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结构系统与文化背景:看守所功能研究述评

2016-03-14彭剑鸣

河南警察学院学报 2016年2期
关键词:论者看守所司法

彭剑鸣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贵州贵阳550005)

结构系统与文化背景:看守所功能研究述评

彭剑鸣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贵州贵阳550005)

看守所的功能研究可以归结为实然功能的揭示与应然功能的赋予,它分别反映了法律规范阐释者和立法者的研究立场。看守所功能研究者均有参酌国际标准和国际准则改良中国看守所制度的初衷,因论者研究前见的差异,看守所制度被归属的结构系统不一,对看守所制度是否应对既往刑事司法的消极后果担责判断不同,论者的研究结论大相径庭或名同实异。看守所功能研究的结构系统应当分别确定为宪法系统、刑事法系统、看守所制度系统,且该研究应当受到中国的犯罪文化、刑事法文化制约;该基点的确立或许有利于推动看守所制度研究的进一步深化。

看守所;功能研究;结构系统;中国文化

“一套理论在一个特定时期的一个特定领域,或多或少构成一个完整的‘体系’。这就是说,构成一组理论的一些一般性命题相互之间有着逻辑关系。”[1]7看守所功能的研究之于中国看守所制度的反思与建构具有较为重要的价值,归结既往关涉看守所研究功能的研究有利于厘清看守所制度的建构趋向。

一、前行的审视:看守所功能研究回顾

“思考和批判是哲学、宗教、道德、政治以及人类一切活动领域内比较健全的思想所不可缺少的。”[2]48反思是前行时明晰坐标的必要行动。

(一)看守所功能研究的两种视野

1.实然视野

论者对看守所实际状态中具有功能的揭示是既往研究的重点之一。目前看守所的实然功能被发掘并归结为:

(1)“看守所具有羁押、教育矫治、深挖犯罪、惩罚的四大功能”[3]14-22。羁押功能是看守所的基本功能,具有保障刑事诉讼正常进行的价值;教育矫治功能是通过看守所工作人员施加于被羁押者的影响而对其心理、行为模式进行矫治,使之具备回归社会的条件;深挖犯罪功能是指通过看守所工作人员在看守所中的行动,发现新的犯罪线索或者发现犯罪行为人的新的证据,有效实现社会秩序的控制;惩罚功能则是对未决犯罪嫌疑人施加惩罚使其对自身的“犯罪行为”付出必要的“代价”。①该功能的发掘有继续研究的必要,因为惩罚是否可以及于一个尚未被确定的行为或者行为人蕴含了另一个法社会学上的命题。

(2)看守所具有“防止犯罪嫌疑人逃跑或隐匿、保护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安全、保全证据以及保障刑罚的执行”和“改造罪犯、侦查其他犯罪等重要功能”[4]。它可以归并为看守所具有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发掘“未知”的犯罪事实或者寻找犯罪嫌疑人的新的犯罪证据、对在看守所中服刑的罪犯进行改造以及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安全的功能。需要注意的是,论者对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障范围限定为“人身安全”,或许意味着看守所具有防止被羁押者的人身权利受到源自外部①主要是指其他被羁押者以及司法机关加诸于被羁押者的人身权利损害。、内部②主要是指被羁押者针对自己的自伤、自残行为。的损害以及看守所对自身行为的克制③避免自身的行为对被羁押者的人身权利造成损害。。

(3)看守所具有人权保障功能。论者通过实证观察看守所执行现行《刑事诉讼法》时,“保障律师会见权、讯问在看守所内进行、对三个月以下的短刑犯执行刑罚等直接与看守所相关的条款,都得到了严格的遵循与适用”[5]。从而确定看守所对被羁押者的基本人权予以一定程度的保障。且更有实证报道指出,通过改善看守所的生活条件以及实施人文关怀,被羁押者在看守所中已经享有“看得见、摸得着的人权保障”[6]。

