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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究刑事证据制度的变革对检察工作的挑战及其应对

2016-03-13张向北海市人民检察院

消费导刊 2016年12期
关键词:在押人员检察工作变革

张向 北海市人民检察院

探究刑事证据制度的变革对检察工作的挑战及其应对

张向 北海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证据制度的变革给检查工作带来极大的挑战,同时也促进检察工作的进一步优化与完善。对此,本文在研究中主要以检察工作为核心,探究探究刑事证据制度的变革对检察工作的挑战及其应对,提高检察工作的效率与质量。

刑事证据 制度 变革 检察工作 挑战 应对

法律从本质上看具有条文和人文两大含义,而刑事证据制度的修改与完善,进一步揭示了法律人文含义的进步与发展。就刑事诉讼而言,证据作为诉讼的基本条件,对诉讼案件的公正性和公平性具有决定性作用,而刑事证据制度是司法公正的核心内容,完善的刑事证据制度可以有效保证司法的公正性,为惩罚犯罪、保障人权提供了重要的基础。但是在刑事证据制度得到完善后,其制度的变革在一定程度上对检察工作的开展增加了一定的难度,对此,在这样的环境背景下,探究检查工作面临的挑战及其应对措施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刑事证据制度的变革内容

相比于1996年的刑事证据制度制度,其规定条文从8条增至16条,其中主要修改了证据条文5个,增设8个新条文,一审程序中也新增了2个相关内容。第一,在刑事证据制度变革中,对证据的概念与种类加以完善,由“事实说”取代“材料说”,将物证与书证进行证据种类划分,增设辨认笔录、电子数据等证据类型。第二,在刑事诉讼中增设不得强迫任何人证明自己有罪的条款。第三,在《刑事诉讼法》45条内容中增加“在行政执法或者是查办案件中获取的证据材料可以刑事诉讼中作为诉讼证据进行使用,拓展了诉讼来源范围。同时,在证据证明中增加了证据充分条件,依据的定案证据可以实行法定程序查证,进而对全案证据进行综合考虑,对已经认定的事实进行合理怀疑对象的排除。第四,在刑事诉法的54条增加非法证据排除原则,明确非法证据的具体排除方式与排除职责,进而对非常证据义务进行完善。

二、刑事证据制度变革给检察工作带来的挑战

(一)加大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难度

现阶段,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过程中,首先,检察机关要借助类似于口供等言词类证据进行定案,若是没有口供一般很难找到实物证据,提高案件侦破难度,即使侦破后也会存在大量翻供。在刑事证据制度变革以后,对此问题依然没有明确规定相关条文制度,使得这些问题迟迟无法解决。其次,由于大多数职务犯罪人员具有极高的心理素质与反侦察能力,在实际犯罪案件侦查中,还会受犯罪嫌疑人社会关系的影响,给案件侦查带来极大的局限性,进而降低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效率与侦查质量。同时,这些犯罪嫌疑人很难主动交代犯罪事实,为检察机关提供口供证据,进而对职务范围案件的侦破形成极大的阻碍。最后,职务犯罪自身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一般很难会形成实物证据。对此,在进行职务犯罪案件的查办过程中,需要犯罪嫌疑的行罪供述,形成言词证据,帮助检察机关进行案件侦破。但是新的刑事证据制度中关于证据有明确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这一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为犯罪嫌疑人形成了有利的保护,使得检察工作举步维艰,加大了检察机关的办案难度。

(二)提高审查批捕与审查起诉案件的风险

在进行审查批捕或者是办理审查起诉案件的过程中,由于非法证据排除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案件侦查风险,在刑事证据制度修改后,无论是公安机关、人民法院还是人民检察院都有排除非法证据的责任与义务。在审查批捕起诉的过程中,主要以审查侦查机关所提交的书面证据为主,但是仅仅依靠书面证据无法全面的找出非法收集证据,并由于非法证据外延方面的模糊,使得非法证据界线较为混乱。通常情况下,检察机关一般会通过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律师以及自身通道来取非法证据,犯罪嫌疑人在案件侦查阶段很少会聘请律师,这种情况下,检察机关要想得到非法证据就只能通过审查书面材料的方式,提高了非法证据的判断难度,进而给检察机关的检察工作带来极大的挑战。

