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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助生殖技术中代孕和无主胚胎的现状及伦理问题▲

2016-03-09

广西医学 2016年1期
关键词:生殖胚胎伦理

张 珺 杨 菁 张 瑜

(1 武汉大学人民医院,武汉市 430060,E-mail:317886119@qq.com;2 崇阳县中医院,咸宁市 437500)

卫生管理

辅助生殖技术中代孕和无主胚胎的现状及伦理问题▲

张 珺1杨 菁1张 瑜2

(1 武汉大学人民医院,武汉市 430060,E-mail:317886119@qq.com;2 崇阳县中医院,咸宁市 437500)

代孕是继辅助生殖技术(ART)诞生后的一项新型高效助孕技术,而无主胚胎是不孕夫妻经辅助生殖技术成功生育后的剩余胚胎。辅助生殖技术推动了生殖医学的发展,给不孕家庭带来了福音。但其与人类自然生殖方式以及传统伦理、道德、法律观念产生重大冲突。本文对代孕和无主胚胎的现状及产生伦理问题进行总结,并对辅助生殖技术引发的伦理问题提出建议。

辅助生殖技术;代孕;无主胚胎;现状;伦理;建议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assisted reproductive technology,ART)是治疗不孕不育症的一种医疗手段,其运用医学技术和方法代替自然生殖过程中某一步骤或全部步骤。ART主要包括人工授精、体外授精-胚胎移植及其衍生技术。代孕是继辅助生殖技术诞生后的一项新型高效助孕技术,给广大不孕夫妻带来了生育希望,而不同代孕类型、动机及其引发的问题对传统的生育观、家庭结构、法律及伦理道德都提出了极大的挑战。无主胚胎是不孕夫妻经ART成功生育后的剩余胚胎,无主胚胎的属性、处置权和处理方式一直饱受争议。代孕和无主胚胎既关系伦理道德和法律,又影响生殖技术的发展,已成为社会焦点,而如何合理合法解决问题也成了当务之急。本文对代孕和无主胚胎的现状及产生伦理问题进行了总结,并对ART引发的伦理问题提出了建议。

1 代 孕

1.1 代孕的概念及分类 代孕是将不孕夫妇的胚胎植入代孕者子宫,并由其完成怀胎分娩,其是试管婴儿技术的延伸,主要解决子宫性不孕。代孕的类型可概括为[1]:(1)根据基因关系分类,包括妊娠代孕和基因代孕。前者称完全代孕,代孕者与胎儿无基因联系,仅提供健全子宫怀孕分娩;后者称部分代孕,代孕者卵子与不孕方丈夫精子以某种方式授精。(2)根据代孕动机分类,包括商业代孕和利他代孕。前者是基于经济利益,不孕夫妻支付费用,代孕者出租子宫获利;后者多出自亲友间无偿的爱心互助。

1.2 代孕现状 我国明令禁止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但现实需求促进了大量代孕黑市、宣传及中介的产生。中国代孕黑市中代孕母亲供不应求,且中国每年通过代孕黑市诞生婴儿超过1万名。在国外的代孕现象也极为常见。英国一名代孕妈妈至2015年共生15胎,被评为“生娃狂人”[2]。此外,近年来由于国外不同国家对代孕指征、代理孕母筛查标准各异,更是导致了跨国代孕的兴起。代孕引发大量社会家庭伦理问题,可能违背基本国策;尽管代孕存在诸多隐患问题及危害,并有明令规定,但商业或以爱心名义的商业代孕却泛滥,因此代孕也成了2015年全国两会的焦点。

关于代孕,社会各界人群的观点不尽相同[3]。目前有关代孕争议主要有两点[4]:(1)基于伦理,代孕损害了代孕者的人格尊严和存在价值,颠覆社会传统道德观念,视代孕儿为载体时争议更甚;(2)基于制度,现行法律对准入代孕后的纠纷尚无合理公允的应对方案。因代孕造成的未婚单亲家庭、家庭结构混乱、子宫商业化、生育责任转嫁等问题尚无伦理策略和法律依据予以解决[5-6]。

1.3 代孕伦理问题

1.3.1 家庭伦理问题:代孕违反人类自然生殖过程,扰乱传统家庭关系,违背伦理道德,亲属间的代孕更是混乱了以血亲关系为基础的人伦秩序[7],而不婚族及同性恋者借助代孕以保障日后的老年生活,导致这些特殊家庭的大量形成。代孕儿的父亲可有基因、养育、完整父亲3种身份,母亲可有基因(提供卵子)、孕育(提供子宫)、养育、完整母亲4种身份,导致子女与父母间的关系复杂化。代孕儿由于其异于常人的孕育过程而背负了社会人伦重担[8]。代孕者作为第三者引入生育过程,在没有爱情和婚姻的基础上生育,挑战了中国社会传统婚姻、家庭、亲属关系的观念,冲击了家庭和睦氛围。

