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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中国古代工商业及其经济权力官有制

2016-03-07王海明

关键词:租金

○王海明

试论中国古代工商业及其经济权力官有制

○王海明

摘要:春秋以前,实行“工商食官”制度,国王及其官吏阶级垄断了全部工商业和工商经济权力,是一种极端的工商业及其经济权力官有制。春秋以来,直至清末,虽然废除“工商食官”,官吏阶级却通过严密复杂、无所不包和无限的极权主义政府管制,垄断主要工商业和近乎全部工商业经济权力。这种对工商业极权主义政府管制之核心,就是赋予官营工商业——官府国营工商业和官吏私营工商业——垄断地位和种种特权,抑制打压乃至公开掠夺民营工商业,从而导致民营工商业萎缩而效率低下的官营工商业却一直居于主导地位。

关键词:工商食官;极权主义政府管制;寻租;租金;官营工商业;禁榷制度

春秋以前,实行“工商食官”制度,国王及其官吏阶级垄断了全部工商业和工商经济权力,是一种极端的工商业及其经济权力官有制。春秋战国以来,虽然土地私有与私营工商业兴起,打破了“工商食官”的官吏阶级垄断全部工商业制度;但是,已经垄断了政治权力、土地和城市所有权的官吏阶级,怎么可能放弃垄断城市工商业和工商经济权力呢?

决不会放弃!事实确实如此,春秋时代,特别是春秋前期,一些举足轻重的国家仍然实行工商食官制度。因为“工商食官”一语就是出自《国语·晋语四》,讲的就是春秋前期晋国工商制度:“公食贡,大夫食邑,士食田,庶人食力,工商食官,皂隶食职,官宰食加。”郭沫若也这样写道:“到了春秋,齐桓公还‘处工就官府,处商就城市’,晋文公时也还是‘工贾食官’的。”*苏振、张帆编:《中国古代史读本》(上册),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37-38页。

春秋中期以后,特别是战国时代,一直到清末,三千年来,虽然废除工商食官制度,官吏阶级不复垄断全部工商业,却正如傅筑夫所考证,对工商业实行无所不包和不受限制的极权主义政府管制:

在中国长达三千年左右的封建社会中,所有人民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自始至终一直是在封建制度的直接统制和干涉之下,并且很早就形成了一整套严密复杂的、无所不包的封建规范——‘王制’,作为实施统制和干涉的理论根据。三千年来一脉相承,成为人人必须遵行而不能稍有逾越或违犯的传统。在这种传统势力控制之下,没有任何人或任何事能置身于这个约束之外,而各行其是。因此,社会经济结构必然是统一的,而不可能是二元的。城市虽较农村有稍显发达的工商业,然而城市不但不是一个独立的经济中心,而且是封建制度实施统制和干涉的神经中枢。*傅筑夫:《中国经济史论丛》(上册),北京:三联书店,1980年,第322页。

这样一来,春秋战国时代以来,直至清末,虽然废除“工商食官”的官吏阶级垄断全部工商业制度;官吏阶级却通过严密复杂、无所不包和无限的极权主义政府管制,垄断主要工商业和近乎全部工商业经济权力。这种对工商业极权主义政府管制之核心,正如梁方仲和傅筑夫等学者所言,就是赋予官营工商业垄断地位和种种特权,抑制打压乃至公开掠夺民营工商业——亦即历代的“抑末”或“抑商”政策——从而导致私营工商业萎缩而官营工商业居于主导地位:

战国后,除了原有的官工、官商以外,私营的工商业者也出现了。工商业的发展和城市的发展有密切关系。历代政府为了维持封建社会的稳定性起见,对于官工、官商,都规定了一定的名额,以保证官营事业得到充分的人力供应,对于私工、私商则加以种种取缔,如汉代“令贾人不得衣丝、乘车,重税租以困辱之”。商贾之隶名“市籍”者,其本人及家属皆不得占有田地,且不准作官。*梁方仲:《中国历代户口、田地、田赋统计》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年,第9页。

一禁榷制度:工商经济权力官有制的普遍表现

细究起来,极权主义政府管制赋予官营工商业垄断地位的最著名政策,就是所谓禁榷制度,亦即对攸关国计民生和最有利的工商业,如盐、冶铁等矿业、酿酒和国际贸易等等,由政府垄断而禁止民营的制度;该制度创立于管仲而几乎为后世历代政府所奉行:

