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浅谈国际能源过境管道运输中的法律问题

2016-03-09耿雪娇

新西部·中旬刊 2016年2期
关键词:法律问题

【摘 要】 本文在阐述分析能源国际过境管道运输和中国过境管道运输中存在的法律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了关于国际能源过境管道运输争端的一些设想,认为中国应积极加入《能源宪章条约》,吸收采纳一切有效的途径解决能源过境管道运输中的争议。

【关键词】 国际能源;能源过境;过境管道运输;法律问题

全球能源合作日趋紧密,国际社会及全球各国对于能源问题的关注也日益升温,各国能源贸易规模的持续拓展,能源过境运输问题已成为国际能源工业的战略性问题,加之世界政治经济格局的纷繁复杂,因此能源的过境运输的情况也日益复杂并逐步呈紧张趋势。

能源分布的不均衡性,导致在国际能源市场中生产与消费两大集团的分离;同时传统的运输方式极宜受到自然因素、环境因素的影响,加之能源形态的特殊性使得能源传统运输方式风险较大;此外传统运输方式的成本高、运输量非常有限,早已不能满足当今各国对能源的大量需求。因此当今国际社会更加认可以管道形式进行能源的输送,采取这种方式在管道建成后的运输成本较低且受自然因素作用的影响也相对较小,现已成为当今国际能源运输的主流方式。

一、概述

1、定义

能源过境运输,即能源运输过程穿越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边境的运输。欧洲能源宪章秘书处在其成立伊始就将国际能源过境运输定义为能源的原材料和能源产品经过一个或多个国家的国境、并穿越至少两个以上国境线的一种能源运输方式。

现阶段,学界将输送能源的国际油气管道分为过境管道和跨境管道。所谓跨境管道是指由油气管道直接连接起能源供应国与能源进口国,其所辖管路并不必然涉及能源供应国与进口国之外的其他主权国家的领土;而对于过境管道而言,则要经过三个或者三个以上甚至更多的主权国家的领土,其中至少要包括能源进口国、能源过境国和能源输出国三个方面的国家主体,换言之,即在能源过境管道运输中,至少要经历一个过境国和至少两次的跨境输送行为。

2、我国能源管道运输的现状

我国现已形成了全国范围内全面覆盖的油气管网格局。伴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持续发展及新形势下我国能源结构的重大改变,各种油气运输管网的建设也将进一步提速。据最新统计数据显示在我国陆上原油管道约2.3万公里,成品油管道约2.1万公里,天然气管道约7.6万公里。这些管道直通南北横亘东西,遍布全国、汇通海外,俨然已成为推动我国经济发展和造福民生的能源动脉。截至2013年底,第一条跨境原油运输管道——中哈石油管道,它输送原油量累计已经突破6000万吨。直至近几年,我国天然气管道的建设也同样取得了长足进展,西气东输二线工程已然顺利建成并且投入生产,来自中亚的天然气管道直抒珠三角,并且继续蔓延一直延伸至香港,同样截至于2013年底,中亚天然气管道已累计向中国输送天然气超过700亿立方米。同年7月,中缅天然气管道缅甸段也相继投入使用。到2014年7月,中缅天然气管道累计向中国输送天然气达18.7亿立方米。此段管道是继中亚油气管道、中俄原油管道以及海上能源通道之后的我国第四大能源进口通道。由此不难看出随着我国跨国贸易合作项目的日益增加,越来越多的能源过境管道运输问题将会不断出现。

二、国际能源过境管道运输中引发的法律问题

1、国际公法视域下跨国能源管道运输的一般性原则

在国际公法视域之下,涉及跨国能源管道运输及能源过境管道的国际公约主要有:(1)1919年在巴黎和会上通过的《国际联盟盟约》以国际盟约的形式确定了各成员国之间交通自由和过境自由; (2)1921年由国际联盟在巴塞罗那召开的通行与过境会议上通过的《过境自由公约》在各成员国之间做出关于过境关税方面的合理规定,现已成为世界各国调整一般过境权的最主要的法律渊源;(3)1958 年的第一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通过的《日内瓦海洋法公约》规定了所有国家均有在公海和在大陆架上铺设管道的权利;(4)1982年召开的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上通过的《国际海洋法公约》对海底管道活动及陆地的管道过境制度作出了规定;(5)历经7年时间于1998年生效的《能源宪章条约》及过境运输议定书也涉及到了国际能源的过境管道运输的相关问题。

