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德的“定言命令”概念解析
2016-03-14杨卉洪楼
杨卉,洪楼
(1.厦门理工学院,福建 厦门 361024;2.厦门大学,福建 厦门 361005)
·人文视野·哲学
康德的“定言命令”概念解析
杨卉1,洪楼2
(1.厦门理工学院,福建 厦门 361024;2.厦门大学,福建 厦门 361005)
“定言命令”是康德道德哲学的核心概念。在《道德形而上学奠基》(以下简称《奠基》)一书中,康德从“善良意志”这个日常的道德理性概念出发,逐步地推导出道德的最高原则——定言命令,并且阐述了定言命令的内容及三种派生形式。“定言命令”和“道德法则”这两个概念的内涵是有区别的,康德有时未加区分地使用二者,但这并不影响其论证。尽管康德在《奠基》前两章中采用的是分析的方法,但得出的定言命令却是一个实践的先天综合命题。
定言命令;道德法则;先天综合实践命题
一、定言命令的发现与表述
康德的《奠基》可以描述为发现、表述和确证定言命令的三个步骤,而且这一工作较康德的其他著作而言是自成一体的(尽管也是有联系的),“目前的《奠基》无非是找出并且确立道德性的最高原则,仅仅这就构成了一项就其目的而言完整的、应与其他一切道德研究分开的工作”。[1](p399)康德所使用的方法是:分析地从普通的道德理性知识逐步地上升到对于这种知识的最高原则的讨论,然后综合地对这个原则进行检验以及考察这个原则如何在普通的道德知识中得到应用。本文的目标是考察康德如何一步步分析出德性的最高原则,分析定言命令的不同表达形式,辨析定言命令与道德法则的关系,并且阐述定言命令的先天综合性特征。
康德的分析从日常道德生活中的“善良意志”这个概念开始。这个概念在我们日常的道德价值判断中总是处于首位,只有善良意志才能被无限制地视为是善的,也就是说,只有善良意志是自在地善的,它具有内在的无条件的价值。而诸如才能(知性、机智等)、气质上的品质(勇敢、坚毅等)、由幸运所赋予的东西(财富、健康等),甚至幸福本身,这些我们在日常生活中所赞赏的东西虽然从许多方面来看是善的,也是值得追求的,但是如果行为者的意志不是善良的话,那么它们也可能是极其恶劣和有害的。比如说,一个机智、坚毅但冷血的恶棍会更加让人觉得危险和厌恶。大自然赋予我们每个人以理性,理性的真正使命或自然目的不是为了幸福,而是道德上的善良意志。善良意志虽然不是唯一的、完整的善,却是最高的善,而幸福虽然也是人类理性的自然目的,但只是从属性的。只有善良意志才是无条件的善,康德认为这一点已经为普通的人类理性所固有,并且无须教导,只需要得到解释。虽然我们的日常理性给予善良意志以最高的评价,但是善良意志的一般概念的内涵是什么,我们还没有
确定的答案,这时康德引入了“义务”(Pflicht)概念,并认为善良意志的一般概念必须通过对义务概念的分析而确定下来。
康德通过三条原理来阐明义务概念。(1)出于善良意志的行动的道德价值既不在于出于爱好(哪怕是对幸福的爱好),也不在于合乎义务,而在于出于义务。(2)出于义务的行动的道德价值不在于行动对象的实现,而在于我们主观的意愿原则即准则(Maxime)的普遍性形式,即我们的准则是被形式性的先天原则所规定。(3)义务是由敬重法则而来的行动的必然性。由于出于义务的行动,完全摆脱了意志的一切对象,从而能够规定意志的,客观上只有法则,主观上就只有对法则的纯粹敬重——哪怕损害我的全部爱好也要遵守这种法则。也就是说,在出于义务的行动中,我们意志的准则必须具有单纯的合法则性形式。因此,善良意志就是必然会按照能够成为普遍法则的准则而行动的意志。康德认为,到目前为止,我们已经从普通的人类理性的道德知识中找到了最高的原则。但是,哲学的道德理性知识仍然是必要的。因为普通的人类实践理性会产生一种自然的辩证论(natürliche Dialektik),①如同在思辨哲学中那样,“辩证论”在康德那里是一个矛盾的、消极的概念,因而是需要避免的。也就是说,在普通的人类理性看来,义务总是处于与爱好的冲突之中,我们有可能从自身的爱好出发,对义务的严格法则的有效性进行怀疑,进而从根本上取消它的全部尊严,从而丧失一切真正的道德原理。这种辩证论迫使普通的实践理性在纯粹哲学中寻求帮助,以便在对我们的理性的彻底批判中消除辩证论(如同在理论哲学中所做的那样)。所以,我们必须从通俗的道德哲学上升到道德形而上学,以澄清道德法则(与建立在爱好基础上的原则相对立)的来源和正确规定。
