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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陪都留守官制演变初探

2016-03-13丁海斌刘文静

关键词:留守

丁海斌 刘文静

(辽宁大学 历史学院,辽宁 沈阳 110036)



中国古代陪都留守官制演变初探

丁海斌刘文静

(辽宁大学 历史学院,辽宁 沈阳 110036)

摘要:陪都作为中国古代社会的一种特殊意义的社会建制,其管理体制(官制)亦具有特殊性。陪都留守官制是中国古代陪都官制的主要特征和核心。中国古代陪都留守官制经历了一个现象出现期、制度确立期、彻底职官化和两京双套制时期。从先秦到汉晋是陪都留守官制的发生期,西周为陪都官制之始,直至东汉末期出现了陪都留守,预示着陪都留守官制向着新阶段发展。经过南北朝的酝酿,隋唐时期正式建立了陪都留守官,陪都留守官制进入了建置时期。宋元时期,陪都留守官制进入彻底职官化时期,陪都留守具有了较完备的管理机构——陪都留守司。明清时期,陪都留守官出现了两京双套制,演变为与京师相似的一套官制,是陪都留守官制进一步独立发展完善的阶段。对于陪都留守官制的梳理与总结是中国古代陪都史乃至官制史研究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关键词:中国古代官制;陪都留守官制;陪都;留守;留守制度

引言

中国古代陪都问题,是笔者自进入21世纪以来一直关注的问题,已陆续完成了一些相关成果。随着研究的深入,一个问题必然涌现出来,这就是中国古代陪都的官制即管理机构问题。梳理这一问题,笔者发现它有一个基本的、核心的历史线索,即陪都留守官的设立与发展演变问题。

留守,顾名思义是留下来守护。这里所说的留守是一种国家管理行为,也是执行留守职能的官员及其衙属的名称。它在中国古代官制中是一个特殊的组成部分。在中国古代陪都官制中,尽管不同的陪都类型[1]其官制有所不同,但陪都留守官制最为常见也最为典型,是中国古代陪都官制中的一种基本存在形态。陪都留守官制的产生、发展乃至成熟的历史脉络,是中国古代陪都官制发展变化的主线。

陪都留守官制是中国古代留守制度的组成部分,对其发展变化的研究,亦对中国古代留守制度的研究具有重要意义。历史上留守官的类型大致可分为三种:一是留守京师,二是留守某城,三是留守陪都。前两者主要是出于临时需要设立的,当临时需要消失后,该留守行为一般被撤销或转化为一般官制;而陪都本身作为一种特殊的制度设计,其留守则一般为长期设置。作为中国古代陪都现象研究的一部分内容,本文试就中国古代陪都留守官制的产生与发展进行初步探索。

一、相关学术史简述

目前,学术界对于陪都留守官制的相关研究主要从陪都、留守制度以及陪都官制等方面展开。

(一)陪都研究

对中国古代陪都留守官制的关注直接源于学术界对于中国古代陪都现象的研究。目前,关于中国古代陪都现象整体性研究的著作主要有丁海斌的《中国古代陪都史》[2],该书不仅从通史角度对各个历史时期的陪都现象进行了较全面的阐述,并且对陪都的定义、类型、设置原因等问题也给予了回答。政治制度研究方面,着重于陪都宏观政治的描述,对于担任陪都留守官的人员也有部分考述;丁海斌的《清代陪都盛京研究》[3]一书是对清代陪都盛京进行的专门研究,其中包含了陪都政治制度、机构设置等方面的论述。

文章方面,有吴长川的《先秦陪都功能初论》[4],吴文从先秦陪都的功能单一性、现实性、辅助性三大特点出发,分析了其对秦以后历代陪都功能产生的深远影响。丁海斌的《中国古代陪都十大类型论》[1]、《论中国古代陪都现象》[5]等,阐述了陪都的类型与功能。丁文亦对陪都政治制度方面的内容有所涉及。陪都功能与类型的不同,其留守官的担任者与职能也不尽相同。如,南宋行都建康以军事目的为主,其留守官的担任者多以江东安抚使、沿江置制使等武职官员为主。另外,丁海斌的《中国古代边疆地区的陪都》[6]介绍了边疆地区以及少数民族政权陪都设置情况。少数民族政权陪都的设立特点对留守官产生了直接影响。其中,辽金实行具有游牧民族特征的五京制,各京皆设留守官管理行政与军事。除此之外,还有《我国古代陪都史上的特殊现象——东魏北齐别都晋阳略论》[7]、《清代陪都盛京的建置及其影响》[8]等文。这些陪都理论研究成果是进一步研究留守官制的基础。

当然,以整体性的陪都现象作为研究对象的此类成果,一般对陪都留守官制问题只是略有涉及,缺乏具体、深入的研究,缺少对陪都留守官以及留守制度全面、系统、深入的阐释。

(二)留守制度研究

留守制度研究包括京师(都城)留守、陪都留守、临时性军事留守等方面的内容。陪都留守制度作为留守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其研究中虽然有所涉及但亦是比如之举。

目前,中国古代留守制度研究尚处于拓荒阶段,全面建构性的著作还未见到,只有针对部分朝代的文章问世。如,闫云荣在《隋代留守的类型探析》[9]中对“留守”进行了定义,即古代帝王出巡或亲征,常常指定亲王或大臣留守京师,综理京城军政民各项事务,称作留守;另外阐释了隋代留守制度的类型以及制度化内容。隋代是留守制度发展的一个重要时期,不仅帝王出巡或亲征时在京师设留守,而且设置了东都留守、地方留守、离宫留守,极大地丰富了留守制度的类型,从而使留守制度更加规范化和制度化。闫文偏重于留守类型的划分,有益于区分陪都留守与其他留守类型,但对于陪都留守的阐述较为简略。陆冰的《唐代留守研究》[10]梳理了先秦至唐代留守制度的起源、设置留守的原因、职官体系、职权与职掌、留守人员任职情况,并重点论述了唐代留守制度的具体情况。唐代留守制度中开始出现陪都留守官。陆文不仅论述了唐代陪都留守官情况,而且论述了临时军事性留守、京师留守等内容,对先秦至唐代的留守制度以及唐代陪都留守官的研究较为全面。谭武群的《“留守”考》[11]主要对北宋北京大名府设置留守的原因进行了阐述,认为其主要原因是大名府为防辽南侵的重镇,偏重于军事考虑。其中简略地提到了建立北京时,在大名府设立的管理人员与机构。杨鸿年的《隋唐两京考》[12]“官府官种”一节中涉及到留守制度内容。通过新旧唐书的记载,认为留守不赐旗甲是留守制度的一大变革。这些研究主要集中于留守制度方面,其中包含有陪都留守官的内容。

