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合作原则及其准则
2016-03-11王健平
王 健 平
论合作原则及其准则
王 健 平
【摘要】格赖斯的合作原则理论给人们从会话角度分析日常语言提供了某些理论依据,但套用康德的范畴分类法给合作准则分类并不合适。言者提供了多余或欠缺的信息、说假话或表达不清楚不一定是不合作或要传达某种会话涵义。量、质、方式准则更像是一种社会、道德的要求而非普遍有效的会话规则。合作原则的基本精神是会话相关。就会话涵义的推出看,会话不相关的实质是表达者的话不符合正常会话的惯例。利奇的“礼貌原则”沿着格赖斯的错误方向走得更远,列文森的会话涵义三原则并非谈合作原则,关联理论之“关联”与合作原则不是一个概念。
【关键词】合作原则准则相关会话涵义
格赖斯于1967年在哈佛大学的演讲中提出了著名的合作原则与会话涵义理论。1975年,他把此次演讲以《逻辑与会话》为题作为论文发表,由此极大地推动了学术界对日常语言涵义的研究并对现代哲学与现代语言学产生了较大的影响。然而,从逻辑上考察格赖斯的合作原则各准则,其问题也是相当明显的。
一、合作原则及其准则
格赖斯认为,形式派与日常语言派都未注意到会话领域中的会话涵义。而言语交际中会话涵义的推导首先基于对说话者未违反合作原则的假定。他说:“一个人说出(或假装说出)p,在会话中p蕴涵q的条件是:(1)假定他遵守会话规则,或至少遵守合作原则( Cooperative Principle);(2)假定他知道或认为,为使他说出(或假装说出)的p与假设(1)相一致,q是必需的;(3)说话者认为(并且他希望听话者认为他这样认为)听话者在其能力限度之内可以推出或直观地领会到假定(2)是必须的。”*②[美]马蒂尼奇:《语言哲学》,第296—316页,牟博等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
在言语交际中,说者所说除了其表面意义外可能还会有其特定语境下的蕴涵意义,这是正常人都能明白的道理。但是把合作原则与会话蕴涵联系起来,从假设说者未违背合作原则而推出其话语的实际涵义则是格赖斯在语用推理研究方面的新发现。合作原则理论既从会话双方共同假定的认知背景出发,为会话涵义的合理性提供了某些理论依据,同时也给人们进一步分析和理解会话涵义提供了新的角度,从而给人们对使用语言的分析和研究带来了非常重要的启示。
格赖斯在解释“合作原则”时说:“在正常的情况下,我们的交谈并非由一串不连贯的话组成;如果那样,谈话就会毫无条理。从特征上看,至少在某种程度上,它们是相互配合共同努力的结果。每个会话参与者都会在某种程度上意识到一个或一组共同的目的,或至少一个相互都接受的方向……在你参与会话时,你要依据你所参与会话的可接受目的或方向,使你的会话贡献符合要求。人们可将此称为合作原则。”②
由此可知,合作原则的基本精神是言语交际中的说者与听者通过相互配合而使会话连贯。其中“话语连贯”是相互配合与共同努力的目标或结果,而会话参与者围绕“共同目的或相互都接受的方向”谈话则是相互配合与共同努力的方式或手段。目标与方式是合作原则内在地包含的两个相互联系的要求。然而,令人遗憾的是,格赖斯自己却并没有按照这样的精神去提出和解释合作原则的各项准则。
格赖斯仿效德国哲学家康德把范畴区分为“量”“质”“关系”“方式”的方法,把合作原则也区分了“量”“质”“关系”“方式”四个范畴,此四范畴也就是他所总结的合作原则准则。这四条准则又可以引申出若干更为具体的子准则。四条准则及其引申出的子准则分别是:
(1)量准则
a.需要多少信息就提供多少信息;
b.不要提供比需要的信息更多的信息;
(2)质准则
a.不要说自知虚假的话;
b.不要说缺乏充分证据的话;
(3)关系准则——所说的话要相关;
(4)方式准则——所说的话要清楚明白,包括:
a.避免含混;
b.避免歧义;
c.要简练;
d.要有条理。
格赖斯认为,上述合作准则及其子准则是人们进行言语交际必须遵守的“一种类似契约的事情”[1]48。在言语交际中,不同的说者在不同的场合根据不同的话题要求对合作准则要求遵守的重点不同。
尽管格赖斯提出合作原则的出发点是合理的,而且他对合作原则基本精神的阐述也是明确的,但是他总结的合作原则各准则及其子准则却大部分不符合他所概括的该原则的基本精神。之所以出现这种不一致,问题主要出在了他对合作准则的不恰当分类上。
人们的会话合作意向与他们对世界的认识并无直接关系。如果从满足话语连贯要求角度看,对合作准则的分类与哲学家从认识世界角度对范畴的分类应该风马牛不相及。格赖斯把康德对哲学范畴的分类模式机械套用到合作准则分类上,这种做法看上去似乎带有普遍意义,而实际上却难以准确说明人们言语交际的合作背景。
如果一定要说哲学范畴是普遍的,因而会话作为一种事物情况也可以从量、质、关系、方式四个方面去分析;那么我们所分析的就是会话情况本身,而不是会话中的合作情况。会话中的合作恰恰涉及到的是从量、质、关系、方式方面去分析会话时的“关系”这一个方面。当然,再退一步也可以把“关系”本身作为一种事物情况而从量、质、关系、方式四个方面去分析。但是如果这样分析,那就是对关系本身的再分析了,而格赖斯的合作准则讲的量、质、关系、方式却并不是对“关系”本身的再分析。因此,即使承认可以把“量、质、关系、方式”作为一种哲学程式套用到对合作原则的分析上,格赖斯的分类准则仍然还是混淆了这四个范畴所针对的不同层次;而且他的合作准则所讲的“量、质、关系、方式”的涵义与康德的四个范畴也并不一样。
事实上,言语交际参与者并不一定非要遵守格赖斯提出的那些合作准则才能使“会话连贯”;那些准则也并不能构成“使所说的话合乎公认目的或方向”的必要条件。说者表面未遵守某些准则而言语交际仍然成功并不一定就是因为听者理解了说者的会话涵义,格赖斯准则中的大部分准则并不是人们言语交际中必须遵守的“一种类似契约的事情”。
仔细考察量、质、方式准则,不难发现,这些准则实际上谈的并不是实现会话连贯的逻辑要求,而反倒更像是在讨论说者应该遵守的某些社会的与伦理的准则。格赖斯自己就说:“说真话要比编假话更容易”,“说话者所说离题或含糊不清这首先并不是令听话者失望而是令自己沮丧”。*[美]马蒂尼奇:《语言哲学》,第296—316页。49从这些论述可以看出,格赖斯所阐述的合作原则准则实际上已明显偏离了会话参与者对某些认知背景的假定,从而也偏离了他自己所倡导的合作原则宗旨。
二、 合作准则的不合理性分析
首先,把“量准则”作为合作准则不合理。
在具体会话中,很多情况下说者实际上很难知道或把握听者恰好需要多少信息。既如此,那么格赖斯在“量”的范畴下提出的两条准则就不一定是说者必须要遵守的。一方面,即使有些情况下说者的确知道很多信息,而且他也清楚听者需要这些信息,但在具体会话中他仍可能会由于种种原因而不愿意或不能够把这些信息传达给听者;另一方面,许多情况下,即使说者提供了自己明知是多余或欠缺的信息,而且说者也并没有想向听者传达某种会话涵义,但这样的交谈却并不能算不合作。例如:
顾客:请问有儿童体操鞋吗?
