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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股权众筹法律监管之完善

2016-03-12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张桐丁国峰

中国商论 2016年22期
关键词:筹资众筹股权

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 张桐 丁国峰

论我国股权众筹法律监管之完善

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 张桐 丁国峰

随着众筹方式不断在社会经济中被广泛运用,股权众筹法律监管问题已成为我国金融业面临的新挑战。股权众筹从产生就一直面临着界限模糊的发展困境。明确股权众筹的起源和发展,以及其基本含义和种类是完善股权众筹监管的前提。目前我国股权众筹法律监管制度并不完善,需要构建科学可行的股权众筹监管制度,确保其监管内容的规范化和体系化。

股权众筹 监管制度 法律

1 股权众筹监管的基础理论

1.1 股权众筹的起源和发展

美国是最先采取众筹融资模式的国家之一,随着众筹的不断发展,股权众筹的法律规制问题也逐渐引起政府的关注。2012年3月,美国通过了《创业企业扶助法》,即JOBS法案,该法案中第三部分对众筹融资模式做出了具体规定。JOBS法案中放宽了股权众筹模式中项目发起人的准入门槛,并强调要加强和完善众筹平台的建设,规范众筹平台的运营模式,使众筹平台能够作为第三方独立的承担责任和履行义务。另外,JOBS法案中强调对股权众筹中投资者权益的保护。由于在股权众筹中,筹资者往往处于不利地位,再加上新法案放宽了对中小企业股权众筹准入的限制,考虑到可能造成的投资者权益损害的问题,在JOBS法案中,对众筹中介机构及筹资者提出了具体要求。根据美国对中介机构及筹资者的义务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在股权众筹中,投资者处于劣势,往往无法准确得知投资项目的真实信息,美国政府通过立法方式,强制规定了中介机构及筹资人的义务,使得投资者能更好地了解投资项目的真实情况,并由中介机构对投资者的投资项目进行审查和保护,这种立法保护模式对我国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

1.2 股权众筹的基本含义

1.2.1 众筹的含义

众筹,是指用团购加预购的形式,向投资者募集项目资金的投资模式。众筹主要是要实现对投资者的回馈,根据项目发起人向支持者提供回报的方式,我们可以把众筹分为商品众筹、股权众筹、债权众筹和公益众筹。

1.2.2 股权众筹的含义

股权众筹是众筹的重要模式之一,是指项目发起者将所需募资项目的具体情况、需求资金等发布在众筹网站上,并公布具体募资的股份,由投资者通过浏览网站了解项目的具体信息,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及对项目发展的预估情况等因素认购股份支持项目的发展,投资者按照其认购股份比例持有项目股份,并在项目完成后按照其所持股份分享项目收益或承担项目亏损。股权众筹作为众筹的一种模式,它不仅能提高企业的融资效率,不受投资者所处地域等因素影响,且能降低中小企业融资门槛,吸引更多投资者,通过众筹平台直接获得所募集的资金。

1.3 股权众筹的基本种类

1.3.1 凭证式众筹

它是指在众筹时将股权和凭证进行捆绑,投资者进行投资获得凭证,凭证与项目的股权直接关联,投资者根据凭证获取收益,不直接成为公司股东的众筹模式。 由于在我国凭证式股权众筹与非法集资、非法募股、擅自发行股票等违法行为的界限尚不明确,凭证式股权众筹的形式及募资流程等需要制定相关法律予以明确。

1.3.2 会籍式众筹

它是指投资者通过熟人介绍了解募资公司并进行投资取得股权直接成为公司股东的众筹模式。我国会籍式众筹成功的典型案例是3W咖啡。 会籍式众筹项目发起人及项目投资人的目的不单单在于项目的盈利和分红,更多的在于基于会籍式众筹而汇集的人脉关系、商业价值等附加价值。会籍式众筹的主要问题在于权力的分配。会籍式众筹模式中的关键问题,是如何平衡股东权利、实现项目健康发展的问题。

1.3.3 天使式众筹

它是指投资者通过互联网了解募资企业或项目,投资者对项目进行筛选,选定项目进行投资,直接成为项目或企业股东,并具有明确的财务回报要求的众筹模式。天使式众筹是一种由领投人领投、投资者合投的投资模式。由于我国目前众筹发展水平限制,领投人的选择在天使式投资中显得至关重要,但我国在众筹方面专业人才不足,如何规范领投人制度,审查领投人资格是规范天使式众筹的重点。

2 我国股权众筹监管法律制度现状及其不足

由于股权众筹形式多样,程序较为复杂,不规范甚至不合法的股权众筹频频出现,使得股权众筹与非法集资等被混为一谈,使得不够了解情况的投资者不敢投资,阻碍了股权众筹的正常发展。因此,长期以来,股权众筹一直在谋求法律监管,明确的法律规范可以指引股权众筹良好发展。

