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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公安院校实践教学保障体系的思考

2016-10-15宋福荣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6年3期
关键词:公安院校公安实训

宋福荣

(湖北警官学院 治安系,湖北 武汉430034)

构建公安院校实践教学保障体系的思考

宋福荣

(湖北警官学院 治安系,湖北 武汉430034)

实践教学是公安院校专业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强化公安院校实践教学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当前,公安院校应充分认识实践教学的重要性,全面分析、研究实践教学保障体系存在的诸多问题,明确构建公安院校实践教学体系的基本思路,并通过建立“双向交流”的长效机制、加强实践教学设施和设备的保障措施、加强实践教学课程体系建设、建立严密的实践教学管理制度、建立科学的实践教学考核体系、建立实践教学信息反馈机制等途径构建合理的公安院校实践性教学保障体系。

公安教育;实践性教学;保障体系;质量监控;量化考核;信息反馈机制

当前公安教育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2010年,党中央、国务院召开了本世纪以来的第一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会议颁布了《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对“优化知识结构,丰富社会实践,强化能力培养,着力提高学生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创新能力”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同年,公安部召开了全国公安教育训练工作会议。会议提出,公安教育的重心要从理论知识传授为主,向以职业精神培养、专业能力教育和警务技能训练为主转变。2012年,教育部颁布的《关于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强化实践育人环节,制定完善高校实践育人工作办法,结合专业特点和人才培养要求,分类制订实践教学标准,增加实践教学比重,确保各类专业实践教学必要的学分(学时)。2015年,中央审议通过了全面深化公安改革框架意见及相关方案,公安部政治部亦积极组织起草公安高等教育建设发展规划纲要。2016年1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国家公务员局等六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招录工作的意见》、《关于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人才招录培养制度改革的意见》。[1]由此表明,当前教育部、公安部要求公安院校在全面加强理论教学的前提下,进一步强化实践教学、实践育人工程。

各公安院校顺应国家高教改革的发展趋势,不断提高教学质量,积极培养实战应用型公安人才,逐渐构建了“课堂案例教学、校内实验实训、校外假期见习和专业毕业实习”实践教学体系。实践教学是公安教育体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是培养符合实战需求的公安专门人才的重要途径。目前,在实践教学的组织实施过程中还存在很多问题。如何构建实践教学的保障体系,使公安院校真正成为为公安实战部门培养实践性和创新性人才的基地,已成为当代公安教育迫切需要研究的课题。

一、构建公安院校实践教学保障体系的重要性

实践教学是公安专业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安院校不可忽视的教学环节。加强实践教学,一方面,可以使学生巩固和深化所学理论知识,培养和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使其关注社会治安现状,增强职业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另一方面,可以促进公安院校构建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更为完善的教学体系,培养更加符合社会需要的新型警务人才。进一步加强公安院校实践教学保障体系构建的重要性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提高高等教育质量,推进公安教育改革的现实表现

本世纪以来,教育部多次强调高校要大力提升人才培养水平,要加强实践育人的工作。2012年3月,教育部颁布的《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第8条明确指出,“结合专业特点和人才培养要求,分类制订实践教学标准;增加实践教学比重,确保各类专业实践教学必要的学分(学时)”。同时,对实验室人员的配备、实验教材的编写、实践教学共享平台的建设、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建设、大学生校外实习基地的建设等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近年来,公安部非常重视在公安教育训练中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在《关于加强和改进公安教育训练工作的意见》中明确要求:“充分发挥公安院校在教育训练工作中的主阵地作用,以能力培养为核心,以服务实战为宗旨,以实际需求为导向,突出公安专业特色,调整公安院校的职能定位和办学重心,根据履行岗位职责要求有针对性地开展人才培养工作。”这些都充分体现了国家对实践教育,特别是公安教育中实践教学的重视。

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的建设与完善,提高国家治理能力,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以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都提出要按照政治过硬、业务过硬、责任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的要求,努力打造一支信念坚定、执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政法公安队伍。全面深化公安改革将推动公安体制、公安机构、公安教育等各体系的改革,而实践教学环节作为公安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必将面临新一轮的挑战与变革。

