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议论的社会科学研究新范式
2016-03-10季卫东
季卫东
现阶段中国法学研究的一项重要的任务是加强法律适用的推理和解释环节,甚至有必要在法律职业共同体当中鼓励法教义学的规范思维方式。法的社会科学研究范式创新的方向是从结构—功能主义转向涵义的分析。因此,提倡“议论的法社会学”,作为“法与社会”研究运动乃至那种偏激化、解构化的“社科法学”今后的一个替代性范式。
法教义学与社科法学之争的根本焦点其实是法律的不确定性问题。沿着通过教义学或科学技术来摒弃不确定性以及反过来在不确定性的前提条件下考虑制度设计这样两条基本线索,可以理解法解释学与法社会学之间的争论以及不同的应对策略,从中归纳出作为科学的法学观、作为技艺的法学观以及法律的本质就是话语实践的核心命题。
法律命题不确定性的渊源以及法律规范确定化的机制就在法律议论及其抗辩清单之中,而围绕秩序建构的个人间话语博弈以及法律与社会之间的互动关系为法的社会科学研究提供了非常辽阔的发展余地。为此,研究方法的重点从应该结构和功能转移到涵义上来,聚焦沟通行为,立足主观间性和话语博弈,建立一个兼顾程序、沟通以及权利共识指向的理论体系,并对实践中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行为进行实证分析,进而在制度改革方面推动政策科学研究。
议论的法社会学将特别注重议论实效化的程序条件。改变“法与社会”运动把社会与法律对立起来并过分强调社会生活的那种状态,使法律职业的思维方式、个人主体的议论和行为变成广义法社会学研究的中心内容,进而剖析法律教义、制度结构与人们的法律意识乃至法律意识形态之间的关系和相互作用。今后中国的问题导向跨学科研究应该聚焦法律议论,以便真正深入到规范的领域进行实证分析,与此同时切实加强与法解释学以及法律实务部门之间的对话。
(摘自《中国法学》,2015年第6期,第25-41页。)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2002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