于生活习惯等原因,人们对部分危害性食品也不是非常抵制,导致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有一定的生存空间。如在英国,因人们更喜欢新鲜的、未经过任何处理的牛奶,导致安全牛奶不能推广。[1]在我国类似现象也大量存在,如地沟油被使用,注水肉也能为人接受等。[2]2011年,公安部部署开展的“打四黑除四害”①“打四黑除四害”专项行动是2011年,全国公安机关按照公安部的统一部署,深入开展了“大走访”开门评警活动中,通过听民声、访民意,了解到群众对身边长期存在的严重侵害群众利益、危及社会安全的“四黑四害”问题反映强烈。“四黑”是指黑作坊、黑工厂、黑市场、黑窝点,“四害”是指害百姓、害家庭、害社会、害国家。新"四黑"形成新"四害"。在8月22日,全国公安机关统一开展“打四黑除四害”的专项行动。专项行动,45天全国各地公安机关共查破各类案件3.6万余起,查处“四黑”场所7165个,抓获涉案人员1.7万余人。[3]

(二)食品安全犯罪危害深远

1998年,“山西朔州假酒案”致使山西白酒业从此一蹶不振。2008年的“三聚氰胺”事件,不仅使三鹿乳业倒闭,更导致国人对国产奶粉丧失信心,国外奶粉大量涌入,进口量从2008年的14万吨上升到2014年的105.4万吨。[4]有的食品安全犯罪危害后果明显,如“三聚氰胺”事件,不安全奶粉直接导致婴儿肾结石甚至死亡。有的危害后果则不明显,如“毒胶囊”事件,其对身体的危害在短时间内无明显后果。部分危害食品的生产者本身文化水平较低,对危害食品的认识不够,道德素质低下,法律意识淡薄,甚至没有“底线”。他们在生产中违法使用禁用化学品或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甚至以此为业,逃避监管。这些危害食品进入到生活领域必然对群众的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影响,有的可能是急性危害,如中毒、致残甚至死亡,有的可能造成隐性影响,如儿童发育早熟、女性生理改变、老年人骨质疏松等。这些隐性危害往往不被公众所认知,不容易被发现。政府相关监管机构的监管不及时、不到位,也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食品安全犯罪的蔓延和发展。

(三)群众对危害食品反对呼声高

随着科学文化知识的普及,社会公众越来越认识到并重视自身的健康与安全,对食品的质量要求不断提高。由此,大家对食品的安全感越来越低,对食品安全犯罪深恶痛绝。然而,由于自身能力问题,社会公众往往对食品安全问题无法抵制,因此表现为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要求越来越高。表现最明显的就是对食品添加剂的抵制。2006年的一次社会专项调查结果显示,87%的被调查公众希望在面粉中禁绝添加过氧化苯甲酰、过氧化钙等漂白剂。[5]

(四)管理部门缺位,监督乏力

食品生产行业遍布社会的每个角落,可以说是数量最大、从业人员最多的行业。而食品安全的监管涉及多个部门,各部门由于工作人员数量、素质、技术设备等原因导致对食品安全的监管无法实现全覆盖。监管人员的玩忽职守、监管不力也是食品安全犯罪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之一。[6]市场准入把关不严,缺乏市场监督,特别是对食物源的监督基本上是空白,导致大量不安全食品进入生活领域。这种情况在农村尤其明显,几乎成为监管的真空地带。相当一部分农贸市场的新鲜蔬菜等食品几乎都未经过卫生检疫,其安全性可想而知。

二、当前食品犯罪的特点

(一)犯罪行为半公开化

以“注水肉”为例,菜市场“注水肉”普遍存在,社会公众对“注水肉”也已经能“忍受”。由此可见,对一些没有明显急性危害的食品,群众已经学会接受,对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也习以为常。受众不是很抵触、违法成本不高、监管部门的监管力度不够,导致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行为半公开化。笔者在调研时了解到:在中国食品中常见的油条的配方为“十斤面、三两碱、四两矾、一两盐”。“矾”即硫酸铝钾,此配方炸出的成品油条中每公斤约含铝6克,远超国家的食品添加剂标准≦100mg/kg的安全标准。部分群众虽然对食用含铝食品的危害有一定的了解,但是对食用油条似乎并不抵制,因此在全国各地几乎都能见到大大迢过食品安全标准的油条。