2.应然视野

论者对既往看守所实际运行的状态归结之后,对其尚未实施(或尚未完全实施)的行为予以期待,从而归结为:

(1)制约监督侦查机关的侦查行为和预防刑讯逼供的功能。论者认为“2012年的新刑诉法突出了看守所在诉讼活动中的主体地位,使之成为独立、唯一的未决羁押场所,不依附于其他办案单位。尤其是强化了其预防刑讯逼供等侵犯人权现象的重要功能”[6]。还有论者明确指出,看守所应当具有“制约监督办案机关诉讼行为特别是侦查行为的职能”[7]。该功能的赋予期许看守所遏制既往刑事诉讼中的权力滥用行为。

(2)人权保障功能。论者认为“看守所作为法定的刑事羁押执行场所应当体现中立属性,是被追诉人实体权利与诉讼权利保障的重要场所,是落实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的重要基点。从宏观层面来看,被羁押人权利保障应当区分为诉讼权利与羁押处遇两个方面,前者应当遵循无罪推定原则,后者遵循社会化原则。就当下中国的权利保障情况而言,床位制、医疗权利、宗教信仰自由、械具的使用以及羁押场所的透明与监督机制是亟待完善的主要方面”[8]。其寄予看守所之于被羁押者全面的人道待遇。有论者更进一步指出,应当保障被羁押者的民事权利[9]。

(3)依法羁押、监管功能。立足于修订之后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论者提出应当将看守所的功能厘定为:“对依法被刑事拘留、逮捕的未决人员的羁押、监管职能。”[7]其中或许蕴含了对既往看守所行动中未尽遵循规范行为修正的期待。

(4)取消看守所的侦查职能。论者针对看守所实然状态中的侦查职能,明确提出应当依据修订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取消看守所的侦查职能”[7]。

(二)看守所功能研究的两种视角

英国学者齐格蒙·鲍曼在其《立法者与阐释者:论现代性、后现代性与知识分子》中对知识分子进行二元划分:现代的立法者和后现代的阐释者。该理论用以解释看守所功能研究的视角是有益的。

1.阐释者的研究视角

在阐释的视角中,研究者以看守所实际运行所依据的规范及其实际运行状态揭示看守所的功能。

(1)以看守所关涉的法律规范作为审视看守所功能的起点。论者依据的主要规范如下:

199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二条规定:“看守所是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人犯的机关。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余刑在一年以下,不便送往劳动改造场所执行的罪犯,也可以由看守所监管。”该条例第三条规定:“看守所的任务是依据国家法律对被羁押的人犯实行武装警戒看守,保障安全;对人犯进行教育;管理人犯的生活和卫生;保障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④本条文中“人犯”的表述为法律文本的原始表述,囿于其颁布时间较早又未及时修正,故于目前的规范、理念未尽吻合。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看守所在实际运行中应当遵循这些规范的要求,故可以依据这些规范厘定其实然功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安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4〕45号)第三条第十四项预审局“指导全国公安机关的预审工作和看守所、拘留所、收审所的监管工作,承办党中央和国务院交办的重大案件,管理秦城监狱”以及《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第九条“看守所、拘留所、戒毒所、收容教育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设置”的规定。这些规范具有将看守所作为公安机关内设机构厘定的性质。同时,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七条司法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的规定,看守所对公安机关的行动负有执行(或配合执行)的义务,对其他司法机关的工作予以配合的义务,故从系统结构厘定其功能。

(2)从实际运行状态揭示出看守所具有的实然功能。论者以看守所实务工作者的身份审视看守所的实际运行状态,将看守所的管理功能深化为“看守所在未决羁押过程中的运作原则是依法管理、严格管理、科学管理及文明管理”[3]24-25。同时,也有论者提出,通过加强检察监督的方式,规范看守所监管执法[10]。以此确证看守所的实然功能正是被实际揭示出的内容。①另外,通过中国知网,采用主题词为检察并包含看守所查询,论及通过检察监督规范看守所执法的论文为372篇,由此也可见对看守所实际运行中功能的揭示颇有一些实然功能揭示的韵味。最后上网时间为2016年1月22日。