(二)是提高技能,实现公安专业培养目标的有效举措

公安院校要紧紧围绕培养核心能力和基本技能的目标,本着“强化特色建设、优化课程体系、加强实践教学、创新培养模式”的原则,构建融传授知识、培养能力、提高素质于一体的特点鲜明的人才培养方案。在制定培养目标时,紧紧围绕“政治素质、法律素质、业务素质、人文素质、身体素质、心理素质,掌握警务实战技能,具有严明的纪律作风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等来确定职业素质和职业技能。如湖北警官学院治安学专业的培养目标是“本专业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严格的组织纪律观念、良好的职业道德,创新意识强,系统掌握治安学专业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能在公安、海关、边防、国家安全等部门从事治安管理方面工作的高级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要求注重对学生业务能力和实际操作能力的培养,而加强实践教学环节正是促进学生业务能力和实际操作能力提高的有效措施。[2]

(三)是培养符合时代发展、新型复合型专门人才的重要途径

当今,经济全球化、产业信息化的格局在给我国经济发展带来了新的机遇的同时,伴随而生的负面影响也日趋增多。社会治安形势日益错综复杂,各种违法犯罪呈上升趋势,各类诈骗犯罪、暴力恐怖犯罪、虚拟网络犯罪和跨国集团犯罪等新型犯罪层出不穷。公安机关面临的维护国家政权和政治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的形势任务日益严峻复杂。新的治安形势对公安教育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迫切需要公安院校培养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高素质专门人才。公安院校只有既重视理论教学,又强化实践教育环节,才能培养出政治素质高,既懂专业理论知识,又具有实践操作能力的高素质的复合型公安专门人才。2016年年初六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招录工作的意见》对公安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深化公安教育改革,促进高素质公安专门人才的培养意义重大。

二、公安院校实践教学保障体系的现状分析

(一)公安院校的专业教师实践教学意识不强,实践教学能力有待提高

实践教学和理论教学是公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处于同等重要的位置。在教学过程中,很多老师在制定教学计划时,虽根据培养方案安排了实践教学环节,却没有贯彻执行,实践教学形同虚设。主要原因有三个方面:一是部分教师对实践教学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对应用型人才培养的规格标准和知识能力结构的理解不深刻、不准确,对专业培养目标和学生基本情况缺乏研究,受传统教育观念束缚而过分强调课程的理论构架,导致部分课程教学内容不能充分体现应用型人才培养理念;二是公安院校的专业教师教学任务相对较重,疲于应对教学,对已发生变化的公安业务及实战问题不太了解,对公安实战工作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关注不多,没有将实战一线的内容及时充实、更新到课程教学中,导致教学内容滞后于公安实践;三是公安院校的老师多数拥有较深的理论功底,但却没有经过系统的公安业务训练,实践教学能力较弱,虽有下派锻炼的经历,但由于下派时间短,根本无法真正融入公安实战部门,导致老师下派锻炼后实践指导能力并没有实质性的提高。

(二)实践教学缺乏系统的教材,教学内容设计随意

2014年,为实现公安教育现代化、提高教学质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政治部组织全国公安院校的老师编写了100多部公安高等教育(本科)规划教材。然而,这100多部教材的编写规划中,并没有涉及公安专业的实践指导教材。目前,只有少数公安院校会根据自己的教学需求,编写实践教学指导教材。这些教材通常在知识的系统性、应用性、实践性等方面存在一定的缺陷。而有些公安院校根本没有实践教学教材,在实践教学过程中,各专业教师为了应对教学计划,自行随意地设计实践教学内容,甚至避开实践教学环节只进行理论教学,实践教学形同虚设,不能很好地贯彻和落实教学计划。