售货员:我们这儿没有,您可以去新街口体育用品商店看看,那里或许有,前些时我邻居就是从那里买到的。
按照格赖斯的量准则b,售货员这里只要回答“没有”,就算满足了当前的话语交流目的。但是,售货员答话的信息量却远远超过了顾客的要求。而这种过量的信息并不违背合作原则的基本精神。
这里,售货员的话既不算表面不合作,也不是要向听者传达某种与话语表面意义不同的会话涵义。就算售货员的超信息量回答隐含有某种会话涵义,这种涵义也必须要借助于其他语境才能得以表达;听者并不能仅凭答话信息量超过问话要求来推断对方的会话涵义。
显然,只要超出问话者要求的话语仍与交谈主题、方向相关,这种表达就不会违背“合作原则”的基本精神。
一般情况下,超信息量的谈话往往体现的是一种交谈的步骤省略原则。就上例来说,如果把完整的会话步骤写出来,应该是:
顾客:请问有儿童体操鞋吗?
售货员:没有。
顾客:您知道哪儿有儿吗?
售货员:您可以去新街口体育用品商店看看,那里或许有。
顾客:您是怎么知道的?
售货员:前些时我们邻居就是从那里买到的。
即使顾客后面的问话在实际言语交际中由于种种原因不一定被说出来,但是这样的问题总是存在的。售货员超出“量”要求的回答恰恰正是对顾客可能要提出的第二、三句问话的回答。这种回答把理论上本来应有的三个话轮合并成一个话轮,从而不仅减少了言语交际中的话轮次数,而且也避免了完整的会话步骤中可能会出现的一些问题(比如,如果真的是这样一种对话,可能售货员听了反倒不会舒服)。当然,从职业道德来说,这也是商家想顾客之所想的一种表现。
会话步骤省略是一种语言使用方面的简约原则,这样的步骤省略是符合人们使用语言的约定性要求的。不管语言学家和哲学家们是否注意到了这种情况,它都实实在在地存在于日常言语交际中。人们在会话中说出信息量超出对方要求的话语,多数情况下为的都是这种合乎会话目的与交际语境要求的步骤省略,只有少数情况下才会意指某种会话涵义。当然,这种简约原则如果运用不当,也可能会使简约转化为啰嗦。比如,在日常会话中,有些人往往会连续说出一些在听者看来是多余的或絮絮叨叨的话就是这样。即使如此,一般情况下听者也不会因此而认为对方是不合作或要传达某种会话涵义。
其次,把“质准则”作为合作准则也不合理。
在会话中,即使说者说了自知虚假的话,话语的表面意义表现出的也不一定就是不合作。比如,诈骗者说话总是尽量配合被诈骗者,但他的话大部分都是自知虚假的谎言;在交谈方面惯于见风使舵者,往往会在言语配合方面竭尽努力,但这类表达往往假话居多;生活中许多善意的假话不仅谈不上不合作,而且也谈不上不道德。
有时说者故意说假话,并且也尽量想通过某些语境让听者明白自己是在说什么。这种情况下,可能他的话蕴涵会话涵义。但离开特定语境,听者并不可能知道说者是在故意说假话,因此也很难由此推出其会话涵义。
推断会话涵义的主要因素是语境,而假话本身并不具有这样的功能。退一步说,就算是说者进行了语境暗示而听者却没有明白这种暗示,也不一定就会影响到会话合作;听者在未理解说者会话涵义的情况下,交谈仍可以在相互配合的前提下继续进行。
格赖斯在讲到人们在借助于合作原则传递会话涵义话时特意把“假装说出”这种情况包括在“说出”中。既然“说出”的话不一定都是传递会话涵义的话,那么“假装说出”的话显然也不一定都是传递会话涵义话。既然如此,“质准则”又怎么能够成为合作原则的一条准则呢?
