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监理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
2016-03-11潘棹
摘要:工程监理制度是工程建设中必不可少的环节之一,其能够帮助企业控制施工质量,提高企业整体施工水平,为施工企业带来较为可观的利益。文章分析了监理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强化监理委托程序、严格监理资质管理等方法,以便强化我国工程监理制度,保证施工企业的施工质量。
关键词:工程监理制度;工程建设;施工质量;监理委托程序;监理资质管理 文献标识码:A
中图分类号:TU198 文章编号:1009-2374(2016)07-0183-02 DOI:10.13535/j.cnki.11-4406/n.2016.07.092
工程监理是指业主在建设工程过程中,委托社会中专业化的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对工程项目进行监理,同时授予工程建设监理单位一定的权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工作人员需按照经国家批准的、与工程项目相关的文件,遵循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其他与目标工程有关的建设合同对业主工程进行监督以及管理。工程监理存在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对项目工程进行微观监理,以免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与建造要求不符的现象,影响施工的整体质量。因此,云南昆明市政府也应促进当地工程监理行业的发展,提升昆明施工企业的整体质量。
1 监理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1.1 影响监理制度发展认识方面的问题
业主方与监理单位建立监理服务关系之后,部分业主方却并未意识到监理企业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通常情况下,监理单位是独立于业主之外的社会化机构,业主方在与监理单位签订合同之后,监理单位委派工作人员对施工企业施工进行监理。在施工过程中,监理单位与业主即委托单位以及被监理单位之间关系平等,彼此为独立的个体。监理单位具有独立性,在建设过程中才能够保持公正。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明确规定:“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签订书面委托监理合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由此可见业主与监理单位的地位平等。但在实际工作中,部分业主认为自身是委托方,建设单位应按照自身的意愿进行监理工作,服从自身的领导,听从自身的要求,而不考虑这些要求是否符合法律。
部分监理单位也不能正确认识自身的责任。监理单位在接受业主委托之后,对工程进行监督与管理。监理单位派出的工作人员除了为委托方提高投资收益外,还应考虑国家利益以及社会利益。监理单位应谨记自身的社会责任,公正公平地对工程施工进行监督与管理,不仅要维护委托方的利益,同时也要维护被监理单位的合法利益。如今,部分企业为了自身利益在工程建设中偷工减料,做出损害国家社会的行为,而部分监理单位也不进行干涉,放任这一行为。
1.2 监理制度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监理单位在管理模式方面存在弊端。一般情况下,大部分国有制监理单位基本使用该行业系统中所属企业的管理方式。该方式产生于特定条件之下,是我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中推行监理制度的必然过程。然而这一模式仅仅是为了满足当时特殊环境的实际需要,该模式并不规范且存在较大的弊端。现今,在经济体制的影响下,特点较为明显的监理单位大多尚未独立,即使部分监理单位完成股份制改造,但占据最大股份的依旧为原上级单位,模式也是原有的行业系统管理模式。大部分监理单位并没有设立人事部、财务部等部门,因此人事、财务工作往往不能由监理单位自行决定。监理单位受到人事与财务的影响不得不妥协,接受上级单位合同之外的要求,故而监理工作根本无法做到公平、公正。监理工作在实践工作中往往会出现以下问题:
1.2.1 在项目建设中,投资方、建设方以及承包方往往属于同一主管行业系统,有时监理单位监理的便是上级单位,那么监理单位便无法公正公平地进行监理工作,有时还需要按照上级单位的指示开展工作。该种情况下,无论任何一方违反合同,大部分单位都不会选择利用法律解决。不仅如此,投资方、建设方以及承包方强调论资排辈,部分工作人员辈分较低,其监理意见通常不会受到重视。
1.2.2 监理工作中的建设方虽然为项目法人但并不是投资者,也不是业主。建设方仅仅是业主建立的管理机构,只负责经营与管理。监理单位的监理合同只能与自身等级相同的建设方签订。监理过程中建设方拥有监理费用以及工程拨款的支付权利,监理单位往往受制于建设方,导致监理单位的监理范围、监理深度都由建设方决定,而监理单位工作人员主要负责或只能负责工程质量的控制,监理工作达不到原有的目的。