通过对上述国际公约、条约及国际习惯法的总结归纳,可以确定三条关于国际能源管道运输的国际法原则:即过境自由原则、非歧视原则、不妨害原则。

(1)过境自由原则。1919年的《国际联盟盟约》第23条规定:该联盟的成员国应当遵守采取必要措施以确保并维护联盟中会员国之间的交通及过境自由的义务。1958年的《日内瓦海洋法公约》以及1982年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公海领输油管道的铺设问题上明确规定了该类管道具有无害自由过境权,并要求沿海国制定保护管道无害通过的法律和规章。

(2)非歧视原则。这是一项在国际法领域中最普遍、最基本的原则,反映在能源过境管道运输方面,则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即能源过境管道运输过程中能源产品的出口国,进口国以及输送能源的管道本身的建设等,这些方面均不应被实施差别对待;同时在过境税、费方面也都应当着力贯彻非歧视原则,比如国际上一些国家已经在其国内法中明确规定,能源管道的经营者不得从事与能源交易相关的业务,而且必须按照国际法中非歧视原则的要求向下游的能源消费者提供能源运输服务。

(3)不妨害原则。《能源宪章条约》第 7 条:“能源物资和能源产品因为过境通过其领土的缔约国,如果出现了由于过境引起的争端,该国不得中断现有的能源管道运输或者削减能源管道的运输量;也不得允许其管辖范围内的任何机构作出中断能源管道运输或是削减能源管道的运输量的行为……”。该规定正是国际法中的不妨害原则在国际能源管道运输中的具体体现,尽管该规定引起了政界和国际法学界的争议,但是作为国际能源管道运输视野下体现国际法中的不妨害原则,则是必须要遵守的。

2、几个主要国家关于管道运输的法律规定

(1)美国非常重视能源管道运输方面的立法,并在1968年颁布第一部管道运输方面的法案《1968 天然气管道法案》,其后又多次对其进行修正,通过了《1968 天然气管道安全法案》、《1974 天然气管道安全法修正案》和《1976 天然气管道安全法修正案》,其后又多次进行立法进一步规范能源管道运输,包括《2011 管道安全、监管确定性和创造就业法案》,可以说在能源管道运输方面树立了非常好的典范。

(2)俄罗斯制定了专门的《干线输气管道保护条例》对管道运输方面的问题进行规定,明确条例的目的是为了给原油、天然气、石油产品等能源的长输管道正常的营运提供法律保障,防止事故的发生。另外俄罗斯联邦的法律也对管道的建设和使用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例如,国有土地无偿提供给管道建设企业使用;占用私人土地给予补偿等。

(3)日本非常注重用法律对能源产业及能源供需方面进行调整和监管。构建了以《日本能源政策基本法》为主导,《天然气事业法》、《节约能源法》、能源运输安全法律及相关配套标准法规为组成的法律体系,有利于通过法律手段对能源产业进行规范。

(4)中国目前制定了专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对管道运输进行规范,该法的实施意味着担当我国石油、天然气输送任务的油气管道的保护工作结束了无“法”可依的局面。

3、能源过境管道运输实体法律问题

能源过境管道运输过程中的法律问题非常之多,限于篇幅本文主要针对能源过境管道运输的管辖权问题及能源过境管道运输的环境影响问题两个方面进行论述。

(1)管辖权问题。在能源运输过程中难免引起争议,要通过相关的法律法规处理争议,首先必须确定管辖权。关于能源过境运输的管辖权,主要有以下两种模式:

①属地管辖。国家对其领土各个部分及其领土范围内的人、事件、资源的管辖。每个主权国家在他们领土范围内都有其独立的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因此,国际能源过境运输管道可以被认定为是由经过几个国家领土的管道相连接而形成的。每个国家境内的那部分管道设施处在各个国家的领土管辖权之下受其国内法支配。

②协议管辖。跨国及过境能源管道在的独特性主要表现在现实领域,加之法律及律法方面的复杂性,使得更多的国家在利益权衡之下选择签订政府间协议或一系列关于能源过境方面的议定书,并在其中明确规定彼此相互之间的权利及义务,对其进行管辖。这是国家间能源合作进一步强化的产物,已逐渐成为一种趋势。