康德在《奠基》第二章的目标是,从合理性的哲学前提推导出定言命令,以代替通俗的道德哲学,然而通过这一途径所得出的结果与第一章的“普通的道德理性知识”是相一致的。第二章一开始,康德就指出,虽然我们是从实践理性的普通运用中引出义务概念,但它绝不是一个经验的概念。因此我们只能从理性出发,先天地探寻这一概念,看一看“理性不依赖于任何显像(Erscheinungen)独自地要求什么应当发生”。[1](p414)康德的分析是从拥有意志的理性存在者开始。在康德看来,自然的一切事物都依据规律(Gesetz/法则)运作。只有理性存在者才具有按照对规律(法则)的表象而行动的能力,即具有意志。对于一个完全的理性存在者的意志(比如神圣意志)而言,该意志的准则不仅客观上而且主观上都必然地与法则相一致。但对于不完全的理性存在者(比如人的意志)而言,其准则并不总是必然地与法则相一致。因此,理性的法则对于这类意志而言就具有强制性,这种强制性就是理性的诫命(Gebot),而诫命的表现形式是命令(Imperativ)。
命令分为两类:一类是有条件的假言命令(hypothetische Imperativ);另一类是无条件的定言命令(kategorische Imperativ)。康德通过与假言命令的对照来阐述定言命令。假言命令是以某种可能的意图或者现实的意图为前提,某个行动才是善的。就可能的意图而言这个命令是或然的(problematisch)实践原则,就现实的意图而言,这个命令是实然的(assertorisch)实践原则。前者又被称为熟巧的规则。比如医生为了治愈病人而开出处方;或者父母为了孩子将来能更好地适应社会并更有竞争力,就让孩子学习各种技艺。后者又被称为明智的建议。例如,对幸福的意图是每个人根据自然必然性都会具有的意图,我们可以把选择实现自身最大福利的手段的那种熟巧称为明智(Klugkeit)。然而幸福是一个非常不确定的概念,我们无法对于这个概念有着一致的结论,因此,“人们不能按照确定的原则行动来成为幸福的,而只能按照经验性的建议行动”。[1](p426)所以,明智的实践原则与其说是命令不如说是理性的建议或劝告。然而,定言命令不与任何别的意图相关,自身就是客观必要的,是必然的(apodiktisch)实践原则。法则的普遍必然性决定了它对于有限意志的强制性只能以无条件的“应当”即定言命令的形式表达出来。定言命令的一般表达式是:“要只按照你同时能够愿意它成为一个普遍法则的那个准则去行动。”[1](p428)并且,康德从这一表达式(通常被称为普遍法则公式)中推出了三条派生的命令形式即自然法则公式、人性公式和自律公式。
为了直观地理解定言命令的普遍性,康德通
过与自然法则进行类比,将定言命令表述为:“要这样行动,就好像你的行为的准则应当通过你的意志成为普遍的自然法则似的。”[1](p429)并且,他在《实践理性批判》中进一步给出了这一做法的理由:自然法则是道德法则的模型(Typus)。“德性法则除了知性(而不是想象力)之外,就没有任何其他居间促成其在自然对象上的应用的认识能力了,而知性并不为理性理念配备一个感性图型,而是配备一个法则,但却是这样一条能够在感官对象上具体得到表现的法则,因而是一条自然法则,但只是就其形式而言,是作为判断力所要求的法则,因此我们可以把这种法则称之为德性法则的模型”。[2](p94-95)尽管德性法则与自然法则是属于不同领域的,但是我们在实践中运用自己的判断力时,可以做一下思维试验,就仿佛我们的行为准则是受到自然的因果性法则的约束,然后看看我们的准则一旦普遍化之后会不会产生矛盾。康德分别从四个例子(不要自杀,不做虚假承诺,发展自己的才能,帮助他人)来进行这种思维试验。
