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欧紧固件案执行争端获胜助推中国市场经济地位认可进程
2016-03-09徐昕张磊
文|徐昕 张磊
中欧紧固件案执行争端获胜助推中国市场经济地位认可进程
文|徐昕张磊
2016年1月18日,WTO公布了中国诉欧盟对中国部分钢铁紧固件最终反倾销措施争端案执行之诉的上诉机构报告。该报告裁决,欧盟对先前针对中国制造的钢铁紧固件反倾销税所进行的审议修改不足以使其措施符合WTO的规则。时值欧盟刚刚启动是否给予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法律程序,本案有望对此给予有利助推。
长达7年的持久诉讼
作为一次执行之诉,本案的原始争端为2009年中国诉欧盟对中国部分钢铁紧固件的最终反倾销措施案。作为核心诉求,中国申诉欧盟《反倾销基本法》中有关非市场经济体适用单独税率的规定滥用了WTO在非市场经济问题上的模糊规定,构成歧视性条款。按照欧盟《反倾销基本法》,对于涉及非市场经济体的反倾销调查,生产商要首先进行市场经济测试,即生产商必须证明自己具备市场经济条件,否则这些生产商的国内价格就不能用作确定正常价值的基础,而是要采用替代国方法来确定。倘若市场经济条件未获欧委会认可,则必须证明符合单独待遇的条件来获得单独税率,否则就只能被征收适用于中国所有出口商的统一反倾销税。《反倾销基本法》对如何证明符合市场经济条件以及如何通过单独待遇测试都规定了具体的条件。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最终裁定欧盟《反倾销基本法》关于单独税率的法律规定违反世贸规则。
根据这个裁决结果,欧盟方面通过了一个新的规定,对上述被裁定违反世贸规则的条款作了一些修改,去掉了需要出口商证明自身符合要求的一份实质性标准清单,这一条在原规定中是获得单独税率的前提。并补充规定:“在确定单独税率时,那些合法区别于其他供应商的供应商,或者那些合法区别于国家的供应商,需要被当作一个独立的个体来看待。”
中国不满于欧盟上述执行措施,并于2013年10月向WTO争端解决机制提起DSU第21.5条的执行之诉。最终执行之诉的上诉机构裁定欧盟为执行原争端案所作出的法规修改不足以使其措施符合WTO规则。
涉及中国市场经济地位认可问题
本案前后历时7年,其核心争端涉及如何针对非市场经济体开展反倾销调查和程序。中国在2001年12月加入WTO之时,《入世议定书》第15条中包括了在决定补贴和倾销时如何应对价格可比性的问题,其款项(a (ii)规定:“如果中国生产者在被调查后无法明确证明该产业在制造、生产和销售该产品方面满足市场经济条件,那么WTO进口成员可以使用不依据与中国国内价格或成本进行严格比较的方法。”该款被认为是中国自己承认本国为非市场经济体,并导致在之后十多年中,中国的进口产品在反倾销调查中频频被认定存在倾销,也是引发中欧紧固件案的法律前提。
不过,鉴于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d款规定:“在任何情况下,子条款(a)(ii)都应当在入世之日后15年终止。”因此,本案涉及到另一个更为重要的大问题:中国入世已15年,第15条(d)款是否意味着中国届时将自动被WTO授予市场经济地位?
作为当事成员,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d)款的规定是较为模糊的。这种模糊性体现在:第一,该款规定是中国入世作出的承诺,而不是其他成员写在中国《入世议定书》中的承诺。因此,从某种角度而言,该款规定需要其他成员给予法律意义上的认可方对其有约束力。当然,中国可以主张《入世议定书》本身就是中国入世谈判各方与中国之间的合意,否则《入世议定书》不可能作为WTO协议的附件。但这只能是中国的一方意见,目前来看并不为相关成员所认可。
第二,该款规定只确定第15条款(a)(ii)项在入世15年后终止,这和入世15年后中国自动获得市场经济地位并不是完全等同的概念。换言之,依照当前的规定,只能确认在中国入世15周年之际,不管中国是否能够证明自己满足市场经济地位,WTO成员都不能继续使用“替代国价格”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方法。但这不能理解为2016年12月11日之后,中国在进口国的反倾销调查中就自动获得了市场经济地位,也不能理解为对中国的反倾销调查将按照中国国内价格计算正常价值,因为欧美等国还可以采用诸如向第三国出口价格或结构价格来确定正常价值。
第三,根据WTO条款和各成员反倾销调查的实践,一国的市场经济地位既可以按产业获得,也可以作为一个整体全面获得。而中国《入世议定书》对此也未作明确规定。
对此法律上的模糊之处,中国或可查阅加入世贸组织时的谈判纪要,若纪要中有对以上模糊之处有利于中方的记录,则建议尽早公布谈判纪要,作为争取欧美等国尽早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有利工具。
不管对《入世议定书》第15条(d)款做何种解读,按照该款的表述,一个成员如何授予特定国家市场经济地位,取决于该成员国内的法律和程序。有鉴于此,2016年1月14日,欧委会开会讨论是否开始在欧盟内部的贸易救济调查中将中国分类为非市场经济国家。但会议最终决定延期对此作出决定。恰逢此时,WTO上诉机构作出如上裁定,这在规则层面给欧盟施加了压力。因为WTO的裁决在事实上具有先例的效果,紧固件案既已裁定欧盟关于单独税率的国内法规及其修改后的规定违反世贸规则,那么未来欧盟要想在不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情况下,继续对中国实施歧视性的反倾销调查和程序,就很难避免被诉且败诉的结局了。对于欧盟而言,与其零敲碎打地对其《反倾销基本法》修修补补,在既要遵守WTO规则又要采取歧视性措施之间周旋,不如索性在反倾销调查中彻底给予中国市场经济地位。
由于欧盟特殊的体制,政治层、技术层、成员国等各方面的利益考虑存在摩擦较多,关于是否授予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法律程序,其最终的结果变数较大。对此,我们建议国内相关产业协会应适时向欧盟在华商会开展游说,进一步施加经济压力。毕竟,在贸易救济调查中给予中国市场经济地位,对欧盟经济的影响是利益均衡的,因为消费者和进口商都会从中获益。
中国是否能自动获得市场经济地位,已不是一个纯粹的法律或技术问题,而更多是一种政治和经贸博弈。
中国不应静等对方成员走内部程序,而应积极采取政治、经济、法律等多种手段予以争取。
一次获得市场经济地位的机会
中欧紧固件案执行争端的胜诉是中国在贸易救济领域反对由非市场经济地位带来的歧视性措施的一次重要胜利,但是仅有个案的胜利是不够的。对中国而言,借《入世议定书》第15 条d款的规定争取在入世15周年之际全面获得市场经济地位的认可才是最大利益所在。
如前所述,中国届时是否能自动获得市场经济地位,已不是一个纯粹的法律或技术问题,而更多是一种政治和经贸博弈。对此,中国不应静等对方成员走内部程序,而应积极采取政治、经济、法律等多种手段予以争取。
本文受上海高校智库项目和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助。作者:徐昕,上海高校智库国际经贸治理与中国改革开放联合研究中心研究员;张磊,上海高校智库国际经贸治理与中国改革开放联合研究中心主任
编辑|王秋蓉qiurong.wang@wtoguide.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