最后,把“方式准则”作为合作准则也有问题。
避免晦涩模糊、避免歧义、要尽量简练、有条理等应该是好的语言表达需要遵守的某些语法、逻辑以及修辞等方面的要求,而并不是判定会话是否合作的标准。含混、歧义、没有条理的表达虽算不上好的表达,但也不能算是会话不合作或有会话涵义的表达。
言语交际中任何一方在表达方面的不清楚或不恰当一般都不会影响到格赖斯意义上的会话合作。况且,到底在多大程度上认可说者的表达是清晰、简练、有条理和没有歧义的,很难有一个确定的标准。
从可以给听者推出会话涵义提供某种线索或依据的角度看,上述各项合作准则有一定的参考价值,但其作用毕竟有限。因为从量、质、方式方面对说者所说的考察涉及到的是听者对说者的话语的理解和认识。如果听者对说者的话语认识与实际情况恰好相反,那么听者对说者会话涵义的推断就可能是错误的。例如:
顾客:来一个小野鸡炖蘑菇。
服务员:没有。
顾客:这个可以有。
服务员:这个真没有。(赵本山小品:《不差钱》)
这里,事先有一个被设置的语境是顾客在点到价钱贵的菜时,服务员要回答“没有”。
对“小野鸡炖蘑菇 ”,服务员说的“没有 ”是真话,但顾客却认为服务员说了假话。他所说的“这个可以有”就隐含着他对服务员说的“没有”的一个语境推断,他可能认为服务员分不清哪些该说“有”,哪些该说“没有”。而服务员接着说的“这个真没有”尽管也是句真话,但却不仅传递了话语的约定涵义,而且也针对顾客的错误理解传递了一个会话涵义:你对我说的“没有”的理解是错误的。
简短的四句对话,既有隐含会话涵义的话;也有不隐含会话涵义的话,既有说者意图传递会话涵义的话,也有听者自己主观推想的涵义。但是四句话里却没有一句是说者意图通过假话向听者传递会话涵义的。
在格赖斯合作原则四范畴中,只有“关系准则”提出的言语相关要求才真正体现了言语交际中的相互合作与相互配合。
格赖斯在说明表面违反关系准则而实际却传达某种会话涵义的情况时举了下面的例子:
A:史密斯这些天好像没有女朋友。
B:他近来老往纽约跑。
格赖斯对这一对话的分析过程是:从听者A的角度考虑,表面看B的回应似乎违背了合作原则之关系准则;但是,假如并没有迹象表明B不合作,那么A就应该假设他并没有违背关系准则;在此假设下,A就会推出或认为,B的话实际要说的是:史密斯在纽约有或可能有女朋友;A相信B在说那句话时也一定是这样认为的,而且A也相信B知道自己会做这种推测;于是,“史密斯在纽约有或可能有女朋友”就是B的那句话所蕴涵的会话涵义。
做完了这样的分析,格赖斯又说,这种类型的会话涵义是属于“违反准则情况不明显”的会话涵义。因为,这里“B的话与A的话之间的那种未直接说出的连贯是很明显的”*②[美]马蒂尼奇:《语言哲学》,第296—316页。。其实,所有与合作原则相关的蕴涵了会话涵义的话都是属于这种连贯明显的话,否则谈话合作也都无从谈起。
格赖斯在这个例子中强调的合作明显地还是话语连贯。而且他在解释量、质、方式准则时列举的那些例子都与“连贯”意义上的关系准则有着这样那样的关系。
然而,与量、质、方式准则相比,格赖斯对“关系准则”却谈得最少。他解释说:“在关系范畴下,我只按排了一个子准则,即‘使之相关’。这条简练的公式化准则掩盖了许多令我颇感头疼的难题,这些难题包括:相关的不同种类、不同中心可能有哪些,它们在谈话中是如何转换的,如何理解交谈主题合理改变的事实等等。”②
格赖斯讲的这些问题的确存在。关系准则涉及到的难题虽令格赖斯颇感头疼,但是对关系准则做进一步的研究反倒可以使合作原则的基本精神更趋具体化。难题的出现对于科学研究来说应该是一件好事,因而根本无需回避。罗素在谈到解逻辑难题对于逻辑研究的益处时就说过:“一个逻辑理论可以通过其处理疑难的能力而得到检验。在思考逻辑时,头脑中尽量多装难题,这是一种有益的方法,因为解这些难题所要达到的目的与自然科学通过实验达到的目的是一样的。”*[英]罗素:《逻辑与知识》,第57页,苑莉均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
