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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河长制”的湘江流域综合管理模式应用探讨

2016-03-11刘元沛胡春艳罗利顺

湖南水利水电 2016年1期
关键词:河长制湘江河长

刘元沛 盛 东 胡春艳 罗利顺

(湖南省水利水电科学研究所 长沙市 410007)

基于“河长制”的湘江流域综合管理模式应用探讨

刘元沛 盛 东 胡春艳 罗利顺

(湖南省水利水电科学研究所 长沙市 410007)

“河长制”是治理流域污染的行之有效的管理方法,依法治水是中国特色流域综合管理的最终模式。通过分析“河长制”的优点和缺点,提出相关完善措施,依托湘江保护协调委员会和湘江重金属污染治理委员,在湘江流域推行“河长制”。通过加强《湘江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实施,保护和治理湘江,实现从“人治”到“法治”的转变,完善“河长制”的流域综合管理模式,建立依法治水的中国特色的流域综合管理模式,实现水资源市场化,完善流域生态补偿机制和水权交易机制,进而形成流域长期有效的管理机制,科学保护和治理湘江。

河长制 流域综合管理 湘江

流域综合管理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既包括左右岸,又包括上下游;既包括航运,又包括采砂;既包括取水,又包括排污;既包括工业用水,又包括生活用水;既有面源污染,又有点源、线源污染。在我国,流域管理基本上以行政管理为主,多部门协调为辅的管理模式。在形式上,往往是多头管理,无人管理,只管开发,不管保护等,严重威胁流域水生态和水安全。当前“河长制”作为流域综合管理的新模式,已经在江苏省、浙江省、云南省、辽宁省、湖北省、贵州省、山东省和天津市等地区取得了一定的进展,流域内水质得到了改善,具有非常明显的优势。但是“河长制”却存在不少缺点,难以长期进行。因此,很有必要以“河长制”为过渡,实行依法治水,依靠法律管理流域,形成依法治水的中国特色流域综合管理模式,进而形成流域长期有效的管理机制,实现水资源市场化,完善流域生态补偿机制和水权交易机制。

1 研究背景

湘江是长江五大支流之一,约占湖南省面积的40%,哺育了湖南省60%的人民,支撑了湖南省70%的经济,是湖南人民的母亲河,是孕育湖湘文化的生命之河,素有“东方莱茵河”之称。流域内城镇密布、人口集中、经济发达、人文厚重、交通便利,是湖南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核心地区,也是资源和环境压力最大的流域。

为了保护与治理湘江,湖南省出台了全国首部关于江河流域保护的综合性地方法规 《湖南省湘江保护条例》和湖南省第一个按要素补偿的生态补偿办法 《湘江流域生态补偿 (水质水量奖罚)暂行办法》。并通过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保障水量水质达标;中小河流治理,提高防汛抗旱能力;通过河道保洁,保障河道清洁畅通;通过农村安全饮水工程,保障农村饮水安全;通过《湖南省河道采砂管理试行办法》,规范河道采砂,确保防洪、供水和水运安全;通过灌区续建配套和实施节水减排,减少农业面源污染,改善江河湖库的水质;通过水土保持工程,减少水土流失;通过水库除险加固,消除安全隐患,改善两岸人居环境;通过全面取缔网箱养鱼,提高水域水质;通

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控制用水总量,提高用水效率,降低污染物入河量,科学保护水资源。虽然,省委、省政府和水利厅已经采取一系列的措施保护和治理湘江,但是湘江的保护与治理仍任重而道远,如何建立长效的保护与治理机制仍待进一步研究。

2“河长制”的内涵

“河长制”[1],即由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担任“河长”、负责辖区内河流的污染治理,是落实《水法》、《水污染防治法》和《环境保护费》的重要举措。该制度是江苏省无锡市处理蓝藻事件时的首创,已在全国许多地区得到推广,取得了较优良的效果。

2.1 优 点

“河长制”是符合当前中国流域治理状况、符合我国国情的重要管理方法,具有以下特点:

(1)责任明确。“河长制”明确流域治理与保护的主要负责人为各级党政领导人,解决以往九龙治水、群龙无首的状况[2,3],避免各部门互相推诿和效率低下的问题。2015年4月16日发布的《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明确提出要落实各方责任,严格考核问责。而“河长制”则是这一计划的重要实施方式。以湘江保护协调委员会和湘江重金属污染治理委员会为监督主体,以各地市“河长”为主要负责人,将极大提升湘江保护与治理意识,还湘江碧水,保障水安全。

(2)因地制宜。湘江流域,面积较大,横跨8个地市,各地市情况差异很大。实行“河长制”,“河长”们,根据不同河段的具体情况,因地制宜[4]地提出综合治理与保护方案,有效落实规划、资金、项目和责任,避免了治理与保护措施水土不服的问题,可大大提高治理效率。

