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学课外实践的多元化
——基于独立学院的个案分析
2016-03-07梁文生
梁文生
论法学课外实践的多元化
——基于独立学院的个案分析
梁文生
(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广东中山529000)
以独立学院的法学教育经验为个案分析,多元化的法学课外实践既能培养学生的学习的兴趣,又能提高学生的应用能力。法律咨询、法制宣传和普法活动、法律辩论、法律诊所活动以及司法考试兴趣小组活动,构成法学课外实践的主要内容。
法学教育;课外实践;多元化
解决纠纷的法律功能,决定着法学学科注重实践的特征。法学本科生从来不缺乏书本知识的灌输,而运用法律解决纷争的能力乏善可陈,是我国法学教育普遍存在的通病。为了避免同质化现象,中山学院把培养法学学生的实践能力作为重点目标,大力开展法学课外活动,完善实践课程,注重提高学生解难纾困的综合实践能力。
一、法律咨询
由法学学生自发建立固定的法律咨询点,是中山学院法律专业颇具特色的课外实践活动。通过总结多年教学经验发现,即使是法学三年级的许多学生,竟然对简单的法律纠纷,如借款、离婚、交通事故等,均无从入手,不能分析其中的法律关系,不能找出何方当事人应该承担法律责任。基本完成学业的法学本科生能够解决生活中简单的法律纠纷本是应有之义。而多接触生活现实中的法律争议是培养这种能力的最佳途径。因此,老师建议学生在公众较多的地方设立免费法律咨询点,既为社会服务,又创造学习和应用法律的好途径。笔者指导2009级法学学生在兴中公园设立第一个免费法律咨询点,每个周末为民众提供法律服务。万事起头难,学生自费购买桌椅文具,设计法律咨询记录流程。三年来不间断提供法律服务,并逐渐吸纳低年级学生,不断壮大再生力量,建立稳定的法律咨询机构。老师在第一学期还亲自督阵,随着学生处理法律实务能力的增强,则由其自行解答法律咨询。
法律咨询活动带来额外的收获,学生在咨询过程遇到简单纠纷时,代理当事人参加诉讼,进一步提高处理法律实务的技能。譬如,一宗简单的衣服干洗受损的纠纷,让学生体验民事诉讼全过程,懂得法律分析,增进学习法律兴趣。洗衣店为某女士干洗衣服,由于店员过失,衣服受损而后背穿洞。当某女士取衣服时,店员态度恶劣,拒不认错,兼具辱骂行为。某女士来咨询时,学生免费代理诉讼,洗衣店在开庭时即时支付250元,解决纠纷。
2009级的刘开枝、安俊、杨郁菁、何苏等7位学生,坚持参与法律咨询长达三年之久,其中6人通过2012年的司法考试。《南方都市报》整版报道他们的励志事迹,从而鼓励新生积极参与活动,逐步开辟新法律咨询点,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
二、法制宣传与普法活动
参与法制宣传和普法活动是中山学院重要的法学课外实践。这两项活动向学生提供社会实践的机会,让他们认识社会的同时,展现勇于承担社会责任的形象,激发学习法律的兴趣。
首先,师生共同参与每年法制宣传日的活动,既向社会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又提高学校和师生的社会形象。每年12月4日是宪法实施纪念日,也是我国法制宣传日。每逢此日,中山市政府各个机关和有关事业单位,集中在体育馆举行大型的法制宣传活动。中山学院组织法学专业的师生参与其中,摆设宣传点,除了为前来咨询的公民进行法律解疑答问外,还通过法律题目问答的方式,向答题公民派送法律书籍、手巾、香皂等小礼品,广受民众赞誉。法学学生从中得到不少的快乐,增进法律知识。
其次,每学期在湖滨社区举行普法活动同样增进学生对法律的兴趣和理解。湖滨社区位于城区中心,居民较多,往来人群频繁,选择此地举办普法活动,效果较好。普法活动得到居民委员会大力支持,为普法活动提供台凳椅桌和活动场所。活动内容既向前来咨询的公民提供法律解答,又向相关居民赠送法律书籍。为了增进趣味性,借鉴法制宣传日的做法,与来往民众进行互动,由学生提供一系列法律常识的问题给居民回答,答对者予以小礼物奖励。
当然,由于法制宣传和普法活动的时间较短,解决实际法律纠纷的数量有限。但是,活动的仪式性是它们的共同特征。仪式性活动不是一种徒具其表的形式,而是通过仪式赋予社会现实的象征意义,凝聚各成员的团结力量,并给他们带来社会荣耀感。[1]中山学院的法学学生正是通过这些不间断的课外活动,感受法律为社会服务的正能量,感受法律内容的多样性,从而提高学习法律的主动性。
三、法律辩论
确定性是法律的特征之一,但这并不代表着所有法律论点或案例只有唯一答案。相反,在许多领域中,法律具有模糊性,正反两方面的均可以自圆其说。在这种情况下,人们常说“真理越辩越明”,法律辩论由此应运而生。
