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措并举提升刑事抗诉质效
2016-03-10赵晶杨红梅
赵晶 杨红梅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检察院在刑事审判监督工作中注重突出重点、找准抗点、提高基点,三措并举,实现了刑事抗诉案件的数量与质量的双提升。
一、突出重点,牢牢把握抗诉的必要性
准确把握抗诉的必要性,不仅是提升刑事抗诉采纳率和改判率的重要前提和基础,而且能够有效避免抗诉审程序启动的随意性,节约司法资源。新蔡县人民检察院在审查刑事判决裁定中发现,出现判决不当的案件多是一些量刑偏轻或者在一些事实情节的认定上控辩双方有争议、法院做从宽处理的案件。对这类案件,法院惯常的做法是“存疑”让利于被告人。由于存在一定争议和分歧,检察机关抗赢的把握并不大,多是与法院口头交涉后不了了之。在检察机关没有实质性监督措施的情况下,法院在裁判时从宽的步子会越迈越大,再遇上外力干扰,裁判势必会突破底线。选择这时出击,一般会收到出其不意的效果,从而将法院的恣意裁判行为拉回到正常的轨道上来。如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潘某交通肇事案即属这种情况。对于该类案件,在被害人未得到赔偿,矛盾尚未化解的情况下,基层法院一般会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由于在该案判决之前另有两起尚未达成和解的交通肇事案件,法院判决均偏轻而检察机关未提出抗诉,县人民法院在判决潘某交通肇事案件时并无太多顾忌,仅对被告人潘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故该案件一经抗诉,立即得到二审法院的支持,二审虽达成和解,仍被直接改判为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二、找准抗点,牢牢把握抗诉的准确性
抗诉权是一种程序性的决定权,检察机关的抗诉仅仅是启动了抗诉审程序,抗诉理由能否被二审法院采纳并最终得到法院的支持,关键是要找准抗点,做到有的放矢。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均是法院在情节认定上确有错误而导致量刑畸轻的案件。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情节是影响量刑的重要因素。做到对法律规定、立法原意的准确理解和把握,是准确认定事实情节,做到抗准并最终抗赢的重要前提和保证。如在张某等12人组织卖淫、协助组织卖淫、强奸、容留介绍卖淫团伙窝案、串案的判决中,审判机关对检察机关情节严重的指控,以无明确法律解释为由驳回。新蔡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张某为谋取非法利益,纠集多名未成年人协助其组织、控制多名未成年人多次从事卖淫活动,且流窜到其他地区作案,在被其纠集、控制的人员中,9人为涉世不深、不谙世事的未成年人,其中不满16周岁的4人,不满14周岁的2人,在校学生1人,在其组织、控制下,其犯罪团伙的足迹遍布新蔡县各大酒店、宾馆、旅社,并与其他从事组织、容留、介绍卖淫犯罪活动的人员勾联,形成了一个稳定的、层次分明的犯罪团伙,确已达到与《刑法》第358条第1款第2、3、4、5项危害程度相当的地步,依法应认定为情节严重。新蔡县人民法院以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为由不予认可,确属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遂依法对该团伙中组织卖淫的首要分子张某提出抗诉。由于找准了抗点,该抗诉理由不仅得到二审法院的支持,在二审法院作为法律适用问题请示到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时,同样也得到了省高级人民院的认可,最终二审直接改判,被告人张某的刑期由原判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一万元,改判为有期徒刑九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三、提高基点,牢牢把握抗诉的概率性
数量与质量是辩证统一的关系。只有质量没有数量,监督的力度难以体现;只有数量,没有质量,监督的效果又会大打折扣。2014年以来,新蔡县人民检察院转变思路,牢牢把握抗诉的概率性规律,在院党组的大力支持和市院业务处的具体指导下,通过认真审查,逐级把关,大胆决策,相继提出抗诉7件9人,为往年同期的2倍,较之往年提高了4‰,占到当年已审结案件的9‰。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抗诉案件二审采纳率和改判率均高于全市平均水平,抗诉案件无论是数量还是质量,均领先于全市检察机关。其中二审法院直接改判的樊某受贿、挪用公款、行贿案,被告人樊某的刑期由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改判为有期徒刑十年,有效维护了司法公正和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