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跌落神坛的海事局长

2016-03-07常洪波孙毅汤嘉欣

方圆 2016年4期
关键词:海事局烟台市海事

常洪波+孙毅+汤嘉欣

在退休后被抓,又经历了长期的心理压力,侯景华一度罹患抑郁,只好和他养的狗狗说几句话。侯景华到案后供述,有一次自己悲伤地和它说:“可乐,可乐,今天我遛你,明天不知是何人了”

山东省烟台市三面环海,是著名的港口城市,由于其特殊的滨海优势,辖区内有救捞、打捞等多个海事系统单位。辽宁海事局原局长侯景华曾经在此拼搏多年。让人意想不到的是,侯景华从烟台荣升后再次回到烟台时,却是站在被告席上,接受法庭庄严审判。

2016年1月29日上午,由烟台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辽宁海事局原局长侯景华受贿案在烟台市中级法院进行公开宣判。法庭认定被告人侯景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十万元;对扣押在案的赃款、赃物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侯景华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跌落神坛的“渤海守护神”

2005年2月8日晚上8时,农历年三十,侯景华和209名救助职工正在海上默默守护着航行平安,这是时任交通部北海救助局局长侯景华在烟台工作时的一个剪影。侯景华的履历显示,当兵出身的他从四川外语学院毕业后就到了青岛港务局工作,之后一直在海事系统就职,曾经成功组织过“利达洲18”、“辽海”、“海鹭15”、“浙普26167”等重大救助任务,被媒体誉为“渤海深处的守护神”。

追溯侯景华的贪腐历程,应该从调任辽宁海事局局长前后开始。据烟台市检察院办案人介绍,2005年前后,正是房地产业快速发展的时期,侯景华一家也想炒房,但资金缺口相当大。经不住妻子的耳边风,原本打算在辽宁平稳退休的侯景华将目光转向了捞钱。

最初,侯景华将目标锁定为当时辽宁最大的一家海事企业,但当时该公司因故无法开展大规模业务,时任该公司负责人的吴某某主动找到侯景华,并介绍了张某某给侯景华认识。之后,张某某和吴某某多次请侯景华吃饭、喝酒,送礼品,关系日渐熟悉后,张、吴二人向侯景华表达了想从事海事业务的意愿。

2007年底,“申海一号”轮船沉没,随船所载的5000余吨钢材也沉没海底。张、吴二人抓住了这个时机,临时成立一家汇通公司,在侯景华的帮助下,在没有打捞资质的情况下非法取得钢材的打捞权,并转卖这些钢材获利1700余万元。2008年上半年,二人送给侯景华200余万元。

从此,侯景华与张、吴二人越走越近,多次利用手中职权给该公司大开绿灯。在侯景华的一力扶持下,这家注册时仅有30万元的小公司在短短6年时间内,一跃成为辽宁最大的海事企业,几乎垄断了当地的海事业务。与此相对应的,二人也多次给予侯景华“好处费”多达数百万元。

除了汇通公司,侯景华在任期间,利用手中职权,还与多个企业发生业务往来,收受贿赂中饱私囊。

离任审计查出海事系统“老虎”

侯景华2012年8月正式退休,离任过程中,有关部门依照惯例对重大事项进行审查审计,发现财务方面有一些问题,部分事项的办理程序不符合规定,如一笔400余万元的清污费的支付,支付依据不充分;4艘公务船舶的变卖程序和价格均存在疑点。随后,中纪委驻交通部纪检组对侯景华展开了调查。

很快,案件线索被移交给检察机关。在海事系统,厅级干部已是高官了。海事系统相对独立、封闭,业务专业性强,而厅级干部在海事系统内部也算是影响颇大的高官,此前山东省内没有查办过海事系统案件的先例,缺乏经验借鉴。为了办好此案,烟台市检察院对移交的案件线索进行了逐一分析,深入研究,针对海事业务系统领域方向性进行了咨询,对可能发生职务犯罪问题的业务环节结合线索进行重点调查。

通过对线索的核查,一家名为大连某工程公司的企业浮出水面。检察机关在调查中发现,该企业多次与辽宁海事局产生业务往来,且多笔业务在价格和程序上存在问题。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某、合伙人张某某与侯景华关系极为密切。

同时,根据纪检部门初核中发现大连某技术公司总裁孙某某名下的工商银行一账户与侯景华家人、亲戚的资金来往频繁、异常这一情况,专案组断定该账户应该是侯景华家庭实际控制和使用,账户内的资金来源可疑。