2.立法者的研究视角

立法者均具有建构论的思想,其核心在于采用其他的应然规范作为判断研究对象未来走向的理念。

(1)国际标准。中国已经加入而尚未批准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对公民者所享有的各种权利进行约定,且作为衡量各国人权状况的国际标准而被广泛适用。故论者以此规范论断看守所实然运行功能未尽合法的论据并以此作为安排看守所应然功能的理据。此外,论者还依据《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关于囚犯②《联合国囚犯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第4条第1款规定:“规则第一部分规定监所的一般管理,适用于各类囚犯,无论刑事犯或民事犯,未经审讯或已经判罪,包括法官下令采“保安措施”或改造措施的囚犯。”由此可见,该规则中关于“囚犯”的厘定包括中国语境中的已决犯和在羁押期间的犯罪嫌疑人。最低限度待遇的规定审视中国看守所保障被羁押者权利中的实际行动,进而提出其应然功能。

(2)现行刑事诉讼法关涉看守所的规范。现行刑事诉讼法赋予了看守所保障被羁押者会见权的义务,以及对犯罪嫌疑人的及时收押权和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讯问在押人员的制约权,故立足于看守所的实际运行状况而确定其应然功能。

(三)看守所功能研究的方法

论者揭示看守所实然功能和赋予其应然功能的研究方式大致可以区划为:

1.规范解释的方法

从刑事诉讼法、看守所条例等规范出发研究看守所的功能,并立基于此对各种功能的发挥进行制度性研究。

2.法社会学的研究方法

立足于实证考察看守所实际运行中发挥的功能,因为实际运行中的制度设计不可避免地受到一个国家或者地区内在文化的影响。“习俗在形成个人的行为中所起的作用远远超过了个人对传统习俗所能产生的任何影响。”[11]2故看守所功能的审视应当进行实证研究而非仅作规范性分析。

非常有趣的是,虽然论者的研究方法相同或者相近,但是,由于其潜在的审视标准不尽相同或者在标准同一背景下审视的重点不同,或者论者对中国社会与各种国际公约、国际标准之间的吻合度的判断不同,以至于对看守所功能的厘定并不完全一致。

二、撩开面纱:看守所功能研究的内在因素揭示

(一)共同的因素

1.研究目的在于改良看守所制度

无论是对看守所实然功能的揭示还是对其应然功能的赋予,论者均立足于改良现行的看守所制度。论者对现行看守所制度存在问题的反思,即使是对看守所实然功能合理性的重述,目的均在于再建构看守所制度,看守所应然功能的赋予才是看守所功能研究的重点。

2.看守所应然功能的研究隐含着共许的标准

(1)立基于现行刑事诉讼法之于看守所权力的厘清而阐发的看守所的应然功能,在形式上体现为对刑事诉讼法规范的阐释,实质上却是对看守所功能的重新赋予。

(2)需要吸纳国际公约以及国际准则的内容。对看守所应然功能的揭示或者赋予,论者参酌了国际公约以及国际准则的规定并将其内容本土化,从而形成了看守所应然功能阐释的共许基础。

3.研究的前提模式是结构主义

人类的认识科学表明,“当人们一旦做到了把某个知识领域归结为一个有自身调整性质的结构时,人们就会感到已经掌握这个体系内在的发动机了”[12]10。无论是对看守所实然功能的揭示还是应然功能的安排,论者的理论均蕴含了社会管理的结构模式。

(二)相异的因素

透过论者研究的共性基础就会发现论者之间的对话语境并不一致:

1.看守所被纳入不同的结构系统予以审视

在立法者的视野中,有的论者将看守所纳入公安机关的系统制度中考量其功能,其上位系统是刑事诉讼中的侦、控、审、辩系统;看守所并未被作为一个独立的司法机构进行审视。而有的论者则在侦、控、审、辩的平衡系统中考量看守所在刑事诉讼中的功能,具有看守所相对中立或者完全中立的意蕴。因此而致对看守所应然功能的赋予存在较大差异。

