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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省环保管理中对埋地石油天然气管线防护距离执行要求的探讨

2016-03-13肖文涛辽宁省环境工程评估审核中心辽宁沈阳110161

化工管理 2016年22期
关键词:居民点保护法辽宁省

肖文涛(辽宁省环境工程评估审核中心, 辽宁 沈阳 110161)

关于我省环保管理中对埋地石油天然气管线防护距离执行要求的探讨

肖文涛(辽宁省环境工程评估审核中心, 辽宁 沈阳 110161)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我省输油、输气管线的建设日益增多,在环保管理中,关于对此类管线的环保要求成为政府、民众关注的焦点之一。文章梳理了国内相关法规、条例、规范中对输油、输气管线的要求,提出对管线项目有关环保管理方面要求的思考和观点。

埋地;石油天然气管线;防护距离

《辽宁省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保护条例》自2001年1月1日起实施,在该条例第二章 管道设施的保护中第十一条中指出:“埋地石油、天然气管道与居民住房、城镇居民点或者独立的人群密集区的安全距离分别为15米、30米”。 多年以来,环保部门负责审批的石油天然气管道项目一直执行上述要求。

2015年3月6日,《辽宁省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保护条例》正式废止,条例废止后,已经通过环评审批的项目,是否应继续按照条例中提出的“埋地石油、天然气管道与居民住房、城镇居民点或者独立的人群密集区的安全距离分别为15米、30米”进行环保验收,成为目前争论的一个焦点问题。

1 其它相关法律、规范的实施及修订情况及安全防护距离要求的变化情况

《辽宁省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保护条例》由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00年11月28日通过,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提出的“埋地石油、天然气管道与居民住房、城镇居民点或者独立的人群密集区的安全距离分别为15米、30米”并不是因为辽宁省的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本身与其它省份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0年6月25日通过,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中第三十条规定: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5米地域范围内,禁止种植乔木、灌木等根系深达管道埋设部位可能损坏管道防腐层的深根植物;禁止修建水产养殖场、建温室、建家畜棚圈、建房以及修建其它建筑物、构筑物。

随着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的实施,相关的设计规范也进行了修改,在2014年和2015年,新版《输油管道工程设计规范》4.1.6条规定:埋地输油管道同地面建(构)筑物的最小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①原油、成品油管道与城镇居民点或重要公共建筑的距离不应小于5m;②原油、成品油管道临近飞机场、海(河)港码头、大中型水库和水工建(构)筑物敷设时,间距不宜小于20m。

新版《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4.1.1条第10款规定:埋地管道与建(构)筑物的间距应满足施工和运行管理需求,且管道中心线与建筑物的最小距离不应小于5m。

《辽宁省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保护条例》中的“埋地石油、天然气管道与居民住房、城镇居民点或者独立的人群密集区的安全距离分别为15米、30米”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输油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 50253-2014)和《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 50251-2015)均存在一定的冲突。

根据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15年3月6日发布的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辽宁省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保护条例>的决定》已由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4年11月27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综上可知,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的发布实施,各相关条例、规范进行了调整,《辽宁省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保护条例》废止,与保护法保持一致。

2 条例中提出的安全防护距离与环保的相关性

(1)安全防护距离与环境防护距离 安全防护距离是安全部门出台的一个专业术语,一般安全评价讲安全防护距离,是为保护生产工人(如危险设备与操作工人间的安全防护距离)、公共设施及人类角度出发的。安全防护距离是属于安全评价中的一个专业术语,安全防护距离属于安全评价范畴,是以防范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情况下大规模人员死亡(包括本企业、周围企业、居住区等人员)为目标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承担监管职责。

《辽宁省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保护条例》中的“埋地石油、天然气管道与居民住房、城镇居民点或者独立的人群密集区的安全距离分别为15米、30米”的规定,不是基于环境保护角度提出的,主要考虑的是安全方面,二者是有本质区别的。

对与地埋敷设的管线来说,不涉及正常排放条件下无组织排放大气污染物。

(2)已批复项目的环保验收是否执行环评中提出的安全距离(来源于《辽宁省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保护条例》) 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生态影响类》(HJ/T394-2007),“验收调查标准采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阶段经环境保护部门确认的环境保护标准与环境保护设施工艺指标进行验收,对已修订新颁布的环境保护标准应提出验收后按新标准进行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不属于“已修订、新颁布的环境保护标准”。

如果法律规定中有不一致的地方,应遵循后法大于先法。另外,《立法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辽宁省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保护条例》出台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之前,它之所以会被废止,是因为它与国家法不一致的内容较多,为了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将其废止。

综合考虑,环保验收继续执行环评中提出的 “埋地石油、天然气管道与居民住房、城镇居民点或者独立的人群密集区的安全距离分别为15米、30米”是不合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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