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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工”享有九项权益

2016-03-11王景龙

就业与保障 2015年12期
关键词:试用试用期权益

王景龙

用人单位不得“虐待”“试用工”,不得随意解雇辞退“试用工”……这里的“试用工”即指处于试用期的工人。“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了相互理解、适用、选择而约定的一定时间的考察期。在一般情况下,劳动者上岗、入职,用人单位都要和其约定试用期。“试用”是大多劳动者入职必须经历的一个阶段。“试用”,发生在录用就职后,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之内。被试用的劳动者,与其他劳动者一样享有各项劳动权利。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扩大了就业空间;企业创新发展,急需大批“人才”;“银五、金九”,又值学生毕业季。新的用工高潮到来,法律赋予“试用工”的有哪些权益:

权益一:“试用工”享有

签约权

【案例】农村孩子小高高中毕业,因为家庭生活困难,中学毕业没有上大学,与同村的大爷来市里打工,经大爷介绍入职一工地,当了一名架子工。上岗数月,用人单位一直没有和他签订劳动合同,说干干“看”。现在干了好几个月了,“看”了好几个月,签合同的事一直没有动静。

【分析】建筑工地用工、尤其是“试用工人”,不和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问题比较普遍。无劳动合同,不缴工伤保险,一旦发生工伤等事故,用人单位往往以该人不是本单位录用人员,与本单位没有劳动关系逃脱责任。同时因为无劳动合同,在被辞退时就经济补偿的工资基数也常发争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十九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权益二:“试用工”享有

知情权

【案例】小王技校毕业,前不久去一个个体煤矿求职,该矿工资待遇还可以。他决定下井作采掘工人。他担心的是工作条件、生产安全。在签订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时,他询问并要求把工作条件、生产安全写入合同,被对方拒绝。对方说你不是先入“试用期”吗,下井试一下就清楚了。没工夫和你闲扯,不干拉倒。

【分析】《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特别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条款。约定试用期,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询问并要求把工作条件、生产安全写入合同是正当的合法的权利,用人单位拒绝是违法的。

权益三:“试用工”享有

工资保障权

【案例】农村妇女小尹去年随丈夫进城,在一建筑工地给工人做饭,当时说“试用”,每月工资九百元。当地的最低工资为一千二百元,就是这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九百元,到现在也没发工资,理由是工程款没有拨下来。正式工要等,试用工更要等。

【分析】试用有期限,超过法定试用期限的试用应认定为正式用工的期限。就“试用工”来说,试用期间的工资也不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而且,应按月发放,不得拖欠,当前建筑等行业拖欠劳动者工资的问题仍很严重,试用工更不必说。《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权益四:“试用工”享有

辞职权

【案例】小夏名牌大学毕业,在最难就业季,“饥不择食”,地入职于一个个体小型金属制品厂,被分配到磨光车间做磨工。厂方与他签订了三年劳动合同,约定了六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间小夏发现,该厂是家族企业,裙带关系严重,自己没有发展空间。且所在车间无防护设备、污染严重。于是他决定辞职,可厂方以他没履行完合同,不同意他辞职,并声称“走人”就扣他的档案。

【分析】小夏有择业、有辞职的权力。这种权利受法律保护。《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情形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至于扣押劳动者档案问题,《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八十四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应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权益五:“试用工”享受

培训权

【案例】大学毕业生小何,最近通过笔试、面试,过“五关斩六将”,在数千人应聘中,被一国有大型企业选中,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了六个月的试用期。上岗前,到培训中心接受了为期一个月的实际实用职业技能和职业道德培训。令她不解的是培训费要自己出,公司的答复是她们尚未正式上岗。

【分析】小何被公司招用,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参加公司组织的培训,为正式上岗做准备。显然在试用期间,小何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已经建立。接受培训是劳动者的权利,对员工进行职业技能、职业道德培训是用人单位的义务。用人单位组织员工参加培训,费用应由用人单位出。对此《劳动法》在第三条、第六十八条规定:劳动者享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

权益六:“试用工”享有

休息权

【案例】小吴等是某大型工厂前不久招用的一批青工,他们大学刚毕业,正在试用阶段,工作热情很高。厂青年组织奉厂部的指示,经常组织他们“做奉献”,无偿加班。每天工作十多个小时,又没有周末休息。他们被搞得筋疲力尽,为了“好表现”,有苦难言。

【分析】“试用工”同样享有休息的权利。《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四条的下列规定对“试用工”没有例外: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若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时,用人单位应按照规定支付加班费。以“无私奉献”经常组织工人加班,却不给加班费是违法的。

权益七:“试用工”享有

医疗权

【案例】小张是某糕点厂招用的农民工,入职二十五天,正在试用期。节前打月饼,昼夜加班。屋里热,车间温度高,一天夜间,借解手的机会,出外乘凉,不幸得了重感冒。住院治疗的第二天厂方就停发了她的工资,并要和她解除劳动关系。理由是她是试用工,干一天挣一天钱。现在正在非常时期,人员一铆顶一楔,不能上班,企业不能给她留空岗。

【分析】试用期的职工,也应享受医疗期待遇。这是《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规定的。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疗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这些,对试用工也没有例外。

权益八:“试用工”享有

社保权

【案例】不给试用的工人缴纳社会保险费,不给试用的工人进行保险登记,这是一些用人单位普遍存在的问题。他们认为“试用工”去留未定,一旦试用期满不合格予以辞退,保险费“白花”。因为用人单位有这种想法,青年工人小郑入职三个来月,用人单位一直没有给他缴纳社会保险。试用期满,小郑被辞退,前不久他提出了社保损失赔偿诉讼。

【分析】用人单位聘用劳动者,用工就应及时给工人上社会保险。不应等到试用期满以后。《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六十三条等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现在小郑已被辞退,补缴社会保险已不可能,其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赔偿社保损失。

权益九:“试用工”享有

依法维权权

【案例】某单位发放劳动保护福利分三、六、九等,在试用期的青工小黄等,从事高温作业,不但没得到高温补助,而且毛巾、清凉饮料,按人头发的都没有他们的份,为此他很郁闷。他想找个地方说道,但不知“试用工”遭受损害的维权的路咋走。

【分析】劳动防护用品,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为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或职业危害所配备的防护装备。高温补贴是为在高温条件下从事经济建设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职工发放的特殊工资性补偿。根据2012年7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四部门下发《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一、第十七条以及国家安监总局、国家卫计委、人社部、全国总工会等四部门2015年7月发布的《关于做好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第一条等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这里并没有工龄、年龄、试用工、正式工的限制。用人单位发放劳动保护分三、六、九等是违法的。试用工遇有权益遭到侵犯的问题,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九条等规定,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可以申请调解,也可以申请仲裁乃至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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