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社会的相互融合
——以伯尔曼《法律与宗教》为视角
2016-03-13雷芳西北师范大学知行学院
雷芳 西北师范大学知行学院
法律与社会的相互融合
——以伯尔曼《法律与宗教》为视角
雷芳 西北师范大学知行学院
通常法律与宗教都是作为相互割裂的个体独立存在,在提倡法治社会的今天,二者通常被视作对立双方并相互比较。然而在美国法学家伯尔曼的《法律与宗教》一书中,法律与宗教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即便作者是在西方社会背景下探讨这一问题,然而结合我国历史及当下现实,仍有着深刻的启示作用。
法律 宗教 社会 联系
《法律与宗教》是在美国当代著名法学家哈罗德·J·伯尔曼教授1971年的一系列公开演讲的基础上整理而成的。书中,伯尔曼分析了宗教和法律的关联性,提出了二者不可分离的观点。其中:“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也成为闻名世界的法谚。庞德曾在其《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一书中指出,“如果法律在今天是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它就需要宗教,道德和教育的支持”。[1]由此可见,纵然是在国家取代教会,占据整个社会主导地位的今天,法律作为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仍然亟需其他力量的协助来实现对社会最合理有效的调控。
一、宗教“祛魅”与法律“神圣”
在《法律与宗教》一书中,伯尔曼首先重新定义了法律与宗教这两个概念:“法律不只是一整套规则,它是人们进行立法、裁判、执法和谈判的活动。它是分配权利与义务、并据以解决纷争、创造合作关系的活生生的程序。宗教,也不只是一套信条和仪式。虽然法律以其稳定性制约着未来,宗教以其神圣观念向所有既存社会结构挑战,但它们同时又是互相渗透的。”[2]伯尔曼认为法律并不应仅限于韦伯眼中的形式理性化的“除魅”过程,同样也需要信仰的介入。法律是社会关系交互过程中所蕴含的平等、正义、公序良俗等普世价值观的体现。研究并肯定法律与宗教的关系,并非倡导法律走向宗教,而是期望人们能如19世纪前对宗教的虔诚信仰一般,自觉、自发地产生维持法律秩序的内在动力。
二、法律与宗教关联的必要性
伯尔曼认为,“在所有的文化中,法律与宗教都共同具有四种要素:仪式,传统,权威和普遍性。无论在任何一个社会,这四种要素,存在于所有法律体系,一如它们存在于所有宗教里面。它们提供了一种背景,而任何一个社会的法律规则都是在此背景下产生作用,并且都从这里取得它的合法性。”[3]这四种要素将法律与神圣性相结合,深化了普罗大众对于权利义务的认识,对于法律公正和正义的渴望,对于犯罪违法行为的排斥。人类社会早期,法律曾经与道德、宗教结合在一起,难分彼此,当今社会却再难见到法律似远古时代般具有浓厚的宗教色彩。但由于多数文化中的法律最初都脱胎自宗教,法律与宗教之间深刻的渊源决定了宗教在法律效力的实现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伴随着社会变迁与历史发展,法律与宗教二者渐行渐远。然而,外在强制力并不能完全阻止犯罪,而植根于民众信念中的守法意识将使得法律不仅成为社会生活的工具,更是意义追求和价值取向的一部分。若将二者分离,法律最终会退化为僵械的法条。
伯尔曼将本书的最后一部分题为:“超越法律,超越宗教”。其结论是:“无论在哪里,综合‘二元论的克服’都是开启新型思维的钥匙,……‘非此即彼’让位于‘亦此亦彼’。”[4]在伯氏的观点中,法律与宗教作为两个迥然不同却又息息相关的社会经验畛域出现,尽管二者泾渭分明,但彼此间的依存性不容忽视。
三、本土语境下的法律与宗教
伯尔曼通过对法律和宗教关系的论述,对法律的涵义进行了扩容,使它不再仅仅局限于规则与秩序,让我们看到了法律的包容性和精神性。我国在儒家传统的天人合一思想影响下,产生了“一元论”的道德法律观,并影响至今。致使在本土语境下,法律承载了过多过重的道德负担。我国社会纠纷的解决向来很少诉诸法律,而是通过社会自发机制解决。[5]中国传统中法律与宗教也基本处于合一状态。法律基于伦理之上,道德被深植于法律之中,法律成为执行道德(礼)的工具,因而是一种道德化的法律。中国历史上从未有一门宗教受到全民顶礼膜拜,但是律法在中国却是源远流长。我国法律的起源之一是“礼”,即象征一种仪式或庄严的祭祀活动,中国传统法律历经了“礼治”、“法治”到“引礼入法”、“礼法结合”的演变过程。“礼和法不相同的地方是维持规范的力量:法律靠国家的权力来推行,‘国家’即政治权力。而礼却不需要这有形的权力机构来维持,维持礼这种规范的是传统,是从教化中养成了个人的敬畏之感,使人服膺;人服礼是主动的。”[6]费孝通先生的这一阐述揭示了我国传统乡土社会中礼法间的关系,在笔者看来,这恰与伯尔曼的论述有异曲同工之处,即西方社会的宗教传统和我国乡土社会中传统的礼都是对于人们内在的约束,而只有将其与法律结合,方能发挥最大效能。
综上,本书是伯尔曼对西方社会信仰危机出现原因的研究及担忧。反观,伯尔曼的忧虑也代表了时下我国所面临的现实困境。在任何一个时代,法律与信仰二者都不可割裂开来,应当相得益彰,互为补充。对法律发自内心的尊崇,即所谓“法律信仰”,更应适时地运用于社会实践中,为当下我国转型时期的法治进程寻找新的思考方向及进路。
[1][美].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0:37.
[2][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M].三联书店,1991:38-39.
[3][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M].三联书店,1991:46-47.
[4][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M].三联书店,1991:129-134.
[5]费孝通.乡土中国[M].人民出版社,2008:66.
[6]费孝通.乡土中国[M].人民出版社,2008:61-63.
雷芳(1987-),女,汉族,甘肃白银人,西北师范大学知行学院,助教,研究方向:法学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