接下来,康德把德性法则清晰地与一般理性存在者的概念结合在一起。对理性存在者概念的分析,表明康德的探究已经从通俗的道德哲学进入了道德形而上学的层面了。只有理性存在者才具有意志,即按照对法则的表象来规定自身的行动的能力。作为一种实践能力的意志是有目的的,目的分为主观目的和客观目的。康德认为,只有理性存在者本身才能作为自在的目的,即客观目的,并因此具有绝对的价值。他把理性存在者称之为人格(Person),把理性存在者的本性称之为人性(Menschenheit),所以,只有人格中的人性才能既作为主观目的,同时又作为客观目的。这时康德就引入了定言命令的第二种派生形式:“你要如此行动,即无论是你的人格中的人性,还是其他任何一个人的人格中的人性,你在任何时候都同时当做目的,绝不仅仅当做手段来使用。”[1](p437)
对于理性存在者的意志而言,一方面其准则要符合普遍性的形式(根据自然法则公式),另一方面要把理性存在者本身作为客观目的(按照人性公式)。综合这两方面,康德得出了定言命令的第三种派生形式:“每一个理性存在者的意志都是一个普遍立法的意志的理念”。[1](p439)普遍立法的意志独立于一切利益(Interesse),因为只有这样,实践原则和意志服从的命令才是无条件的,才是自律(Autonomie)的原则,否则就只能是他律(Heteronomie)的原则。由于理性存在者本身作为客观目的,因此所有自律的理性存在者的联合体,就可以称之为一个“目的王国”。每一个理性存在者由于是服从法则的,因而是目的王国的成员;同时由于他又是自我立法的,因而是目的王国的首脑。对人类这样的有限的理性存在者来说,目的王国只是一个应然层面的理想。但是,人以及一切其他有理性的存在者的尊严就在于意志自律(即道德性)。
定言命令的三种派生形式“在根本上只不过是同一法则的多个公式,它们中的每一个都在自身之中自行把另外两个结合起来”。①译文有改动,“viele Formeln”应为“多个公式”,而非原译文中的“三个公式”。参见Groundwork of the Metaphysics of Morals,A German-English Edition,edited and translated by Mary Gregor and Jens Timmermann,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11年版第100页。但是每一个公式都有不同的侧重点。自然法则公式立足于普遍性的形式,人性公式则提供了质料即内容,而自律公式则是形式与质料的统一,是对定言命令(道德法则)的完整的规定。从定言命令的一般表述开始,经历上述三种不同的派生公式之后,我们就层层深入并最终在道德形而上学的层面上理解了定言命令(道德法则)的全部内容。
二、“定言命令”与“道德法则”之辨析
在康德那里,“道德法则”(“德性的最高原则”、“德性法则”)等概念与“定言命令”在涵义上是有区别的。在《奠基》中康德提到,“一个完全善的意志同样要服从(善的)客观法则,但并不因此就能够被表现为被强制去做合乎法则的行为……一般而言对于一个神圣的意志来说,并不适用命令式……命令式只是表达一般意欲的客观法则与这个或那个理性存在者的意志,例如一个属人的意志的主观不完善性之关系的公式。”[1](p421)在《实践理性批判》中康德也提到,“对人和一切被创造的理性存在者来说,道德的必然性都是强迫,即责任,而任何建立于其上的行动都必须