学者还对国外留守制度进行了研究。对于李朝时期留守府志的研究有金二甲的《试论朝鲜王朝时期留守府制》[13]。与中国陪都留守制度相比,较为突出的是,李朝王朝维持留守机构的经济基础是田税,李朝后期加强了其军事职能,说明朝鲜王朝时期留守府制既来源于中国唐宋留守制度,又有鲜明的自身特色。

(三)陪都官制研究

目前,学界尚无以“中国古代陪都官制”为题进行专门研究,陪都官制问题尚未得到全面、系统、深入的研究。但有学者在断代史或某些专题研究中涉及到了相关问题。

一些文章介绍了某一朝代某个陪都留守官的发展与建置情况。如,勾利军的《唐代东都分司官研究》[14]一书展现了唐代陪都洛阳分司制度,即唐中央政府分设于陪都洛阳的一套职官体系。东都分司制度具有这样的特点:一是中央职官,二是这些中央职官分设在陪都洛阳。勾文对东都分司官的设置、机构、发展以及分司官的生活状况作了详尽的梳理与考述;程存洁的《唐代东都留守考》从地位变迁、职掌、留守府僚佐系统方面对东都留守作了初步的考察[15]112-123;陆冰的《唐代留守研究》[10]从留守制度的起源、设置留守的原因、职官体系、职权与职掌、留守人员任职情况等方面分析了唐代留守官的情况,并在此基础上论述了唐代西京留守、北都留守、东都留守等陪都留守官的具体内容;李谷城的《辽代南京留守研究》[16]从辽代南京的任免分期、委任背景、南京留守的结局、任用规律以及留守传记、留守职掌等方面详细分析了辽代南京地区留守官的具体设置情况,突出了少数民族政权留守官的民族、时代特点;王旭东的《辽代五京留守研究》[17]对辽代五京留守进行全面研究,考察辽代五京建立和五京留守的职掌,考补五京留守任职人员,分析辽代五京留守的任选,推断留守的更换频率,对留守进行分类,总结出辽代五京留守的基本概况,阐述了五京留守的历史地位和作用,认为汉族留守的选任由前期的战时需要逐渐向中后期的荫补、科举等制度性措施过渡;陈高华、史卫民在《元代大都上都研究》[18]中介绍了上都留守司及下属机构、留守司官员任用。石云涛在《唐代幕府制度研究》第五章“唐后期藩镇幕府”中提到了东都留守的幕府化情况[19]。陈怀仁、夏玉润在《中都留守司初探》中对于明代中都留守司的设立、作用和变迁进行了初探。中都留守司是明政府驻凤阳的军事机构。由于凤阳是明代开国皇帝朱元璋的家乡,地位特殊,所以使得中都留守司令人注目。中都留守司虽仅辖八卫一所,却与管辖几十个卫所的都司地位相同。由于其位居我国南北交界处——淮河的南岸,所以同时承受着南方军卫的漕运和北方军卫的京操。此外,中都留守司还负责守护大明王朝的“皇脉”——皇陵、中都皇城,并且看管着明代独一无二、关押犯了罪的皇族宗室的监狱——高墙。所有这一切,都是其他都司所没有的,因而形成了自己的特点[20]。另外,还有《清代陪都制度及其政治军事作用探研》[21]、《陪都及陪都制度》[22]等文章也涉及此方面内容。

学术界对于陪都官制中留守机构的研究主要集中于明、清两个朝代。丁海斌的《论清朝陪都盛京的政治制度》[23]介绍了盛京所设的政治机构,包括盛京将军、奉天府、盛京五部、盛京内务府等,文中指出盛京形成了二元行政管理体制模式。孟繁勇在《清代盛京将军与陪都机构权力关系的演变》[24]中阐述了陪都盛京的机构设置情况,并对盛京将军与陪都机构权利关系的发展变化进行了论述。胡梦飞的《明代南京留守机构经济职能初探——以南京户部和工部为中心》[25]偏重于阐述南京留守机构的经济职能,以南京户部和工部的经济职能最为突出,主要体现在管理后湖黄册、督理粮储等方面。王慧明在《明留都南京宫廷典制研究》[26]第二章“留都行政机构与宫廷”中叙述了对留都行政机关的裁撤以及裁撤后留都行政机关的设置,这也反映出了明时南京文官衙门职掌繁简的基本状况。除此之外,还有学者将研究视角集中于陪都官制中留守官的选拔标准与人员任免、调动等考证研究上。孟繁清的《元上都留守颜伯祥任职时间考》[27]考证了元上都留守颜伯祥的任职时间与任职情况;杨瑞福的《辽上京留守系考》[28]对于辽上京留守的任免情况进行了考稽;王旭东的《辽代上京留守选任研究》[29]主要分析了辽代如何选拔上京留守;杨军、王旭东的《辽代南京留守的选任与转迁研究》[30]对辽代南京留守的选任标准进行了阐述,主要包括出身家族、仕宦资历、军功、战时需要、皇帝赏识等方面。南京留守的转迁情况包括调任其他官职、受到处罚和自然死亡几种。通过对上述两方面的论述,归纳出辽时南京留守选任与转迁的主要特点;李之亮的《宋西京守臣年表》[31]主要论述了宋代西京守臣的易替;姜宇在《金代东京留守司初探》中对金政府于东京辽阳府设置的军政机构——东京留守司进行研究,其中重点关注了东京留守司官员的任用情况,围绕民族问题、中央权力斗争、地方平叛战争、女真化的官员等因素,多角度分析东京留守司官员的任用特点,深入了解金代民族政策对东京留守司官员的选任所带来的影响,以及金代统治者对本族官员的防范心理[32]。

孙婧的《宋代东京留守职能初探》主要对宋代东京留守的各项职能进行探讨,其将宋时东京留守的职能分为政治、行政、军事、司法、经济和外交六个方面,其中行政职能和军事职能在南宋时期尤为突出,包括官员选任和抵御外侵等,成为最重要的职能。至此可以了解东京留守在宋代朝政中所发挥的作用,便于人们对“留守”这一官职有更深层次的认识[33]。

这些研究既包含综合性的研究,也包括专门性研究,是对中国古代陪都留守官制进行全面、系统研究的重要基础。

(四)其他相关研究

从文献考证角度来分析东都留守。苏小华的《文献所见唐东都制度考略》[34]从职官角度对留守进行了专门研究,认为东都留守制度渊源于东都在唐代的设置,认为东都留守有行政权和司法权以及相当的兵权。苏文也论及东都留守的僚佐类别以及职权变迁等问题。