(3)实现河流管理无死角。“河长制”明确起止断面,实现河流管理无死角。一方面,避免了河流长期以来多部门管理,互相推诿的现象;另一方面,对于跨界河流,起止断面保护与治理目标明确,使流域管理无死角。

2.2 缺 点

(1)过渡依赖“河长”,没有调动各方积极性。“河长制”主体是“河长”,再加上考核问责机制,对政府行政部门压力过大,而企业、民间环保组织、公众的参与较少,“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的机制和公开公示的机制无法全面实施。

(2)“河长制”从治理方式来看是“人治”[5,6],但是法治却是长期而有效的办法。在“河长”任职期满后,污染治理职责、经验、方法和技术很难继续传递,虽然是有效的治理措施,但是难以长期进行下去[7]。

(3)治理目标不明确。虽然提出了治理目标,但是当前各个地区差别很大。没有依据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进行水环境、水生态、水资源核算,再加上各个地区技术力量和资金不足,难以确定合理的治理目标。

(4)考核问责难以落实。当前“河长”面临着诸多方面的“一票否决”的问责,因此,在实施过程中很难因为流域治理与保护不到位而被问责[8]。同时,上级对下级的问责,上级同样有连带责任,很难保证问责结果的公正性。

3 基于“河长制”的流域综合管理模式

“河长制”可以促进湘江流域的保护与治理,应在取水口、排污口、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等方面加强应用,同时应全面落实《湘江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

在湘江流域,应根据水资源分区、水功能区划、现有水文、水质测站情况和行政边界情况,合理划分“河长”的起止断面。基于“河长制”的流域综合管理模式需完善以下几点:

(1)加强公开公示,鼓励各方参与。首先,要公开河道的各项达标指标,公众可自测河流水质,鼓励企业、民间环保组织和公众参与河道治理与保护的监督。其次,应公开河道名称、级别、河道起始点、河道长度、保洁单位、治理目标、本级和上级监督电话等相关信息。最后,建立公开公示办法,确保有法可依。

(2)严格考核问责,推动《湘江保护条例》实施。在前期过程中,将河道治理与保护情况纳入对 “河长”的考核之中,定期对“河长”进行考核。在落实考核的过程中,要加强《湘江保护条例》的实施,逐步实现由“人治”到“法治”的转变。

(3)增加科研投入,保障指标合理。依照《湘江流域科学发展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结合各地具体情况,因地制宜的对河段内的水环境容量、水资源承载能力的核算,提出科学合理的治理方案,做到规划

先行,以符合社会经济实际情况。

(4)增强协调机制,确保全面落实。增强现有湘江保护协调委员会和湘江重金属污染治理委员会的职能,建立系统化的协调机制,切实保障“河长”的责、权一致,落实《湘江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5)完善配套措施,健全法律法规。虽然湘江流域已经出台了不少法律法规,但是配套措施仍需完善,法律法规需要进一步健全。依法治理湘江流域,形成“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流域综合管理模式。

4 结论

湘江流域综合管理应以《湘江流域科学发展总体规划》和《湘江保护规划-水利篇》等规划为指导,以“河长制”为过渡方式,以《湘江保护条例》和《湘江流域生态补偿(水质水量奖罚)暂行办法》等为法律依据,从“人治”转变为“法治”,实现依法治流域的中国特色的流域综合管理模式。同时依法治水也为水权确权、水权交易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等方面提供法律支撑,有助于实现水资源市场化,促进水资源费的征收,进一步完善湘江流域生态补偿机制和取水权、用水权和排污权等水权交易机制,促进高效用水,保障水安全。

[1]刘晓星,陈乐.“河长制”:破解中国水污染治理困局[J].环境保护,2009,(09):14-16.

[2]张嘉涛.江苏“河长制”的实践与启示[J].中国水利,2010(12):13-15+21.

[3]周仕凭,邓星光.《河长》电影的始作俑者 [J].环境教育, 2010,(05):24-25.

[4]谢帆,于斌,鲁刚.天津市河道水生态环境“河长制”管理新模式浅析[J].海河水利,2014(04):34-35+59.

[5]钱誉.“河长制”法律问题探讨[J].法制博览,2015,(02):276-277.

[6]肖显静.“河长制”:一个有效而非长效的制度设置[J].环境教育,2009,(05):24-25.

[7]刘超,吴加明.纠缠于理想与现实之间的“河长”制:制度逻辑与现实困局[J].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2,(04):39-44.

[8]朱卫彬,“河长制”在水环境治理中的效用探析[J].江苏水利,2013,(10):7-8.

2015-12-06)

刘元沛(1989-),男,硕士,主要从事水资源管理、3S技术等相关工作,E-mail:530964293@qq.com;盛东(1979-),男,博士,高级工程师,主要从事水资源管理工作,E-mail:shengdong1979@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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