被表现为义务……道德律对于一个最高完善的存在者的意志来说是一条神圣性的法则,但对于每个有限的理性存在者的意志来说则是一条义务的法则,道德强迫的法则,以及通过对这法则的敬重并出于对自己义务的敬畏而规定他的行动的法则……义务和职责是我们惟一必须给予我们对道德律的关系的称呼”[2](p112-113)道德法则对一个完满的存在者的意志来说是一个神圣性的法则,适用于一切有理性的存在者,比如说上帝或其他有理性的宇宙生命。一个纯粹理性的意志必然会使其行动的准则成为普遍法则。而定言命令所指示的法则,对每个有限的理性存在者的意志来说是一个义务的法则,具有强制性(Ntigung)。神圣性的道德性作为一个理想是没有任何一个被造物能达到的,但它却是一个范本,是我们应当努力在一个不断的但却无限的进程中去接近的。人作为被造物永远也不可能摆脱欲望和爱好,因而总是有所依赖的。欲望和爱好基于身体的某些原因,不会自发地与道德律(道德律与欲望、爱好的来源完全不同)相符合甚至总是陷入冲突之中,所以人类(同时也包括一切有理性的被造物)所立足的德性层次就是对道德法则的敬重(Achtung),①“敬重”是康德道德哲学中一个十分复杂的概念。作为有限的理性存在者的人类,对于道德法则的兴趣(感性动机)就在于对道德法则的敬重,敬重感是克服一切情感的情感。关于康德对敬重的概念的首次阐述,参见康德《康德著作全集》第4卷,李秋零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08页。而道德法则对薄弱的或者不纯粹的意志来说就表现为命令。因此,我们可以看到道德法则和定言命令的内涵是不同的,道德法则对人这样的有限意志而言才是以定言命令的方式表达出来的。
但是,康德的行文并没有严格遵守这一区分,他在《奠基》中对“定言命令”、“道德法则”以及“德性的最高原则”这几个概念有时是未加区分地使用的。然而,这几个概念的互换在许多语境中对康德的论证意图来说是无关紧要的。因为,尽管康德首先是在一般理性存在者(纯粹的理性存在者上帝,有限的理性存在者人类,其他理性存在者外星人等)的层面上探讨道德问题,但是他的道德哲学主要是针对人类而言的,有关道德法则的全部讨论都是运用于人类这一前提下进行的,所以康德有时是在等价的意义上使用这几个概念的。
三、定言命令作为一个先天综合实践命题
虽然《奠基》前两章所采用的是分析论证或回溯推理的方法,但它得出的定言命令却是“一个先天的综合实践命题”。[1](p427-428)
第一,如何理解定言命令作为一个实践(praktisch)命题?康德是从理性存在者的概念出发,引出意志的概念。所谓意志,就是理性存在者所具有的按照对法则的表象而行动的能力。只有有理性者才有意志。由于从法则引出行动需要理性,所以意志就只是实践理性,包括纯粹实践理性和一般的实践理性。如果理性单独地就规定意志,那么这样一种存在者的行动,不仅客观上是必然的,而且主观上也是必然的。但如果理性凭自己单独不足以充分规定意志,如在人身上确实发生的那样,我们的意志除了受到理性的规定之外同时还受感性爱好的影响,那么,客观上必然的行动在主观上就只是偶然的。在这种意义上,理性对意志的规定就是强制。按照对意志的强制性的不同,命令可分为定言命令和假言命令,进一步可分为熟巧的规则、明智的建议和德性的诫命。尽管康德认为,只有定言命令才可以名副其实地称之为诫命,但从一般实践理性的角度而言,三者都可以称作命令。所以无论是假言命令还是定言命令都是实践命题。康德提到,“我无须预设出自任何一种偏好的条件,而先天地、从而必然地……把意志与行为连接起来。因此,这是一个实践命题……”,[1](p428)在这里他所指的是作为定言命令的实践命题。
第二,如何理解定言命令作为一个先天(a priori)命题?在康德看来,定言命令是无条件的,它不像假言命令那样把客观地表象出来的必然性建立在某个经验的前提之上。所以,我们绝不可能通过例证从而经验性地制定出定言命令,而是应当小心在经验中那些看起来是定言的命令,实质上很可能是假言的。康德举出了“不要做虚假承诺”这个例子来说明,他认为,只有当不做虚假承诺的理由不仅仅是为了避免另外的灾祸而提出的某种实用的劝告,而是认为这一行为本身就是违背义务法则的时候,我们才能说这个命令