程存洁在所著《唐代城市史研究初篇》[35]第二章“唐代东都最高行政长官东都留守的演变”中,从城市史的角度来看东都留守的发展变化,主要考察了开元天宝年间东都留守的迁入官情况,对东都留守的职掌做了简略的分析,并且还对东都留守做了文武僚佐系统分析,其内容及结论与同时期的苏小华研究接近的地方颇多。

朱绍侯在所主编《中国古代治安制度史》第九章第四节“东都洛阳的治安措施与治安功能”中,介绍了唐代东都留守的设置与选择[36]。郭红、靳润成在所著《中国行政区划通史·明代卷》第四章第三节、第五章第三节分别介绍了明代中都留守司、兴都留守司的建置沿革[37]。卫文选的《中国历代官制简表》总结了元代大都留守司官职设置、职掌以及人员等情况[38]。

相关文章还有《贺惟一与元末政治》[39]、《略论辽代南京统军司》[40]、《宋代北京大名府的建立及意义》[41]、《南京在隋唐时期的历史地位》[42],等等。学术界对于陪都留守官制研究的范围主要包括:第一是研究某个朝代陪都留守官制的相关情况,如对唐代留守、辽代南京留守以及元代上都留守的职掌、机构、人员的系统研究;第二是研究陪都留守官制的一个方面,如陪都留守机构的设置情况、陪都留守人员的选任标准以及特点;第三是从某一特殊角度对陪都留守制度进行研究,如文献角度、与中央机构关系角度等;第四是对于外国留守制度进行研究,主要是对朝李朝王朝时期留守府志的研究。

从以上可以看出,对于陪都留守官制研究的缺口还很多,特别是鲜见直接以“陪都官制”为视角的整体梳理与系统总结性的成果。因此,以陪都留守官为核心的陪都官制研究还有较大的发挥空间,其演变过程、特点、变化规律等都有待深入挖掘。特别是在研究中国古代陪都现象过程中,陪都留守官制是一个绕不过去的问题。

二、陪都留守的出现与早期发展时期

一般而言,官制的产生与发展,首先依赖于与其相关的管理职能行为的产生与发展。陪都留守官制的产生与成熟,首先取决于陪都留守行为的产生与发展,并与中国古代陪都制度及其留守制度的发展密切相关。

(一)西周时期留守现象的出现

据学界及笔者的研究,中国古代陪都现象起源于商代[43]。但因时代遥远,现有资料不足,我们对商代陪都官制知之甚少,无法确认商代陪都官制的性质,当然也无从确认当时是否设有陪都留守。

目前,我们所知中国历史上首次出现陪都留守是西周时期。铭文《令彝》载:“唯八月,辰在甲申,王令周公子明保,尹三事四方,授卿事寮,丁亥,令夨告于周公宫,公令造同卿事寮,唯十月月吉,癸未,明公朝至于成周,令舍三事令,暨卿事寮、暨诸尹、暨里君、暨百工、暨诸侯:侯、甸、男,舍四方令,既咸令。”铭文记述周公之子明保在成周举行祭祀并受命尹“三事四方”[44]。明保乃周公旦次子——君陈,成王令其治理陪都成周,亦即今人所说的洛邑。君陈,是作为周公之后人,履行监治洛邑之职责。在这里,需要注意一个问题,即先秦典籍的相关记载中并未出现“陪都留守”等字样,但我们为什么认为它是陪都留守之始呢?主要原因在于它具有了陪都留守之实。西周洛邑不同于普通的陪都,地位重要,其“尹”的地位也区别于其他诸侯和普通的地方官,有代王留守之意。这一点,也被历代史家所认可,被认为是留守制度的起源。如,唐代杜佑《通典》曰:“河南尹,其地在周为王城。成王命君陈分正东郊成周,曰‘尹兹东郊’(盖今河南牧之任,亦留守之始)。”[45]903元代马端临《文献通考》亦认同此说法:“河南尹,其地在周为王城。成王命君陈分正东郊成周,曰:‘尹兹东郊(盖唐河南牧之任,亦留守之始)。’”[46]可见杜佑、马端临都认为西周成周尹的设置是留守设置之始。它既是留守制度之始,也是陪都留守之始。

(二)春秋战国及先秦的陪都留守

作为一种管理行为,留守的设置从西周开始并得以延续。特别是战乱时期,军事性的留守行为经常发生。如,春秋时期“宣公与诸侯伐秦,卒于师,曹人使子臧迎丧,使公子负刍,与太子留守,负刍杀太子而自立,……”[47]。这段记载表明,春秋时期曹国在国君出征时,命太子与其他庶子留守国都。此处的“留守”多带有军事色彩,是临时设置,不具有长期性。

作为一种军事或国家管理行为,先秦多次出现留守现象。但我们尚未在先秦典籍中看到“留守”一词,说明留守还处于朦胧时期,留守概念是后世史家加诸于先秦的。而先秦陪都的发展尚不充分,除西周洛邑外,多为“圣都”( 宗教礼仪性陪都),我们没有发现类似于留守的官制设计。

(三)汉代留守的发展与陪都留守

留守现象在西周洛邑出现以后,第一次重大发展变化发生在西汉。其主要表现有二:一是典籍中正式出现了“留守”一词,标志着人们对这种管理形式有了较深入的认识;二是此时留守现象增多,出现了多种类型的留守行为,如军事留守、都城(京师)留守、皇宫留守等,留守的职能仍侧重于军事方面。如,《史记·高祖本纪》 中有“今足下留守宛”之语[48];荀悦《前汉纪·高祖皇帝纪》中亦有“萧何留守蜀”的语句[49]。在留守制发展的前提下,陪都留守制在汉代(特别是东汉末期)亦有所发展。

西汉以洛阳为东都(陪都),但其地位不甚重要,陪都官制亦不甚彰显。此时的陪都地区还是从属于郡县范围,直接由地方官职系统来统辖,并没有设置单独的留守官体系。陪都洛阳地区设置河南郡,以郡守、郡尉、县令(长)等地方官员来进行管辖。

王莽新朝时期,设立了洛阳、邯郸、临淄、宛、成都五大商业陪都,设五均司市师,实行的是一种经济管理模式,与通常意义上的留守无关。

东汉陪都较盛,陪都官制也有了变化,并因其地位和历史背景不同而各有不同。其中,南都宛重要性较差,属荆州南阳郡,由郡太守直接管理;西京长安则属于京兆,是司隶校尉的辖区,由京兆尹管理。东汉末年汉献帝西迁后,以洛阳为东都,出现了洛阳留守。清人辑《全后汉文》记载:“(朱儁)字公伟,会稽上虞人……献帝西迁,为洛阳留守,弃官柬屯中牟,征为太仆,代周忠为太尉,录尚书事。”[50]虽然目前只在此文献中发现“洛阳留守”字样,但它是目前最早出现的陪都留守名称,并说明至晚在东汉末期出现了陪都留守官来管理陪都地区。