2.1 我国股权众筹的监管现状

我国股权众筹自2014年以来迅速发展,众筹平台和筹资金额飞速增长,基于众筹行业的监管需求,2014年11月19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中指出,政府在未来一段时间内要抓紧出台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方案,建立资本市场小额融资快速制度,开展股权众筹试点,在更大程度上缓解企业融资成本高的问题,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此次讲话为股权众筹的法律健全提供了良好开端。2014年5月,证监会针对股权众筹在诸多一线城市组织座谈会收集意见,于2014年12月18日公布《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办法》中具体规定了股权众筹的性质、股权众筹平台的定义、筹资者义务等内容,为我国股权众筹划定了基本规范。2015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意见中再次强调了发展股权众筹的重要性,可见我国要完成关于股权众筹的相关法律完善的问题迫在眉睫。

2.2 我国股权众筹监管法律制度的不足

2.2.1 股权众筹与我国相关法律存在矛盾

首先,股权众筹不属于我国《证券法》所规定的规范性证券。股权众筹实质上是筹资者通过众筹平台进行证券发行的行为。而我国《证券法》中明确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因此,股权众筹从法律实质方面考虑,与现行《证券法》存在一定冲突。

另一方面,股权众筹作为一种大众融资方式,其项目的参与者极多,甚至不易控制。我国《公司法》对我国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数进行了限制,并规定公司人数超过二百人的有限公司属于公众公司,公众公司包括上市公众公司和非上市公众公司。我国对上市公众公司与非上市公众公司都采取严格的管理办法,并出台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对非上市公众公司做出了严格规定。而股权众筹极易突破《公司法》中的人数限制,成为非上市公众公司,则必然要被证监会监管控制,使得筹资者进行筹资时存在顾虑,增加筹资成本,导致股权众筹不能顺利进行。

2.2.2 投资者权利保障制度不完善

虽然我国出台了关于股权众筹的监管办法,但也未能实质的为投资者提供必要的保护。比如,众筹平台的权利义务尚不明确。参考在外国立法中对中介机构及筹资人的权利义务的明确规定,我国在众筹平台及筹资者义务方面规定尚且缺失,不能为投资者提供有效保障。另一方面,股权众筹是一种大众性投资项目,对于投资者的资格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大众投资者参差不齐,由于天使式众筹等筹资模式,投资者无法避免地会盲目跟风或冲动,造成资金危险,甚至无法保障自身生活。

3 我国股权众筹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

3.1 加强对众筹平台的准入限制

为进一步推进股权众筹的发展,我国应该明确众筹平台的准入门槛,要求众筹平台要符合一定的注册资本、从业人员、技术设施等条件,并经过证监会的审查批准方能从事股权众筹活动。要明确众筹平台的审查责任,对每一个上线项目进行专业审查,避免不法之徒非法牟利。另外,我国目前大多数股权众筹平台均为天使式众筹模式,领投人在这种模式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我国应明确对领投人的资格限制,对领投人的审查程序,以及严格众筹平台对领投人的监督管理制度,以保障投资者的资金安全,避免盲目投资造成的资金损失,促进我国股权众筹的发展。

3.2 对相关法律进行适当调整

股权众筹作为一种全新的融资模式,它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前行动力,为我国中小企业的繁荣提供了可能,最大程度地利用社会闲散资金实现筹资方与投资者的双赢,法律应该结合股权众筹的发展现状为股权众筹提供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调整《证券法》《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对股权众筹的特殊性予以肯定并确立适应其发展模式的法律制度加以规制,让股权众筹合法化,有规范的发展模式和监管体系,有利于股权众筹的健康发展。

3.3 加强对投资者权益的保障

股权众筹中往往存在一些打着股权众筹的幌子进行非法集资或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公开募资,为保证投资者的资金安全,应该加强对上线项目的审核,有证监会统一制定项目上线最低标准,详细规定项目的种类、筹资人或筹资项目的专业素质、筹资额上限、筹资人数上限等标准,下发到各个众筹平台,由其根据最低标准制定相应的平台标准,并依据平台标准组织专业的审查组织,对项目进行评估。

宣传推广有担保的股权众筹模式,虽然有担保的股权众筹模式目前在我国未被普遍接受,但有担保的股权众筹模式可以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的资金安全,避免投资失败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有担保的股权众筹的实现主要有以下三种方式:第一,对众筹平台的担保资格进行审核,让众筹平台成为项目的保荐人,这样可以提升众筹平台的责任意识,让其推送的项目更加有安全保障。第二,可以积极联系第三方成为众筹平台众筹项目的保荐人,促使众筹平台与第三方的相互合作,众筹平台作为第三方的宣传平台,第三方为众筹平台中的所有项目提供安全保障。第三,还可以由项目发起人自行寻找第三方保荐人,为自己的项目推广提供可靠保障,使得投资者放心投资。

[1] 胡吉祥,吴颖萌.众筹融资的发展及监管[J].证券市场导报,2013(12).

[2] 文静.论股权众筹的法律性质及其运用的风险防范[J].经济师,2015(2).

[3] 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委会:是信用好有前景企业“钱途”广阔[EB/OL].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5-12-10.

F832

A

2096-0298(2016)08(a)-068-02

张桐(1993-),女,黑龙江绥化人,2014级经济法学硕士研究生;

丁国峰(1980-),男,湖北英山人,法学博士,昆明理工大

学法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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