在阐释者的视野中,有的论者将看守所纳入公安机关的系统中,作为公检法系统的构成部分,其实然功能必然被打上了帮助控方而抑制辩方的烙印,由此而衍生出的各种功能则成为题中应有之义;有的论者则将看守所作为刑事诉讼中相对独立的机构,其实然功能的揭示就更多地具有“相对中立”的韵味。

2.论者之于共许前提的前见并不同一

(1)中国社会需要司法系统承载的任务内容判断不完全一致。有的论者侧重于司法系统需要承载的任务中控制犯罪保障社会秩序、保障人权的功能,认为侦查职能应当由侦查机关行使,而看守所则除却羁押被羁押者的功能及关联功能外不应当再参与侦查职能的行使,从而使其人权保障功能被充分凸现出来。有的论者则认为社会秩序控制的功能与人权保障功能是司法的一体两面,不应当弱化看守所控制犯罪保障社会秩序的功能而强调其人权保障功能,解决的路径应当是规范看守所的功能以免其滥权抑或是渎职。申言之,不能的功能论者之于看守所应当在系统中承担的角色是不一致的。该分歧体现在对看守所实然功能中“缺陷”揭示时的不同侧重点,前者否定的意味浓,而后者则相对肯定的韵味重;由此而致前者对看守所应然功能的赋予期许高,而后者则在对司法机关既往运行中的不良行动保持高度警惕的同时之于看守所应然功能的赋予相对克制。

(2)对中国社会未来管理系统的架构设想存在差异。看守所功能的研究关涉其在司法系统中的应然地位讨论,一种观点倾向于看守所中立化,而另一种观点则倾向于看守所制度在现行制度系统内改良。前者对看守所实然功能中消极因素更为关注,对其应然功能的期望也更高;后者则对应然功能中消极因素的揭示相对克制,对实然功能的赋予相对保守。

(3)对中国社会未来的演变趋势预测存在差别。中国社会正在从机械团结社会演变为有机团结社会,为保障社会演变的顺利且避免因演变剧烈而导致的社会失序,作为社会管理系统之一的司法系统必须保持因变性和自变性的双重属性。

从因变性的角度审视,看守所必须回应社会的需求,在社会总体结构和价值观念已经较上世纪90年代、本世纪最初的十年发生剧变的背景下,看守所实然功能中不符合社会演变趋势的功能应当被弱化甚至消除,同时,对已经获得社会重视的价值因素则需通过应然功能赋予。但论者并未就哪种(或哪几种)价值已经(或将要)被高度重视达成共识。

从自变性的角度考量,看守所功能的改变不仅影响原有司法系统功能的发挥,且可能影响整个社会管理系统的效用发挥。论者之间对看守所制度演变可能之于社会管理产生的积极影响和消极影响既未予以清晰地厘定,更遑论达成共识。由此而致论的纷争自然难以达成共识。

3.看守所应否承载既往司法系统运行的消极后果判断不同

司法制度因时因势的改良已经成为社会演变的显性要求,对既往司法制度的反思是确定前行路径的方式之一。因信息披露不充分的看守所作为司法系统的构成部分必然成为关注的焦点。持立法者立场的论者或许将刑事司法系统既往运行的消极后果移情为对看守所实际运行的拷问,认为其在既往的刑事司法中扮演了不够光彩的角色;持阐释者本位的论者则倾向于看守所和其他司法机构应当对既往刑事司法的消极后果各负其责,看守所不应当为其他司法机构履职产生的消极后果买单。

三、结构的系统与背景:看守所功能研究的基点

“凡是想要得出超出常识的重要经验性结论的人,都决不能忽视对于系统性理论的考虑。”[1]14看守所功能的厘定不是一个孤立的命题,而应当纳入整个司法系统予以考量,否则难以清晰厘定其功能及未来的趋势。