(三)实践教学场地闲置率较高,管理不规范

公安院校实行招录培养体制改革以来,各院校利用中央、省级财政支援地方高校建设的经费或其他渠道拨款,建成了一定规模的实验、实训场地。以湖北警官学院为例,学院建有专门的实验教学部门实验中心。目前实验中心有27个专业实验室(其中一个省级重点实验室、一个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一个省级大学生创新活动基地、八个以李昌钰工作室为依托的教授工作室及一个司法鉴定中心);有专职实验教学人员20人;制定有《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实验课教学管理规定》、《实验室开放管理办法》等制度;在校内建有29个模拟实训教学点;已建成省内外23个实习基地。目前,实习基地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已建有十堰市公安局东岳分局等7个优秀实习基地,学院每学期约有550名学生在实习基地实习。虽然硬件设施具备,但由于实训教学组织过程相对烦琐,从实训指导老师的选定,到实训项目的准备、学员的分组、实训组织与实施、实训考核等都费时费力,相当一部分老师都选择避开实训环节。学院29个实训教学点基本流于形式,没有更好地投入实践教学使用;而实验室用作教学用途的也相对较少,更多的是用作社会服务(如司法鉴定中心为社会和公安机关进行文件鉴定、交通事故鉴定、DNA鉴定等)。

(四)对实践教学环节重视不够,缺乏专职的实践教学人员

没有专门从事实践教学的专职实践教学人员是公安院校存在的普遍现象。担任公安专业课教学的老师既承担理论教学任务,还要负责实践教学环节,客观上要求老师必须成为既懂理论又懂实践的“双师型”老师。然而,当前的现状是多数老师长期扎根讲台,讲解理论知识的能力很强,而实践操作水平还有待提高。尽管公安部制定了“双向交流制”,但由于政治、经济待遇等方面的问题,这项政策并不能很好地贯彻执行。所以现有的实践教学形式是专业老师布置实验、实训任务,学生操作,完成后提交实验、实训报告。没有鉴定实践教学效果的标准,没有制定实践教学质量监控的评价体系。在实习环节,各公安院校都配备有实习带队老师指导学生实习工作。但由于学生太多又相对分散,相当一部分带队老师不能很好地履行职责,只是在学校、教务处领导检查实习工作时才会出现在岗位。而且实习的时间安排比较随意,有些公安院校的学生还未进行专业课的学习就被派去实习,学生实习不懂理论,实践就难以上手,因此效果不佳,基层公安机关评价不高。

(五)实践教学内容考核流于形式,无量化标准

随着公安教育改革的逐步推进,公安院校的理论课教学面临着考核方式的挑战。传统的以名词解释、简答、论述题组成的试卷来评定学生的学习成绩已不能适应“教、学、练、战”一体化新型公安人才培养模式的需要。而实践教学的考核更是没有约定俗成的考核模式,特别是实训和实习环节的考核。当前实践教学考核存在的问题主要是:校内实训教学环节,由于学校对实训教学任务要求不具体,老师也觉得实训教学太麻烦,不愿意投入太多的时间与精力,学生对实训环节也没有压力,只是应付了事,导致实训效果不佳。实训考核没有明确的项目,重结果考核,轻过程考核。老师只是根据学生在这个过程中的表现打出考核分数,并计入考生的平时成绩,没有明确的考核目标,也没有量化标准。这种主观性的考核方法不仅不能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反而会挫伤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无法培养他们从事公安工作所需的核心职业能力和实战能力;在校外实习环节,将学生委托给实习单位管理,学校分片配备带队老师辅助管理,实习结束前实习单位根据学生的表现给出一个成绩,然后由学生提交实习报告,最后由实习带队老师根据实习单位的意见和实习报告评定学生的实习成绩。这种考核更是主观片面,更多的是印象分和态度分,不能真实地反映学生的实践操作能力。

