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众筹融资促进科技型小微企业发展研究
2016-03-10荣晓峰刘琳董川
荣晓峰 刘琳 董川
【摘 要】 随着众筹融资理念与互联网技术的结合,互联网众筹已经成为科技型小微企业融资和发展的重要途径。文章通过阐述国内外互联网众筹融资发展现状,剖析我国互联网众筹融资存在的法律体系不健全导致法律风险、众筹平台运营水平参差不齐和众筹融资产业链条不完整等问题及成因,在借鉴欧美发达国家先进经验的基础上,提出科技型小微企业应充分利用互联网众筹平台发展壮大、加快互联网众筹行业监管和法律法规体系建设、提升互联网众筹平台营运水平、构建完整的互联网众筹产业链和推动互联网众筹生态圈建设等对策建议。
【关键词】 互联网; 众筹融资; 科技型小微企业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5937(2016)06-0040-04
一、引言
互联网众筹融资(Internet Crowd-funding)一词起源于美国,是一种基于互联网进行大众筹资的融资模式,融资者借助众筹融资平台,通过展示项目、产品或创意,争取大众支持,将大量投资者的小额资金汇集在一起,以支持项目和产品的研发或创意的实现。区别于银行贷款、内部集资和民间借贷等传统融资形式,互联网众筹具有受众广、门槛低、效率高等特征,受到广大小微企业和创业者的青睐。互联网众筹融资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类型,根据众筹形式和回报方式,互联网众筹融资可以划分为:股权众筹(Equity-based Crowd-funding)、债权众筹(Lending-based Crowd-funding)、回报众筹(Reward-based Crowd-funding)和捐赠众筹(Donate-based Crowd-funding)。
作为新兴的互联网金融模式,互联网众筹融资在全球蓬勃发展,进一步拓展了普惠金融的广度和深度。2014年,互联网众筹金额从2013年的61亿美元增加到162亿美元,增长了166%,2015年预计将达到344亿美元。伴随着亚洲成为全球第二大互联网众筹市场,中国互联网众筹融资快速发展。2015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明确指出,丰富创业融资新模式,支持互联网金融发展,引导和鼓励众筹融资平台规范发展,开展公开、小额股权众筹融资试点,加强风险控制和规范管理,这为鼓励和规范我国互联网众筹行业发展奠定了政策基础。当前,国家大力鼓励和支持科技型小微企业发展,这对于提升我国自主创新能力、增强发展新动力、创业带动就业等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但融资难是阻碍其成长壮大的最大威胁,互联网众筹融资是破解科技型小微企业融资难的有效路径,开展相关研究对于促进我国互联网众筹融资规范发展,指导科技型小微企业通过互联网众筹融资平台成长壮大具有一定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二、相关文献综述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众筹融资实践案例的丰富,国内外学者的研究成果日益增多,研究重点集中在众筹融资运行模式和效应分析、风险防控与法律法规体系构建、国际经验对比与借鉴等方面。
在众筹融资运行模式和效应分析方面,Hemer(2013)认为众筹模式较为适用于知识导向型创业企业或技术导向型创业企业,特别是专注于研发、推广新技术的企业。Ahlers等(2012)对澳大利亚ASSOB股权众筹平台上100余家创业企业的数据进行实证研究发现,筹资方提供财务预算报告和制定资本运作战略能够提高众筹成功率,合理的内部管理结构有助于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并加快融资速度。Mollick等(2014)的研究表明,每个众筹成功的项目增加了2.2个就业岗位,同时有力地促进了提供新产品、新技术或新服务的创业企业的发展,这对提高社会整体的创新能力,促进科技进步具有重要作用。
在风险防控与法律法规体系构建方面,胡吉祥(2013)认为应辩证地看待众筹发展中的创新和风险,积极将其纳入监管体系,明确监管主体,制定专门的监管规则,引导行业健康发展。苗文龙等(2014)认为尽管众筹融资具有诸多益处,但不同的参与者仍不可避免地面临种种潜在风险,应通过发挥声誉信号、市场规则、人群尽职调查和阈值机制的作用,有效减少信息不对称引起的投资风险。韩廷春(2014)等将众筹模式面临的风险归纳为传统风险和特殊风险两类,并根据我国监管现实提出法律监管和社会信用监管两条监管路径。
在国际经验对比与借鉴方面,肖本华(2013)对美国JOBS法案有关众筹融资模式的内容进行解读,建议在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在我国部分地区的科技金融和文化金融领域进行试点,引导民间资本通过众筹方式为中小企业尤其是初创企业融资。顾晨(2014)在详细研究欧盟众筹市场发展现状的基础上,对比分析了欧盟主要国家的监管思路和措施。胡薇(2013)介绍了日本为发展股权众筹而对现行金融监管制度进行的改革,主要从保护投资者的角度促进风险资本供给。