(三)侦查机关监督力度小

在修改后刑事证据制度中,对于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的监督不够完善,有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是发现侦查人员非法收集证据,待人民检察院进一步查证后,证明非法收集证据事实,则应提出纠正意见。对于侦查机关非法收集证据,只有纠正意见,没有规定侦查机关要履行何等义务和职责,在非法收集证据后侦查机关无需承担任何责任,这就使得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的监督流于表面形式,没有真正落到实处,同时也就得不到任何的监督效果。

三、应对刑事证据制度变革检察工作应采取的有效应对措施

(一)加大查办力度,打破侦查限制

对于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而言,首先,要加强案件初查,将办案中心转移到前期排查中,在职务犯罪立案之前,检察机关的反贪贿赂部门和反渎职侵权部门要加大案件初查力度,对举报、控告以及自身收集的案件线索和材料进行综合分析与鉴别,积极组织调查活动,为职务犯罪案件的立案打下坚实的基础,提高案件侦破效率和质量。其次,检察机关要加大与纪检监察机关的联系,二者相互协调、相互配合,行政机关在案件侦查中获取的物证、书证以及电子数据等相关证据材料,在进行刑事诉讼的过程中,做好工作分工,纪检监察机关负责行政机关证据材料审核,而检察机关做好言词证据的整理,进而形成合力,实现职务犯罪案件的快速侦破。最后,利用强制措施与技术侦查措施,加大对案件初查中的证据收集工作,为接下来的立案工作和案件侦查工作做好充分准备。同时,相关检查人员要做好录像工作,严格按照新的刑事证据制度规定,实现录音录像工作的同步执行,证明犯罪嫌疑人口供的真实性与权威性性,进而有效防止大量翻供的现象发生。

(二)排除非法证据,提高起诉效率

在办理审查批捕起诉案件的过程中,其核心问题是发现和排除非法证据,不断提高证据的真实性,在打击犯罪的过程中保证司法公正。对此,检查人员要从以下几方面入手:第一,检察工作要从原来的口供证据逐渐转化为实物证据,打破口供证据的唯一性,并利用询问犯罪嫌疑人和证人的形式进行非法证据的判别,重点审查犯罪嫌疑人不认罪、犯罪嫌疑人口供反复、证人证词矛盾以及犯罪嫌疑人口供和实物证据矛盾等内容。第二,加强非法收集证据审查,重视隐蔽性证据的审查,为司法公正与司法权威提供重要的保障。第三,在审查批捕起诉案件审查过程中,要严格坚守基本事实原则和基本证据原则,在有利的基本证据前还原案件事实真相,实现批准逮捕决定与公诉决定的稳准狠,进而保证刑事诉讼案件的快速侦破。

(三)加强法律监督,提高检察效率

在进行刑事诉讼案件的审查中,为了保证司法公正、及时发现非法证据,首先,相关在押人员要建立入所体检表和登记表,对在押人员的健康情况进行认定,以便于发生逼供现象后做好证据资料储备工作,避免非法证据的收集。其次,在押人员入所后,相关工作人员要告知在押人员各项权利与义务,保证在押人员的基本人身权益,在发生逼供事件后积极向看守所或者是检察官进行报告,进而提高检察工作的效率和质量。最后,在检察人员获得在押人员举报后,要及时上报给院领导,并做好相关审查工作,收集监控录像证据和体检表以及值班登记表等证据,询问在押人员逼供情况,进而提高对案件侦办过程的监督力度,积极落实各项刑事证据制度,进而保证司法的公正、公平。

四、结束语

本文通过对刑事证据制度变革对检察工作的挑战与应对措施的研究,让我们知道了刑事证据制度的变革给检察工作带来极大的挑战,同时也帮助检察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检察工作的效率和质量。本文在分析刑事证据制度变革给检察工作带来的挑战和刑事证据制度变革内容的基础上,提出加大查办力度,打破侦查限制、排除非法证据,提高起诉效率、加强法律监督,提高检察效率等有效措施,进而实现检察工作公正性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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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向(1979.09-)女,汉族,河南邓州人,检察员,广西师范大学在职法律硕士学生,研究方向:刑事证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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