三、 正常会话的惯例
格赖斯的“合作原则”基本精神体现了人们正常会话的某些惯例。
对于说者和听者双方来说,正常会话的首要惯例就是会话双方所说的话要连贯。因此,我们可以把这条惯例分解为合作原则所能涵盖的第一条准则。由于会话中的话语连贯是会话参与者相互配合与共同努力的目标,所以这条准则也可以叫“目标准则”。格赖斯在“关系准则”下提到的“相关”实际上讲的就是话语连贯。假如会话中双方的话根本不相关,这样的谈话就会是一串不连贯的话。于是,在正常情况下(即在假定对方遵守会话规则或至少遵守合作原则的情况下),听者就有必要考虑说者传递给听者的这种不连贯的话是否有某种会话涵义。
正常会话的第二个惯例是会话者所说不能偏离大家共同认可的交际目的或方向。由此我们可以分解出合作原则的第二条准则:所说的话要合乎共同的交际目的或方向。由于这条准则涉及到会话参与者达到相互配合与共同努力的手段与方式,所以这条准则也可以叫“方式准则”。假如会话中的交际者一方未经任何中间过渡或未做任何说明而在说话时偏离了会话参与者共同的交际目的或方向,那么在正常情况下,听者也有必要考虑说者为什么会说出这种与共同目的或方向相悖的话语,其间是否有会话涵义。
合作准则不能包含超出合作原则基本精神的规定。在言语交际中,说者到底应该说多少、是说真话还是说假话、是说清楚的话、还是说不清楚的话,这些要求实际上都已经超出了合作原则基本精神的范围。只要说话人所说能够保证不偏离大家共同认可的交际目的或方向以及所说的话是连贯的,就应该算体现了合作。
从会话常规看,不仅格赖斯从社会、道德的方面提出的某些准则不属于合作原则的管辖范围,而且会话中交际双方在观点意见方面的不合也不属于合作原则的管辖范围。比如,在会话中,经常会出现一方说“是”而另一方却说“非”、并且双方相互争执不下的情况。如果按照格赖斯那几条合作准则看,这种意见不合显然更应该算不合作。但有意见分歧的会话并不一定不符合话语连贯要求,也不一定会偏离交际双方共同认可的交际目的或方向。因此,这样的会话完全可能符合合作原则的基本精神。
从连贯角度理解的合作原则的实质是相关。话语不连贯,或者背离了交际参与者可接受的共同目的、方向,都会导致会话不相关。
会话要相关既对表达提出了要求;也对理解提出了要求,相关程度不同,言语交际的合作程度也不同。我们大体上可以按照零相关、部分相关、全相关来区分会话相关度。当会话相关度为零相关或部分相关时,听者就需要思考特定语境是否支持这种零相关或部分相关转向全相关,从而推出说者通过这种表面为零相关或部分相关的语句要说的真正意思。比如:
A:我们什么时候去机场啊?
B:明天早晨。
一般情况下这种对话中的A最需要知道的应该是去机场的确切时间,但是,B的回答包含的信息量却太少。面对这种情况,如果没有特殊语境帮助,A是无法从B的回答推知自己需要的准确信息的。这里,从表面上看,似乎可以用量准则分析B的回答,可实际上涉及到的却是一个会话相关度的问题:B的回答虽然与A的问话相关,但是这种相关并没有达到听者要求达到的程度。而如果有特殊语境的帮助,B的回答就可能达到听者所要求达到的相关度。比如,A与B都知道每天早晨会有一班在某时发出的开往机场的班车并且事先已经说好去机场时要坐这班车,而且他们事先还没有确定哪一天去机场等等。在诸如此类的情况下, A完全可以从B的回答推知去机场的确切时间。假如这些语境条件不具备,B也可能会在接下来的话语中为A准确理解他的话提供必要的下文语境。比如,他可能接着会说请在几点几分在什么地方等之类的话。当然也不排除B的这句话还存在另一种可能,即B的话传递了某种会话涵义,传递的具体会话涵义是什么,仍然还要看具体语境。
