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未异议的明码标价不应有争议
2016-03-07
方圆 2016年4期
广西思贝律师事务所
http://blog.sina.com.cn/s/blog_bf7944030102w305.html
消费者进饭店就餐消费,与店家会形成一个事实上的合同关系。该合同关系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同时也适用《合同法》相关规定。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是双方都应捍卫的最低规则,也贯穿前述法律的相关条款。消费者在消费或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的公平交易条件。
显然,在天价鱼事件中,双方对计量是否正确并未达成一致,由于口音原因,消费者认为是10.4斤,店家认为是14.4斤,这与合同法关于重大误解的定义相符。而《合同法》第54条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但店家的服务员代消费者签字确认了菜单斤两而未让消费者知晓,实质上代为行使了本属消费者享有的知情权和处分权,最终导致合同主要权利义务履行完毕——— 鳇鱼已被烹饪消费。因为店家的确提供了鳇鱼,基于双方对斤两的分歧导致消费金额无法达成一致,此刻应启动合同法关于“公平原则”的条款,对消费金额折中处理,根据媒体披露的事实来看,店家实际上为消费者打了七折,将消费总金额自10302元降到了7200元。笔者认为,这基本遵循了前述法律的原则性规定。至于公众关注颇高的价格问题,笔者认为不应再有争议。因为从始至终,消费者均未对价格问题提出异议,表明在消费鳇鱼前后,消费者对价格是明知或有理由应当知道的。至于鳇鱼价格是否过高,在市场调节价格机制范围内,只要店家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虚假陈述等让消费者陷入错误认识的情形,则这样的消费属于双方真实意思之表示,依法应得到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