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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增值税“扩围”可行路径的文献综述

2016-03-10闫婷

企业文化·中旬刊 2016年2期
关键词:研究对象增值税

闫婷

摘 要:自1979年增值税引入我国税制至今一直处在不断的改革与完善之中,为了适应当前我国经济体制转型的实际需求与国情特色,增值税制的改革必须继续推进,必须建立起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完善的、规范的现代型增值税制。因此,增值税征税“扩围”问题已经成为学术界和政府所关注的焦点。本文主要以增值税“扩围”实施对策为研究对象,梳理当前学术界对此的研究成果与争议。

关键词:增值税;增值税制;研究对象

自1979年增值税引入我国税制至今一直处在不断的改革与完善之中,虽然增值税已经历了两个建设阶段,但为了适应目前我国经济体制转型的实际需求与国情特色,增值税制的改革必须继续推进,必须建立起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完善的、规范的现代型增值税制。目前,我国现行的增值税制与市场经济体制的矛盾日益凸显,例如在固定资产征税方面税制尚不完善,导致固定资产征税制度不易操作,有失合理;对进出口商品征税方面,与国际征税规则脱节,不利于国际间贸易运行等。这表明了现行增值税制与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并不适应,难以发挥增值税优势,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经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在这些现存问题之中,更值得关注的是增值税的征税范围问题。

作为财政手段,增值税备受各国青睐的原因之一是因为它具有良好的普遍性能,这种普遍性是指在合理的征收基础上,凡是生产经营单位参与商品增值环节,一般均纳入征税范围;凡是生产环节属于增值环节的,商品不论多少环节,均纳入征税范围。这样不仅解决了重复征税问题,还实现了征税的普遍性。然而,我国现行增值税征税范围尚不合理。例如,商品销售环节只限于一般纳税人征收增值税,而大量小规模纳税人须按全值征税;劳务收入属于增值范围,但另征营业税。这样不仅难以发挥增值税本身优点,更增加了税制机构与机制的复杂性。①一般认为现行增值税应该把生产环节或生产延伸环节(如交通运输、建筑、邮电通讯等)纳入征税范围(即“扩围”)以解决税负重、重复征税等问题。因此,增值税征税“扩围”问题已经成为学术界和政府所关注的焦点。本文主要以增值税“扩围”实施对策为研究对象,梳理当前学术界对此的研究成果与争议。

一、有关增值税“扩围”的实施思路

对于增值税“扩围”的实施方法,学术界出现过两种观点,即渐进式“扩围”和彻底式“扩围”。 所谓渐进式“扩围”是指采取分步骤、分阶段、有层次的对增值税征税范围进行改革,以免造成社会经济的激烈动荡。而彻底式“扩围”指的是一步到位式的全面实施增值税扩围,完全消除消费型增值税。目前扩围方式的选择,大多数学者倾向于渐进式、平稳的思路。

田晓东、吴伟强(2012),张景华(2012),韩绍初(2010)等认为税制改革关系经济社会发展的平稳性与连续性,所以增值税征税范围扩大应该采取分步渐进的方法,分阶段设立目标。路春城、李磊(2010)认为增值税扩围必须循序渐进,提出首先,对生活消费为主的服务业、娱乐业和文化体育业仍实行营业税;其次,对属于生产环节、交换环节、分配环节、消费环节端口或中端的行业实行“扩围”,如农业、交通运输业、邮电通信业、建筑业等;第三,按照国际通行惯例,对金融保险业、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纳入增值税范围,实施免税;最后,实施过程中采用试点方式,认为首选试点的行业是厂商多为一般纳税人的邮电通信业,以便于管理。杨瑜珊(2012)认为以上海市实践经历为出发点应该两个阶段完成增值税扩围。第一个阶段:纳入货物交易密切相连的第三产业;第二阶段:把与货物交易关系不密切的第三产业纳入征税范围。张帆(2012)提出“三步走”扩围方法。第一步将交通运输业、仓储保管业、物流业以及转让无形资产实施增值税征税;第二步将建筑业、销售不动产、租赁业纳入其中;第三步将于金融保险、邮电通讯等生产经营环节纳入其中完成全部的增值税扩围。

二、有关中央与地方的利益调整

大部分观点认为实现增值税扩围之后会使中央与地方政府税收收益格局发生变化,尤其是地方财力将会减少,因此应将增值税扩围与分税制改革同时进行,调整中央与地方对增值税的分成比例,增加新税源,相应扩大地方收益以弥补营业税减少而造成的财力降低。李曼(2012),张景华(2012)等认为地方和中央对增值税的分享比例应重新调整,设计不同地方级次的分享比例。同时进一步完善政府转移支付制度,并重构地方税体系,重新增加地方新税种。杨瑜珊(2012)认为在纵向上完善税收分享机制,要较大幅度地提高地方对增值税收入的分享比例,同时建立横向的分享制度,根据各地的人口规模、消费支出、经济状况、财力水平等指标设计标准化公式,通过转移支付制度进行财力再分配。并主张地方应培养主导税种,例如房产税、资源税等。

三、有关税率设计

在税率方面,研究者主要从规范分析和实证分析两个方面展开探讨。杨瑜珊(2012)提出在完善税率结构的同时应适当降低增值税税率,减少税负是我国税制发展的目标。张帆(2012)认为多税率档次不适用于现代型增值税,应该在扩围的过程中简少税率档次并按照实际情况重新估算增值税税率。白晓蓉(2012)从组织财政收入角度上看目前税率虽然可以为企业减轻负税,但税率是偏低的。而邹昱(2012)采用一般均衡模型对江苏省投入产出数据进行实证分析得出:增值税标准税率为17%时会带来正效果,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税收增加。并通过“扩围”的路径选择变化推导出分步实施“扩围”对江苏省经济发展更为有利。

四、有关税务管理

在增值税扩围之后的税务管理方面,主要争议在于是由国税局统一管理还是由地方税务局继续管理。赞同国税局统一管理的观点有:张帆(2012)认为由于目前的征管现状,国税局对增值税统一负责征收较为可行,这更符合现行分税制规定与共享税有国税局征收的国际惯例。而支持地方税务局继续管理观点的斩万军(2011),张云华(2011)等认为:改征增值税的纳税范围应仍然归地方税务局管理,这是由于对“扩围”纳税人原本为地方税务局所管理,在人力资源上和对实际情况的了解上便于操作,减少阻力,实现平稳过渡。

注释:

①韩绍初.改革进程中的中国增值税.中国税务出版社,2010年9月.第24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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