会话不相关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量、质、方式方面的不相关仅仅是其中某些方面。就听者推出会话涵义的依据来看,会话不相关的实质就是表达者所说的话不正常,不符合正常会话的惯例,有悖听者正常的心理预期。如果根据这一标准来推测和判定说者话语的会话涵义,那么格赖斯关于会话涵义是说者意图传达给听者的观点也是片面的。比如,B是隐藏在区政府机关的奸细,A是安全机关的侦查人。侦查机关内部知晓奸细真名叫“叶山”,而且开始怀疑B就是叶山。于是A与B有如下对话:
A:叶山让我向你问好。
B:区政府没有叶山这个人啊。
以上两句话一问一答,表面看是相关的。但是B的回答却不正常,不符合听者正常的心理预期。正常情况下,假如B不知道“叶山”,他应该表现出不解或提出“‘叶山’是谁”之类的反问,不应该急于在区政府的范围内排除这个他不知道的人,于是A由此推出,B知道这个人。A的推断尽管不是B意图要告诉A的,但是却是B的话所隐含的。
正因为合作原则是人们进行正常的言语交际首先必须遵守的常规性前提,所以通常情况下一旦会话参与者一方在话语的“说出”方面出现违背常规的情况,那么另一方就有必要在假定对方仍然遵守这一原则的前提下,调动一切语境因素,去推断对方的“说出”所蕴涵的会话涵义。这种推导正如生活中我们面对各种反常情况所进行的思考一样。反常的背后必有反常的原因,而当事者最后所选定的那个原因也一定是他认为具有最大关联度的原因。
四、一些后续理论存在的问题
格赖斯的合作原则理论发表后曾引来学术界的种种评论。然而这些评论却并没有从正面否定从合作原则引申出的那些不合理准则。
有人认为格赖斯合作准则数量太少,难以全面反映言语交际的合作情况,需要进一步加以扩充。例如, 利奇就在1983年提出了“礼貌原则”( the politeness principle)的六个范畴(六条准则)来完善格赖斯的合作原则理论。
“礼貌原则”六范畴包括:“得体”“慷慨”“赞誉”“谦逊”“一致”“同情”。与此六范畴有肯定与否定联系的则是“礼貌原则”的十二条细则。
但是正如格赖斯提出的量、质、方式准则对于说者像是一种社会的、道德的要求一样,利奇“礼貌原则”对于说者在这方面的要求可以说是有过之而无不及。试想一下战场上长官对士兵发出的命令会考虑谦逊吗?但是这种命令语句却绝对不会有什么会话涵义。毫无疑问,在背离合作原则的基本精神方面,利奇的“礼貌原则”沿着格赖斯量、质、方式准则的错误方向走得更远。
也有人主张应该重新对格赖斯合作原则准则做出解释与修正。比如,列文森就在1987年提出了会话涵义三原则理论。他的会话涵义三原则包括量原则(quantity-principle)、信息原则( informativeness-principle)、方式原则(manner-principle),其中“信息原则”实际上讲的也是量的问题。1991年,他在另一篇论文中将此称作“新格赖斯语用学机制。”后来也有人将列文森的理论称作“新格赖斯会话涵义理论”。不过,列文森的会话涵义三原则主要讲的是听者如何根据说者的话语在量与方式方面的特征推出其会话涵义,而并不是在阐述“合作原则”本身。
列文森的会话涵义中也包括了规约涵义。比如,根据“量原则”,说者说出“他们中有些人是大学生”,也就意味着说者知道说出“他们中所有人是大学生”不符合事实;就“信息原则”来说,根据说者说出“约翰对那位护士说过某件事”,就可以推出“约翰对一位护士说过某件事”,而后者也就是前者的会话涵义。
斯泊波与威尔逊认为格赖斯的合作原则各准则可以约简为一条准则,即关联准则。1981年,他们在一篇题为《论格赖斯的会话理论》的论文中第一次尝试提出了这样的观点:格赖斯的合作原则涉及到的“所有准则都可被约简为一条恰当定义的关联准则”。