(一)看守所功能研究的结构主义系统

1.宪法所确定的系统是考量看守所功能的宏观系统

社会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而非某个部门或者子系统的单打独斗,司法系统的任务应当服务于其上位系统,所有的司法活动均围绕宪法所确定的目标运行,故宪法是考量看守所制度的宏观结构系统。

2.刑事法是厘定看守所功能的中观系统

看守所的行动与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紧密联系且以此为纽带而与其他司法机关、被羁押者及其诉讼辅助人发生关系,同时因刑事诉讼和刑事实体法存在互为表里的关系而致看守所的行动必然受到刑事实体法的制约,再则刑事诉讼活动必然受到刑事政策的内在影响,故其功能厘定的次级系统是刑事法系统。

从刑事诉讼法的层面而言,看守所功能研究的任务在于依据刑事诉讼法对关涉看守所的规范予以详尽剖析而准确厘定其功能;从刑事实体法的层面而言,需要区划不同种类犯罪的行为人被羁押时看守所相异的功能;从刑事政策的层面而言,需要在看守所一般功能的前提下考量刑事政策调适时各个功能之间的消长关系。

3.看守所自身是厘清其功能的微观系统

具备一定的特殊功能是看守所作为一个管理机构存在的要素,同时其在职责履行时因涉及其他权利义务关系而需要履行一定的职能;前者可以称之为看守所固有的功能,后者则可以称之为看守所派生的功能。

(1)看守所的固有功能

其一,从历时性考察看守所应当具备的固有功能。有学者研究发现,我国近现代意义的看守所设立于清代且看守所的创立是清王朝在司法制度现代化上的一种努力[13];故看守所的原初功能设置应当体现出司法制度现代化的特征。参酌司法制度现代化和司法活动现代化的趋势,对看守所功能的厘定就成为一种发展的选择。

其二,从共时性审视看守所应当具备的固有功能。“地球村”格局的演变趋势奠定了世界各国社会管理制度和管理系统之间相互参酌与借鉴的基础,普世价值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世界各国的普遍认同并形成了一些相应的国际公约和国际准则,作为正在融入并试图引领世界演变趋势的中国,其社会管理制度和管理系统构成部分的看守所制度必然应当吸纳国际公约和国际准则中确定的普世价值的内容以厘定其固有功能。

(2)看守所的派生功能

由于被羁押者均具有自然身份和社会身份双重特征,“从社会学的视角看,身份是社会赋予,并由社会支撑和转换的”[14]107。因而由被羁押者社会身份的需求而派生出看守所应当肩负的其他使命,由此而产生了看守所应当具备的派生功能。

(二)中国语境对看守所功能厘定的影响

“当代中国的法学研究,应当围绕当代中国人而展开,应当尊重与满足当代中国人的需求;因此,当代中国法学研究的主体,就应当是21世纪初期的中国人。”[15]故对当代中国语境的审视就成为厘定看守所功能的重要背景。

1.中国当代关于犯罪的文化背景应当成为看守所功能厘定的重要因素考量

看守所作为羁押、管理犯罪嫌疑人的场所,其职责履行与被羁押者密切关联。“社会学意识的参考框架使人能够以这样的态度去感受自己的经历:人的生活阅历是在若干具体的社会环境里流动的,所有的社会环境都附带着具体的意义体系。”[14]72由于被羁押者被打上“犯罪嫌疑”的烙印,当代人对“犯罪”本质的认识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对“犯罪人”的人性认识均可能被转化为对看守所应当履行功能的厘定需求。在看守所功能的研究中,该背景似乎并未被深刻揭示。

