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背景下的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
2016-03-10郭庆
郭庆
内容摘要: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走正规化、职业化、专业化发展道路,建设一支业务过硬的检察官队伍是现代法治国家建设的需要和必然选择,是提高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能力的必要途径。为此,当前检察机关必须紧密结合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步伐,打破禁锢,推动建立符合司法规律和职业特点的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
关键词:检察官 遴选委员会 配套制度
随着司法改革的层层推进,检察官职业门槛不断提高,对检察官的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科学合理的检察官遴选制度的构建是检察机关真正选好人、用好人的关键所在。当前,检察机关必须紧密结合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步伐,打破禁锢,推动建立符合司法规律和职业特点的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
一、检察官遴选制度的特点与价值
1.检察官遴选制度具有鲜明特点。区别于以往的检察官选任方式,检察官遴选制度有其鲜明的特点。首先是遴选的对象具有特定性。以往的选任具有开放性,其选拨的人员范围也较为广泛。而根据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上一级检察院的检察官一般从下一级检察院表现优异的检察官中遴选,其遴选的对象是特定的;其次是遴选方式具有逐级性。按照以往的选任经历,可以看出跨级别的遴选是允许的,基层检察机关的检察官可以直接遴选至最高人民检察院。而根据逐级遴选制度,上级检察机关的检察官必须从下一级检察机关的检察官中进行遴选,跨级遴选原则上是不允许的;第三是遴选标准具有实践性。在以往的检察官选任时,招录应届毕业生是主要的选任方式之一,而实行逐级遴选后,要求遴选对象必须有三到五年的基层工作经验,即参加遴选的检察官需要具备丰富的检察业务实践经历。
2.遴选制度以公平公正促规范。第一,确保机会平等。对符合条件的检察员、助检员一视同仁,凡是优秀的助检员可以担任主任检察官。第二,确保遴选标准科学。坚持以“具有成熟的司法能力”作为根本条件,包括政治坚定、法学功底扎实、办案经验丰富、廉洁敬业等方面。第三,确保程序上的公正。采取“考试+考核”的方式,经过报名预审、笔试、面试、领导推荐、群众推荐、谈话推荐、遴选委审核、党组确定等环节,实现优中选优。实现检察官队伍的正规化、职业化、专业化是检察业务工作的内在要求,检察队伍的特有属性要求检察官具备特定的法律知识和相关技术,强调检察官这一职业的独立性、规范性和司法性特征,即检察官队伍应当具备良好的专业素质、区别于行政人员的发展路径和规范的行为标准。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的实行,不仅有效保障了检察官独立执法办案的能力,而且为其职业前景的可持续发展搭建了畅通的平台。
3.逐级遴选制度符合法治国家基本司法规律。不论是基层检察机关或是较高层级检察机关的检察官,对其在处理司法个案时适用法律的业务能力方面的要求不应存在实质性差别,即不能做出层级较低检察机关的检察官在处理具体个案时的能力是较低的判断。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层级越高的检察机关,其在参与制定公共政策、维护法制统一方面的职能是越强的。这就要求较高层级的检察官不仅应当具有合格的处理司法个案的能力,还应当具备在办理先后发生的系列类案中始终保持法律逻辑一致性的能力,即在其管辖范围内对于同样的犯罪行为同样对待,类似的案件进行类似处理;具备合理地、恰当地协调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眼前需求与长期发展的能力,即在不断进行结构调整、布局变动的社会形态中通过清楚地明确法律边界来引导社会大众行为和预期的能力。因此,检察官的逐级遴选制度,正是通过合理的制度设计把合适的检察人才放在合适的岗位,并使得检察官这一群体的司法才智得到最大程度的发挥。