东汉之后,三国东晋时期陪都留守制未有明显发展。曹魏实行五都制,虽有四个陪都——谯、邺、长安和许昌,其中谯、长安和许昌皆由太守作为行政长官进行管理,与普通的行政管理体制并无明显不同;邺都为军事重镇,属于冀州魏郡郡治,置典农中郎将(相当于太守)管理屯田、民政以及田租。遇有战事,以宗室子弟为留守,并且以军事、政事、民事等方面的人员加以辅助。司马光《资治通鉴》记载 :“命五官将丕留守邺,以奋武将军程昱参丕军事,门下督广陵徐宣为左护军,留统诸军,乐安国渊为居府长史,统留事。”[51]两晋未有陪都之设,其所设留守为留守军事要地。

总之,从先秦到汉晋是陪都官制的发生期,西周洛邑是陪都留守之始,但除此以外,从先秦到汉晋,陪都官制多同于地方官制,陪都官制尚未成熟。东汉末年正式出现了陪都留守(洛阳留守),为这一时期陪都官制的发展划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并预示着陪都官制将走向新的发展阶段。

三、陪都留守制度的酝酿与确立时期

陪都留守官制的发展需要一个发生、发展的过程。东汉陪都留守名称的出现只是这个过程中的一个发生期的重要节点;在这个节点之后,陪都留守制度的建立与发展就成为了新的主题。这个主题的高潮出现在南北朝和隋唐时期。

(一)南北朝时期陪都留守官的出现

在西周出现陪都留守现象以后,历经春秋战国、秦、汉、三国两晋近一千二百年的历史变迁,中国古代留守制和陪都制都有所发育、发展,陪都留守制也开始在南北朝时期酝酿新的突破。其突出表现是继出现“留守”一词之后,“留守官”一词也开始出现,并出现了陪都留守官制的雏形。

“留守官”一词开始出现于北魏,但是这个阶段也只是“留守”与“官”的简单结合,尚没有形成制度与体系。《魏书》卷二十二载:北魏孝文帝欲迁都洛阳之时,“临太极殿,引见留守之官大议”[52]。《资治通鉴》卷第一百四十二载:北魏孝文帝欲变北俗,曾对任城王澄曰:“‘必欲使满城尽著邪!’。澄与留守官皆免冠谢。”[53]4 434后召见群臣要求尽快改变旧的习俗,“又责留守之官曰:‘昨望见妇女犹服夹领小袖,卿等何为不遵前诏?’”[53]4 387《资治通鉴》卷第一百四十二亦记载类似的情景:“戊戌,魏主至洛阳,过李冲冢。时卧疾,望之而泣;见留守官,语及冲,辄流涕。”[53]4 434

北朝典籍中多次出现留守京师、旧都、东都、陪都等史实。特别是北齐出现了更为明确的留守陪都的记载,即在陪都晋阳设置留守。晋阳是我国古代北部边防重镇,在南北朝、隋唐时期曾多次成为陪都。留守晋阳既有军事意义,也有维持陪都稳定、帮助皇帝处理事务、稳固后方之意。北齐高祖高欢对于选择留守者的条件作了阐释:顾命世宗曰:“段孝先忠亮仁厚,智勇兼备,亲戚之中,唯有此子,军旅大事,宜共筹之。”[54]209首先要在亲戚宗室之中选择智勇兼备的人来充当留守,以确保晋阳的安全与稳定。段韶为高欢妻侄,是高祖之心腹。 武定五年春,高祖崩于陪都晋阳,其子高澄继位,由于侯景构乱,“世宗还邺,韶留守晋阳”[54]209。段韶以留守之功封长乐郡公,得世宗信任,后世宗征颍川,韶留镇晋阳。“留守晋阳”这段史实,表明陪都留守开始进入到“有名有实”阶段。虽然“留守”还是作为动词使用,并不是一个明确的官名,但此时的留守开始具有留守地点、留守目的、留守者官职以及职掌等要素。

留守制在这一时期也有所发展,明确任留守者须位高德显,任职也更加隆重,常持节担任。如,《北史》卷十五载:“丕与广陵王羽留守京师,并加使持节。”[55]554拓跋丕以太尉之职任留守。拓跋羽是文帝之弟,宗室子弟,加以持节以任留守。孝文帝诏见丕、羽时说道:“太尉年尊德重,位总阿衡。羽,朕之懿弟,温柔明断。故使二人留守京邑,授以二节,赏罚在手。”[55]554

留守京师或者陪都,其职掌亦开始较为明确。首先是偏重于都城本身的事务,如维护都城稳定安全、代天子处理政务等。同时,开始主持祭祀事务,承担礼制方面的内容,但此内容仅限于太子担任留守之时。如北魏时期元恂,孝文帝太和十七年(公元493年)立为太子,迁都洛阳后,“高祖每岁征幸,恂常留守,主执庙祀”[52]588。

北周时,新建陪都洛阳,称东京。“后周置东京六府、洛州总管”[56]834。因“移相州六府于洛阳”[57],并称为“东京六府”,由东京天官府长官东京小冢宰掌东京六府之事。此外,陪都机构具有相当大的权力,除六府之外,“河阳、幽、相、豫、亳、青、徐七总管受东京六府处分”[55]375。

由上可以看出,魏晋南北朝时期是陪都官制的发展初期,出现了陪都留守,尽管还不是常设性官职名称,但已经具有留守者官职、职掌、留守地点、留守目的等要素。北周出现了专门管理陪都的机构——东京六府。陪都留守官制正在建立之中,并逐渐走向完备。