三、构建公安院校实践教学体系的基本思路

基于以上对公安院校实践教学体系现状的分析,笔者认为首先要转变理念,要充分认识到实践教学与理论教学同等重要,是“同一教学活动的两个侧面、同一教学活动周期的两个环节,两者相互依存、相互支持。”[3]因此要加大实践教学力度,构建科学合理的实践教学体系;其次实践教学体系要结合当前的形势,紧紧围绕“一个中心、两个结合、三个重点、四个环节、五个途径”的基本思路来构建。所谓“一个中心”,就是公安院校实践教学要以公安专业人才培养目标为导向,以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复合型高级专门人才为中心;“两个结合”就是公安院校实践教学要坚持课内与课外、校内与校外相结合,积极依靠公安实战部门开展“校局合作”;“三个重点”是指公安专业实践教学是以提高和巩固学生的专业理论知识、警务实战技能、专业实战能力三个方面为重点展开;“四个环节”是指公安专业实践教学包括课堂案例教学、校内实验实训、校外假期见习和专业毕业实习等四个环节,通过这四个环节的有机结合来推行实践教学;“五个途径”是指通过加强实践教学教师队伍和实践教学课程体系建设、加强实践教学场地建设、完善实践教学管理制度、建立实践教学考评体系、建立实践教学各环节信息反馈机制等途径,来构建科学合理的实践教学保障体系。

四、构建公安院校实践教学保障体系的建议

(一)加强实践教学教师队伍建设,建立“双向交流”的长效机制

公安院校应按照公安部提出的“公安院校专业教师每3年参加警务实践的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并将基层实践经历和工作成效作为专业技术职务考核评审的必备条件”的要求,让专业教师下派锻炼的活动落实到位,并从政治、经济待遇等方面给予相应的保障,使专业教师真正能充实、融入基层一线,熟练掌握公安实战技能,为警务实践结束后重返教学岗位储备相应的实战教学技能,为成为“双师型”的教师而不断提升自己。主要做法:一是在省内地市公安机关设置常规性工作岗位,由学院专业教师常年不断线地赴公安一线承担工作任务,并适当延长教师挂职锻炼时间,共享公安机关实战资源和学院智力资源,提高公安机关引入教师参与实战工作的积极性和实效性,促进教师积极、稳定地参与公安实战,真正做到教、学、练、战一体化;二是建立和完善教师积极“到一线找课题,同一线做课题,回到一线检验课题”的激励机制,充分发挥教师深入实战、研究实战、服务实战的主动性,依托学院在地方公安机关设置的科技成果孵化基地,丰富服务实战的科研成果;三是进一步深化教师围绕公安中心工作开展课题调研,推进科研的服务转型。通过“双向交流制”交流到公安院校的优秀干警,可以让其作为专职的实践教学教官,统筹负责某一专业专门性的实验实训内容,合理安排参与实验实训的师生的分组并明确自身的职责,使理论教学和实践紧密结合,实现公安院校与实践部门的共建共享共赢,形成“双向交流”长效机制。

(二)加强实践教学课程体系建设,规范实践教学指导教材

各公安专业在制定专业教学计划时,一定要合理设置实践教学课程体系。首先,要修订培养方案,制订突出实践能力的培养方案,将实践教学内容融于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及培养方案的制订之中,使其成为教师组织实践教学的依据;其次,要设置体现实践教学内容和环节的课程体系,严格按照公安部确定的专业课实践教学课时不得低于该门课总学时50%的要求设定教学时数;最后,要构建满足实践教学需要的教材体系。[4]如治安学专业的专业主干课有治安秩序管理、治安事件处置、危险物品管理、特种行业管理、道路交通管理、公安人口管理、社区警务等,每一门课都应配备相应的实践教学指导教材。公安大学作为全国公安院校的领头羊,可以组织实践教学开展得较好的公安院校的老师编写、开发此类教材。构建满足实践教学需要的教材体系,对统一实践教学的目的、内容、步骤,规范实践操作方法、措施,发挥教师和学生的主观能动性有着重要的作用。有了教材作指导,也可以强化教师实践教学的观念,提高教师开展实践教学的积极性。