(二)犯罪行为点多、面广,链条式明显

食品安全犯罪具有其他犯罪所没有的独有的“点多、面广、链条式”特点,故而其犯罪行为难以被及时发现。“点多”是指食品的品种繁多,涉及粮、油、肉、果、蔬、奶制品、豆制品、水产品、酒水、饮料、饮用水、食盐、调味品等几十个大类,而每个大类又分为几十甚至几百个小类,每个小类又可能有数个品牌。并且,食品安全犯罪涉及食品生产的各个环节,从生产、加工、运输、储存到销售等环节都有成为犯罪行为切入点的可能。“面广”是指犯罪的地域广泛。以农村、城乡接合部、农贸市场等监管薄弱区域为重灾区,分散式种植、养殖、地下小作坊生产等,隐蔽性强,不易被发现和打击。“链条式”是指生产、运输、销售、使用等环节,形成了一条龙式的违法犯罪链。在具体办案过程中,往往是案件越打越大,线索越挖越多。

(三)食品安全的危害源品种多

从危害源角度讲,可以被利用从事食品犯罪的化工品非常之多,为人们所熟知的有“三聚氰胺”、“苏丹红”等。很多的化工物质甚至都没有进入监管部门的监管范围,其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尚不可知,只有形成了急性危害并产生严重后果,相关的职能部门才会意识到其可能的危害性。如“三聚氰胺”就是其中的典型代表。在事发之前,相关监管部门并没有将其作为乳制品安全的监测项目,只是在发生大范围的、严重的危害后果后,才意识到三聚氰胺的危害性,对其监管才被提到日程上来。部分没有急性危害的化工品或添加剂,直至目前还没有被列入监管范畴。

(四)食品安全犯罪成本低

利益是食品安全犯罪产生的根源,危害性食品制造工艺简单,技术含量低,投入少,回报高。由于管理部门监管力度不够,违法犯罪行为不易被发现,且有很多的违法行为已经被社会公众所“接受”,被群众举报的可能性较低,“民不举,官不究”。大量的违法犯罪行为逃避了法律的制裁,即使被监管部门查获,也多以罚款处罚为主,处罚力度不够大、罚款数额不够高,与违法犯罪行为产生的经济效益不对称。食品安全犯罪成本低,助长了从业者违法犯罪的嚣张气焰。

三、公安机关打击食品犯罪的困境

(一)食品安全的法制保障体系不完备

《食品安全法》修订后于2015年10月1日实施,但与其配套的相关规定(标准)还没有跟进修订,很多的食品安全标准水平偏低。如明矾(硫酸铝钾)、亚硝酸盐两种物质具有危害性虽然已经成为社会的共识,却依然允许将其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有的标准还属于推荐性标准(如酒类产品),无法律强制力,与公安机关办案证据需要不匹配。《刑法》及两高的“司法解释”中关于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规定过于笼统,实践操作性不强。在具体办案过程中,相关的权力机关又会出台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办案指导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易造成法律适用的混乱。[7]公、检、法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在办案过程中证据规格不统一,对检测鉴定结论过于依赖。在办案实践中,由于不同单位检测鉴定的项目不同,同一对象在检测鉴定过程中,会得出不同的结论,往往给办案造成困扰。如湖北省荆州市公安局侦办的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冷冻肉制品案件(即“2013·7· 12”案)中,涉案的冷冻肉制品共3.4万件,价值1100余万元。为对涉案货物金额进行认定,由不同的检测鉴定单位进行认定。在检测鉴定过程中,质量监督部门对涉案肉制品的外包装标签标识进行检验,认为95%为不合格产品(即涉案货物价值达1050余万元);疾控单位对肉制品中的重金属、致病菌等进行检测,认定不合格产品价值只有40余万元;而依据国家质检总局官方网站公布的《禁止从动物疫病流行国家/地区输入的动物及其产品一览表》,则有价值300余万元的涉案肉制品来自国家明令禁止的国家和地区。此案中,不同的检测鉴定结论造成了办案分歧。在定性上,是以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立案还是以非法经营立案,依据不同,对涉案人员的处罚会有巨大的差异。两高在《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明确规定:“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无法认定的,司法机关可以根据鉴定报告并结合专家意见进行认定。由此可见,国家并没有对“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进行界定,只是在产生后果后,再由相关部门进行补充认定,而对专家的资质又未明确规定,易造成结论的多样性,鉴定结论的权威性就不高。