是定言的。但是我们不可能通过经验来阐明意志的动机从而表明意志只是由纯粹实践理性的法则所决定。“既然经验只能说明我们未能知觉到一个原因,谁能够凭借经验来证明这个原因不存在呢?”[1](p427)如果我们从经验命题中得出主观的必然性并想借用这种必然性而使得一个判断具有真正的普遍性,在康德看来是自相矛盾的。因此,我们不可能在经验中得出定言命令的现实性,而只能完全先天地探讨其可能性。但会不会根本上就不存在所谓的先天知识呢?康德认为丝毫不必担忧这一点。因为,我们是有理性的存在者,只要我们通过理性认识了某物(实践领域中的认识不同于思辨领域中的经验的认识),那么哪怕这个某物不会在经验中亦即我们的直观中出现,我们也可以肯定、而且是先天地肯定它的存在,“理性的知识和先天的知识是同样的”,[2](p12-13)所以如果有人想要证明先天知识不存在,那么这就好像想要通过理性来证明根本没有什么理性一样荒谬。
与理论理性相比,在实践理性中的先天的概念要相对简单一些。因为思辨理性中的先天概念涉及到先天直观形式(时间和空间)、知性范畴以及理性理念在整个知识结构中的不同作用,而实践理性中的先天概念则只是涉及到先天的因而是纯粹的实践理性本身。在康德那里,“先天的”等价于普遍必然的。就定言命令而言,其必然性是指对我们来说,定言命令所要求的东西是由理性必然推导出来的,其普遍性是指它对于一切有理性的存在者的意志都无条件地有效。
第三,如何理解定言命令作为一个综合(synthetisch)命题?康德认为,从主词和谓词的关系来考虑,一切判断可以分为两类即分析判断和综合判断。前者谓词包含在主词当中,是“说明性的判断”,后者谓词不包含在主词当中,是“扩展性的判断”。[3](p8)假言命令只是分析判断即分析命题。虽然康德并不否认假言命令所要达到的目的、所需要的手段当然包含着综合命题,但是这样的综合命题并不涉及意志活动的根据,而只涉及使客体实现出来。假言命题就意愿而言只是分析性的,因为我如果意愿某个目的当然也就愿意做出达到这个目的所要求的行动,“把某种东西设想为一个以某种方式因我而可能的结果,和就该结果而言设想我以同样的方式行动,这完全是一回事。”[1](p425)假言命令是从对目的的意愿的概念中分析地引出达到这一目的的必要行动的概念来的。然而,定言命令是一个综合命题,这个命题把行动的意愿“当做不包含在一个理性存在者的意志的概念之中的东西,直接与该概念连接起来。”[1](p428)因此,可以看出这里与第一批判中的综合命题有一种结构上的类比。第一批判中的综合命题向我们提供出关于认识对象的新的内容,而这些内容并不事先包含在认识对象的概念中。同样地,定言命令也要求并不事先包含在意志概念中的新的内容。“道德的原则毕竟始终是一个综合命题:一个绝对善的意志是其准则在任何时候都包含着被视为普遍法则的自身的意志,因为通过分析一个绝对善的意志的概念,并不能发现准则的那种属性。”[1](p455)而Timmermann认为,道德法则的综合性特征应是依赖于人类意志的特殊本性。针对以下观点:道德法则是“分析性地”应用于不受爱好支配的有理性的意志,比如说上帝。也就是,对上帝而言,道德性不是规范性的,而是可从上帝的“自然的”意向中得出来。[4](p72)他指出:这种观点从两个方面来看是成问题的。一方面,尽管对纯粹的理性存在者(如上帝)而言,道德法则不构成命令,但这一道德法则本身仍然是一个综合命题。也就是,“普遍法则”不包含在“绝对善的意志”的概念之中,但是,道德法则在任何时候却都是一个综合命题,这是前后矛盾的。另一方面,道德法则本身是综合的命题,但“道德法则对上帝而言不是规范性的”,也是不合理的。按照康德的观点,意志是一种原因性并且按照法则而行动,那么神圣意志也必须是按照法则而行动的。而且这法则不是自然的法则,也不是以其他的方式强制神圣意志的法则,而是道德法则即自律。所以“神圣意志的法则,仅因为它是一个意志,就不得不是规范性的”。[5](p379)不过,对神圣意志而言,道德法则虽然也是规范性的,但却不是强制性的,因为“强制暗含了在遵从规范性法则过程中的自我约束的需要,并且在神圣意志的情况下,没有任何种类的约束(constraint)的一席之地。神圣意志自由地且绝对可靠地遵从规范性的法则,没有任何遵循失
