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首部反家暴法面世
2016-03-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将于2016年3月1日施行。
该法分为六章,对家暴的范畴、预防、处置、人身安全保护令和法律责任作出规定。家暴的范畴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均属家暴。
法律设立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在当事人因故无法申请人身保护令的情况下,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代其向法院作出申请。
反家暴法附则中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执行。这意味着有同居关系的人之间发生的暴力也被纳入家暴,受法律约束。 (来源:新华社)
“家事”立“国法”,有哪些看点?
在对付家庭暴力方面,反家暴法有哪些“独门秘器”?
精神侵害算家暴,同居关系也适用
什么是家庭暴力?在很多人的概念里,家庭暴力就是丈夫打老婆。事实上,据全国妇联调查,妇女、老人、小孩、残疾人等都是我国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在暴力形式上,尽管殴打等身体侵害仍是家庭暴力的主流,但辱骂、恐吓等精神暴力的严重性也越来越凸显。
对此,反家暴法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随着通信方式日益发达,家庭成员中实施恐吓行为的案例明显增多,有的恐吓行为如未得到及时干预就会导致极端事件的发生。”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车光铁表示,将家庭暴力的范围扩展到精神暴力,更有利于全面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行为的发生。
另外,在现实生活中,未婚同居的现象已经较为常见;而由于住房紧张等原因,有许多离婚家庭双方“离婚不离家”。为保护这部分人群的权益,反家暴法在附则中特别指出: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
监护人失职,撤销资格没商量
江苏南京一吸毒女活活饿死2个女儿、浙江金华一母亲将4岁儿子烧伤致死……近年来,多起触目惊心的家暴案件接连发生,引发了全社会对监护人资格问题的强烈关注。加大对失职监护人的司法干预力度,已成为社会共识。
反家庭暴力法明确,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根据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居委会、村委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单位的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据悉,虽然未成年人保护法、民法通则等法律中都有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条款,但表述较为笼统,司法实践中鲜有被剥夺监护人资格的案例。反家暴法首次明确了“暴力侵害”的特征,让法律的操作性大大增强。
值得注意的是,反家暴法草案还要求,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加害人,应继续负担相应的赡养、抚养、扶养费用,以防出现失职监护人故意“甩包袱”的现象。
发现家暴不报告 学校医院等要担责
家庭暴力具有隐秘性特点,在现实中,许多家暴持续时间很长,知情人也很多,但直到发生严重后果才被曝光。以2013年震惊全国的“吸毒母亲饿死女童案”为例,社区工作人员、邻居都了解吸毒女乐燕长期使用监禁手段虐待儿童的情况,但没能阻止惨案的发生。
“官不究,民不举”,这是我国当前反家暴工作的一大障碍。对此,反家暴法明确规定,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委会、村委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若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家暴或疑似遭受家暴,须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要对报案人的信息保密。
专家指出,规定学校、医院、医疗机构、居委会等易发现家暴线索的机构有家暴强制报告义务,并鼓励用人单位和社会各界介入家暴事务,法律借此释放了一个明确信号,即家暴不是家务事,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
人身安全保护令,有效隔离现实危险
反家暴法的一大利器,是设立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
人身安全保护令将反家暴工作从事后惩治变为了事前预防。根据反家暴法,当事人若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即可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保护令包括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等措施。反家暴法特别提出,申请人的相关近亲属,也被纳入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保护范围。
反家暴法强调,如果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因为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亲自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联、居委会等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被申请人若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将可能被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若构成犯罪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预防到救助,“全链条”覆盖
反家暴工作是一个涉及到预防教育、诉讼程序、社区救助等多个环节的系统工程,但此前的相关规定散见于不同法律,操作性不强,覆盖面不广,难以从根本上解决家暴问题。
反家暴法对反家暴工作的主管机构、社会责任、预防教育、司法处置以及救助措施等方面作出了“一揽子”规定。在家暴预防方面,反家暴法要求,工会、共青团、妇联、幼儿园、学校等组织和机构要在各自工作范围内开展反家暴教育,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要开展反家暴宣传,居委会、村委会和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要配合协助;在救助措施方面,县级或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需为家暴受害人提供临时庇护所及临时生活帮助,法律援助机构需提供法律援助,法院也要相应减免诉讼费用。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苏晓云表示,反家暴法以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为宗旨,着力解决现实生活中家庭暴力的突出问题,完善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律制度,对提高全社会反家庭暴力意识,加强反家庭暴力工作力度,有效预防和依法处置家庭暴力,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反家暴法治之路有哪些拦路虎?
我国的反家暴法治化建设已进行多年,然而记者调查发现,传统的社会观念、不完备的法律体系、各部门之间缺乏协调机制等问题,仍困扰着反家暴工作实践。
平均35次家暴后才报警,犯罪事实“发现难”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尔梅2015年7月在全国反家暴联动机制南宁试点启动仪式上透露,在我国,受害人平均遭受35次家暴后才会选择报警。
“家暴就是家务事”的观念仍然流行。武汉市妇联权益部部长丁莉表示,自己在家庭暴力调解工作中,时常能听到当事人持有类似论调。一方面,许多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受传统观念影响,没想过借助法律手段维权;另一方面,邻居、亲友等家庭暴力案件的知情人,也往往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想法,不愿多管“闲事”。
权责不明确,协调不畅通,法律条文“执行难”
当家暴案件进入诉讼程序,是否就意味着受害人的权益能得到及时维护呢?
在反家庭暴力法中,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是一大亮点。这是国际上通行的一种保护家暴受害人安全的民事强制措施,我国自2008年开始试点。然而据最高法2014年的通报,自2008年以来,全国试点法院共发出500余份人身安全裁定,与报告的家暴数量形成鲜明对比。有专家指出,人身安全保护令“遇冷”,和目前的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主体不够明确,影响执行效果有关。
记者了解到,目前各地的试点中,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方式一般是法院函告公安机关履行必要的保护义务,监督被申请人履行裁定。但在此过程中,法院的权责有多大,公安机关应如何履责,并无明确规定。
反家暴法对此做出了进一步规定,明确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委会、村委会等应当协助执行。人身保护令的执行力度,有望在反家暴法实施后得到有力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