(三)加强实践教学设施、设备的保障,提高实践教学场地的利用率

教学设施、设备是开展实践教学的重要条件和保障。公安院校一方面要充分利用校内的实训、实验场所,提高校内实践教学场地的利用率,避免场地闲置、浪费;另一方面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校外实习基地的建设,健全校局合作机制。校外实践基地是开展校外实习以及社会实践的重要场所,其建设质量直接关系到应用型人才的培养质量。[5]此外,针对实践教学场地有限,设施、设备淘汰、更新频率加快的情况,要不断引进和更新新型的实践教学设施、设备。公安院校领导应高度重视实践教学环节,保证实践教学经费需求,逐渐淘汰落后无法投入教学的实践教学设施、设备。公安院校可实行双网络(公安内网和外网)教学模式,并将公安机关运用的高、精、尖技术设备尽量引入公安院校,使公安院校成为公安机关的人才中心、科技中心、信息中心。[6]对现有的场地要从制度上进行规范,提高教师的实践教学意识,合理设计实践教学内容,充分利用每一块实践教学场地,尽可能地降低实践教学场地闲置率。

(四)完善实践教学管理制度,建立严密的实践教学质量监控机制

实践教学管理制度就是实践教学体系建设的保障。[7]实践教学从实验、实训到实习,从校内到校外,都应建立一套严密的管理制度。完善实践教学质量监控和评价体系建设的做法:一是建立和完善实践教学的各项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做到有章可查、有章可循,使实践教学规范化、制度化。制度是行为的导向,只有建立健全实践教学制度,老师在实践教学过程中才能更好地贯彻执行;二是明确实践教学管理部门的职责,建立岗位责任制。实践教学管理部门应全面负责校内实验、实训,校外实习的组织与实施,以及相关实践教学制度的执行;三是加强学院与学生实习部门的沟通与联系,随时了解学生实习动态,强化实习信息的沟通与反馈,建立监督、制约机制,将实践教学的每一个环节落到实处;四是加强实践课程成绩评定工作,不论是实验、实训还是实习,都应建立一套严格的学生成绩评分标准,都应建立严密的课程考核体系,科学客观地考核学生的实践能力,完善实践教学质量监控机制。

(五)建立科学的实践教学考评体系,制定量化考核标准

实践教学考评体系是实践教学的关键点和落脚点,只有建立科学的实践教学考评体系,才能发现实践教学中存在的问题,才能检验学生的实践操作能力和创新能力,提高师生开展实践教学的积极性。实践教学考评体系应包括考评目标、考评对象、考评方式和考评标准。实践教学考评目标是以人才培养目标为其考核目标,即培养能适应公安工作的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复合型高级专门人才;实践教学的考评内容主要包括:对学生的实践操作过程和结果的考核、对教师教学活动的评价以及实践教学自身的评价。实践教学考评方式包括:学生自我评价、教师对学生的考核评价、实习辅导民警对学生的评价、毕业生跟踪调查等。考评方式应坚持自评与互评、静态与动态相结合的原则。在实践教学中必须设立科学合理的考评指标,并对考核指标进行量化,实践教学考评标准是评价实践教学项目、师生实践教学质量的重要依据。以实训为例,对学生的实训考核指标设计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量化:(1)纪律作风。是否服从实训安排、是否遵守实训纪律;(2)实训态度。实训作业是否独立完成,有无抄袭行为;(3)团队协作精神。是否能和小组成员相互协作、相互讨论;(4)人际沟通能力。是否能通过有效的沟通来解决实训中遇到的问题;(5)书面表达能力。实训作业或报告是否格式规范、条例清晰、合乎逻辑;(6)洞察能力。是否能敏锐地发现实训教学或方案中的不足;(7)实践操作能力。操作程序是否规范、熟练;(8)解决问题的能力。是否能运用所学理论知识解决实训中遇到的问题;(9)组织应变能力。是否能结合所学理论知识和实训结果提出可操作性方案;(10)创新能力。是否能在实训结束后提出独到的见解。只有建立科学合理地量化考核指标,才能获得相应的实践教学效果。