(二)隋代之东都留守

隋代以洛阳为东都,属两京制陪都,地位显要,东都留守就更加郑重其事,出现了具有常任(非临时性)意义的陪都留守。隋炀帝即位后,兴建了东都洛阳,多以代王杨侑为京师留守,以越王杨侗为东都留守。《隋书》卷五十九载:“越王侗字仁谨,美姿仪,性宽厚。……帝每巡幸,侗常留守东都。杨玄感作乱之际,与民部尚书樊子盖拒之。及玄感平,朝于高阳,拜高阳太守。俄以本官复留守东都。”[58]1 438越王杨侗是隋炀帝杨昭之子,在皇帝出巡期间,多次以太守之职留守东都洛阳。此时的东都留守已经不是一个人的临时性职任,皇帝会派其他官员辅佐之,其陪都留守官制体系初见雏形。隋炀帝大业九年戊寅,帝幸辽东,“命民部尚书樊子盖等辅越王侗留守东都”[59]。“帝每巡幸,侗常留守东都……俄以本官留守东都。十三年,帝幸江都,复令侗与金紫光禄大夫段达、太府卿元文都、摄户部尚书韦津、右武卫将军皇甫无逸等总留台事”[60]2 475。金紫光禄大夫正三品,为掌议论之官,太府卿主管金帛财帑,户部尚书主管人口、土地、赋役,右武卫将军从三品,是隋朝十六卫中的一卫。从军事、赋税、官制、财政等方面辅佐留守治理都城,也是后世朝代设置留守下属机构的雏形。另一位长期留守东都的重要人物是樊子盖。《隋书》卷六十三云:“九年,车驾复幸辽东,命子盖为东都留守。”[58]1 491隋朝担任过东都留守一职的还有元文都、王世充等人。

对于设置东都留守的作用与意义,(隋炀)帝顾谓子盖曰:“朕遣越王留守东都,示以皇枝盘石;社稷大事,终以委公。特宜持重,戈甲五百人而后出,此亦勇夫重闭之义也。”[58]1 491此外,隋炀帝还造玉麟,作为留守之信物,可见留守责任重大。马端临《文献通考》云:“炀帝幸辽东,命郑元为京师留守,樊子盖为东都留守,俱赐玉麟符以代铜兽(《六典》云:‘传符之制,京师留守曰玉麟符。’)。”[61]对于留守的品级问题,柳彧上表曰:“今太平告始,信赏宜明,酬勋报劳,务先有本。屠城破邑,出自圣规,斩将搴旗,必由神略。若负戈擐甲,征扞劬劳。至于镇抚国家,宿卫为重。俱禀成算,非专己能,留从事同,功劳须等。”[60]2 622于是在留守之职中,加之表示官位的品级,以其符合“留从事同,功劳须等” 的标准,这表明,留守朝着职官化的方向发展。但在文献中,我们尚未找到如何加品级的原始材料,这方面的内容还有待进一步考证。

由于西北内乱与边境危机,隋大业十三年(公元617年),“命唐公李渊为太原留守”[62]。同时,隋炀帝“仍遣兽贲郎将王威、兽牙郎将高君雅为副”[63]。通过设置副留守来牵制李渊,以期达到维护稳定、防止叛乱的目的。但是,仍然没能阻止李渊于太原起兵,隋朝最终走向了灭亡。

总之,隋代陪都留守已逐渐常任化,职能及人员设置全面、多样,不再只是由一人担任,统治者开始以主管军事、行政、民事等方面的官员辅佐之,既有文职系统的人员,也有武职系统人员,成为后世陪都留守机构设置的“蓝本”。除此之外,具有自己的印信玉麟符,亦有品级方面的要求。这都显示了隋代的留守朝着职官化、制度化方向迈进了一大步。

(三)唐代陪都留守的职官化、制度化体系初步形成

唐代以长安为都城,除洛阳与长安并列的两京制外,还曾存在过三京制、五京制[64],出现了东都留守、西京留守、北都留守等正式的陪都留守官。陪都留守官进入到国家行政体系之中,开始职官化、制度化,并初步形成了体系。

首先,“陪都留守”一词正式出现于史籍中。它正式成为一种常设官职,具有自己的公服和完备的僚佐系统,拥有自己的品级、印信以及职掌。其中东都留守的僚佐系统,程存洁的《唐代东都留守考》中对其进行了详细的叙述:东都僚佐系统分为文职僚佐与武职僚佐两部分。其中,文职僚佐由东都副留守、判官(如皇甫湜、段平仲、杨归厚等曾担任东都留守判官)、记室、推官(王永担任过东都留守推官)、从事、巡官(窦牟担任过东都留守巡官)、参谋、要籍组成。武职僚佐由衙前系统、左右厢系统、防御系统组成:衙前系统下设有右衙兵马使、押衙、都虞侯、衙前将、衙前虞侯、散兵马使等;左右厢系统设有左右厢兵马使、左右厢都虞侯、左右厢押衙;防御系统设有同防御副使、防御都押衙、防御押衙、防御散将。另外,北都留守僚佐系统可能包括副留守、副使、节度判官、观察判官、推官、掌书记、支使、从事等,品级一般在从八品上到正五品上之间[15]112-123。

唐代陪都留守的品级大致在从三品到正三品之间。《旧唐书》卷十四载: “三月乙丑朔。戊辰,诏常参官寒食拜墓,在畿内听假日往还,他州府奏取进止。辛未,御史中丞武元衡奏:‘中书门下御史台五品已上官、尚书省四品已上、诸司正三品已上、从三品职事官、东都留守、转运盐铁节度观察使、团练防御招讨经略等使、河南尹、同华州刺史、诸卫将军三品已上官除授,皆入合谢,其余官许于宣政南班拜讫便退。’”[65]416从中可以推断东都留守的品级位于从三品到正三品之间。担任北都留守者,都兼任太原尹、河东节度使等官职,且多数兼任的官职为武职。如,“十一月,制以银青光禄大夫、检校右散骑常侍、河东行军司马、雁门代北制置等使、石岭镇北兵马、代北军等使、上柱国康传圭检校工部尚书,兼太原尹、北都留守、河东节度使”[66]704。其中以宰相之位兼任北都留守的也不在少数。如,曹翔、萧邺、刘沔、令狐楚、柳公绰、李程分别以尚书右仆射、右仆射、左仆射、宰相之职担任北都留守。唐时不设宰相,由中书省长官中书令、门下省长官门下侍中、尚书省长官尚书令行宰相之职。这些官职的品级在从三品到从二品之间,可见北都留守地位之重要。担任西京留守的官员,同时兼具其他官职,这些官职包括京兆尹兼御史中丞、同中书门下三品、刑部尚书、中书令等文职官衔,这些官职在从三品到正三品之间。由此推论,西京留守的品阶也在从三品到正三品之间。

除此之外,“天子巡幸,则京师、东都留守给留守印”[67]526。北都留守与东都留守一样,也有自己的麟符,作为官员的信物。《新唐书》卷二十四载:“传信符者,以给邮驿,通制命。皇太子监国给双龙符,左右皆十。两京、北都留守给麟符,左二十,右十九。东方诸州给青龙符,南方诸州朱雀符,西方诸州驺虞符,北方诸州玄武符,皆左四右三。左者进内,右者付外。行军所亦给之。”[67]525北都留守为玄武符,是具有调兵之权的象征。可见,陪都留守制初具规模,与其他中央官员一样,已经拥有象征自己权力的标志符。