在互联网众筹融资促进科技型小微企业发展方面,申海霞等(2015)通过分析认为互联网众筹融资模式将是未来科技型中小企业拓宽融资渠道的发展方向,但应尽量避免法律风险和信用风险的发生。纪玲珑(2015)利用2014年上半年众筹平台相关数据分析众筹融资对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影响,并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众筹融资运作模式。李建军等(2014)研究发现众筹与初创期小微经济体融资具有较好的匹配性,可以有效缓解小微经济体与出资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降低融资搜寻成本。
三、国内外互联网众筹融资发展现状
(一)国际层面
近年来,全球互联网众筹融资发展异常迅速,形成了“欧美引领,亚洲赶超”的格局。从2009年全球第一家互联网众筹公司Kickstarter成立开始,到2015年互联网众筹公司数量已经达到1 250家。据Massolution发布的众筹行业报告显示,2009年全球众筹融资额仅为5.3亿美元,到2014年已经达到162亿美元,猛增了近30倍,从地区分布来看,北美和欧洲依然是互联网众筹最活跃的地区,亚洲发展势头强劲。2014年北美依然是全球互联网众筹市场的领头羊,众筹金额为94.6亿美元,占58.7%;亚洲已经超越欧洲,成为全球第二大互联网众筹市场,众筹金额达到34亿美元,占21.1%;欧洲众筹金额为32.6亿美元,占20.2%。互联网众筹行业的竞争日益加剧,形成了若干“众筹巨头”,如美国最大的互联网众筹平台Kickstarter,据其网站最新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11月12日,该互联网众筹融资平台共募资20.7亿美元,成功获得资助的项目达到95 667个,其中科技类项目18 814个,共募资3.79亿美元。
(二)国内层面
2011年,国内首家互联网众筹平台“点名时间”正式上线运营,标志着我国互联网众筹行业的开端。随后,互联网众筹开始了爆发式增长。截至2015年12月底,全国共有354家众筹平台,目前正常运营的众筹平台303家,其中股权类众筹平台数量最多,达121家,占全国总运营平台数量的39.93%;其次为产品众筹平台,达到104家;纯公益众筹平台最少,仅有5家。2014年中国众筹募资总额累计9亿多元,其中四季度超过了4.5亿元。随着京东和淘宝等电商巨头的加入,中国互联网众筹行业的实力和影响力显著提升。据统计,截至2015年3月,淘宝众筹共有877个项目上线众筹,累计筹资超过1亿元。由于科技类产品的高价值回报率,其在淘宝众筹募资比例占到90%,估值过亿的科技类企业超过20个。与沿海省份互联网众筹融资蓬勃发展形成对比,内陆省份的发展相对较为滞缓,但也在进行着积极探索。2015年4月,山西省最大的互联网众筹平台——山西高新普惠资本投资服务有限公司及旗下的“普惠投资网”、“普惠众筹网”正式上线试运行,首批近20个项目挂牌众筹,计划融资规模1.5亿元。
四、我国互联网众筹融资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作为新兴的互联网金融模式,互联网众筹融资是解决科技型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重要途径,它降低了企业融资成本,提高了融资效率,加速了企业技术创新进程,对于推动科技型小微企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但也存在着一些亟需解决的问题,影响着科技型小微企业众筹融资的安全性和便捷性。
(一)互联网众筹法律体系不健全,存在一定法律风险
当前,我国虽然已经出台了一些管理办法和意见,如《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和《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但尚未上升到法律层次,专门针对互联网众筹融资的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健全,极易产生相关的法律风险。一是非法集资风险。互联网众筹与非法集资的构成要件相近,虽然二者具有本质区别,但因模式相似容易使大众对互联网众筹产生误解,降低了对众筹项目的关注。在实践中,也曾出现过假借众筹骗取项目支持者出资的行为。二是知识产权侵犯风险。科技型小微企业发布的众筹项目基本上都是一些创意或“半成品”项目,大多没有申请专利权,无法受到知识产权法保护,一旦发生侵权,维权将困难重重。因此,出于保护知识产权的顾虑,许多科技型众筹项目发起者只向公众展示部分内容,而这又影响了项目的关注度,不利于众筹的开展。
