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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取水许可做好水资源税征收管理的意见

2016-03-12

河北水利 2016年9期
关键词:许可证主管部门许可

关于规范取水许可做好水资源税征收管理的意见

编者按2016年8月25日,河北省水利厅、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农业厅以冀水资〔2016〕100号印发《关于规范取水许可做好水资源税征收管理的意见》,现全文刊发如下。

为规范我省取水许可管理,做好水资源税征收管理工作,根据《河北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冀政发〔2016〕34号)和《河北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冀政办字〔2016〕89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取水许可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规范取水许可审批

各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全面移交纳税人取用水信息的基础上,开展辖区内纳税人的清查工作,彻底摸清取用水底数。对未获得有效取水许可证的纳税人,立足实际,简化手续,分类办理,于9月30日前全部完成取水许可审批手续。

(一)符合取水许可延续条件的情形。各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先为其核定下达7月1日至8月31日的阶段用水计划,再办理取水许可延续手续。机关事业、工商服务业等单位要提交水平衡测试报告或近3年实际取用水量、计量设施安装运行情况等资料;矿山企业正常取(排)水要提交近3年逐月取(排)水量、矿井生产等资料;城镇公共供水企业要提交近3年实际取水量、供水量和计量设施安装运行情况等资料。

(二)符合取水许可补办条件的情形。各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河北省取水许可制度管理办法》规定的取水许可审批权限,依据“谁审批取水许可、谁组织论证审查”的原则,抓紧对符合条件的取用水户补办取水许可审批手续。对于年取用地表水量10万立方米以下、地下水量5万立方米以下的,可只填报《河北省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对于纳入自备井关停方案的,取水许可有效期限要与计划关停时间相衔接。一是机关事业、工商服务业等单位。对于2002年5月1日之前建成取用水的项目,应当提交近3年实际取退水、计量设施安装运行以及产业政策符合性证明等材料,可直接办理取水许可审批手续;对于2016年7月1日之前建成取用水的项目,应当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或有效的水平衡测试报告,以及取水工程或设施、计量设施安装运行情况、近3年实际取退水情况和产业政策符合性证明等材料,经现场审查通过后可直接办理取水许可审批手续,不再单独进行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验收程序。在城市建成区内取用水的,应当提供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所在地是否处于管网覆盖范围内具备供水条件的相关证明。2016年7月1日以后建设的取水工程或设施,按规定的程序办理取水许可审批手续。二是矿山企业正常取(排)水要提交近3年逐月取(排)水量、矿井生产等资料。三是集中供水企业。对于目前运行的取水设施或工程,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应提供项目的立项、可研、设计批准文件或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以及近3年实际取用水量、计量设施安装运行及水质检测报告等资料,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核实相关资料的基础上,为其直接核发取水许可证;对于已建成且具备通水条件的南水北调地表水厂取水工程或设施,供水企业应提交其相关设计批准文件、计量设施安装等资料,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取水许可证;对于农村生活集中供水工程,可参照城镇公共供水企业补办取水许可证。对于其他情形的集中供水企业,应先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经审查通过后按照规定补办取水许可审批手续。

(三)不予批准取水许可的情形。对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用水户,各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批准取水许可。一是2014年6月11日,省政府印发《关于公布平原区地下水超采区、禁采区和限采区范围的通知》(冀政函〔2014〕61号)以后,在地下水禁采区新增取用地下水的;二是在区域取用水总量已经达到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新增取水量的;三是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造成重大损害的;四是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要求,申请建设自备取水设施的;五是建设项目已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淘汰类的;六是对第三者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产生重大损害的;七是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八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办理取水许可的。各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9月30日前以书面形式告知上述取用水户不予批准的理由和依据,根据自备井关停方案,按计划关停自备井,逾期未关停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地税部门在其临时阶段性用水计划过期后,按照3倍税额标准征收水资源税。

二、切实加强取水许可信息台账管理

(一)加强取水许可档案管理。取水许可档案管理是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和日常水资源监管的重要依据,各市、县要按照“一户一证一档”的原则,实行分户建档,逐步规范和完善取水许可档案管理;对各取用水户的取水许可信息、计量设施安装与运行等情况进行严格检查、详细记录,分类健全取水监管档案;档案要完整收集取用水户的取水许可证复印件、取水许可申请书、取水许可登记表、取水工程或设施验收意见、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表)及专家审查意见等材料。

(二)实行取水许可信息共享。各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在新核发(补发)取水许可证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将取用水相关信息录入“河北省水资源税取用水信息管理系统”,切实做到“底数清、情况明、不遗漏、全覆盖”。同时,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定期向本级地税部门传递新核发取水许可证的取用水信息,并接收地税部门提供的水资源税申报缴纳等情况。

三、全面提升取水许可监管能力

(一)强化部门间协调配合。各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建立健全沟通协调机制和信息通报机制,定期会商工作进展情况。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人员力量,加快工作进度,做好取水许可证的延续和补办工作,将有关取用水信息及时移交地税部门;地税部门要根据取水许可证延续和补办情况,及时更新、完善税源登记信息录入征管系统,做好水资源税征管工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要定期划定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项目所在地是否处于管网覆盖范围内具备供水条件;农业部门要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农业取水许可证审批和取用水计量管理工作。

(二)严格落实计划用水管理。各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于每年1月31日前,根据各取用水户上报的年度取水计划建议,按照统筹协调、综合平衡、留有余地的原则,按时将本行政区域的年度取用水计划分解下达至各取用水户,并做好取用水户用水计划的核定和日常跟踪监管。各取用水户应按照下达的年度取用水计划取水,对超计划取用水的,地税部门按照水资源税额标准的2至3倍征收。

(三)强力推进在线计量设施安装。各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取用水户计量设施安装,对已办理取水许可的取用水户要全部安装计量设施,重点推广在线监控计量设施。对年取水量10万立方米以上的取用水户,要全部安装在线计量设施并尽快接入省级水资源实时监控系统;对年取水量1万立方米以上的,要逐步实现在线监控。各市、县要加强对已安装计量设施的监督管理,建立和完善运行维护机制,明确管护责任,落实管护经费,定期进行检查,确保设备运行正常和计量准确。

(四)逐步提高农业用水计量率。对于已安装计量设施的,要确保正常运行,具备在线传输能力的,要尽快实现数据上传;无计量设施的,采取以电折水方式进行计量。省直有关部门将研究制定农业用水限额标准及以电折水计量实施办法,各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抓紧对辖区内农用灌溉机井进行摸底调查、建立台账,全面掌握每眼机井的管护主体、灌溉面积、机电设备和计量设施等基本情况,为全面开展农业用水限额制定和以电折水工作奠定基础。□

2016-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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