“禁榷,用现代话来说,就是某种或某些工商业禁止私人经营,完全由政府垄断。”*傅筑夫:《中国经济史论丛》(下册),北京:三联书店,1980年,第634页。“禁榷制度,是由政府把若干重要的工业生产和有利的商业营运都收归官营。这是抑末政策的一个重要内容,其起源也很早,首先由管仲实行于齐,被禁榷的商品是盐铁。从此,官营盐铁或盐铁专卖,便一直是后世历代王朝推行禁榷制度的两大支柱。因为盐乃人人所必需,而铁则为制造农具、兵器和一切工具的原材料,两者‘非编户齐民所能家柞,必仰予市,虽贵数倍,不得不买’。盐虽是天然产品,但必须加工,始能成为商品;铁的冶炼铸造,在古代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工业部门。两者的生产规模都相当大,所需资本亦比较多:‘往者豪强大家得管山海之利,采铁石鼓铸煮盐,二家聚众或至千余人’。生产规模能这样大,是因为产品的需要量大,这当然能成为商业贩运的大宗。汉初曾一度‘弛山泽之禁’,允许私人经营,并且‘开关梁’,商贾可以自由贩运,于是富商大贾遂周流天下。至武帝时又厉行抑末政策,由桑弘羊负责实行盐铁官营,借以‘排富商大贾’。他明言这个政策有经济的和政治的双重目的:一方面,使‘富商大贾亡所牟大利,则反本,而万物不得腾跃’;另一方面,‘将以建本抑末,离朋党,禁淫侈,绝并兼之路也’。至于增咖财政收入,还只是一个附带作用,桑弘羊曾明言:‘今意总一盐铁,非独为利入也’。桑弘羊树立了一个成功的样板,从此以后,这个政策便一直为后世历代政府所奉行不替,而且还不断地扩大禁榷范围,凡是有大量销售可能的物品,如酒、茶、矾、药、五金和各种输入品等等,其产销均由政府垄断。在上述各种制度同时并行的情况下,私人工商业的活动范围被大大缩小了,而在这一狭小的活动范围内仍然不是自由的,从生产到销售,都受着政府的干涉和管制。”*傅筑夫:《中国经济史论丛》(上册),第366页。*这种对私人工商业的管制不但严密复杂无所不包,而且不受限制、极其严酷苛刻,以致违反者可能被凌迟处死。譬如明英宗宗朱祁镇正统十二年(公元1447年)即诏令:“禁江西饶州府私造黄、紫、红、绿、青、蓝、白地青花等瓷器。命督察院榜谕其处,有敢冒前禁者,首犯凌迟处死,籍其家赀,丁男充军边卫;知者不告,连坐。”(《明实录·英宗实录》卷一百六十一,第3132页。)

王毅曾以著名工商市镇景德镇为例,说明这种极权主义政府管制到了何等严酷和无限程度:

首先,德镇的建制、甚至连“景德镇”这个名字本身,就直接始于宋景德元年(公元1004年)皇帝诏令在此地建立御窑;至宋神宗时又专设管理景德镇瓷务的衙门,即元丰五年八月“置饶州景德镇瓷务博易务”——而我们尤其应该知晓的是:在景德镇设“博易务”衙门,这完全不是偶尔对某一两个手工业聚集地加强控制的孤立行为,而是宋代皇权政体强化对整个国民经济控制之全面举措中的一个有机环节;所以这种全面控制到了何等严密的程度就尤其让人惊叹:当时全国百姓哪怕是买卖一些极为普通的日用品,也都要向朝廷设立的“市易务”(后改称“市易司”)交易;甚至连草席、黄芦之类最寻常之物,也都要由官府根据品类不同而制定出多达六十余种的价格,再以此为标准卖给百姓之后,他们才能合法使用;因此“博易务”、“市易务”等垄断性经济衙门蠹民之甚,到了公开抢劫的程度……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当景德镇民间强烈要求更多地以市场原则配置资源时,统治者则立即予以镇压,典型例子比如:明代嘉靖时,南京兵部右侍郎顾章志到景德镇督监御窑厂的同时,就以严厉手段镇压了当地民间大规模的聚众“竞利”之举,并将为首者定罪为“奸人”加以杀戮——可见,不断强化皇权直接控制下的官营手工业体制并随时扼杀民间扩大市场经济地位的希望,这一扬一抑两者的高度一体化,已经成为皇权政体为景德镇等经济城市规定的基本制度环境。*王毅:《中国皇权制度研究》下,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663-665页。