法律辩论要求选手具备高素质水平,除具有完整的法律知识和分析能力外,还必须具备语言表达、即时回应等能力。法律辩论无疑是提升学生应用法律水平的有效培训手段。
中山学院法学学生参加法律辩论赛的机会很多,既有班级举办的小型辩论赛,又有学校举办的香山杯辩论赛,还有更高层次的由中山市东区街道办每年举行的辩论赛,另外中山市司法局和律师协会举行的律师辩论赛最令人瞩目。不管那一类型的法律辩论赛,都需要法律辩论的基本能力和技巧。为培养学生综合法律素质,学校加强法学学生的辩论训练。
首先,组成两队以上的法律辩论队。辩论需要对手,因此,鼓励法学学生根据特长或兴趣主动参加法律辩论队,一般以3--4人为小队,同时组建两队以上。并且,根据学生的性格、语言表达、法律知识等材质,先自由组队,在初步辩论过程中,互相磨合,再重新分组。同时,以同样的措施,决定由谁来担任一、二、三、四辩的选手。由此组建一队较为稳定的配合默契的法律辩论队。
其次,通过辩论实训,提高法律辩论队的整体水平。辩论选手的外在形象、谈吐等自身条件难以复制之外,辩论技巧则可以大幅提升,如发言时间、发问设置等。这些辩论技巧须经大量练习才可以提高。辩论队基本成形后,则每周进行两至三次的辩论实战,开始是相互对阵,继而针对辩论中存在问题,逐个克服,既提升每个选手的素质,又提高队伍的整体水平。
最后,参加辩论比赛,体现法律辩论的魅力。法律辩论是一个提升自我的过程,虽然结果不是最重要,但是赢得成果却是予人自信的药剂。因此,经过一段长时间训练,法学学生组建的法律辩论队开始参与一系列辩论赛,从班级比赛至政府或律师协会举办的法律辩论赛,积极参与和备战。比赛当中,既有失败,又有胜利;既有挫折,又有收获。法律辩论队这样一步一个脚印走过来,展示学生的自信和魅力,打破人们认为法律是枯燥无味的刻板印象。
四、法律诊所活动
20世纪70年代初期,法律诊所起源于美国,经实践证明是一种法学院学生获得法律经验、培养实务能力的有效方法和途径,它突出的实践性特色具有单纯课堂教育无可比拟的优势。[2]法律诊所已经成为我国大学法学专业的重要实践途径,中山学院概莫能外。
由学生自行组建的法律诊所,主要分为疑难案件讨论和法律援助两大活动。疑难案件讨论是针对课堂上或者生活中遇到的复杂疑难案件,先由学生参与讨论和分析,然后在老师的指导下,按照法律规定,做出实践性的结论。这属于案例教学范畴,让学生从感性角度获得事实和法律上的认识和判断,一改“满堂灌”作法。同时,法律援助是学生在老师的指导下,为弱势群体代理诉讼,对案件全过程负责。学生由此感到压力和动力,丰富法律知识和实务体验。明显提高应用能力。法律诊所课程得到学生认同和欢迎。
譬如,学生在法律咨询过程中遇到的小案件,转到法律诊所进行分析,然后对案件进行代理,解决纷争。如上述提到的衣服干洗受损一案,法律诊所起到莫大的作用。在该案当中,除了收集证据、撰写起诉状、前往法院立案之外,重点是本纠纷到底是什么法律关系。在老师的指导下,学生们逐渐清晰,认为本案既是合同之诉,也是侵权之诉。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当合同与侵权相竞合时,只能择其一起诉。到底选择哪一个法律关系进行起诉呢?学生们又从证据进行分析,本案主要证据是洗衣单,如果选择侵权之诉,则原告要证明侵权行为、损害结果、两者因果关系和侵权人的过错,这无疑增加诉讼难度。相反,选择合同之诉,只需证明洗衣店没有依约完成干洗行为导致衣服损害,属于违约行为即可。再进一步,如果选择合同之诉,干洗衣服到底是哪一种合同关系。最终学生们以加工承揽合同的案由进行起诉。厘清案件的法律关系后,法律诊所的学生先到工商局查询干洗店的工商登记,然后以个体户为法律主体,按承揽合同纠纷为案由进行起诉,追究其违约责任。最终洗衣店即时支付款项而解决纠纷。[3]
五、司法考试兴趣小组活动
法律是一门专业和职业高度结合的学科。从事律师、法官、检察官、公证员等法律职业,需要具备法律从业资格,即通过司法考试。虽然说通过司法考试不是法律学习的最终目的,但是没有通过司法考试,往往不能达到专业化的高度,并且从法律就业角度而言,具备法律从业资格是容易打开职业之门的钥匙。正因如此,中山学院法学学生从自身定位出发,既要掌握扎实的法学基础理论,又要考取法律从业资格。司法考试是法律课程的综合体,一般没有设立专门课程,中山学院鼓励学生组建司法考试兴趣小组,在老师指导下,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掌握司法考试的基本内容。
司法考试兴趣小组的活动不是囿于象牙塔的系统,而是与上面所说的其他课外活动,如法律咨询、法律诊所、法制宣传等紧密联系,实际上司法兴趣小组的大部分成员也是法律咨询小组的成员。司法考试的内容与现实的案件存在正相关关系,例如司法考试中的刑法内容往往在司法解释中找到答案。因此,司法考试兴趣小组的活动需要掌握基本的法律实践知识,这也为法律咨询和法律诊所奠定坚实基础。
