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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审查逮捕阶段音像类证据的检察监督

2016-03-10杨雪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16年2期
关键词:侦查监督

杨雪

内容摘要: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等音像类证据对加强侦查监督、查明案件事实具有重要意义。然而由于受到相关法律和制度设计不足以及音像类证据定性争议等制约,导致其作用发挥仍然有限。本文结合侦查监督工作实际,从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的性质、对其进行监督的必要性、存在的问题以及完善对策等方面进行论述,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关键词:音像类证据 监督必要性 侦查监督 沟通机制

在审查逮捕阶段,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的调取、审查对加强对侦查活动的监督、查明相关案件事实起到了重大的作用。一方面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具有再现事实的功能,准确认定案件真相;另一方面视也可以规范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避免刑讯逼供,排除非法证据,保障犯罪嫌疑人基本权利不受非法侵犯。

一、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的性质

(一)视听资料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8条的规定,视听资料是刑事证据的一种,不但可以直接证明案件事实,还可以通过对比检验其他证据的真伪。在司法实践当中,最为常见的视听资料即案发现场的录音录像,如由监控录像、手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等设备拍摄的视频。

(二)同步录音录像

同步录音录像的性质未有明确规定,但首先不能等同于视听资料,两者具有较为明显的差异(参见下表1)。

其次,现行《刑事诉讼法》第48条的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同步录音录像本身符合这一条件,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

最后,同步录音录像还有证明侦查机关侦查活动合法性的作用。侦查阶段同步录音录像记录了侦查人员讯问过程。这些内容可以用来证明侦查人员的讯问过程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的问题。

二、对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的监督及其必要性

音像资料能够全方位、立体化的展示案件发生过程和侦查讯问过程,相对于其他证据类型来说,具有更强的证明力。但同时,其本身也有种种缺陷,需要着重审查。

首先是在法律规定上还存在不到位的地方,这一点主要是针对同步录音录像而言。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1条的规定,只有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侦查机关在讯问过程中才必须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对于其他案件并未强制要求。这导致在实践中,相当部分的案件未进行录音录像。

其次是在我国在司法实践中,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对于同步录音录像的定性还存在一定的分歧。侦查机关倾向于认为同步录音录像不属于证据,因此并未将同步录音录像连同其他案卷材料一并移送到侦查监督部门。

最后是视听资料和同步录音录像存在固有的缺陷,即对客观物质材料的依赖性较强,而且容易被重新剪辑、编纂、修改,从而失去真实性。

三、完善对视听资料和同步录音录像的监督程序

(一)沟通协调到位,争取公安机关配合

音像类证据的性质特殊,为避免公安机关案件移送过程中遗漏或调取不合法的情况出现,河西区院通过与公安机关沟通协调,实现了默契配合。一是明确了音像类证据在案件审查过程中的重要性,在案件办理过程中需提高对音像类证据的重视程度。二是双方会签《关于审查逮捕阶段移送、调取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资料的实施意见》,规定公安机关对于视听资料与同步录音录像必须随案卷一同移送,并且必须保持音像类证据的完整性,不得选择性剪接、删改。三是双方协商定期召开联席研讨会议,组织学习与有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针对实践情况,及时总结问题,协商改进措施。自2014年以来,河西区院侦查监督科共计审查视听资料、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等音像类证据三百余件,占全部受理案件数量的47.18%;其中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起到决定性作用的有四十余件,占全部审查数量的11.56%。

(二)审查力度到位,提高案件审查质量

该院制定了《音像类证据审查工作办法》,规定办案人员必须完整地观看、审查公安机关移送的音像证据,并将审查情况体现在案件报告中。其次,要求对音像证据进行多角度审查,坚持程序性审查与实体性审查相结合,事实性审查与法律性审查相结合,宏观审查与微观细节审查相结合,以增强证据可信度、准确度。第三,加强与检察技术部门合作,对于较为复杂以及办案人员无法确认的音像类证据,借助专业人员确保审查过程的专业性、可靠性。最后,对于重大、敏感案件以及嫌疑人有可能翻供的案件,办案人员增强证据互证意识,重点分析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中与案件事实认定、法律认定相关联的关键部分,坚持录音录像审查与其他证据类型对比相结合,以增强审查作用。

通过对音像类证据的审查工作,案件办理质量得到很好的提升。如张某某强奸案,案件提请逮捕后,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即翻供,否认对被害人李某某使用暴力。办案人请示科领导后,调取其在公安机关的讯问录像,录像显示张某某在承认自己的强奸行为时供述自然,并有悔意,与被害人的陈述、相关物证所证事实相符,遂我院以强奸罪批准逮捕张某某。

(三)纠正违法到位,深化侦查监督力度

侦查监督部门对视听资料与同步录音录像进行审查也是监督、纠正公安机关侦查行为的有效途径。一是对侦查机关轻微违法行为进行口头纠正。通过对同步录音录像的审查,发现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存在的不影响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轻微违法行为,例如未向犯罪嫌疑人表明身份、出示工作证件等进行口头纠正。二是发现侦查人员讯问存在诱供、套供、指供、编造讯问笔录等情形的,逐一列明,以《纠正违法意见书》的形式向分局提出书面建议。例如在办理犯罪嫌疑人杨某涉嫌盗窃一案中,犯罪嫌疑人翻供并对讯问合法性提出异议。河西区院侦监部门调取讯问同步录像。审查发现侦查人员讯问过程不规范,存在录像内容与讯问笔录不一致等情形。侦监部门向河西分局书面纠正违法,并最终做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三是通过视听资料与同步录音录像对非法证据予以排除。例如公安机关认定的事实与视听资料相左,或者视听资料存在被剪切、修改的情况,或者发现讯问笔录与讯问犯罪嫌疑人同步录音录像有重大实质性差异的,要求公安机关做出合理说明,对于无法提供合理解释的,可以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不作为决定逮捕的依据。

(四)自身建设到位,提升侦查监督能力

一是提高自身对音像类证据的审查能力。组织检察干警集中学习视听资料与同步录音录像录制原理和内容审查方法,相互交流办案过程中对视听资料与录音录像审查的经验体会,增强干警对视听资料与同步录音录像的审查能力,提升案件审查质量。二是规范自身办案过程。在案件审查过程中,不得随意修改、剪切视听资料与同步录音录像。三是增强证据意识。对于法律规定必须进行同步录音录像的案件、嫌疑人可能翻供的案件,以及其他重大、敏感案件,要求侦监部门办案人员在提讯过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以规范自身司法行为。如我院在办理段某某等人寻衅滋事案件中,考虑该案属于重大、敏感案件,承办人在提讯时进行了全程同步录音,在规范自身行为的同时,为该案准确定性打下良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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