其次,根据陪都位置与类型的不同,陪都留守官的职责也略有区别。

唐代东都留守官已经进入到国家行政体系中,是常设官职的一种。除了拥有之前朝代留守所具有的维护皇权和统治的核心功能外,还拥有新的功能。第一,掌有兵权,以卫皇城王宫,镇压叛乱。《唐会要》卷六十七云:“(元和五年)七月,复置东都留守防御兵士七百人。九年十月,敕东都留守,创立新军,所召将士,切资精选,要得府县共详簿书。”[68]1 185东都留守不仅掌管防御兵士,还具有创办新军、选兵练兵之权。东都留守掌有切实兵权,以便维护稳定与中央统治;第二,掌有行政权,管理东都官员与城内事务。韩愈曾说道:“留守之官居禁省中,岁时出,旌旗序,留司文武百官于宫城门外而衙之。”[69]《旧唐书》卷十四载:“戊辰,以户部尚书韩皋为东都留守,判东都尚书省事。”[65]437从“留司文武百官”“而衙之”以及“东都尚书省”等语可见,东都设留司衙门、东都尚书省等,下属有文武百官,是一套较完备的行政管理机构。东都留守具有自己一套较完备的僚佐系统,具有独立征辟僚佐的权力;第三,掌弹压之事,维护东都治安。东都留守的基本职责是守卫都城、皇宫,巡视皇城,其本质都是为了维持治安,以确保都城安全。如,韦弘机任职期间,“有道士朱钦遂,为中宫所使,至都,所为横恣,机执而囚之”[45]904。又如,中宗二子谯王重福入东都为乱,“东都留守裴谈等大出兵搜索,重福窘迫,自投漕河而死”[70]2 836-2 837;“留守捕系枝党数百人,考讯结构之状,经时不决”[70]3 051。又,元和九年(公元814年)十月被任命为东都留守的吕元膺任职期间,有李师道东都留邸,“邸兵与山棚谋窃发,事觉,元膺禽破之。始,盗发,都人震恐,守兵弱不足恃,元膺坐城门指纵部分,意气闲舒,人赖以安”[71]。且《授卢正已工部尚书河南尹东都留守制》明确记载“禁侵渔之暴,令必以严”[72]是东都留守卢正已的职责之一,因此我们知道东都留守有弹压谋反作乱、维护治安之职责。

北都为军事重镇,军事功能明显,“太原王业所起,国之北门,非勋德烂然者,不能镇定”[73],特设北都留守,以期达到匈奴不敢向南而牧的目的。

再次,随着职官化的深入,陪都留守官的承担者不再局限于皇亲国戚,而是以文武官员为主。其中京官有宰相、六部尚书以及尚书省官员等,地方官有节度使、太原尹、河南尹等,既有文职也有武职,呈现出官职多样化的特点。与此同时,开启了在陪都专设留守官管辖之制,并且形成了一种制度。以东都留守为例,如李蔚以“检校尚书左仆射,充东都留守”[66]702。尚书省六部尚书兼领东都留守,更为多见,如蒋涣“以检校礼部尚书充东都留守”[65]300。工部尚书张锡、刑部尚书裴谈都曾担任过东都留守。

总之,陪都留守官制的发展,在这一阶段的主要特征在于“建制”:隋代正式出现了东都留守等陪都留守官;而唐代陪都留守官已经职官化、制度化和体系化。

四、陪都留守官制彻底职官化时期

隋唐以后,中国古代陪都留守官制继续发展、完善。随着陪都留守制度的确立,五代十国至元代开始普遍应用。不论是少数民族政权还是汉族政权,都建立了具有自己特色的陪都留守制度,陪都留守官制藉此进入大发展时期。特别是宋、元陪都留守官制彻底职官化,设立了专门的陪都留守衙门——陪都留守司。

(一)五代十国时期

五代十国时期,陪都留守官多承袭唐代的特点,其承担者经历了由血缘关系为主的皇族向朝中大臣的转变。后梁陪都留守官主要依靠有血缘关系的皇族成员:“太祖幸西都,友文留守东京。”[74]136这里的东京指开封府。开平三年,太祖朱温巡幸西都洛阳,并将太庙迁于此,大赦,以洛阳为首都。在这种情况下,令其养子博王朱友文留守东都,以巩固其大本营。动荡时期,叛乱不断,只有血缘关系较为可靠,固委以皇子重任,与皇帝共同护卫两都。后唐时期,陪都留守官出现皇族与大臣并用的局面。西京留守基本上以皇子担任,而北都(镇州)留守官则既有皇子也有朝廷文武大臣,其中以节度使担任北都留守者居多。如,皇子“(李)从厚为河东节度使、北都留守”[75]9 029;“庄宗即位,继岌为北都留守,判六军诸卫事”[74]152;“其后以镇州为北京,拜圜工部尚书,兼真定尹、北京副留守知留守事,为政有惠爱”[74]306;“以宣徽北院使冯赟为左卫上将军、北都留守”[75]9 048,等等。后晋、后汉、后周,出任陪都留守官者以朝廷大臣为主。在职掌方面,陪都留守官主管两方面,一是以“某某尹”之职担任陪都留守官,负责民事与行政事务,如孟知祥任太原尹、北京留守;二是以太尉、节度使之职担任陪都留守官,负责军事防御与全国军事部署,如“以恒州节度使杜威为天雄军节度使,充邺都留守”[76]。

(二)辽、金、元少数民族政权的陪都留守官制度

少数民族政权也运用了陪都留守官制度。辽代陪都留守官是陪都地区集行政与军事为一体的长官,是属于南面朝官系统的陪都留守官,但是可以出任北面官,史料中不乏此例,如西京留守习泥烈调至惕隐,掌皇族之政教;萧燕六调至左夷离毕,掌管刑狱。吴王贴不与持布由东京留守调至西京留守,相当于平级调动。出任陪都留守的官员以契丹皇族与后族为主,也有少量汉族世家大族,总体来看契丹族占有绝对优势。其中陪都留守官大多都有高级仕官经历,说明选择标准更加严格化。如东京留守大多担任过北院枢密使(正一品)、北院副枢密使等。辽兴宗以北院枢密使“萧阿姑轸为东京留守”[77]212、以“北院枢密副使耶律仁先同知东京留守事”[77]228。

金代曾实行五京制、六京制。设置留守司管辖陪都地区,但与辽代不同的是,陪都留守官除了有皇室完颜氏(完颜成章、完颜童)以及本族成员外,还有以城池来降者。如,“高世由以泽州降金,金以为西京留守”[78]。诸京留守司的职官设置为:

“留守一员,正三品,带本府尹兼本路兵马都总管。同知留守事一员,正四品,带同知本府尹兼本路兵马都总管。副留守一员,从四品,带本府少尹兼本路兵马副都总管。留守判官一员,从五品。都总管判官一员,从五品。掌纪纲总府众务、分判兵案之事。推官一员,从六品,掌同府判,分判刑案之事,上京兼管林木事。”[79]1 305

吏员设置为女真司吏(上京 20 人,北京 13 人,东京 10 人,南京、西京各 5 人)、汉人司吏(三十万户以上 60 人,二十五万户 55 人,十万户以上 40 人,七万户以上35 人,五万户以上 30 人,三万户以上 24 人,不及万户 10 人)、译人(上京、北京各 3 人,东京、西京、南京各 2 人)、通事2人、抄事1人、公使100人[79]1 305-1 306。

五京留守司设置大致相同,这里只较详细叙述一下上京与西京情况。上京会宁府管辖会宁、曲江、宜春三县,于“天眷元年,置上京留守司,以留守带本府尹,兼本路兵马都总管。后置上京曷懒等路提刑司。户三万一千二百七十”[80]。上京会宁府是上京路的治所,上京路为十九路之一,其长官兵马都总管,由上京留守兼任,管理会宁府以及上京路的行政和军政。在迁都燕京以后设上京留守司作为这里的最高官府[2]427。西京大同府设置西京留守司进行管辖。留守司设留守一员,正三品,带西京府尹兼西京兵马都总管;以下有同知留守事、副留守、留守判官、推官、司狱等各一员,级别依次而降。另有女真司吏五人、汉人司吏三十五人、译人二人、通事二人等。西京留守兼兵马都总管,掌军务,兼大同府尹掌行政[2]450。

元代实行两都制,陪都留守官品级为正二品,具有自己独立的管理机构——上都留守司;同时拥有二十余个下属机构,各司其职。其下属官员设置齐全,包括其人数、品级都记载详细。关于选拔陪都留守官的下属职官,元代亦有详细的标准和办法。至此,陪都留守官可以说已经形成制度,拥有完备的行政体系。“国初,置开平府。中统四年,改上都路总管府。至元三年,又给留守司印。十九年,并为上都留守司兼本路都总管府”[81]2 298。建立上都留守司以及上都路总管府后,行留守事,是陪都留守的管理机构,其下设上都留守一职,并给予留守司印信。“上都留守司兼本路都总管府,品秩职掌如大都留守司,而兼治民事。车驾还大都,则领上都诸仓库之事”[81]2 297-2 298。上都留守司品秩为正二品,其职掌不仅是管理皇族事务,还兼治民事,管理粮仓、招募兵马、兴举水利、修理河堤等。其官职设置为:“留守六员,正二品;同知二员,正三品;副留守二员,正四品;判官二员,正五品;经历二员,都事四员,照磨兼管勾一员,令史四十四人,译史六人,回回令史三人,通事、知印各二人,宣使一十二人”[81]2 297。对于选拔陪都留守下属职官,其标准如下:第一,上都留守司内官吏升迁时间较长,“历九十月,比通政院例,合转补本司宣使,考满依例定夺”[82];第二,上都留守司内的官吏比其他官员的考核要严格。上都留守司令史,不仅要在正八品职官内选用,还要考满从七品,才可以迁用;第三,上都留守司内官吏一般都在留守司内部迁调[83]。另外,上都留守司的直属机构分别是修内司、祗应司、器物局、仪鸾局、兵马司、警巡院、开平县、平盈库、万盈库、广积仓、万亿库、行用库、税课提举司、八作司、饩廪司,以及尚供总管府(其属为香河等处巡检司、景运仓、法物库)和云需总管府。

(三)两宋的陪都留守官制

汉族统一政权宋代时期,其陪都留守官包括北宋的西京、南京、北京留守官和南宋的行都建康留守官(亦称行宫留守官)。“陪都留守官”已大量地出现在宋代的官方文献典籍中。除此之外,还出现于私人诗文集、小说等著作中,如苏辙的《题南都留守妙峰亭》、《代南京留守祭永嘉郡夫人马氏文》,曾巩的《贺北京留守韩侍中正旦状》,在民间流传开来。由此可见,陪都留守官发展至宋代已然成为较为普及的一个概念,出现于民间生活中。陪都留守官的担任者人数逐渐增多,并且多样化。北宋时期陪都留守官多以各府知府兼任,如西京留守多以河南府知府兼任,南京留守多以应天府知府兼任,北京留守多以大名府知府兼任。关于品级问题,留守官由知府兼任,知府大致为四品左右,由此推测留守官品级也可能在四品到三品之间。关于俸禄问题,《宋史》卷一百七十一与卷一百七十二中有详细记载。首先,月给薪、蒿、炭、盐等物量*《宋史》卷一百七十一·志第一百二十四·职官十一中专门记载了“薪、蒿、炭、盐诸物之给”情况。:“留守、节度推官,防、团军事判官,薪十五束,蒿三十束。留守判官,薪二十束,蒿三十束……”[84]4 125。其次,“留守、节度、观察判官,藩府五顷,节镇四顷”[84]4 147。关于陪都留守官的官署问题,宋代设留守司作为其办事机构,北宋西京留守官署称为西京留守司,南宋时期陪都留守官的办事机构称为行都留守司。留守官是集行政与军事于一体的长官,其僚佐系统下属官职大致有副留守、通判留守司、判官、推官、留守司等构成。北宋灭亡后,赵构于临安重新建立王朝,史称南宋。南宋与金对峙,战争不断,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行都建康主要以军事目的为主。因此,行宫留守官侧重于军事方面,多以江东安抚使、沿江置制使等武职官员来担任此职。其僚佐系统有参谋官、参议官、中军统制、通判等,于北宋时期留守官的僚佐系统略有差异。北宋、南宋陪都留守官的职能大致相同,包括民事、行政、军事、修建道场、祭祀宗庙等方面。

五、明、清陪都官制——留守制与两京双套制时期

明清时期陪都地区出现了留守制与两京双套制同时存在的情况。明代中都留守、兴都留守皆与之前朝代相同设置留守司进行管辖,北京作为行在(陪都)时设行在五军都督府进行管辖。明代南京、清代盛京则在相应的留守机构外实行两京双套制,即在陪都地区比照首都设立了一整套的中央官制,实行中央机构双套制,这是中国古代陪都官制发展的极致。

明清时期,陪都南京和盛京皆未设置留守司。明代南京是将之前包括六部在内的官署保留下来作为留守机构,其中具有实权的是南京太监留守、南京守备、参赞机务。清代盛京的留守机构是以盛京将军衙属、奉天府衙、盛京五部、盛京内务府组成。明清陪都官制皆属京官,陪都官制设置基本比照主都官制以及机构而略有减少,职权不及主都,主都陪都官制实行双套制,陪都机构除打理陪都日常事务外,亦有“备用”之意。