(六)建立实践教学各环节信息的反馈机制,提升实践教学效果

反馈机制是教育质量监控体系实施情况的重要信息渠道。[8]信息反馈机制有助于收集各种信息,及时发现问题,提出整改意见。[9]目前,大多数公安院校对于实践教学的有些环节只是走过场,重形式,对教学的结果、效果并不是很重视。例如在《社区警务》、治安案件查处》、《公安人口管理》等治安学的专业课的实训教学中,一般只对学生进行分组演练,演练结束后根据分组交一份实训报告,并没有客观地评定学生的实训成绩,任课老师只是象征性地给出印象分,没有体现出实训教学环节的真正效果。建议公安院校建立专门的实践教学管理部门,由该部门负责管理全院的实践教学环节,收集、接纳实验中心、教学系部、实习管理科反馈的实验、实训、毕业设计、实习等环节的信息,全面掌握学生的实践教学情况。特别是实习指导老师反馈的学生在公安机关实习过程中出现的先进事迹、典型事迹,要及时地宣传和报道。这样一方面可以全面掌握学生的实践教学的每一个环节的情况,全面培养学生综合运用专业理论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和独立工作的能力,提高学生的实践操作水平,为毕业后尽快适应公安业务工作奠定良好的基础。[10]另一方面还可以发现实践教学环节存在的问题,及时探讨、寻求解决的方案,促进公安院校构建更加完善的实践教学体系。

图1 实践教学信息逐层反馈图

四、结语

实践教学是公安专业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高素质警务人才的重要教学环节。如何将先进的教育思想、教育理念、教育方法融入实践教学中去,是当前公安高等教育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要努力探讨的课题。只有建立更加完善的实践教学保障体系,才能培养更加合格的公安应用型人才,推动公安教育事业的全面发展。

[1]公安部:从源头上提升公安队伍整体素质和战斗力[EB/OL].htt p://news.cpd.com.cn/n3559/c31834913/content.html,2016-01-2 5.

[2]盛虎.治安管理专业实践教学初探[A].宫志刚.治安学论丛(第七卷)[C].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3:238-243.

[3]曾小彬.试论经济管理类本科人才培养的实践教学体系[J].实验室研究与探索,2007(1):1-4.

[4]赵永臣.对加强公安院校实践性教学的思考[J].甘肃警察职业学院学报,2007(2):48-50.

[5]代旭东.公安院校校外实践基地建设实践探索——以浙江警察学院海宁国家级大学生校外实践基地为例[J].公安学刊(浙江警察学院学报),2015(6):93-97.

[6]王有云,胡忠明,王前勇.公安院校实践性教学保障体系探析[J].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0(2):54-57.

[7]张胜前.治安学专业实训教学体系建设探析[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4(10):178-181.

[8]李炳宪,王文生,刘清涛,孔晓朵,苏宏波.“查、评、督、考、反”高职高专教育质量监控机制的研究与实践[J].河南教育,2009(2):: 28-29.

[9]郑岩.论公安院校实践教学质量监控体系的构建[J].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5(1):89-91.

[10]谭铁君,张翠玲.公安院校实践教学改革研究[J].辽宁警专学报, 2012(6):100-103.

【责任编校:闫清玲】

Thinking on Practical Teaching Guarantee System in Police College

Song Furong

(Hubei University of Police,Wuhan 430034,China)

The practical teaching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fessional teaching in police colleges. It has important practical significance to strengthen the practical teaching in police colleges. At present, police colleges should fully understand the importance of practical teaching, comprehensively analyze and study various problems in the practical teaching guarantee system, explicitly establish basic ideas of teaching system in police colleges, and construct reasonable practical teaching guarantee system in police colleges through constructing long-term mechanism of two-way communication, strengthing supporting measures of facilities and equipment of the practical teaching, strengthing the practical teaching course curriculum construction, constructing rigorous practical teaching management system, scientific practical teaching evaluation system and the practical teaching information feedback mechanism.

Police Education; Practical Teaching; Guarantee System; Quality Monitoring; Quantitative Evaluation; Information Feedback Mechanism

D631

A

1673―2391(2016)03―0117―06

2016-02-29

宋福荣(1973—),女,湖北武汉人,湖北警官学院治安系副教授,研究方向为治安学、人口学。

湖北省教育科学规划2015年度立项课题“公安院校实践教学质量监控机制研究”(2015GB091);湖北警官学院教研项目“我院实践性教学体系现状研究”(JYXM2014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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