败的可能性,因此他不会把规范性的法则作为命令而遵从或者如我们有限的和易犯错误的意志那样受其强制”。[5](p379)
康德在《奠基》中运用了第一批判中的主张即“综合命题总是需要一个第三者”,[3](p234)以便把两个没有分析的逻辑关系的概念连接起来。也就是说,一个综合命题必须通过一个“第三者”将主词与谓词联结起来。在第一批判中的先天综合命题的第三者是“先验统觉”,即先验的自我意识的能动的综合统一的作用。而在道德哲学中,实践的先天综合命题即定言命令,所需要的第三者则是由积极的自由概念所提供的,跨越理知世界和感性世界的意志概念。
在《奠基》的第一、二章中,康德已经发现并表述了定言命令。但是,正如康德在第二章多处所提到的那样,这种可能性依然敞开着:德性只是一个“没有真实性的虚构的理念”或者“幻象”。定言命令作为一个实践的先天综合命题是如何可能的,或者定言命令如何能够对我们的意志起作用?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就超出了道德形而上学的范围,由此我们必须进入到纯粹的实践理性批判,以便为前面所阐明的“德性的最高原则”建立根据和做出辩护,通过确证定言命令的合法性(即定言命令的演绎)以消除“幻象”的幽灵。
[1]康德.康德著作全集:第4卷[M].李秋零,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本文所参考的德文和英文本为GroundworkoftheMetaphysics ofMorals,A German-English Edition,edited and translated by Mary Gregor and Jens Timmermann,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11.中译文同时参考:杨云飞译,邓晓芒校.道德形而上学奠基[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3.)
[2]康德.实践理性批判[M].邓晓芒,译.杨祖陶,校.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
[3]康德.纯粹理性批判[M].邓晓芒,译.杨祖陶,校.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4]Jens Timmermann,Kant’s Groundwork of the Metaphysics of Morals—A Commentary[M] 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7.
[5]Allen Wood,Kant’s Ethical Thought[M], 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9.
责任编辑 高思新
B516.31
A
1003-8477(2016)-01-0099-06
杨卉(1982—),女,哲学博士,厦门理工学院思想政治理论课教研部讲师。洪楼(1984—),男,哲学博士,厦门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助理教授。
福建省社会科学规划青年博士项目“唐君毅理想主义道德哲学研究”(2013C108);厦门理工学院高层次人才引进项目(YSK11019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