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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学生实习待遇立法的探讨

2016-03-14李潇海

科教导刊·电子版 2016年3期
关键词:立法大学生

李潇海

摘 要 实习是大学生在高校学习的重要阶段,是高校专业教学过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实习学生虽然仍是在校学生,但由于其实习任务是以参加实习单位的具体工作的形式来完成的,因而实习学生和其他工作人员一样,具有劳动者的属性。其在实习期间也必然通过劳动的方式为所在单位做出相应贡献。因此,立法机关应出台相关法律,保证实习学生受到《劳动法》的保护,赋予其签订实习合同和取得工资报酬的权利。

关键词 大学生 实习待遇 立法

中图分类号:G710 文献标识码:A

每年新学年伊始,各大高校的应届毕业生就开始为在校最后一年的重要而特殊的学习任务——实习而奔忙了。到第二年春季,更是全国各大高校学生集中进行毕业前实习的日子,关于实习期内的种种疑问也在这一时期集中出现,而其中实习学生最关心、也是实习指导教师最难以回答却又无从回避的问题就是应届大学毕业生们的实习待遇问题。实习是高校专业教学过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大学生在高校学习的必修内容。大学生参加毕业前的实习,既是完成学业的一种方式,又因为其表现方式为具体的工作,要遵守实习单位的工作纪律并完成相应的工作任务,因而实习又不可避免地具有劳动的性质。然而我国目前的立法工作,无论是《劳动法》还是《教育法》,对大学生实习这一教学兼具劳动的范畴都缺乏相关立法,致使许多问题凸显,却因没有法律依据而无法妥善解决。

1我国目前表现突出的大学生实习待遇问题

1.1实习期间是否应签订相关合同

有些高校统一安排学生实习,学校与实习单位之间订有相关协议,而学生手中则没有任何关于实习期间工作任务、工作时间、工作数量及质量要求、安全保障、工资待遇等相关内容的文字证明。国家关于实习合同的签订又没有明确立法,参加实习的大学生急需实习合同对自己的保护,但苦于没有法律依据,无法提出签订实习合同的硬性要求。在没有合同的前提下,实习的学生一旦在实习期间发生危险、与实习单位产生纠纷,往往因缺乏一纸合同而投诉无门。加之有些学校对学生在实习期间的指导工作流于形式,保护学生利益意识淡薄,甚至还有些高校在问题出现后躲避推诿,学生一无合同可以作为文字证据,二没有学校作为支持,相关利益得不到任何保障。

1.2实习期间是否应有工资报酬,工资报酬是否应核定具体标准

目前,我国法律还没有将大学生纳入最低工资保障群体,也没有对实习工资作明确规定。这样做的原因是基于大学生特殊身份和实习的特殊性质。实习学生尚未脱离学校,其身份仍是在校学生而非实习单位的专职工作人员;实习的性质属于高校教育阶段的特殊教学内容,即专业的感性知识教育,因而我国法律尚未对大学生实习是否有权取得工资报酬做硬性规定。一般情况下,如果是学校集体安排学生实习,实习工资待遇是由学校和实习单位自行协商,而没有法律规范和行政监管。至于自主实习的大学生能否取得实习工资,则要看学生们所在的实习单位的具体情况了。有些单位会向实习学生支付一定的工资,而有些单位不仅不支付工资,还会向实习学生索要一定的“培训费”,令实习学生十分反感,实习学生与实习单位在这一问题上各执一词,针锋相对。

实习单位认为,自己为大学生提供了学习的软硬件环境,为大学生提供了实习的素材和相关的指导,大学生收获了知识和技能,自己在大学生实习期间所扮演的角色等同于学生的授课教师,应该由高校或实习学生向其支付实习费用。

实习学生则认为,实习期间,干的是最苦最累的活,得到的却是最基本的生活保障,有些单位甚至对实习学生分文不付。实习期变成了名副其实的“盘剥期”。尽管实习期大学生大都不会看重实习的工资待遇,但是,这部分收入对于还没有正式步入社会,还没有独立生活来源的大学生来讲亦是不容忽视的。况且实习生在实习期间毕竟付出了劳动,或多或少为所在单位创造了效益,应该给实习报酬,最少也应当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2我国目前出台的关于学生实习的相关规定

教育部、财政部曾于2007联合印发了《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教职成[2007]4号),对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实习做出了相关规定。其中第八条规定:“实习单位应向实习学生支付合理的实习报酬。学校和实习单位不得扣发或拖欠学生的实习报酬。”第十条规定:“学生到实习单位顶岗实习前,学校、实习单位和学生本人或家长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学生在校内参加教学实习,学校和学生本人或家长是否签订书面协议,由学校根据情况确定。”而关于大学生实习的工资与协议合同签订,目前尚未出台相关政策法规。

3关于大学生实习待遇立法的建议

3.1出台关于大学生实习期间的实习合同的法律与行政法规

无论是学校安排实习,还是学生自主实习,都必须签订学校、实习单位和学生的三方实习合同,明确规定大学生实习期间的工作内容、工作环境、工作时间、休息时间、安全卫生保障、工作强度、工资待遇等。劳动就业部门必须定期对各单位进行劳动用工检查,避免大学生无合同实习问题的产生。对于有条件安排校内实习的高校,也必须签订学校与实习学生的实习合同,分管该高校的教育监管机构也必须对此展开定期检查。实习学生如果提出签订实习合同的要求而遭到拒绝,可以向劳动用工部门和教育部门提出申诉。对于每年接收实习学生达到一定数量的企事业单位,有关部门应给予相应奖励。

3.2完善《劳动法》,确定实习工资标准

实习学生虽然仍属在校学生,但实习期间同样要接受实习单位的管理,并必须完成实习单位安排的工作任务,因而具有学生和劳动者的双重身份,同样应受到《劳动法》的保护.对于其所付出的劳动,有关部门应通过立法,确定其实习工资标准。具体工资额度,应根据实习单位所在地、实习单位相关岗位和其工作内容与强度核定,且不得低于实习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

参考文献

[1] 白蓓,傅奇丹.大学生实习,到底该不该拿工资[N].宁波晚报,2012-6-26.

[2] 韩雪琴.经济法概论(第三版)[M].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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