(一)明代陪都官制

明代曾出现多个陪都,包括明初的北京开封府、中都凤阳府,成祖初期的行在北京,定都北京后的两京主体制下陪都南京,以及嘉靖年间的兴都承天府等。

北京留守行后军都督府中“置左、右都督,都督同知,都督佥事,无定员,经历、都事各一人。后又分五府,称行在五军都督府”[85]1 858。同时,并设留守五卫,仍然属于五府,其职掌为“分守城门及更番点阅皇城四门”[86]。

南京留守机构的职官设置由原作为京师遗留并继续保留下来的六部、南京守备(包括南京内守备、外守备、协同守备)、南京参赞机务、南京五军都督府、南京卫指挥使司等组成。作为两京双套制的南京六部与北京六部相比,尚书官品与职权皆低于北京,多为闲职,其中最为重要的是兵部,“成化二十三年始奉敕谕,专以本部尚书参赞机务,同内外守备官操练军马,抚恤人民,禁戢盗贼,振举庶务,故其职视五部为特重云”[85]1 833。

迁都北京后,南京留守机构以“命中府掌府事官守备南京,节制南京诸卫所”[85]1 864。南京守备、参赞机务则掌有实权,是此前各朝陪都留守制度的延续,但权力有所分散。南京守备掌节制南京诸卫所,及南京留守、防护事务。明洪熙元年(公元1425年),以宦官同守备,即“以内臣同守备”[85]1 864。守备以公、侯、伯充任,兼管南京中军都督府。守备包括内守备与外守备、协同守备。协同守备以侯、伯、都督充任,兼管前、后、左、右、中五军都督府事务,以中府为治所,节制其他各府。

南京内留守多数为太监,也掌有实权,如刘琅,“冬十月,巡抚孙燧捕贼首吴十三等,系南康府狱,濠恐泄谋,阴令贼党劫狱夺之。十四年春二月,宁王宸濠持重贿交通南京留守太监刘琅”[87]。内守备常常凌驾于他官之上。“南京外守备、协同守备作为武职官员,在南京守备制度中占有一席之地,明初期其地位最高,作用最大,明晚期则衰落。南京守备武臣在南京守备制度中的地位和作用,是与明代政治制度的发展变化相一致的”[88]。参赞机务一人,以南京兵部尚书兼任,“掌南都一切留守、防护之事”[85]1 864,“设立之初,原为参赞南京外守备所设,虽有分权牵制之意,其地位、权力均次于外守备,明中叶后守备南京方面的权力逐渐高于内外守备,其权力为南京百官之首,地位为南京文官之首”[88]。

守备、协同守备之下设南京五军都督府,其职官包括左右都督、都督同知、都督佥事、经历、都事,但是这些官职不一定同时都设置。担任南京五军都督府的官员都具有勋爵或三等都督的品级,其职能为“分掌南京卫所,以达于南京兵部”[85]1 864。有下属机构具体负责相关事务,如“凡管领大教场及江上操备等事,各府奉敕分掌之”[85]1 864,“城门之管钥,中府专掌之。初设城门郎,洪武十八年革,以门禁锁钥铜牌,命中军都督府掌之”[85]1 864。

在两京双套制下,“南京官品秩,俱同北京”[85]1 832;也就是说,“南京所设的文官六部都察院、武官五军都督府,都是最高一级国家机构,与北京同级”[88],其官员亦属于京官。

(二)清代陪都官制

清代时期,陪都留守机构仍然未置留守司,而是设立了其独特的管理机构,并且细化了这些机构的设置、职掌、品级、人员等方面内容。清代历史上两个重要的陪都分别是留都盛京、行都承德。盛京地区,盛京将军、奉天府、盛京五部、盛京内务府是陪都的几个主要机构。盛京将军是盛京地区的最高军政长官,相当于以往的留守,最初称之为“镇守盛京京城总管官”。顺治二年(公元1645年)闰六月壬辰日“定文武官员品级”时,定“……镇守盛京京城总管官、贝勒壻多罗额驸、摄政王下内大臣为二品”[89]。顺治三年,升盛京京城总管官为昂邦章京,品级为一品。康熙元年(公元1662年),盛京昂邦章京改称为镇守辽东等处将军;康熙四年,改称为镇守奉天等处将军;乾隆十二年(公元1747年)又改称为镇守盛京等处将军,简称“盛京将军”。奉天府:清廷即“以沈阳为奉天府,置府尹”,奉天府尹与京师顺天府尹平级,为正三品,比一般行省的知府(从四品)高三级,权力同于行省,与北京顺天府地位相同,此为陪都之特殊规制。盛京五部直隶中央,官员均不设尚书,只设侍郎,“品秩视京师。各部同”[90]。而且侍郎以下各官,“俱系满缺,间用汉军、汉人,出自特简”[91]。盛京内务府是京师总管内务府的分支,建立之初,其总管大臣一职就由盛京将军兼任。盛京内务府地位虽高,但并不掌握地方军政大权,只是管理皇室经济事务,所以皇帝才放心地委任盛京将军担任总管大臣。直至清末,这一职务一直由盛京将军兼任。由此看来,盛京将军、奉天府尹、盛京五部侍郎皆为京官。从制度角度讲,在《清代职官年表》中,盛京五部侍郎始终被列入中央国家机关的职能序列[92]、奉天府尹始终被列入“京卿年表”[93],两京双套制十分清晰。

综上所述,明清时期陪都地区实行的官制是在留守制之上的两京双套制,留守官制在名称和具体职官设置上与前代有所不同。而在陪都留守制之外另设的比照主都但地位略低的中央机构体系,无疑是这一时期陪都留守官制的最大变化和发展。

结语

中国古代陪都留守官制经历了一个发生、发展的过程,总的发展方向是地位趋于上升、制度趋于成熟。趋成熟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而陪都设立的必要性、普遍性和功能作用的日益彰显,也导致陪都官员与机构地位的不断提升。陪都留守官制构成了中国古代官制的一种独特性,进而构成了中国古代社会发展的一种独特的历史现象。其三个基本发展阶段,也与中国古代上古、中古、近古三个阶段较为吻合,说明它与中国古代社会发展之间具有一定的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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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丹葵]

收稿日期:2016-03-16

作者简介:丁海斌,辽宁大学历史学院教授,哲学博士,主要从事档案与文献学、历史学以及科技哲学研究.

中图分类号:K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9-3699(2016)04-044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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