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天价鱼事件谈消费欺诈
2016-03-07
方圆 2016年4期
百里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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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陈某与店方的纠纷看,涉及的菜品均为标示的价格,并不存在不明码标价的情况。但又有报道,浙江王女士提供的小票上出现价格高达498一斤的鳇鱼头。
应当说,明码标价与欺诈行为两者之间并不存在必然关系:在明码标价的情况下,并不意味着不存在欺诈顾客行为;在未明码标价的情况下,也不见得一定存在欺诈顾客行为。至多只能得出如下结论:在未明码标价的情况下,虽然更容易发生欺诈行为,但只要价格是合理的,即便未明码标价,实属无妨。在本案中,买方陈某虽然觉得有些贵,但他认为既然是野生鱼,就有贵的道理,这一问题双方不存在实质争议。本案涉及的鳇鱼、雅罗鱼与赶条鱼均属于《价格法》规定的自主定价的商品,因此,从《价格法》的角度而言,不存在任何违法问题。值得一提的是,假若这商品的定价远高于正常价格,最终成交都是议价后大幅度打折的结果,这与未明码标价并无二致。消费欺诈顾客一般称之为宰客,在本案中涉事饭店的行为已经足以构成欺诈消费者的嫌疑,一是因为其价格远高于同类餐馆饭店,二是号称全部野生鱼的餐馆饭店多有不实,三是该店在大众点评网的评价多为价格畸高,四是游客常因出租车司机、导游等带领而到该饭店消费。尽管陈某并未对所提供商品的真实性提出怀疑,但店内招牌上广告“本店所有鱼类全部产自松花江活鱼,松花江野生活鱼味道鲜美,鱼肉细嫩”,事后媒体弄清本案饭店所提供的鱼类并非松花江野生鱼。仅此虚价广告一事,已经完全能够证实饭店的欺诈顾客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