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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法环境下海南旅行社经营状况及发展趋势探究

2016-03-07吴有进

当代旅游 2015年10期
关键词:旅行社海南经营

吴有进

摘 要: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的颁布和实施,经过近两年多的实施,各地旅行社根据旅游法的相关法规和规定,逐渐依法经营和不断完善服务体系、服务质量,在经营过程中慢慢适应旅游法环境下旅行社的经营方法、模式。海南旅行社是典型的旅游目的地旅游接待型旅行社,主要以地接旅游服务为主,随着旅游法的颁布实施,海南旅行社的经营、服务等环节都不同程度的改变。

关键词:海南;旅行社;经营;发展趋势

一、地接旅行社的经营模式

旅行社(Travel Agency),世界旅游组织给出的定义是“零售代理机构向公众提供关于可能的旅行、居住和相关服务,包括服务酬金和条件的信息。而我国《旅行社管理条例》中指出:旅行社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旅游业务的企业。 其中旅游业务是指为旅游者代办出境、入境和签证手续,招徕、接待旅游者,为旅游者安排食宿等有偿服务的经营活动。组团旅行社是指在出发地并与客人签订旅游合同的旅行社;地接旅行社是指旅游目的地接待出发地组团社游客的旅行社。海南作为我国著名的热带滨海旅游度假目的地,它的旅行社主要是以旅游地接服务为主。

而海南旅游目的地(Tourist destination)的地接旅行社主要是通过地接成本报价来招来更多的客户,甚至不惜将供应商的赞助“人头”费都核算到招来价格上来。

二、旅游法颁布之前海南旅行社的经营模式

在相当长的时间里,切确的说从2003年起,海南的旅游旅行社大多数为了争夺国内市场,争取更多的市场份额,开始在内陆省市设立办事处或者代办处,其二,根据自身的条件,开始实施大面积的“包机”策略,以此来逼迫市场竞争对手因没有飞机机位,而放弃某个市场,由于操作等诸多原因,到最后尽管市场已经抢占下来,但往往市场已经很难维持,此时的旅游市场报价已经很低,恢复到合理水平已经很难,这时候就把持平的货低于成本的价格(包含包机的风险或财务成本)转嫁到地接服务过程,以至于在地接服务过程中,导游员必须的额外增加旅游景点或者购物的次数,以便在增加旅游景点和购物中获取更多的佣金(有些还是违法所得——回扣),来填补旅游报价的成本之不足。

三、旅游法颁布之后海南旅行社的经营模式初探

随着互联网已经网上支付等“互联网+”的不断普及,旅行社的各供应商撇开旅行社,直接将自己的产品推到互联网上销售,其中旅游(民宿)酒店、旅游景点、特色餐饮酒家、旅游商品等都比较成熟地进行网上直销,使得传统旅行社的成本采购(Cost purchase)不再有优势,其二,随着这种现象的不断成熟,旅游者的自主性、随意性、自由性也不断浮现,使得传统旅行社在单订房、散客旅游、单项收费旅游方面也渐渐失去了市场。

在这种情况和大环境的影响下,加之如果批量成本采购各供应商的服务产品需要更多的资金,海南传统旅行社为了生存和发展,为了减少资金压力,为了提高成本采购的说价能力,也为了获取更多的利润,他们逐渐改变和整合资源,实施集团化和批量(或横向)采购等方式,来提高旅行社的经营能力。

(一)旅行社组建集团化品牌经营模式

以海南海之国国际旅行社牵头组建的——“海之国”集团,加入其集团下属的旅行社主要有海南新旅途旅行社有限公司、蓝海湾旅行社、海口市新国旅携程旅游、海南汇众国际旅行社、海南时代旅行社、警晖国旅等11家旅行社。

以逍遥假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牵头组建的——“逍遥假期”集团,其旗下主要的旅行社有海南民间国旅、远通假日、天天游、海南航空国旅、岛屿风光等。

以海南康泰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牵头组建的——“华锦旅游”集团,其旗下主要的旅行社有观光假期、同行天下旅行社、望海国际旅行社、沃德国旅、海南嘻优国旅等。

(二)渗透式参与供应商经营环节

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的实施,传统旅行社不能再像以前一样,在实施旅游产品服务的过程中擅自增加参观旅游景点、旅游购物点,来获取更多的利润,因为旅游法规定了如果在旅游合同里游客可以选择旅游过程不购物、不增加景点,旅行社实施旅游服务过程是不可以操作的。

于是地接旅行社为了降低成本采购、为了获取利润,逐渐改变经营方式,由向代理商采购旅游服务向参与供应商实体经营、联合体经营的模式转变,更有甚者甚至独立经营旅游服务供应——参股经营旅游景点、独资经营景点中的购物店,比如康泰国旅直接将万宁日月湾旅游景区并购独立经营,各集团品牌公司参股经营“景中购”(景区景点里设置购物店),参股奥特莱斯品牌购物广场,三亚兰花谷世界(花卉、香精、化妆品等)、槟榔谷原生态文化旅游区(海南茶文化、黎族织锦、苗族苗药)、呀诺达热带香巴拉(海南茶叶、海南咖啡)、亚龙湾热带天堂森林公园(海南椰子特产、海南咖啡)等等。

(三)提升导游服务质量,促成二次产出

由于旅游法环境下的旅游规定,加之旅游者权益意识的提高,海南传统旅行社所接待的团队,已经不能有增加旅游景点和购物点来产生创收,根据旅游合同(旅游行程)白天旅游不加、不能更换旅游景点,加之不能购物,旅行社为了产出,只能要求导游员提高服务质量,不断提高讲解(促销)能力,利用餐食机会,向游客推介海南的特色饮食(海南四大名菜、海南海鲜大风味餐、黎家风味、海南热带水果宴等),或者利用晚上时间促成游客观看“红艺人”表演(泰国人妖)、夜游三亚湾等节目,来获取额外的产出。

三、结语

旅行社是旅游产品和服务的主要提供者,也是旅游目的地营销的直接受益者,因此旅行社应当参与到旅游目的地的营销活动中。除了海南省旅游发展委员会的海南整体形象宣传之外,海南的旅行社也应当参与公共平台的产品宣传和营销中,一方面旅行社通过各种营销渠道,向潜在的旅游者传递海南旅游目的地独特的饮食、精品旅游景点和产品(海洋旅游、婚庆旅游、婚纱摄影、邮轮旅游产品、个性化的旅游体验等旅游要素。另一方面,狠抓旅游服务品质,在旅游活动中展开CS (coustomer satisfaction 顾客满意)经营战略,提供个性化(人性化)服务,通过旅游者的口碑传播,树立良好的海南旅游目的地形象。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2]朱华 旅游学概论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4,272-275.

[3]http://www.cnta.gov.cn/ 国家旅游局网站.

[4]http://www.visithainan.gov.cn/government/ 海南省旅游发展委员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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