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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金融办在地方金融监管中的职能与定位

2016-03-13房会会诸城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消费导刊 2016年12期
关键词:金融业职能定位

房会会 诸城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浅谈金融办在地方金融监管中的职能与定位

房会会 诸城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地方政府金融办在促进地方金融产业发展、维护地方金融稳定方面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但就现状而言,地方金融监管中监管交叉、监管缺位、监管冲突等问题依然存在。作为地方金融监管主体之一的金融办,如何完善机构设置和主要职能,在金融体制改革中找准定位,是完善目前地方金融监管体系的重要问题。

金融办 地方金融监管 职能定位

近年来,地方金融发展迅速,新型金融业态不断涌现,为实体经济提供了有力支持。然而在金融业发展过程中,由于缺乏明确的金融监管体系,地方金融发展参差不齐,既不利于其自身有序发展,还可能引发区域性金融风险。对此,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落实金融监管改革措施和稳健标准,完善监管协调机制,界定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和风险处置责任”。随着金融改革的稳定推进,金融业已成为经济发展中的支柱产业。因此,作为地方金融监管执行者的金融办日益受到关注。如何准确定位地方金融办的职能权力,完善地方金融监管体系,成为亟需解决的现实问题。

一、地方金融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各地金融监管权责不一。在地方金融监管中,相较于防范金融风险、维护地方金融稳定等目标,监管更注重的是能否促进本地金融发展。因此,各省的金融监管职责和权力差距较大,有些金融办只是作为协调管理机构存在,并不能对地方性金融机构进行监管。即使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将监管权力分散到不同的监管机构,监管范围、监管力度和效果也存在较大的差别。地方金融监管资源主要集中于省市两级,县级地方金融监管资源极度有限,监管手段严重不足等问题较为突出。

二是缺乏规范的监管制度和法律依据。由于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权责不一,监管手段和监管模式各具特色,地方政府承担的部分金融监管职责“有形无实”,缺少明确的法律依据。多数金融办以协调服务为主要职能,对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不足。随着金融改革的稳步推进,各类地方金融组织和新型金融业态迅猛发展,必须通过立法形成规范的监管制度,明确各部门监管职责,在法律上提供监管保障。

三是监管架构不明晰,存在监管真空。由于地方金融机构的监管主体十分复杂,除大多数银行类金融机构和地方性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分属于“一行三会”监管外,其他地方金融组织和新型金融业态层出不穷,又千差万别,地方金融监管缺少明确的法律依据,多数金融监管职能分散于不同的监管部门,多头监管和监管真空现象明显,导致监管效率低下,状况百出。

二、金融办职能与定位

自2002年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成立以来,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各地级市和县纷纷成立了金融办。地方金融办的设立标志着地方金融监管有了实体部门和具体抓手。一方面,金融办有效维护了地方金融稳定,促进了地方金融发展;另一方面,金融办作为协调服务机构,配合中央监管部门工作,有效弥补了地方金融监管空缺。在多年的发展历程中,金融办也实现了从协调服务到协调服务与监督管理并存的职能转变。

1.协调服务职能。各地金融办在成立初期,多以协调服务为主要工作职能。一是配合中央派驻金融监管机构开展工作,弥补地方金融监管空缺;二是协调引导金融机构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金融服务,做好地方金融机构的改革发展工作;三是协调解决金融业发展中应由地方政府解决的矛盾和问题,为金融业发展提供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

2.规划引导职能。作为政府工作部门,金融办要立足本地经济发展的战略定位、发展目标和任务,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研究拟订本地区金融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地方金融业空间布局。根据当地金融发展形势,分析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提高金融发展的科学性和前瞻性。

3.监管职能。在以协调服务为主向协调服务与监管并存的职能转变中,金融办的监管职能日趋完善,监管对象涵盖了多种地方金融组织和新型金融业态。主要包括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民间融资机构等地方金融组织的监管;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监管;交易场所开展权益类交易和介于现货与期货之间的大宗商品交易业务的监管;以及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监管等。

三、明确金融办职能定位的建议

虽然金融办职能日趋完善,在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中发挥了突出的贡献,但依然存在立法保障缺失、职能定位不明、监管方式单一等突出问题。为适应地方金融改革的步伐,2016年7月1日,山东省正式开始实施《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作为全国首部金融监管地方法规,《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将地方金融组织纳入了监管范围,明确了各级金融办监管职能,为地方金融监管提供了法律保障,在地方金融业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为进一步明确金融办在地方金融监管中的职能定位,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是加强地方金融监管立法。明确地方金融监管机构的主体属性,完善地方金融监管制度,让金融办拥有行政权力,确立其在地方金融监管中的法定职权,更好的发挥监管的作用和效率。

二是强化金融办职责权力。在金融业迅速发展的新形势下,应进一步强化各级金融办的协调服务和金融监管职能,明确金融办在地方金融监管中的职责权力,有效弥补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中的不足,充分发挥好地方金融监管的作用。

三是多方位提升监管水平。由于地方金融组织的多样性和复杂性,新型金融业务模式不一,线上线下交易并存,必须具有较高的监管能力和水平,多方位全面监管地方金融业务,严防金融风险。这就要求地方金融办完善职能架构,提升业务素质,综合应对金融业务中的各种问题,做好监管工作。

[1]潘宏晶,吕庆明.地方政府金融办职能定位问题研究[J].西部金融,2014(1)

[2]云韧.经济新常态下地方政府金融办职能探索[J].武汉金融,2015(7)

[3]陈道富.我国地方金融监管的现状与问题[N].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http://www.drc.gov.cn/xsyzcfx/20160720/4-4-289129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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