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生政策新变化
2016-03-09唐江澎,左翼
计生政策新变化
2016年3月30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以下简称《条例修正案》)。自2016年1月1日起,湖南省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
1.生育两个孩子还需审批吗?
“生第一个和第二个孩子不再需要审批,只要进行生育服务登记就行了。”依法生育的夫妻,可到夫妻一方工作单位所在地、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后,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免费发给生育服务证,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定及时提供生育服务。提倡孕前或者孕初3个月内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尽早享受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2.如何办理再生育手续?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①经设区的市、自治州或者省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两个子女中一个有残疾或者第一胎系多胞胎均有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②再婚(不含复婚,下同)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数量合计为两个的;③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无子女,另一方有一个子女,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
根据《条例修正案》,符合法定条件,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在怀孕前向夫妻一方工作单位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提交结婚证、户口簿和双方身份证、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生育和收养状况证明,以及其他规定的证明文件(病残儿医学鉴定证明等)等材料。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连同申请人的证明材料报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免费发给生育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夫妻取得生育证,即完成生育服务登记。
3.第一胎是双胞胎还能再生吗?
值得注意的是,“全面两孩”政策不是“全面两胎”政策,它强调的是子女个数而非胎次。夫妻如果第一胎生育了双胞胎或者多胞胎,则一般情况下就不能再生育子女了,只有符合《条例修正案》规定的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条件,并经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审批后,才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4.还有晚婚晚育假吗?
《条例修正案》对所有依法生育子女的夫妻都给予了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2016年1月1日以后合法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国家规定的产假(98天,难产加15天,多胞胎每多一个婴儿加15天)期满后,再享受60天的奖励产假待遇,男方享受20天的护理假待遇。增加的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不影响工资、奖金和相关待遇。
5.居民可享1 0项计生服务?
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乡镇卫生院免费领取“湖南省孕产妇保健手册”;为孕产妇免费提供艾滋病、梅毒和乙肝筛查及感染孕产妇与所生儿童综合干预服务;为准备怀孕妇女免费增补叶酸;农村孕产妇在县级和乡级医疗机构住院分娩,基本医疗全免费;为孕产妇免费进行5次产前检查、2次产后访视、产后42天检查;对准备怀孕的夫妻进行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为新生儿免费发放“儿童保健手册”、进行新生儿访视、儿童健康体检;为在湖南省内所有出生的新生儿免费发放出生医学证明;免费提供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避孕节育手术);政府规定的其他公共卫生计生服务等。
6.计生家庭继续享受奖励吗?
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新的计划生育家庭按新政策执行,之前的计划生育家庭继续按照之前规定的条件、标准、年限,享受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政策。自《条例修正案》正式施行之日起,对自愿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包括2015年12月31日前生育的),一律不再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
《条例修正案》提倡依法生育子女,不鼓励不生育也不收养子女,因此,2015年12月31日前年满35周岁的女性、年满40周岁的男性,达到省政府规定的年龄(退休年龄或者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时,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可以享受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2015年12月31日前,女性未满35周岁、男性未满40周岁的,尚处于生育旺盛期,应当响应提倡依法生育子女的号召,其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不再享受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依法生育子女的,自子女出生之月起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享受相关奖励优待;已领取的奖金,独生子女保健费,多分配的集体经济收益、征地补偿费,奖励扶助金,政府和集体为其投入的保险费,不需退还。违法生育子女的,上述费用应当退还。
7.还会征收社会抚养费吗?
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国家在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时,保留了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规定,因此,对符合《条例修正案》规定的生育条件但未取得生育证生育、违法多生育、非婚生育、非法收养等不符合《条例修正案》规定违法生育(非法收养)子女的,仍然要征收社会抚养费。
《条例修正案》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民计划生育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通过将公民计划生育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意味着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未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将在申请贷款、出行、享受公共服务等方面受到限制。
摘自《长沙晚报》
(2016-04-01 唐江澎 左 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