诵读法条是司法考试兴趣小组独具特色的活动。司法考试内容可以分为三大部分,一是指定教材,如司法部出版的三大本教材。二是法条内容。法条繁多,内容庞大,通读所有法条是一项艰巨的任务。因此,删繁就简,掌握必要的重点法条。三是司法考试真题。多做真题是掌握考点的快捷途径。诵读法条活动不是简单地浏览法律条文,而是将三大内容有机结合,具体方法是诵读与分析相结合,条文与真题相结合。老师带领司法考试兴趣小组成员围桌而坐,每人诵读10条法律条文,每诵读一条,先由学生讲解,然后由老师提醒其中重点,针对重点法条经常出考题的情况,归纳历年考试真题,分析其中的考点,讨论不同出题方式,让学生吃透法条和考点。另外,如果老师或学生在现实生活中遇到真实的法律纠纷,那么集中讨论,找出解决方法和适用的法律条文。譬如,大家经常遇到不当得利的法律问题,然而大部分人仅掌握基本概念,特殊情况则无从解释。某甲在路上捡到一万元,利用其投资获得二千元。其中,大家都懂得一万元作为不当得利归还失主,而获得的二千元如何处理呢?则出现多种答案。民法通则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应上缴国库。找到明确的法条,加深学生的印象,同时改进学习方法。每周集中诵读两至三个晚上,指导老师为此付出极大心血,然而,学生由此取得可喜成绩,每年通过司法考试比率达20%以上,超出全国通过率。
综上所述,书本的理论知识和课外的实践知识,恰好是间接知识和直接知识的关系,或如学者所称的初级反思和次级反思的关系,两种反思反复相互作用和促进,使理论和实践通融无碍。[4]通过独立学院的个案分析,本文认为实践课程的设置和运行均需要科学性,不能纸上谈兵,其中,多元化的课外实践是重要的内容。然而,我们应该看到,多元化的课外实践不是一蹴而就的,从中山学院的教学经验来看,需要长时间的坚持,才能将每个课外活动做实做好。其次,课外实践需要师生付出课程以外的精力才可实现,热情、毅力和兴趣是法学教育成功的先决条件。
[1][法]皮埃尔·布尔迪厄.实践理性[M].谭立德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7:96.
[2]陈京春.美国法学教育的变革:从苏格拉底教学法到法律诊所教育——对我国法学实践教学的启示[J].法学教育研究,2012(1):316.
[3]梁文生.法律文书课程中的案例教学法[J].法制与经济,2012(9):193.
[4][英]帕特里克·贝尔特.二十世纪的社会理论[M].瞿铁鹏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02:260.
(责任编辑:郝锐)
[Abstract]Taking the experience of legaleducation of independent institute as a case study,the diversification of extracurricular practice can notonly cultivate students'interests in learning,butalso improve students'ability ofapplication.Themain contentof the diversification ofextracurricularpracticeof lawmajorare legaladvice,legaladvocacy and popularization of laws,legaldebate,legalclinics and judicialexam ination interestgroup activities.
On Diversification of Extracurricular Practiceof Law Major——Case Study of Independent Institute
LIANGWen-sheng
(University ofElectronic Scienceand Technology ofChina,Zhongshan Institute,Zhongshan,Guangdong525400)
legaleducation,extracurricular practice,diversification
G642.0
A
1008—7427(2016)02—0036—04
2015—12—19
梁文生(1972—),男,广东恩平人,博士后,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讲师,研究方向: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