据此,检察机关决定对吴某某、张某某、孙某某等立案侦查,重点突破后,再对侯景华立案侦查。

审讯是突破贿赂犯罪的关键,能否拿下行贿人的口供关系到案件质量和进展,是突破侯景华案件的重中之重。办案人员制定了详细缜密的审讯策略,一步步瓦解了几名嫌疑人的心理防线,张某某、吴某某和孙某某三个主要涉嫌行贿人均告突破,在掌握了侯景华涉嫌犯罪的确凿证据后,烟台检察机关立即组织干警奔赴青岛,成功将居住在青岛的侯景华抓捕归案。2015年1月19日,对侯景华刑事拘留;2月2日,对侯景华依法逮捕。

经查,2004年下半年至2012年8月,被告人侯景华在担任交通部北海救助局局长、辽宁海事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烟台某船舶公司经理黄某等21个单位和个人在海事业务监管、清污费结算、工程承揽、设备采购、干部任用、工作调动、人员招录等方面提供帮助;利用其担任辽宁海事局局长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丁某晋升职级提供帮助。自2004年下半年至2013年春节前,非法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56万余元。

藏匿转移非法所得“狡兔三窟”

自2004年下半年至2013年春节前,侯景华非法收受相关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56万余元。担任领导干部职务的侯景华很明白,这些非法所得一定要有个安全的藏匿之处。为此,他把受贿财产剥离开来,通过他人账户转移赃款。

检察机关在核查侯景华家庭资产时,发现侯景华儿子名下的一辆车的购车款来自于一个工商银行的账户,但这个账户的所有者既非侯景华,也不是侯景华的儿子,而是一名叫孙某某的企业负责人。梳理筛查这个账户后检方发现,该账户与侯景华及其多名亲属都有过资金流动。据此,办案人员判断,侯景华才是这个银行账户的实际控制和使用者。

通过这个账户,办案人员顺藤摸瓜,突破了侯景华藏匿赃款其他几个地点。据了解,为了隐匿非法所得,侯景华将赃款分别存入亲戚、“合作伙伴”等多人的账户。孙某某就是其中之一。在与孙某某有过多次权钱交易后,侯景华利用孙某某在工商银行设立了一个账户,转移掩饰家庭资产,直到被调查前后,将该账户注销。

今年63岁的侯景华是在退休两年后被纪委调查,并移送司法机关。在退休后被抓,又经历了长期的心理压力,侯景华一度罹患抑郁,认为一旦被抓就是死路一条,并曾产生自杀的念头。心情郁闷时,侯景华只好和他养的狗说几句话。侯景华到案后供述,有一次自己悲伤地和它说:“可乐,可乐,今天我遛你,明天不知是何人了。”可见,侯景华身心都曾受到一定的煎熬。

得知被调查后,侯景华曾多次找张某某、吴某某等人串供,订立攻守同盟,对家中的赃款、赃物进行多次转移、匿藏,做好了充分的被查拒供思想准备或选择自杀。而这也导致他在刚到案时情绪消极,并一度抵抗。

为了顺利突破口供,办案人员开展了深入的说理教育,列举从轻和从重的典型案例,引导侯景华尽早如实坦白才能解脱自己,争取从轻处理。很快,侯景华的心理防线一步步瓦解,最终转变了态度,彻底放下思想包袱,深刻反省,从灵魂深处剖析问题、交代问题,不仅积极认罪悔罪,还主动向检察机关交代了多笔受贿事实。

在检察机关讯问的过程中,侯景华逐步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认罪悔罪,并主动坦白、积极退赃。这一点,他在悔过书中也做了充分表达。侯景华供述称,自己退休后,得知有人举报,纪检部门在调查自己后,惶惶不可终日,吃不好睡不好,郁郁寡欢,只好求助于抗忧郁药品度日。到案后,交代了所有的受贿事实,反而感到解脱。

2015年12月30日,烟台市中级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侯景华受贿一案。被告人侯景华的亲属,媒体记者及各界人士共87人旁听了庭审。烟台市检察院指控,2004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侯景华利用担任北海救助局局长、辽宁海事局局长的职务便利或者利用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在海事业务监管、清污费结算、工程承揽、设备采购、干部任用、人员招录等方面,为他人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56万余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八条之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法庭就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进行了调查。公诉人、辩护人分别对被告人侯景华进行了讯问和发问,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公诉人出示了有关证据,被告人及辩护人进行了质证。在法庭辩论环节,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意见。法庭辩论结束后,被告人侯景华进行了最后陈述,表示认罪、悔罪。

公诉人还提到这样一个细节,侯景华对海事方面的法律法规如数家珍,只要涉及工作方面,可以脱口而出。但就是这样一名颇具工作能力的领导干部,却对《刑法》等法律法规知之甚少,利用职权便利大肆受贿。

2016年1月29日,烟台市中级法院做出一审判决:侯景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法院认为,被告人侯景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侯景华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动交代了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涉案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依法可从轻处罚。

侯景华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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