2 完善与健全我国建设管理制度的对策
2.1 强化监理委托程序,促进监理市场的规范化
昆明市政府应对各部分市场行为进行规范并明确要求业主必须按照《招标投标法》选择建设监理单位,招标过程必须公正公开。如业主选择直接委托某一监理单位,要求其必须按照正规流程与监理单位签订委托合同,要求业主必须选择具有监理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合作,不得实行自我“监理”或内部监理,同时还需避免施工单位与监理单位在同一行政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中标后应及时与业主签订委托合同,明确自身的监理范围与监理深度,明确自身的权利与义务。昆明政府监管部门也应对业主选择监理单位这一过程进行监督,加强竣工备案制度。针对疑似工程监理应招标而未招标、转包、挂靠等工程进行审核,一旦确认事实无误,立刻对负责人进行处理并不予验收,也不进行备案。昆明市政府还可通过法律建立辅助制度,如制定并推行《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以便监理招标能够更为规范化,同时也促进了监理招标的发展。
2.2 严格监理资质管理,保持建设监理市场的良好秩序
如今,监理制度之所以难以得到发展、监理单位资质不高,主要原因是监理单位尚未达到自主经营的地步,具有监理资质的监理单位必须是能够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法人实体企业。监理单位不得与业主或是被监理单位有任何关系,避免监理单位受到其余两者的限制,无法公平公正地实施监理。于此同时,昆明市政府应明确禁止业主在内部进行设计、施工以及监理工作,应积极解放监理单位,令其摆脱其他部门、企业、单位的控制。昆明市政府应将监理单位改造为拥有独立的法人实体企业,如此一来,监理行业自然会得到发展,我国的建筑工程质量也会得到相应提升。昆明市政府制定并推行与单位资格管理有关的法规,同时制定监理单位资格的审核标准。除此以外,国有制工程监理单位也应纳入改革工作,使得我国国有制监理单位具备产权清晰、职责分明、政企相离的特点,成为工程监理行业的主体。
2.3 加强监理队伍建设
监理工作对监理人员的要求较高。云南昆明少数民族众多,其建筑风格也各不相同,更需要监理人员拥有良好的职业素养,以便监理工作能够顺利完成。昆明市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在对监理单位审核以及整顿的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工作,若监理单位资质与标准不符则要求监理单位停业整顿,甚至直接取消该监理单位的监理资格。例如企业固定人员低于标准的60%、单位体系存在漏洞或不是独立的监理单位,政府不得将其批准为监理单位。不仅如此,监理单位自身应注意对人员的招聘与培训工作,昆明地区的监理单位对人员的要求应当更高,要求监理人员对各民族建筑风格有基本的了解,为其日后的工作奠定基础。监理单位的工作人员除具备工程监理能力外还应具有设计监理的能力,能够为工程项目的工作提供建议与参考。除此以外,监理单位工作人员还应具备控制工程进度与投资的能力和熟练运用经济控制手段、法律控制手段的能力。工作人员具备上述能力有利于更全面地建设监理工程。
2.4 落实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度
部分监理单位在派遣人员前往施工现场工作时,其中必然有一名总监理工程师。然而在实际工作中,部分总监理工程师仅仅只是挂名,本人并未参加监理工作,部分总监理工程师在多个工程项目中均有挂名,这使得部分业主虽然签订了监理合同,却并未享受到应有的服务。针对这一状况,业主在与监理单位签订合同时应使监理单位明确自身所承担的责任,之后再委托监理任务,避免出现监理单位将业主、施工人员、设计人员等填写为监理人员,而实际上会出现没有人负责监理工作的现象。昆明市政府应重点强化招标投标活动之后的管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在接受委托任务后应向政府以及业主提交相关证件并作为抵押。政府还可监理工程师动态管理数据库,允许业主以及工程建设企业检索总监理工程师的信息。同时政府应要求各监理单位监理岗位责任制度和相应的奖惩制度,让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明确自身责任,避免在工作中敷衍了事,提高监理单位的工作质量和效率。
3 结语
我国监理制度尚处于发展阶段,其中还存在较多问题,对我国监理制度的发展与进步都会产生阻碍。我国政府与监理单位应积极解决这些问题,促进监理行业的繁荣发展,保证我国的施工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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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潘棹(1982-),男,云南红河人,云南柏克莱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工程师,研究方向:工程监理、项目咨询、项目管理。
(责任编辑:周 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