(二)检测鉴定难度大

在危害食品安全案件的侦查过程中,罪与非罪的认定对检测鉴定结论的依赖性很强。但在司法实践中,鉴定机制与公安机关刑事案件办案程序规定有诸多的不匹配,给公安机关办案带来不便。主要有以下问题。

1.办案要求与鉴定周期不匹配。普通的明确物质检测鉴定所需时间按司法鉴定程序规定一般都在20天左右,而不明物质的检测难度较大,不可能在20天内完成检测鉴定,可能会长达几个月。实际工作中,大部分的食品安全犯罪案件都是其他行政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发现,认为需要刑事立案后移交公安机关。在移交时,一般都没有及时取得合法有效的检测鉴定报告,待公安机关按程序取样送检并得出鉴定结论时,常常会超过了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期限,只能取保候审或变更案件性质以行政处罚结案。类似这样的情况,在一定程度上放纵了犯罪行为。

2.部分检测鉴定项目对检材要求高。对于不同的检测鉴定项目所要求的检测鉴定检材都有各自的要求。如病死动物肉案件的检测鉴定中,动物检疫部门只有通过被检测动物的内脏和淋巴才能进行有效检测,但在执法办案过程中,多数都只查扣到肉制品,没有内脏、淋巴,不符合动物检疫部门的检材要求无法检测。这种情况,明知是“有毒、有害”食品,符合两高“司法解释”中的“死因不明的动物肉制品”,但却因没有有效的检测鉴定结论支撑,无法立案侦查。

3.部分项目无法进行检测鉴定。有的是因为没有检测标准,如“地沟油”,主要是餐厨垃圾、动物内脏提炼或经过多次反复油炸、烹炒后的劣变油等。其成分十分复杂,不同来源的油品成分差异也较大,且国家没有统一的认定标准,因此无法通过对其进行成分检测鉴定来认定。有的是因为目前存在的技术问题无法检测。如生产味精过程中使用的除铁剂——硫化钠,在检测鉴定过程中,通常能检测是否含有钠元素和硫元素,但是不是以硫化钠的形式存在则无法认定。还有其他原因,如面粉中的铝因小麦在生长过程中因各种因素影响导致本身就含有,无法通过检测鉴定来认定面粉中的铝元素是小麦生长时吸收的还是生产面粉过程中后期加入的,属无法检测认定范畴,陈年冷冻肉的安全性问题也无法检测认定,等等。

4.检测鉴定结论的法律效力认定难。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的危害源,有的有明确的检测鉴定标准,相关检测鉴定单位可以按标准进行检测鉴定,对大部分没有标准的检测鉴定项目则无法进行司法检测鉴定。各地公安机关从各自的办案条件出发,利用各种渠道对涉案物品进行检测鉴定,但其证据力还有待商榷。如湖北某地公安机关在办理一起假酒案的过程中,没有权威机构可以对酒质进行检测鉴定,办案人员想方设法与被假冒的白酒生产厂家进行沟通,由他们对涉案物品进行检测鉴定。在检测鉴定过程中,厂家的技术人员从包装及酒质等方面进行检测鉴定,对包装方面的检测鉴定结论证据力较强,但在酒质方面的检测鉴定结论的证据力则无标准支持。对“老瓶装新酒”的假冒伪劣产品检测鉴定较难,其鉴定结论的法律效力值得商榷。且厂家技术人员本身的鉴定资质是否满足司法检测鉴定要求也值得怀疑。