(二)互联网众筹平台运营水平参差不齐,行业自律亟需加强
一是众筹项目的准入缺乏行业标准。其运营水平参差不齐,设定的众筹项目准入门槛不一,特别是各类科技型的众筹平台,对项目的审核和发布没有设定统一的标准,使得个别众筹项目存在欺瞒投资人,抽逃资金的现象。另外,各众筹平台为了扩大竞争优势,对筹资人身份和项目审核上比较随意,甚至采用虚假宣传的方式诱导投资人。二是众筹平台融资款项管理不规范。目前的众筹平台一般都把自己定义为中介机构,不参与实际的投融资活动,然而由于融资不确定性和时间差等原因,融资款总是先汇集到众筹平台,平台实际上发挥了资金管理者的作用,增大了资金抽逃的风险。
(三)互联网众筹多以单一网站为主,没有形成完整的产业链条
完整的众筹产业链条应该由三部分组成:上游方是筹资人和项目包装商,中游方是众筹网站和项目推广商,下游方是投资人。在众筹开始阶段,筹资人在网站上传项目介绍,其制作水平的高低直接决定了该项目的关注度,之后需要有专业的项目推广商后续跟进。但我国目前的互联网众筹多以单一网站为依托,尚未形成完整的产业链条,科技型小微企业众筹项目发起人由于自身力量单薄,很难对项目进行完善包装和有力推进,而这些又正是众筹项目能否成功的关键。因此,仅仅依靠互联网众筹网站的推广和宣传是远远不够的,更需要第三方服务机构的介入,以期形成完整的产业链条服务科技型小微企业。
五、国际经验借鉴
欧美发达国家互联网众筹的实践发展和理论研究都较为领先,积极借鉴其在法律体系构建、众筹平台管理、筹资者和投资者监管等方面的相关经验对于完善我国互联网众筹行业发展,特别是对促进科技型小微企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法律法规体系构建
由于众筹融资在很大程度上受国家监管立法的影响,所以欧美主要发达国家纷纷出台法律法规,从法律层面确立其合法性,鼓励和规范众筹平台发展。美国于2012年通过了《初创期企业推动法案》(Jumpstart Our Business Startups Act,简称“JOBS法案”),正式将众筹融资合法化。意大利于2013年签署了《Decreto Crescita Bis法案》及监管细则,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将股权众筹合法化的国家。法国政府于2014年通过了由财政部和经济部联合制定的《参与性融资法令》,成为继意大利之后第二个对众筹进行立法的欧盟国家。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Financial Conduct Authority)于2013年和2014年相继发布了《关于众筹平台和其他相似活动的规范行为征求意见报告》(The FCAs Regulatory Approach to Crowd-funding and Similar Activities)和《关于网络众筹和通过其他方式发行不易变现证券的监管规则》(The FCAs Regulatory Approach to Crowd-funding Over the Internet and the Promotion of Non-readily Realizable Securities by Other Media),以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推动众筹行业有效竞争。
(二)众筹平台管理
一是实施牌照管理。大部分国家对众筹平台采取牌照管理制度,一些国家则为众筹平台设立了一类单独牌照,法国、美国、日本将其定位为“集资门户”,其标准明显低于金融业务牌照;英国金融市场行为监管局(FCA)规定,股权众筹平台必须在FCA登记注册,只有通过FCA认证的公司才能从事股权众筹相关业务。各国对众筹平台的准入一般不设定资本金要求,日本、韩国、西班牙设定了较低的资本金要求。二是不直接参与资金流转。美国很多众筹平台完全中立,通过银行或者第三方平台进行资金流转,平台自身不经手相关资金也不涉及项目投资。有的众筹平台代表投资者成为初创企业的直接股东,投资者享有基金权益,资金通过第三方托管账户托管,达到筹资金额后一定期限内由第三方托管账户转给初创企业。
(三)筹资者约束和投资者保护
对于筹资者,美国的JOBS法案进行了严格约束,要求其必须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简称SEC)完成备案,并向投资人及中介机构披露相关信息,禁止通过广告形式促进发行,定期向SEC和投资者提交关于企业运行和财务情况年度报告。在投资者保护方面,一是设置投资者准入门槛,保护投资者资金安全,使其风险承受能力控制在财务负担范围之内。如美国的JOBS法案规定只有认可的投资者才可以参与众筹行为,认可的出资者必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之一:年收入超过20万美元或者资产净值超过100万美元。英国FCA要求在众筹平台提供股权众筹投资的企业应当只对特定类型投资者发行,并规定了成熟投资者的认定方式。二是设置事前事后风险规避制度。一些国家要求投资者在投资前必须填写风险测试问卷、签署风险揭示书。英国FCA告诫投资者必须要知道相应的投资风险,参与的投资人不能加入金融服务补偿机制。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国设置了冷静期制度,在冷静期间,投资者可以无条件撤销投资。