可见,春秋战国时代以来,直至清末,虽然私营工商业兴起,废除三代“工商食官”制度,官吏阶级不复垄断全部工商业;但是,官吏阶级却通过严密苛刻、不受限制的极权主义政府管制,不但牢牢垄断主要的主导的决定性的工商业,而且仍然垄断几乎全部工商经济权力。诚然,正如霍布斯和斯密所言:财富就是权力。*Adam Smith,The Wealth of Nations,Books I-III,England Penguin Inc,1970,P134。民营工商业者不可能不拥有工商经济权力。但是,这种经济权力只能存在于民营工商业者相互之间,而对于政府及其官吏阶级则几乎毫无工商经济权力:政府及其官吏阶级通过无限的极权主义政府管制垄断了几乎全部工商经济权力。

这一点充分表现于,政府及其官吏阶级掠夺民营工商业者私有财产的任何行为,都因极权主义政府管制的无限性而具有合法性;而政府及其官吏阶级掠夺民营工商业者私有财产的任何行为都具有合法性,意味着:极权主义政府管制赋予政府及其官吏阶级拥有任意剥夺民营工商业者的私人财产的工商经济权力。政府及其官吏阶级拥有任意剥夺民营工商业者的私人财产等工商经济权力,意味着民营工商业者对于政府及其官吏阶级几乎毫无经济权力:私人财产得不到免于被政府及其官吏剥夺是工商经济权力官有制的极端表现。

二私人产权得不到免于政府及其官吏侵吞的保护:工商经济权力官有制的极端表现

休谟早就说过:“人们天生野心很大,他们的权欲永远不能满足。如果一个阶层的人在追求自己的利益时能够掠夺其他一切阶层,他们肯定会这么干,并使自己尽可能地专断一切,不受制约。”*刘军宁编:《民主二十讲》,北京:中国青年出版社,2008年,第41页。

诚哉斯言!自五帝时代——亦即原始共产主义社会向私有制阶级社会过渡时代——以来,国王及其政府和官吏阶级的权力欲,果然永远不能满足,所垄断的工商经济权力一直是无限的、不受限制的,以致可以合法地任意公然没收私人财产,致使私人产权得不到免于政府和官吏侵吞的保护。这种合法的——亦即有权的——赤裸裸的掠夺,花样繁多,主要讲来,可以归结为“土贡”“和买”“迁徙富豪”“告缗令”“公开掠夺”和“诬陷敲诈”:

1.土贡。 何谓土贡制度?傅筑夫说,就是所谓“任土作贡”;首先系统记载这一制度的文献是战国时代的著作《禹贡》:

任土作贡,就是所有在统治范围之内的每一地方,应将其本地所出产的物品,不论是农产品、矿产品、林牧产品、渔产品、手工业制造品,凡为统治阶级所需要,都必须上贡。这就是《周礼·职方氏》所谓:“制其贡,各以其所有。”……凡是列入贡品的,都是各该州府的特殊物产和著名物产,不但包括各地方的重要生产品,而且包括各种自然产物,只要有一点可取,有一分可用,即使仅供观赏玩弄,亦都网罗无遗。赋税还有田亩户籍的限制,不能任意增加,而贡无一定范围,可以予取予求,故贡的范围是愈来愈扩大,贡物的种类是愈来愈繁多,封建统治者就利用这种土贡制度,完全不通过商业程序,直接向民间索取他们所需要的任何物品。并且贡的范围和种类既漫无限制,统治者就可以随心所欲,想到什么就向民间要什么,喜欢什么就责令民间贡什么,结果,贡必然会成为对人民的一种残酷掠夺,各地人民常常为了上贡,被扰得闾阎骚然,民不堪命。这里借用明人的《富春谣》一诗,来概括这种情况:“富阳江之鱼,富阳山之茶。鱼肥卖我子,茶香破我家。采茶妇,捕鱼夫,官府拷掠无完肤。吴天何不仁,此地亦何辜,鱼胡不生别县,茶胡不生别都。富阳山何日摧?富阳江何日枯?山摧茶亦死,江枯鱼始无。于戏!山难摧,江难枯,我民不可苏。”*傅筑夫:《中国经济史论丛》(下册),第648~653页。