1986年,斯泊波与威尔逊在“关联”概念之下将认知与交际结合起来,比较系统地提出了一种新的理论——关联理论。他们说:“我们相信存在一个重要的心理特征,它是思维过程的特征,与日常语言的‘关联’这个概念大致相当。因此将这个技术性概念称做‘关联’也并无不当。我们要做的就是对这个特征作出描述,即将关联作为一个有用的理论性概念加以界定。”*[法]斯珀波,[英]威尔逊:《关联:交际与认知》,第161页,蒋严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年版。关联理论认为,言语交际中无论是说话人的明示行为还是听话人的推理行为,都受到关联原则的制约;而“一个定识在语境中具有关联当且仅当它在该语境里具有某个语境效果”*[美]马蒂尼奇:《语言哲学》,第296—316页。165。
由此来看,斯泊波与威尔逊的关联理论之“关联”在更大程度上是一个倾向于心理学的概念,主要从心理活动角度强调言语交际者对会话涵义的联想。对于这种联想,格赖斯在论述会话涵义的推理范型时也曾有所涉及。格赖斯给出的听者H推算说者S说了p而蕴涵着q的一般范型是:“他说出p;没有理由去假设他没有遵守准则或至少没有理由去假设他没有遵守合作原则;如果他没有想到q,他就不能这样做;他知道(并且知道我知道他知道)我能认识到他知道q这一假设是必需的;他不能阻止我想到q;他试图让我想到或至少愿意让我想到q;因此,他的话蕴涵q。”
格赖斯讲的听者H的推算涉及到一个“我知道他知道我知道他知道我知道他知道什么”的七阶推断。这就涉及到听者H的联想以及听者H对说者S联想的联想。其中不仅前六阶每一阶上出现的“知道”涵义不同,而且所知道的内容也有区别。
会话中的语用推理必然涉及到推理者的联想,没有联想就不会有会话蕴涵。语用推理涉及的语言阶次越多,结论的或然性就越大。因此,从客观结果来看,这种推断只存在合理性,不存在必然性。
同一话语往往会有多种可能隐含。在关联理论看来,言语交流是以最大关联为取向的。在推断会话涵义时,听话人之所以选定某一个隐含而舍弃其他可能,是因为他认为他的选择有足够的关联度。关联理论认为,话语的关联度一方面产生于语境效果,效果越大,关联越强;另一方面,关联还要受到处理话语所需努力的制约,所需努力越多,关联越弱。
不过,尽管听者可以认为他所选择的那种隐含是一种具有最大关联度的隐含,但事实上这种选择仍然存在种种误解说者真实意图的可能;而且不同的听者根据各自所处语境,得出的结论也不尽相同。因此,关联理论提出的所谓“最大关联取向”仅仅只能在某种程度上解释听者选择某种会话涵义的原因,而这种解释与格赖斯的合作原则在推出会话涵义方面所起的作用是不同的。
格赖斯的“合作原则”主要强调言语交际中对话双方的相互配合,而斯泊波与威尔逊的“关联”则主要强调听者结合具体语境对会话涵义的联想;合作原则主要讲的是某些会话常规,而关联理论主要解释的是语用推理的心理机制;关联理论的“最大关联取向”是主观的,而格赖斯的合作原则是客观的。
即使抛开心理因素,单从会话蕴涵推理来看,“关联”与“合作原则”也并不属于一个概念:会话常规意义上的合作原则讲的是听者推出会话涵义的假定前提,而关联理论讲的“关联”却是说者说出的话与会话涵义之间的某种联系。
因此,关联理论虽然在某些方面发展了格赖斯的会话涵义理论,但是它对格赖斯合作原则准则并没有提出任何修正。把关联准则看成是对格赖斯合作原则各准则的约简,这既不符合格赖斯合作原则的本来涵义,也不符合斯泊波与威尔逊关联原则的本来涵义。
【责任编辑:赵小华】
【基金项目】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现代逻辑视野中的当代真理论研究”(GD11XZX017)
【收稿日期】2015-03-18
【中图分类号】B8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5455(2016)01-0182-07
(作者简介:王健平,男,山西吕梁人,华南师范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