六、对策与建议
加快互联网众筹融资行业规范发展,促进科技型小微企业快速成长,需要政府、众筹平台、筹资企业和投资者等参与主体协同创新,同步加速推进,共同建立健全互联网众筹融资生态圈。
(一)科技型小微企业应充分利用互联网众筹平台发展壮大
对于科技型小微企业而言,要紧紧抓住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巨大机遇,加深对互联网众筹融资运作模式的了解,通过众筹平台的互动交流,减少投融资双方的信息不对称,积极吸引公众投资。具体而言,科技型小微企业应进一步提高技术创新能力,特别是创新产品的消费者认可程度,吸引公众的关注和投资热情;选择口碑好、信用度高的众筹平台,提高众筹成功率;尽量表明自身的经营范围及经营内容,将自身信息公开化、透明化;将资金使用用途和方式公开透明化,让投资者可以即时了解跟踪资金去向;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防止项目创意在展示过程中被模仿和剽窃。
(二)加强行业监管和风险防控,加快互联网众筹融资法律法规体系建设
应积极借鉴欧美发达国家的经验,制定具有我国特色的互联网众筹融资法律法规体系,给众筹融资提供更加宽松和充满活力的法律环境。首先,应进一步明确众筹平台的监管主体及职责,设置投资者准入门槛,对特定类型投资者和成熟投资者进行界定,完善筹资者备案和信息披露机制以及行业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其次,通过银行或者第三方平台进行资金流转,规避众筹资金抽逃风险;第三,建立投资风险防控体系,事前签署投资风险说明书,事后设置冷静期制度,允许投资者无条件撤资;第四,法律部门应完善知识产权相关法规,使企业在通过众筹平台发布项目的同时有效保护知识产权,解除后顾之忧。最后,政府应加大监管力度,鼓励、规范和引导众筹平台有序合理发展,研究设立专项基金,对切实降低科技型小微企业融资成本的互联网众筹平台,提供税收减免、房租用地、风险补贴和业务增量补贴等优惠政策。
(三)提升互联网众筹平台营运水平,加强行业自律
互联网众筹平台应努力走集成创新和特色发展之路,加强行业自律,尽快提升平台服务水平,助力科技型小微企业发展。具体而言,互联网众筹平台应接受主管部门监管,定期上报平台各方面的运营状况;加大向科技型小微企业和科技创意项目的倾斜力度,加快专为科技型小微企业和科技项目服务的特色众筹平台建设;对众筹项目发起企业的主要股东背景进行调查,采取措施减少众筹融资交易中的欺诈现象;加强行业自律,组建众筹联盟,积极探索行业自律的技术标准;加大平台宣传力度,通过QQ、微信等网络社交平台提升知名度和公众参与度。
(四)构建完整的互联网众筹产业链,推动互联网众筹生态圈建设
积极引入第三方服务机构,构建由筹资人和项目包装商、众筹网站和项目推广商以及投资人组成的完整的众筹产业链条。在初始阶段,项目包装商帮助筹资人撰写专业的项目宣传文案和执行进度介绍,拍摄具有吸引力的宣传视频,为众筹项目提供专业化的顾问。在中期阶段,项目推广商对项目持续跟进,使项目得到持续性推广并且能够获得裂变式传播,提升众筹项目的关注度和成功率。
互联网众筹要得到持续发展,不能仅发挥众筹平台的作用,还必须建立与其他资本市场和创新创业主体的有机联系,构建互联网众筹生态圈。第一,建立众筹平台与国内新三板、区域性产权交易所、证券交易所及境外证券交易市场的广泛联系与有效衔接,以期成为这些交易市场的前端和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充分发挥其独特的众筹融资作用。第二,建立众筹平台与创客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训练基地、天使投资基金、创业者、创业服务者等的联系,为科技型小微企业提供系列服务,培育大量的优质众筹项目。
在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的浪潮下,互联网众筹经过6年多的发展,逐渐得到公众的认可,其自身的平台价值和发展潜力也不断受到资本市场的追捧。可以预见,互联网众筹作为互联网金融的重要表现形式,将来必定会不断发展和完善,并成长为我国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助力科技型小微企业发展壮大。虽然当前其发展还面临着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但在未来中国经济发展中一定会占有一席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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