(2) 国际能源过境管道运输引发的环境法律问题。在环境方面,主要表现在管道泄露对土地或海洋的污染、能源管道的建设对陆地表面的植被以及大陆架上生物的影响、管道进行能源运输潜在的环境影响,例如管道对地下水源的污染等等。

在能源过境管道运输中,必须要建立各国之间的合作和协助机制,因为环境的污染不是某一个国家的问题。必要时要设置专门的部门对能源污染进行处理,该部门应致力于研究应对能源污染紧急情况的计划和方案。各国政府以及污染的责任方有义务配合污染应急处理部门的计划的实施。

三、能源过境管道运输争议的解决方式

目前,对于能源过境管道运输争端解决是将其包括在国际经济贸易争端机制中。政治、国际仲裁以及国际司法是其主要的解决方式。国家直接进行协商能避免因能源争端影响到国家之间的政治关系,是国际能源过境管道运输争议最普遍、最有效的解决方式。

国际仲裁争端解决机制现已被广泛运动在解决国际争端领域,现在已经建立了总过国际商事仲裁结构,如国际商会仲裁院、伦敦国际仲裁中心、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等。国际仲裁的优势是:国际仲裁结构都有自己完整的仲裁规则,程序非常成熟完善,对于缓和争端具有良好的作用;仲裁员都是经验丰富的法学专家,经验比较丰富。

四、关于国际能源过境管道运输争端的一些设想

中国应积极加入《能源宪章条约》 (ECT),2015年9月9日新任国际能源署(IEA)署长法提赫·比罗尔于在担任署长后第一次正式访问并没有前行国际能源署的任何成员国,而是来到中国,并在中国社会科学院发表了讲话,他表示中国是全球能源市场上最重要的成员。如果中国和国际能源署可以密切合作,世界各国都将受益。在中国持续改善本国能源安全、追求经济繁荣及环境可持续发展目标的过程中,国际能源署可以成为一种宝贵的资源。作为回报,国际能源署及其成员国可以从中国的诸多经验中获益匪浅。

鉴于国际能源过境管道运输争端的复杂性,笔者认为应当吸收采纳一切有效的途径来解决能源过境管道运输中的争议,建立多种、多层次的解决途径。包括国家之间进行友好协商、共同委托第三方进行居中调解、提请国际仲裁或进行国际诉讼等形式。另外还可以根据争议主体、争议领域、争议严重程度的不同建立多层级立体式的解决方式。

五、结语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一步加强,能源合作已经成为促进全球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而管道运输作为国际能源过境运输的主要形式之一,能否得到有效保护直接关系到国家间能源合作的成功与否,因此各国政府都应积极努力,进一步在法律层次上建立更加完善的解决机制。

【参考文献】

[1] 杨泽伟.跨国能源管道运输的若干国际法问题.暨南学报,2007.5.

[2] 杨泽伟.跨国能源管道运输的争议解决机制.法学,2007.12.

[3] 白中红.论能源宪章条约的过境争端解决机制.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2.

[4] 杜文婧.国际油气管道项目若干法律问题研究.云南财经大学硕士论文,2013.

[5] 李若曦.东北亚能源合作中管道运输领域法律问题研究.吉林大学硕士论文,2012.

[6] 耿艺夫.跨国能源管道运输的法律问题研究.辽宁大学硕士论文,2012.

[7] 艾柯.中哈能源合作中的法律问题研究.中国政法大学硕士论文,2010.

[8] 孟庆龄.浅析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现代营销,2011.1.

[9] [英]詹宁斯等修订,王铁崖等译.奥本海国际法(第一卷,第一分册).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

【作者简介】

耿雪娇(1984-)女,汉族,山东省青岛人,西安财经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经济法.

猜你喜欢

法律问题
浅谈城管行政执法中的法律问题及其建议
浅析建筑行业的垫资现象
农村闲置土地经营的法律问题探究
我国PPP立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证券发行中的信息披露制度法律问题简析
劳务派遣用工同工同酬法律问题研究
在股权收购中的常见法律问题与风险防范分析
高职院校大学生顶岗实习存在法律问题的成因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