5.对违法犯罪嫌疑人追刑认定难。在办案过程中,检察机关严格按照法律规范进行审查,如要求在检测鉴定结论中必须明确“有毒、有害,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才能对犯罪嫌疑人做追刑认定。可是离开了剂量去谈物质有毒有害是不科学的,可能造成有的检测鉴定结论无法通过审查。如某公安局要求鉴定在食品中违法添加危害物质的项目(在当地一家食品铺卖的包子中含有明矾),要求必须在鉴定结论中注明食用铝制品会对身体有害,因为检察机关在审查案件时要求必须在鉴定报告中注明食用铝制品会对身体有害才能通过审查。由于在鉴定标准中,无法对“有毒有害”进行量化,导致该鉴定结论无法通过检察机关的审查。如果在鉴定报告书中注明“有毒有害”,此报告又违反鉴定规范。

(三)案件办理对专业知识要求高

涉及食品犯罪的危害源十分庞杂,仅以食品添加剂为例,目前全世界在食品中应用的添加剂品种已多达25000余种,直接使用的有近4000种,常用的有近1000种,[8]涉及多个不同行业,专业知识性强。对从事食品添加剂行业的工作人员而言,全面熟悉并掌握各种添加剂的知识是不可能做到的。在食品中应用的添加剂种类繁多、从业人员对添加剂不熟悉都有可能造成危害源。办案民警只有了解危害源,才有可能做到全面防范与打击,其难度可想而知。而在当前各地侦办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的力量中,大部分警力都是抽调其他相关警种成立,有的由刑警组成,有的由经侦民警组成,有的由治安大队负责刑事案件的民警组成。这些民警没有经过专业培训学习,在涉及食品安全犯罪的危害源、作案方式、鉴定程序、鉴定结论的认定等方面都缺乏理论及实践支撑,影响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打击质效。

(四)犯罪证据收集难

在办案实践中,多数的案源是由行政执法部门发现,认为满足刑事立案条件后,移交给公安机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侦办部门。行政执法部门在检查前期对涉案的证据已经进行前期处理,由于多数的执法检查人员证据意识与能力不强,提取证据的程序不合法等原因,易造成其移交的涉案证据大多证据力灭失。由于很多证据具有唯一性,灭失后,案件无法立案,造成案件流失。[9]同时,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越来越强,对食品安全犯罪追究刑事责任时要求行为人明知是伪劣食品或有毒、有害食品的情况下才能追责,犯罪嫌疑人易装糊涂或矢口否认其“明知”。有的犯罪嫌疑人在违法犯罪时,已经将很多书证销毁或使用代码交易,或达成攻守同盟。以上问题给公安机关办案增加了难度。大宗食品违法犯罪案件中,由于涉案物品较多,犯罪嫌疑人往往会把物品藏匿在多个仓库,或以其他品名存放在不同仓库内,不易查找和查扣。

(五)打击难以触及根本

食品安全犯罪链条明显,从食品生产开始,到最后被食用产生危害后果,涉及的人或单位多,范围大。从各地公安机关办理的食品安全犯罪案件来看,大部分都是就案办案,对犯罪源的处理基本上都没有涉及。如对剧毒农药的使用问题,只有发生了危害人身安全的案件后,相关部门才进行查处,也只是对案件行为人进行处理,对危害源—剧毒农药的销售人、生产者都没有触及。有的案件涉及多地,办案人员在异地取证等过程中,也多有被涉案地的相关人员或单位推诿甚至阻挠,造成案件侦办被迫中止。虽然有部分案件在公安部的督办下得到了相关部门(单位)的支持和配合,但这种情况在公安实践中仅占极少的一部分。有的是因办案人员有畏难情绪,追根溯源会造成案件扩大,导致案件越办越大,越办越难,最后可能会无法收尾结案,且产生的次影响可能对自身的安全等方面构成威胁,于是匆匆结案,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四、食品安全犯罪的打防对策