2.和买。 所谓“和买”“和籴”“和市”“宫市”,正如王毅所言,就是政府及其官吏在与民户和商贾交易中,通过强买强卖和拖欠货款以及贱买贵卖的名为购买实为强占等手段而侵吞私人财产的通行于历代的制度:“在统治者具有无限威势的皇权社会中,以这类方式侵害民户和商人利益最为经常和方便,所以历代都沿袭着‘和买’等等残酷的剥削制度。”*王毅:《中国皇权制度研究》下,第736页。明代何良俊曾记载北京和南京大小衙门进行所谓“和买”的具体情形:

大率两京官各有职掌,与百姓原不干涉,所用货物,皆是令家人和买。余初至时尚然。至戊午、己未以后,时事渐不佳。各衙门官虽无事权者,亦各出票令皂隶买物,其价但半给。如扇子值二钱者只给一钱,他物类是,铺户甚苦之。至于道中诸公,气焰熏灼,尤为可畏。有一道长买橙丁一斤,其价和买只五六分耳,皂隶因诈银五六两。南京皂隶,俱是积年,其票上标出“至本衙交纳”,其头次来纳者,言其不好,责十板发出。此皂隶持票沿门索取,其家计算:若往交纳,差人要钱,至衙门中,门上皂隶要钱,书办要钱,稍有不到,又受责罚,不如买免为幸,遂出二三钱银与之。(皂隶)一家得银,复至一家。京城中糖食铺户约三十馀家,遍历各家,而其人遂厌所欲。……南京大小九卿衙门堂属几二百馀员,此风一长,民何以堪!*(明)何良俊:《四友哉丛说·卷之十二》第98页。

司马光亦曾祥陈唐代“宫市”之“和买”:“先是,宫中市外间物,令官吏主之,随给其值;比岁以宦者为使,谓之‘宫市’,抑买人物,稍不如本估(胡三省注:估者,价也)。其后不复行文书,置‘白望’数百人于两市(胡三省注:‘白望’者,言使人于市中左右望,自取其物,不还其价也!两市,长安城中东市、西市也)及要闹坊曲,阅入所卖物,但称宫市,则敛手付与,真伪不复可辨,无敢问所从来及论价之高下者,率用直百钱物,买人直数千(钱)物,多以红紫染故衣、败缯,尺寸裂而给之,仍索进奉门户及脚价钱。人将物诣市。至有空手而归者,名为‘宫市’,其实夺之。商贾有良货,皆深匿之。每敕使出,虽沽浆、卖饼者皆撤业闭门。尝有农夫以驴负柴,宦者称宫市而取之,与绢数尺,又就索门户(钱),乃邀驴送柴至内。农夫啼泣,以所得绢与之;(宦者)不肯受,曰:‘须得尔驴。’农夫曰:‘我有父母妻子,待此然后食。今以柴与汝,不取直而归,汝尚不肯,我有死而巳’。”*司马光:《资治通鉴·卷二百三十五》第十六册,第7578页。

3.迁徙富豪。 秦汉以来,国王及其政府和官吏阶级所垄断的经济权力更加膨胀,以致可以通过迁徙富豪方式,没收其土地等不动产:“从秦以来,经常不断地徙天下豪富于京师……这些豪富都是大的土地占有者,把他们迁离家乡,定居京师,他们只能携带走自己所有的动产,而不能搬移土地。结果,他们所拥有的大量土地,便被政府没收。”*傅筑夫:《中国经济史论丛》(上册),第108页。*白居易《卖炭翁》堪称描述唐代宫市和买之杰作:“伐薪烧炭南山中。 满面尘灰烟火色,两鬓苍苍十指黑。卖炭得钱何所营?身上衣裳口中食。可怜身上衣正单,心忧炭贱愿天寒。夜来城外一尺雪,晓驾炭车辗冰辙。牛困人饥日已高,市南门外泥中歇。翩翩两骑来是谁?黄衣使者白衫儿。手把文书口称敕,回车叱牛牵向北。一车炭,千余斤,宫使驱将惜不得。半匹红绡一丈绫,系向牛头充炭直。”譬如:

始皇二十六年,徙天下豪富于咸阳十二万户。*司马迁:《史记·卷六·秦始皇本纪》。

元朔二年夏,又徙郡国豪杰及訾三百万以上于茂陵。*班固:《汉书·卷六·武帝纪》。

主父偃又说上曰:“茂陵初立,天下豪杰并兼之家,乱众之民,一皆可徙茂陵,内实京师,外销奸猾,此所谓不诛而除害。”上又从其计。*司马迁:《史记·卷一百十二·平津侯主父偃列传》。

本始元年春正月,募郡国吏民訾百万以上徙平陵。*班固:《汉书·卷八·宣帝纪》。

鸿嘉二年夏,徙郡国豪杰赀五百万以上五千户于昌陵。*班固:《汉书·卷八·宣帝纪》。

明太祖对地主豪富的猛政之一,就是强迫迁出本地。建国不久,即下令迁江南民十四万户到凤阳。此后,1391年再迁天下富户五千三百户到南京。1397年又强迫各地富户一万四千三百余户迁到南京。*蔡美彪等:《中国通史》第八册,北京:人民出版社,1977年,第14页。

4.告缗令。 汉武帝将政府侵吞私人财产的经济权力推向极端,以致“出示告缗令”:“‘出告缗令’,直接没收商人的财产。这是汉武帝在雷厉风行地推行抑商政策时采取的一个极端措施。虽然这个办法只能偶一为之,但却收到了其他办法不能收到的效果,因为这对商人进行了一次全国性的大抄家,把商人多年积累起来的财富,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一举而全部没收。结果,商人中家以上都破了产。这是张汤在‘出告缗令’后,令杨可负责进行,于是:‘杨可告缗遍天下,中家以上大抵皆遇告。杜周洽之,狱少反者。乃分遣御史廷尉正监分曹往,即治郡国缗钱,得民财物以亿计,奴婢以千万数,田大县数百顷,小县百余顷,宅亦如之。于是,商贾中家以上大率破,民偷甘食好衣,不事畜藏之产业’。这本是汉武帝为了彻底打击商人,令商人自报所藏缗钱数目,然后据以征税,即上引文中所谓‘各以其物自占’,如果‘匿不自占,占不悉’,即‘没入缗钱,有能告者,以其半畀之’。在政府发动人们告密的情况下,中家以上的商贾无不被告,以著名的酷吏杜周治之,被告的商贾无一幸免,使得商人宁肯把钱用之于‘甘食好衣’,再也不积累财富了。”*傅筑夫:《中国经济史论丛》(下册),第620-621页。

5.公开掠夺。自春秋战国以来,政府不但通过诸如土贡、和买、迁徙富豪、告缗令等制度或法令侵吞私人财产,而且可以合法地任意公开掠夺私人财产。据《旧唐书·卢杞传》记载:

河南、河北连兵不息,度支使杜佑计诸道用军月费一百馀万贯,……(卢)杞乃以户部侍郎赵赞判度支。赞亦计无所施,乃与其党太常博士韦都宾等谋行括率,以为:“泉货所聚,在于富商,钱出万贯者,留万贯为业,有馀,官借以给军,冀得五百万贯。”上许之.约以罢兵后以公钱还.敕既下,京兆少尹韦祯督责颇峻,长安尉薛萃荷校乘车,搜人财货。意其不实。即行捞捶,人不胜冤痛,或有自缢而死者,京师嚣然如被贼盗:都计富户田宅奴婢等估,才及八十八万贯。又以僦柜纳质积钱货贮粟麦等,一切借四分之一,封其柜窖,长安为之罢市,百姓相率千万众,邀宰相于道诉之。……明年六月,赵赞又请税“间架”、算“除陌”……其有隐钱者,没入,二千杖六十,告者赏钱十千,出于其家。*《旧唐书·卷一百三十五·卢杞传》,第十一册,第3715页。