2.中国当代的刑事诉讼文化背景应当成为看守所功能厘定的重要因素探究

刑事诉讼司法行为被公众认可与接受是司法活动持续开展的力量源泉,因为公众的认可是司法是否具有“公正性”的内在标准,因而中国当代的刑事诉讼文化,尤其是公众的刑事诉讼文化,就成为刑事诉讼运行需求的重要制约因素。“在实践中,法律习惯的重要性甚至比那些最关注其影响的人所宣称的还要大。实际上,司法过程的典型体貌不是程序法赋予的,而是那些实施它的人的心灵习惯赋予的。成文法只是框架;它的形貌,连同色调和明暗度,是由习惯和常例(Usages)构成的。”[16]9看守所的行动与刑事诉讼活动密切相关,故公众之于刑事诉讼活动的认识与需求可能转化为对看守所功能的期盼。目前之于该背景文化的揭示并不显著。

四、结语

“任何文明的文化模式都利用了所有潜在的人类意图和动机所形成的大弧形上的某个片段。”[11]155寻找并确立看守所功能研究的基点,或许能促使看守所功能以及看守所制度的研究进一步深化。

[1][美]T·帕森斯.社会行动的结构[M].张明德,夏遇南,彭刚,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3.

[2][美]梯利.西方哲学史[M].伍德,增补.葛力,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5.

[3]王枫.论看守所在未决羁押过程中的地位与运作[D].上海:复旦大学,2011.

[4]汪贻飞.看守所的功能及其归属[J].石河子大学学报,2010(5):54-58.

[5]陈卫东,程雷.看守所实施新刑事诉讼法实证研究报告[J].中国检察官,2014(23):80.

[6]胡杰.看得见、摸得着的人权保障[N].人民公安报,2011-11-24.

[6]孙皓.论新刑诉法中看守所的预防刑讯功能[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2(6):88-92.

[7]顾永忠.论看守所职能的重新定位[J].当代法学,2013 (4):76-83.

[8]程雷.看守所被羁押者的人权保障[J].人权,2015(2): 38-48.

[9]刘箭.我国服刑人员和被羁押人员民事权利保障机制研究[J].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6): 69-73.

[10]白泉民等.加强检察监督规范看守所监管执法[J].人民检察,2009(9):29-36.

[11][美]露丝·本尼迪克特.文化模式[M].王炜,等,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

[12][瑞士]皮亚杰.结构主义[M].倪连生,王琳,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

[13]柳岳武.中国近代看守所制度形成考[J].云南社会科学,2010(3):136-140.

[14][美]彼得·伯格.与社会学同游[M].何道宽,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

[15]喻中.法学研究中的主体迷失现象评析[J].浙江社会科学,2007(6):68-73.

[16][意]皮罗·克拉玛德雷.程序与民主[M].翟小波,刘刚,译.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

(责任编辑:芮 强)

Structural System and Cultural Background: A Review of Functional Study of Detention Centre

PENG Jian-ming
(Guizhou Police College,Guiyang Guizhou 550005,China)

The functional study of detention centre can be summarized as revelation of“to be”and conferment of“ought to be”,which respectively indicates different perspectives from lawmakers and interpreters of legal regulation.Though both of them intend to improve Chinese detention system by referring to international norms and standards,their conclusions drawn from the study are either widely divergent or differently interpreted,as a result of different views on where detention centre belongs and whether it should take responsibility for negative consequences of previous criminal cases.The structural systems of this study should be specified as constitutional system,criminal law system and detention system and be restricted by Chinese guilt culture and criminal law culture.With the establishment of this base point,the study on detention centre might be promoted greatly.

detention centre;functional study;structural system;Chinese culture

D925

:A

:1008-2433(2016)02-0117-06

2016-01-29

彭剑鸣(1967—),男,重庆人,贵州警官职业学院法律系教授,法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刑事法学。

猜你喜欢

论者看守所司法
Facing emotional impact of a warming planet 直面全球变暖造成的情感影响
制定法解释中的司法自由裁量权
阅读理解两篇
司法所悉心调解 垫付款有了着落
非正式司法的悖谬
古代高危职业之谏论者生存指南
康德是相容论者吗?
对看守所开展节前巡视检察
限于亲友“低吸高贷”行为的司法认定
今年前两月全国看守所安排律师会见20 余万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