1.3.2 医疗伦理问题:代孕引起的医疗问题如多胎、流产、出生畸形等,不仅损害代孕者的健康,且影响社会风气。2010年广州一对富商夫妇借助代孕生下4男4女八胞胎[9],这一极端案例风险巨大且严重违反法规。2011年湖北一名32岁女子为南京夫妇代孕,因意外流产发生纠纷[10]。目前尚无统一的法规对代孕儿产生的医疗问题进行处理,例如代孕者怀孕期间因病欲终止代孕,代孕者生育后出现后遗症,由于目前医学检查水平不能准确检查出胎儿所有缺陷而导致婴儿出生后的先天缺陷等。

1.3.3 社会伦理问题:我国学者李春秋认为“许多代孕妇女的动机未见高尚,常为金钱驱动,这是猥亵人性尊严的行为,并将引起严重的社会问题”[11]。有学者提出代孕是强势阶层对弱势妇女的剥削,会进一步扩大贫富差距,加剧社会不平等[12]。而女性主义关怀伦理认为代孕者自愿承受十月怀胎的痛苦和风险,表现出对不孕夫妻渴求孩子的同情、关爱及高尚人格[13],因此难以借法律之名剥夺代孕者的情感诉求,但因其扰乱社会公共秩序,道德伦理并不支持。商业代孕实则出租子宫,把精子、卵子、胎儿商品化,贬低女性的存在价值,损害代孕儿的人格尊严,侵犯其人权。代孕机构欺诈、非法操作为代孕涉嫌卖淫提供温床,这些无疑藐视了社会伦理和法律权威。

1.4 代孕法律问题 目前,我国代孕立法方面存在3个问题:第一,刑事立法上存在空白,实施代孕技术无法律依据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处罚对象狭窄,依据现行法律只能针对医务人员及中介组织,未涉及委托方和代孕者;第三,相关罪名构成过于严苛,代孕行为尚不构成严重危害后果,很难起到刑事制裁的作用。

2 无主胚胎

2.1 无主胚胎定义 实施ART并同意冻存胚胎的夫妇需签署冻存胚胎处置知情同意书,而部分夫妇并未执行,生殖机构也无法与其联系以获知其对冻存胚胎的进一步处理意见,这些胚胎即为“无主胚胎”。

2.2 无主胚胎的现状 无主胚胎是不孕夫妻经ART成功生育后的剩余胚胎,目前无主胚胎的属性、处置权及处理方式都存在分歧。

2.2.1 无主胚胎的争议:关于无主胚胎的属性存在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人类胚胎尚不存在意识,只是物,不具备人的道德身份。另一种则认为,人类胚胎在概念上已具有人的地位,具有目的性和主体性,更具内在价值,对其处置必将冲击人类繁殖自然性和社会人伦关系[14]。人的生命始于受精后14 d,但受精后14 d内由于胚胎无神经系统和大脑,也无知觉、感觉,因此不具备道德意义,可以进行处置。这一观点现已被科学及立法界认可,但对于处置这些胚胎的主体、方法等尚存在争议。此外,有学者曾指出使用冷冻胚胎可能会产生有先天缺陷的试管婴儿,使用无主胚胎帮助不孕患者可能会增加后代患某些疾病的概率[15],引起一些伦理、经济、医疗的问题,并且幼儿出生后其权利义务不明确,又会带来法律的问题。

2.2.2 无主胚胎的处理:来自冻存胚胎的胚胎干细胞可用来再造细胞、修复组织、培养器官、生殖克隆等,使用无主胚胎进行研究,可以填补辅助生殖技术中的一些空缺,扩展人类对胚胎生命、人类遗传及器官移植中一些问题的认识[16]。

由于无主胚胎对ART及人类遗传学的研究具有重要意义,且近年来其引发的争议开始多元化,因此,国际上关于其定义和处置均有指南。2013年6月,美国生殖医学协会伦理委员会颁布了无主胚胎处理意见指南[17],其将无主胚胎分为两类:(1)胚胎的父母已明确告知生殖机构他们无意愿再对这些胚胎进行解冻移植,授权生殖机构可对其进行处理。(2)胚胎的父母未和生殖机构签署任何关于现有冻存胚胎进一步处理的书面意见,生殖机构竭尽全力也无法和胚胎父母取得联系至少5年,这些胚胎也可被视作无主胚胎。目前常用的处理方式包括:销毁胚胎、提供科研、赠予他人和无期冷冻。

