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吸收螺钉治疗单纯性内踝骨折的临床效果
2016-03-08陈华军
陈华军
河南西峡县人民医院 西峡 474550
可吸收螺钉治疗单纯性内踝骨折的临床效果
陈华军
河南西峡县人民医院 西峡 474550
目的 观察可吸收螺钉治疗单纯性内踝骨折的临床效果。方法 对32例单纯性内踝骨折患者采用可吸收螺钉治疗,回顾性分析患者的临床资料。结果 本组患者均获骨性愈合,术后获随访6~24个月,未发生内固定物移位、排斥、感染等并发症。踝关节功能:优19例,良9例,优良率87.50%。结论 可吸收螺钉治疗单纯性内踝骨折,操作简单、 固定牢靠、并发症少,功能恢复优良率高。
单纯性内踝骨折;可吸收螺钉;内固定
内踝骨折是一种常见骨折类型,治疗不当可引起关节功能障碍。对无移位的内踝骨折应用石膏固定即可取得较好疗效。但对移位的内踝骨折需手术准确复位和坚强内固定,以恢复踝关节的正常结构和功能[1]。应用金属内固定物需要二次手术取出,且创伤性关节炎等并发症发生率高,严重影响术后关节功能恢复。20011-01—2015-02间,我们采用可吸收螺钉内固定治疗单纯性内踝骨折32例,疗效满意,现报告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本组32例患者中男24例,女8例;年龄19~57岁, 平均37.62岁。受伤原因:交通伤20例,运动伤8例,斗殴伤4例。左侧18例,右侧14例。闭合性骨折23例,开放性骨折9例。均无合并组织缺损。依据Lauge-Hansen分类[2]均为旋前-外旋型或旋前-外展型Ⅰ度损伤。受伤至手术时间1~2 d。
1.2 手术方法 腰硬联合麻醉,患者仰卧位,常规消毒铺巾。大腿根部上充气止血带,取内踝纵行小切口。 清除骨折断端积血、游离骨碎片及嵌插的软组织。保护大隐静脉和隐神经,显露骨折端,复位骨折。透视见骨折端复位良好,应用复位钳或巾钳固定。于内踝远端前中1/3和后中1/3处攻丝锥攻丝(钉道深度要长于可吸收钉0.5 cm左右),保持两钉道平行。测量钉道长度后,拧入两枚合适直径(3.5~4.5 mm)和长度(40~65 mm)的可吸收螺钉。旋紧后向各个方向被动活动踝关节,检查固定牢靠, C臂机透视位置良好后用埋头器埋入螺帽。冲洗切口,常规放置引流条,逐层缝合切口,无菌敷料包扎。术后常规应用抗生素抗感染3~7 d。石膏外固定患踝关节3~4周。4~6周后进行非负重功能锻炼,8周后逐渐负重直至弃拐。
1.3 疗效评判标准[3]优:局部肿胀压痛消失,踝关节功能恢复正常,X线复查示恢复正常解剖。良:局部肿胀压痛基本消失,踝关节活动度及稳定性稍差于健侧,但对日常行走、工作及生活无影响。X线复查显示恢复正常解剖。可:踝关节活动度及稳定性比健侧轻度受限,走路时间过长时踝关节可出现轻度肿胀、疼痛。x线片显示示踝关节内侧间隙稍加宽,无骨性关节炎改变。差:局部重度肿胀压痛,踝关节活动度明显受限,影响步行和日常生活。或X线片示有畸形愈合。
2 结果
本组患者均获得骨性愈合。术后随访6~24个月,未发生内固定物移位、排斥、感染等并发症。末次随访,优19例,良9例,可3例。优良率87.50%。
3 讨论
踝关节是人体重要负重关节之一,由于踝关节所处位置较低,对作用于踝关节的承重应力及缓冲能力差,骨折后易发生移位及创伤性关节炎等并发症,影响顺利愈合。采用金属内固定物如拉力螺钉或克氏针张力带等方法治疗,虽固定牢靠近期效果明显,但易发生应力遮挡和骨质疏松,增加骨折延迟愈合率和二次骨折,且需二次手术取出内固定物,增加患者痛苦及经济负担。可吸收螺钉属于一种高分子聚合物,其采用的高压热延伸技术可提高本身固定强度和对骨折端的加压力量。同时有较好的生物相容性,无毒性反应、抗原性和致癌性。不需特殊酶参与,最终产物为二氧化碳和水,通过新陈代谢排出人体,在体内降解符合生理过程。其在体内强度可保持10周~6个月,与松质骨愈合时间相近。可克服其他内固定出现应力遮挡的缺点,无需二次手术取出内固定物,降低术后感染等并发症发生率,有利于骨折良好愈合,减少患者痛苦和经济负担。手术操作简单、方便[4]。本组患者均获骨性愈合,随访期间均未发生骨折移位、异物排斥反应、内固定物断裂、切口感染等并发症。末次随访踝关节功能恢复优良率高,应用效果满意。
[1] 潘铭辉, 黄婉容, 周敏. 可吸收螺钉治疗单纯性内踝骨折的疗效分析 [J]. 岭南现代临床外科, 2013, 13(4):362-363.
[2] 荣国威,王承武.骨折[M].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4:1 179.
[3] 安雪军, 梁庆元, 宋洁富. 单纯内踝骨折的临床疗效比较[J]. 中国药物与临床, 2011, 11(11):1 350-1 350.
[4] 宋殿臣, 崔广发, 巴特,等. 两枚可吸收螺钉固定治疗单纯内踝骨折45例[J]. 中国伤残医学, 2010, 18(2):48-49.
(收稿 2016-02-11)
R683.42
B
1077-8991(2016)04-007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