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保护:务“实”更要务“虚”
2016-03-15岳振廷
卷首语
知识产权保护:务“实”更要务“虚”
2016年12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这份产权保护制度的纲领性文件,是党和国家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公民财产权的重大宣示和庄严承诺,让各经济主体吃下了“定心丸”,增强了普通百姓的财富安全感,激发各方面的创造力。这样的全面利好中国经济的好事,当然受到了社会公众的好评和欢迎。
但是笔者认为,要在看重实物财产保护的同时,我们是否更应该重视知识产权类无形财产的保护呢?笔者的观点是:在一定程度上,这类无形资产的保护比实物类的财产保护更重要。此次颁布产权保护的《意见》中也明确提出要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提高知识产权侵权成本,降低维权成本,从而完善现代产权制度,推进产权保护法治化。
但目前的知识产权保护现实却是不容乐观。新乡某企业2010年开始投入近亿元研制新能源材料——锂电隔膜,在中国科学院的协助下经过五年的努力,终于国内首家成功研制出了新能源动力电池用干法隔膜生产工艺与技术,并把配方及工艺技术申请了国家发明专利。随着生产工艺技术掌控的成熟,电池企业的订单纷至沓来,三年时间就全部收回成本。但没想到掌管技术配方的工程师经不起金钱的诱惑,将高度机密的配方工艺泄露给他人。于是乎,国内同类的隔膜生产企业纷纷建立,产品经过近几年激烈的杀价,本是高技术含量的朝阳行业一片狼藉,利润空间全部被压缩。该工程师最终由于侵犯企业商业秘密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没收违法所得,但企业上亿元的损失和丢失的市场则难以弥补。
务“实”则稳,但务“虚”则更强。现在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升级的关键时期,对产权保护的《意见》出台,对大家的利益保护也算有了“尚方宝剑”,笔者认为要真正让这务“虚”落地生根,就要实行严格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对激发全社会创新动力、创造潜力和创业活力的独特作用,建立与知识产权市场价值相协调的损害赔偿机制,提高损害赔偿计算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2016年9月出台的《河南省建设支撑型知识产权强省试点省实施方案》提出,要“严格知识产权保护,营造知识产权支撑创新发展良好环境”。诚如是,强省、强国建设成功之日不远矣!
河南金龙铜管集团 岳振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