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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同级监督难题的思考

2016-03-09刘菁

廉政瞭望 2016年2期
关键词:权威性独立性执纪

刘菁

十 八大以来,随着反腐力度加大和纪检体制改革,纪委监督力量不断加强,在领导体制上明确了“两个为主”,取得一定成效,然而纪委对同级党委监督仍然是一个难题。从近三年来查处的违纪违法案件中看出:纪委监督同级党委依然乏力,在监督的机制、方式及手段上存在诸多问题。

缺乏权威性。在现行体制之下,纪委受同级党委领导,那么,纪委对同级党委的监督不可能超脱,缺乏威慑力。《党章》和一些党内法规中关于纪委对同级党委及其常委会成员监督的规定,只是原则性的规定或论述,没有对同级党委监督的具体办法和配套制度,监督什么、如何监督、以何方式监督未作明确规定,使监督无法有效开展。在实际工作中,有多少涉及党委成员的案件是同级纪委检举揭发的?群众举报党委成员的信有几封是寄给同级纪委的?有几个县委书记是被同级纪委主动向上级反映查处的?可以说基本没有!事实上,查处一个县委书记,一般由省级纪委来办。这些情况表明,纪委监督同级党委是个现实的难题。

缺乏独立性。独立性是反腐机构的基本特点。纪委是党内的专门监督机构,纪律审查应具有相对独立性,党委不应干预。实际操作中,虽然明确了纪律审查以上级纪委为主,但纪委仍受制约。比如,县纪委要对科级干部进行纪律审查,必须报同级县委批准,如这个科级干部与县委领导有什么瓜葛或牵连,县委不同意纪委的意见,纪委如何有效进行纪律审查?缺乏独立性,监督效力必然大打折扣。

监督权受制约。由于纪委在同级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人权、财权、物权都在同级党委的控制之下,没有同级党委的认可或支持,纪委很难有作为,怎么可能进行有效监督?要么根本发现不了问题,要么对发现的问题“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很难主动向上级纪委反映。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深入推进全面改革的《决定》,为创新监督体制机制提供了新的契机。结合实践,有以下几点思考。

改革领导体制,确保纪委的相对权威性和独立权。当前,风险较小、最具操作性是在现行的双重领导之下,强化上级纪委的领导。一是细化监督机制。根据《决定》制定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的实施意见,落实“两为主”、“双报告”和派驻改革等创新举措,使纪委在纪律审查、干部任用、具体监督、经费保障等方面有相对的独立性。二是加强对同级党委的制约。党委作出重要决策或出台重要政策前,向纪委通报,纪委认为存在廉政风险时,按程序提出修正意见或建议,党委应认真研究;党委拟提拔任用的干部人选,在考察酝酿阶段,应征求纪委意见,纪委有确凿证据认为不应提拔使用的,可一票否决。三是纪委根据相关线索发现同级党委常委会成员有违反党纪情形的,有权进行初核,并可约谈相关常委会成员,涉及同级党委主要领导的,可直接报告上级纪委。

健全监督机制,从制度层面提高纪委监督的有效性。划清党委与政府、职能部门之间的权力关系,划定权力边界,列出权力清单,纪委根据权力清单,对权力运行进行监督。完善“集体领导、民主决策”的权力运行机制,对“三重一大”必须由党委集体研究作出决定,杜绝“一言堂”和假民主。坚持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凡是经济社会发展重大事项、百姓关注的事项、涉及民生问题、易发腐败问题领域,必须按程序及时公开。

强化执纪硬度,增强纪委执纪的实效性。确保同级监督的权威性,必须树立正确的问责导向,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不力的党委主要负责人和班子成员,均要严肃问责。要以学习贯彻《准则》和《条例》为契机,加大纪律审查力度,用新的纪律标尺度量违纪行为,使“四个执纪新形态”成为新常态,形成不敢腐、不想腐、不能腐的良好政治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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