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因治安拘留耽误工作被强行解聘,单位也应支付赔偿金
2016-03-11
小 保:
一个月前,我因酒后驾车且在被查获后态度不好,而被公安机关给予10天的治安拘留。期满后,我刚回到公司准备上班,便收到了公司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理由是我被公安机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在此期间不仅耽误了本职工作,还影响了公司的形象。因一直交涉未果,加之觉得“强扭的瓜不甜”,与其“赖”在公司,不如另寻单位,我最终只好被迫同意解除劳动合同,但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可公司坚持认为,其承担支付赔偿金责任的前提,在于其属于非法解除劳动合同,可其是由于我违法在先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故其行为并无不当。请问:公司究竟应否支付赔偿金?
陈淑蓉
陈淑蓉:
公司必须向你支付赔偿金,因为其以你被治安拘留耽误工作为由,单方强行将你解聘同样属于非法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即公司究竟应否向你支付赔偿金的关键,在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否“违反本法规定”。答案无疑是肯定的。因为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用人单位由于劳动者的错误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限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四种,《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也有相似的内容。结合本案,一方面,很明显,你的情形不属于前三种。另一方面,你的行为也不属于第四种情形,即“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范围。因为《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解除劳动合同。‘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是指:被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的、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三十二条免予刑事处分的。劳动者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即你虽然被限制人身自由,但却并没有经过法院判决或检察院公诉及决定免予起诉,只是由公安机关作出,故性质上并不属于犯罪而属于治安拘留。而治安拘留与犯罪是完全不同的概念,前者是行政处罚之一,也称为行政拘留,是指公安机关对于违反了行政法律规范,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公民,所作出的在短期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处罚措施。其核心在于行为人的行为应当受到处罚,但还不至于按照犯罪来追究。
小 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