二、检察官遴选委员会的职能定位与构成
1.检察官遴选委员会的主要职能。作为检察官遴选机构,检察官遴选委员会的主要目的是以专业角度提出检察官候选人,在政治素养和清正廉洁方面经过组织人事和纪检监察部门的考察把关,并最终由人大按照法定程序予以任免。特别是初任检察官的选任,因其所具有的权威性、必经性和中立的立场的特征,其作用与地位是十分显著的。从当前进行司法体制改革试点的省市来看,检察官遴选委员会的委员来源非常多元,并不隶属或者依附于某一机关设立,在决议制度方面进行票决。这样,最大程度地保持了其中立性,也将检察官行使检察权过程中受到的外界干预有效地降低了。当然,检察官遴选委员会所作出的决定并非是最终的决定,其在本质上还是属于推荐或者建议,但其权威性和约束力仍是毋庸置疑的。
2.检察官遴选委员会的构成应具有广泛性。检察官应该当具有相当程度的司法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这一要求不论是在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国家都是一样的。具体到我国,对检察官的专业能力和业务素养也应该严格要求、全面把关。检察官遴选委员会的设立,其根本目的就是要解决检察官的入职门槛问题,因此,委员会的委员构成应具有广泛性,不局限于仅仅从检察机关内部选出资深的检察官担任,也应着眼于甄选检察系统之外的专业的法律工作者,多方面充实遴选委员会,这不仅能有效防止由于部门利益或者机关壁垒所带来的视野受限,同时为检察系统之外的人员搭建了一个深入了解检察机关、熟悉检察官工作流程的难得的平台,这样不仅能够消除检察业务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的封闭性和神秘性,也有助于司法公开和检务公开的实现。
3.检察官遴选委员会的构成应具有专业性。考虑检察官遴选委员会委员构成广泛性的同时,不能忽视其专业性,理想的状态是在保证遴选委员会成员多元化的同时,有所侧重和取舍,将成为委员会成员的最基本的条件设置为从事法律职业,保证其专业性。此外,检察官遴选委员会还应当具有程度的权威性,因此委员会成员应是法律界的资深人士,在司法领域享有一定声誉,有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以及娴熟的司法职业技能和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当然,在遴选技能方面对委员会成员进行一些有针对性的培训也是十分必要的。
三、检察官逐级遴选的配套制度
1.完善初任检察官选拨任用制度。司法体制改革是一个整体工程,具有系统性和协调性。与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配套的是初任检察官一律在基层任职这一规定,初任检察官的素质决定了整个检察官队伍的专业水平和业务素质,成为检察队伍建设的基础。鉴于此,把好入口关显得尤为重要,初任检察官的选拨和任用制度必须进一步完善。一方面通过拓宽招录通道来增大基层检察官基数,便于优中选优;另一方面通过广纳贤才来完善检察官队伍的专业结构,为逐级遴选制度的实行奠定基础。同时,要统筹规划省一级统一招录制度、从政法专业毕业生中招录检察人员的规范便捷机制、从律师和法学专家中公开招录检察官等制度机制。
2.完善遴选宏观调控机制。逐级遴选制度对于推动检察官队伍整体素质提升的作用是十分重要的,但是也应当注意到,随着近几年诉讼爆炸的持续发展,案件数量的增长趋势愈发明显,基层检察机关案多人少的压力普遍存在,一方面是巨大的办案压力,另一方面能够被上级检察机关选中的又是经过了几年法律实务锤炼的业务骨干,甚至是科室的负责人。为了不让基层检察机关优秀人才流失,在制定遴选计划和实施遴选工作时,必须综合考虑当地的实际情况,从宏观角度来把握遴选工作,在保障检察官职业晋升渠道畅通的同时,确保基层检察机关检察官的数量处于稳定状态,以利于基层检察机关检察人才的可持续发展。
3.建立完善的人才交流机制。作为上级检察机关,要有意识地进行整体规划,制定合理的遴选年度计划,确保遴选周期符合科学规律,并对选任的检察人员作严格的比例限定,从而避免由于频繁遴选而导致下一级检察机关人才流失和人才储备失衡。同时,检察官逐级遴选配套制度的建立,还包括进一步完善从上至下的检察官选派制度、挂职制度等回流措施,让上级检察机关内的优秀检察官有机会到基层检察机关挂职锻炼,在业务上对下级检察机关进行指导,担任业务科室负责人,促进下级检察机关的检察官提升专业素养,真正实现人才反哺和优秀人力资源的良性循环,助推下级检察机关整体素质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