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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反不正当竞争中的知识产权问题

2016-03-15蔡先红

科学中国人 2016年26期
关键词:主体资格条款经营者

蔡先红

贵州财经大学文法学院

浅析反不正当竞争中的知识产权问题

蔡先红

贵州财经大学文法学院

知识产权是一种合法权益,指的是特定主体所享有的对知识财产的专有权。《反不正当竞争法》、《知识产权法》之中的权利有救济权利、本院权利之分,但两法在保护对象、功能目标方面却有着一定的相通之处。本篇论文中,笔者就反不正当竞争中的知识产权问题进行了分析与探讨,以供有关人士参考。

反不正当竞争;知识产权;问题

在法律形式方面来说,《反不正当竞争法》、《知识产权法》好像是相互冲突的两种字符设计,《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在限制某种垄断地位,而《知识产权法》则是对知识产权所有人的知识财产“垄断权利”的维护。但从实际上来看,《反不正当竞争法》、《知识产权法》却有着一致的立法目标,那就是通过保护合法权利,推动社会进步。下文中,笔者就反不正当竞争中的知识产权问题进行了分析与探讨。

1.《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主体范围与经营者资格的限定

我国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明确规定了经营者是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经营者指的是从事营利性服务或商品经营的法人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1]。该规定之中,把经营者限定为侵权行为的主体,其不足之处长时间以来受到了学界一些学者的批评与否定。有学者认为,现在可以分别从两种不同的角度,第一种角度是主体行为、第二种角度是主体资格,对“经营者”这一概念进行界定。首先,对于主体资格来说,其所指的是经营活动主体所具备的法定资格,以此观点为根据进行界定的话,那么无照经营者、接受商业贿赂的经办人与法定代表人以及对商业秘密造成不同程度侵犯的企业职工就不能包括在其中;主体行为注重从事经营活动的主体的行为,经营者就是行为人,这种解释的可行性更高、合理性更大。虽然此类扩大解释的手段,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对我国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这一法规的适用带来帮助,但不可否认的是,以后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时,就需要在调整主体范围上进行全面地、系统的修改。第一步就是要把侵权责任主体扩大,即从以往的经营者→“从事市场交易”的所有行为者,只要符合这一范围的均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对象;第二步是对权益主体、权利主体的修改,权益主体、权利主体应当泛指所有具备知识产权的主体,而不必过分强调其是否具备经营者的资格,对于侵权责任主体资格以及权利主体资格,则选择不限定,以发挥《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作用。

2.侵权行为列举式规定与概括式条款的增列

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关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这一方面上所采取的方式是列举式规定,其封闭性缺陷非常明显。这也意味着其不仅缺乏扩展适用空间的兜底条款,也缺乏概括式条款,需要注意的是其指的是有一般性适用特征的条款。在立法技术方面来看,各国相关立法较为常见的一种通行模式就是列举式、概括式并举。有学者认为,下述规定属于一般性条款的范畴:不正当竞争行为指的是,经营者的一些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规定,且有可能对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侵犯,导致其受到损害,还有可能导致社会经济秩序受到扰乱[2]。而笔者则认为,其并没有一般性条款所具有的必备要素。笔者之所以这样认为的原因在于按照该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只有其中明确指出的11种行为,因此可以认为其仅属于一个定义性规范,并不能起到扩大解释的作用。基于这一点,在未来可以针对该法中的侵权行为规定,将典型性的、有代表性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种类列举出来。

3.有关民事立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协调

基于正义以及公平的共同立法目标,在调整功能上,《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表现出了协调与互动。从知识产权保护来说,《知识产权法》属于“强保护”水平,但是其属于“窄保护”范围;《反不正当竞争法》属于“弱保护”水平,但是其属于“宽保护”范围。由此可以看出,《反不正当竞争法》、《知识产权法》在功能上属于互补的关系,但在法律形式上来看,两者又是相互独立的。

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规定,总的来说可以被概括为三种类型,如下:第一种类型是知识产权本身,单行立法上已经有所规定,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提供的是补充保护;第二种类型是像形象权、商誉权以及商业秘密权等的与知识产权密切相关的其他权利,目前尚不存在单行法规定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提供专门保护;第三种类型是像装潢、包装、作品标题与名称以及知名商品名称等的与知识产权密切相关的财产权益,现行单行法尚不存在有关规定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提供兜底保护。

结语

综上所述,《知识产权法》主要通过鼓励知识创新、保护知识财产所有人的合法权利来实现保护合法权利,推动社会进步的最终目标,而《反不正当竞争法》则是通过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来实现保护合法权利,推动社会进步的最终目的。因此,应该处理好反不正当竞争与知识产权之间的关系。

[1]吴汉东.论反不正当竞争中的知识产权问题[J].现代法学,2013,01:37-43.

[2]卢婉婷.论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J].新课程(上),2012,10:109.

蔡先红(1964-),男,汉族,贵州贵阳人,副教授,硕士,研究方向:民商法,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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