而我国提出了相关的处置原则及意见,但目前对无主胚胎的具体处置并无法律保障下的明确规定。2003年我国原卫生部颁发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下文简称“《原则》”),其明确指出实施辅助生殖技术助孕的患者的配子和胚胎在未征得知情同意情况下,不得进行任何处理,医务人员不得进行各种违反伦理、道德原则的配子和胚胎实验研究及临床工作。我国的相关政策也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合子、胚胎,禁止胚胎赠送。据此,目前我国大多数生殖中心对于无主胚胎的处理原则如下:生殖机构在取得胚胎所有人的书面知情同意书后可采用医学方法销毁无主胚胎,若竭尽全力且5年以上都无法联系到患者,有权毁灭胚胎。但我国大陆的生殖机构与胚胎夫妇签订期限为1~2年,逾期需缴纳续存费;而实际上只有小部分生殖机构将未缴纳冻存费的无主胚胎销毁,多数生殖机构会继续冻存[18]。

2.3 无主胚胎的伦理问题

2.3.1 生命伦理问题:曾有新闻报道一名西班牙妇女借助一枚冷冻了13年的胚胎,生育一名健康婴儿[19]。理论上无主胚胎可以被保存数百年乃至数千年,这意味着兄弟姐妹之间可以相隔数代后才出生,这势必会引发生命伦理问题。此外,美国一对夫妇离婚争夺3枚尚未发育且冻存的胚胎[20],但胚胎由是男女双方的精子及卵子结合发育而成,胚胎生命应归属哪一方,胚胎是否有生命权利而得以存活,关于这些冻存胚胎的归属问题尚有诸多争议。而胚胎已是一个完整的生命体,有生命现象,任何人没有权利剥夺其的生存权,因此,争抢胚胎是对其生命伦理的挑衅。而对冷冻胚胎随意处置,是违反良知和质疑生命的行为,应当善待和尊重冷冻胚胎。

2.3.2 社会伦理问题:无主胚胎已引起广泛的社会伦理问题,人性核心、大众普遍接受和遵从的文明道德开始歪曲。2014年江苏省宜兴失独老人胚胎争夺案为国内首例冷冻胚胎继承权案件[21],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和讨论,视胚胎为物,未尊重其人权,引起民众对人权主义的怀疑,导致社会动荡。因此,胚胎在没对社会、母体和其他人的利益造成伤害时应该受到尊重。另外,若胚胎父母未给出关于胚胎处置的书面意见,或长时间未与生殖中心联系,在生殖机构竭尽全力联系胚胎所有人仍然一无所获的情况下,胚胎父母的表现即是道德缺失且有悖社会伦理的行为。

3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伦理问题相关建议

《原则》中提出有利于患者(供受者)、知情同意、保护后代、社会利益、严防商业化和伦理监督的伦理七原则,可促进ART有序发展、保障民众健康、维护社会利益。但是,有关部门推出代孕的“鸵鸟政策”有悖于社会的可持续和谐发展,且有人把剩余胚胎作为已出生婴儿未来的“救助者同胞”而继续冻存[22]。因此,建议:(1)正确引导社会舆论,提高公民伦理意识,澄清“单身生育”、“老妇生子”等违反伦理道德的传言。为避免伦理混乱,减少社会纠纷,相关部门应从实际国情出发,组织伦理学家、ART及法律工作者策划出应对措施[23]。(2)指导技术研究和应用,制定专业技术规范和准入标准程序。(3)适时调整伦理规范,提高伦理部门效能,加强伦理委员会监管力度。卫生和伦理部门应严格执行审批准入制度,杜绝“非法操作配子或胚胎”行为,要规范程序,严格审批,实施监督,切实把关;ART工作者应遵守职业道德和法律规范杜绝代孕行为,实施ART前签署胚胎冻存知情同意书后期通过联系确认为无主胚胎;不孕夫妻备齐身份证、结婚证、准生证后咨询经国家批准并登记的医疗机构,遵从生殖机构的指示实施ART。(4)运用法律规范指导,完善代孕和冷冻胚胎法律立法,使该技术中的部分操作合法化。法律部门应规制代孕和无主胚胎,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代孕法和无主胚胎处置规定等,以提供代孕法理依据,严惩商业代孕,规范解决无主胚胎的法律争议[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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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自然科学基金(81370767)

张珺(1989~),女,硕士,研究方向:生殖免疫。

杨菁(1958~),女,博士,主任医师,教授,研究方向:辅助生殖及生殖内分泌,E-mail:zhangjunxiangcai@163.com。

R 052

B

0253-4304(2016)01-0140-03

10.11675/j.issn.0253-4304.2016.01.46

2015-10-07

2016-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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