(一)加强宣传,提高群众的防范能力

食品安全犯罪的最终受害者是群众,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公众的法律和健康意识越来越强,从群众的切身利益出发,从根本上关注群众的健康,是得到群众支持的重要保证。首先,关注群众的健康意识。利用各种渠道突出对群众健康的宣传教育,使其理解健康的重要性及危害源,了解、掌握危害食品的鉴别措施及举报方法,提高社会群众对食品危害源的自觉抵制,形成人人喊打的局面;其次,加强法制教育。将涉及食品安全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卫生标准等,以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进行宣传教育,既是公益宣传又是法制教育,让群众学会利用法制手段保护自身安全;再次,以群众最关心的事件—下一代的健康成长为切入点。以儿童的食品安全为切入点,将可能危及儿童身体健康的食品不安全因素以浅显易懂的方式进行全覆盖式宣传教育,提高群众的防范能力;最后,对群众举报食品安全犯罪制定奖励制度。以涉案价值为参考依据,按比例对举报群众进行物质奖励,并为其保密,让有害食品失去生存空间。

(二)加强法制建设,有法可依

要尽快完善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的法律法规,从打击犯罪、维护食品安全的角度明确相关规定,从重、从快进行打击处理,更多地从犯罪行为的危害性明确法律规定,对于犯罪的故意可作为量刑标准,而不是作为立案标准。对于“有毒、有害,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界定标准应当尽快明确,生物性、物理性食品安全按国家标准执行。关于化学性不安全食品,笔者认为,对于已知的具有危害性的物质,各地检测鉴定一般都以半致死量(LD50)为标准,此标准过高,建议以中毒量(或极量)为标准;对于食品添加剂,应当以国家允许的剂量(GB2760-2014)为立案标准;未知物质不得添加到食品当中。对于国外的已知的食品添加剂我国没有认可使用且在食品生产中确需使用的,应当申报并由国家食品卫生监管部门检测认定并公布后可以按剂量添加;对于饮品等类的食品,由于各生产厂家的产品的品质上有差异,要求各生产厂家建立产品质量标准并通报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备案,以此作为食品安全标准。在犯罪侦查过程中,案情复杂、涉及人员多、地域广或者调查取证难(包括鉴定时限长)的案件,应当允许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延长至30日。对案件主体的认定应当从食品的生产者、持有者扩大至包装者、运输者、销售者等所有与食品安全犯罪有关的各环节人员。[10]

(三)尽快规范检测鉴定规范,建立快速通道

检测鉴定是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侦办的重要环节,鉴于我国当前鉴定制度不完善、职责不清、鉴定依据不统一、结论不规范等问题,相关管理部门应尽快出台明确的鉴定规范,明确各职能部门的检测鉴定职责,并与刑事侦查的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相匹配。对不明物质的检测鉴定应建立快速通道,提高为侦查破案服务的能力。对部分需要专家鉴定的物质,各地监管部门应根据检测鉴定的需要,结合物质及行业的不同,成立专家库。对某些没有统一的国家标准的产品,如酒类产品,应由生产厂的专业技术人员进入数据库。该类技术人员要进行必要的培训,使其成为检测鉴定专家。

(四)强化专业队伍建设,提高工作能力

公安部要求各地成立专门机构负责打击食品安全犯罪案件。考虑到此类案件的特殊性,这支专业队伍必须强化四个能力。

1.强化信息情报能力。情报信息是开展打击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应结合社会面治安要素管控,发挥公安机关阵地、网络优势,将信息情报的收集延伸到食品领域,主动发现线索。在信息研判中,要明确食品安全的信息研判要求,对涉食品安全的违法犯罪动态、规律特点、发展趋势、群众呼声等进行分析研判,对犯罪形势、趋势进行风险评估,有针对性地指导警务实战。

2.强化与行政执法单位的协作能力。食品安全的监管涉及卫生、工商、质量监督、食药监等部门,易出现推诿扯皮现象。公安机关应加强与相关管理部门的衔接与协作,建立联席会议机制,规范信息传送渠道与时限,定期通报食品安全信息与案件查处信息,会商侦控难题,共同推动案件审查程序。加强联合执法,必要时可以成立联合执法队伍,对于特殊时段或食品安全犯罪严重的区域,公安机关可以派民警进驻监管单位协作办案,增强防范打击效能。

3.强化与检、法部门的对接能力。检、法部门对法规及案件的要件等方面理解较深,公安机关在办案过程中遇到疑难问题时,应及时商请检、法部门提前介入会商,对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共同研究分析,解决法制及程序上的问题,提升公安机关的打防效率。

4.强化食品安全专业知识的学习能力。影响食品安全的危害源十分广泛,在过去的工作中,公安机关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不足,在办案过程中办案人员专业知识缺乏,影响案件的查破质量。加强专业知识的学习培训是当前有效应对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的重要保证。除了传统的专题培训、案例教学、经验推广等方法外,还可以通过旁听法庭审理等方式来提高民警的专业能力。

(五)规范协作,共同打击食品犯罪

由于食品安全犯罪的打防涉及多个部门,执法办案单位监督职能差,职责不明确,在办案过程中,易形成优势案件抢着办、疑难案件推着办、招呼案件降格办的现象。因此,出台打防协作规范是当务之急,应明确各执法单位的职责与权力,加强监督检查,尽快制定信息共享、案件移交、证据提取、检测鉴定、检法监督等办案程序规定,协同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

(六)建立食品添加剂数据库,进行流向监控

应对食品添加剂及可能做为食品添加剂被滥用的物质建立数据库,进行流向监控。数据信息应当包括产品品名、产品数量、生产时间、交易对象、交易数量、经办人、用途等内容。此类物质的生产单位及销售单位必须将产品的产销情况按要求及时输入数据库,使用单位则必须将物质的发放与领用信息及时输入。监管部门可以通过对产、供、销、用的信息进行比对,及时发现异常情况,进行调查处理,从根源上防范此类物质被滥用。

[1]P.J.Atkins,"Mike consumption and tuberculosis im Britain, 1850-1950",InAlexander Fenton,Order and Disorder:The Health Implications of Eating and Drinking in the Nineteenth and Twentieth Centuries,Tuckweaa press,2000.

[2]地沟油如何变身火锅底料[EB/OL].http://finance.sina.com.cn, 2013-06-22.

[3]百度百科:打四黑除四害[EB/OL].http://baike.baidu.com/link?ur l,2011-07-01.

[4]2014年农产品进出口贸易统计[N].农民日报,2015-02-10(06).

[5]李蒙.食品安全:良心与利益的博弈[J].法制与经济,2011(5).

[6]刘宇萍,顾文达.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问题及对策[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15(4).

[7]各国食品添加剂标准对比[OE/OL].http://www.docin.com/p-457 415476.html,2012-03-06.

[8]陈涛,潘宇.食品安全犯罪现状与治理[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15(4).

[9]谢宁,温雯.食品安全犯罪危害行为的认定[J].江苏警察学院学报,2011(4).

[10]潘强.关于完善食品安全犯罪立法的几点意见[J].商品与质量, 2011(7).

【责任编校:谭明华】

Characteristics,Prevention and Countermeasures of Food Safety Crime in Context of Public Safety

Sheng Hu,Tang Hong

(Hubei University of Police,Wuhan 430034,China)

The food safety has relation to the people's vital interests,the national welfare and the people's livelihood,the social stability.The state attaches great importance to this problem,measures and regulations of fighting food safety crimes had yet been issued many times.The public security organs across the country also attach great importance to this problem and had cleaned up a number of cases.Some incomplete factors such as legal provisions,procedures,detection and identification affected the public security organ's law enforcement during the process of fighting food safety crimes.Therefore, weshould carry on researches on characteristics,perventionand countermeasures of food safety crime to improve thepublic security organ's ability of preventing and fighting food safety crimes.

Food Safety;Criminal Situation;Crime Characteristic;Detection and Identification;Prevention and Countermeasure

D914

A

1673―2391(2016)03―0022―06

2016-04-02

盛虎(1973—),男,吉林集安人,湖北警官学院治安管理系副教授,研究方向为治安学和公共安全;唐洪(1960—),男,江苏太仓人,湖北警官学院治安管理系教授,研究方向为交通安全与管理。

湖北省教育科学“十二五”规划课题“食药(安全)警察专业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创新”(2014B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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