《资治通鉴》亦曾记述:“车驾之在华州也,商贾辐凑(胡三省注:‘天子行在所,从兵及百司供亿浩繁,故商贾辐凑以牟利。’),韩建重征之,二年,得钱九百万缗。至是,(朱)全忠尽取之。(胡三省案语:‘史言自古聚财,率为他人积。’)”*《资治通鉴·卷二百六十二·唐昭宗天复元年》第十八册,第8562页。《明季北略·癸丑拷夹百官》亦记述:“(刘宗敏)拿京城富商居民,极刑追逼,死者千余人。”*《明季北略·卷二十·葵丑拷夹百官》第477页。《明季北略·富户汪箕》则祥载:

汪箕,徽州入也,居京师,家赀数十万。(李)自成入城,箕自分家室不保,即奏一疏,乃《下江南策》,愿为先锋,率兵前进,以效犬马之劳。自成喜,问宋献策云:“汪箕可遣否? ”宋曰:“此人家赀数百万,典铺数十处,婢妾颇多,今托言领兵前导,是金蝉脱壳之计也。”自成悟,发伪刑官追赃十万,三夹,一脑箍,箕不胜刑,命家人取水,饮三碗而死。*《明季北略·卷二十·富户汪琪》第477页。

6.诬陷敲诈。不难看出,土贡、和买、迁徙富豪、告缗令和公开掠夺主要是政府侵吞私人财产的方式。那么,春秋战国以来,官吏侵吞私人财产的惯用伎俩是什么?诬陷栽赃、敲诈勒索!《明史·纪纲传》载:

(纪纲)数使家人伪为诏,下诸方盐场,勒盐四百余万。还复称诏,夺官船二十、牛车四百辆,载入私第,弗与直。构陷大贾数十百家,罄其资乃已。诈取交址使珍奇。夺吏民田宅。籍故晋王、吴王,乾没金宝无算。吴中故大豪沈万三,洪武时籍没,所漏赀尚富,其子文度蒲伏见纲,进黄金及龙角、龙文被、奇宝异锦,愿得为门下,岁时供奉。纲乃令文度求索吴中好女。文度因挟纲势,什五而中分之。*《明史·卷三百七·纪纲传》第二十六册,第7876页。

《明史·李戴传》亦载:“天下富室无几,奸人肆虐何极。指其屋而恐之日:‘彼有矿’,则家立破矣;‘彼漏税’,则橐立罄矣。”*《明史·卷二百二十五·李戴传》,第十九册,第5919页。《明史·冯琦传》亦载:“诸中使衔命而出,所随奸徒,动以千百……贫者家无储蓄,惟恃经营。但夺其数钱之利,已绝其一日之生。至于富民,更蒙毒害。或陷以漏矿窃矿,或诬之贩盐盗木。布成诡计,声势赫然。及其得财,寂然无事。小民累足屏息,无地容身。”《明实录》祥载:

奸棍假托诏旨,耘置官署,窃弄威福,祸延京省。道路喧传武英殿带衔中书程守训密旨访各处富商,搜求天下异宝。……(其侍从)旋盖车马,填塞街衢。首有金字钦命牌二面,继有二牌,一书:“凡告富商者,随此牌进”;一书:“凡官民人等,怀藏瑰宝者,随此牌进。”四介胄士骑执之。其他戈矛剑戟,拥卫如卤簿。臣为之色夺。叉耘立京棍仝治为中军,另踞一船,逻卒数百辈,爪牙甚设,每日放告,专合四方积滑,揭首匿名鬼状,平空架影,今日械一人,日:“尔寓而违法!”明日系一人,日:“尔家藏珍宝! ”……凡稍殷实者,即罗而织之。其初逮也。不遽讯也。铁索锁项,三木曳身。令过都历市。遍使观者股栗。而后就讯。舟次设水牢。于舟中昼夜浸之,绝其食饮,……非法刑阱,备极惨毒。其人求死不得,无奈倾家鬻产,跪献乞命,多则万金,少亦不下数千。如仪真监生李良材、南京盐商王懋佶、淮扬江、高、汪、方、全诸家,立见倾荡丧身,人心汹惧,弃家远窜。*《明实录·明神宗实录·卷三百四十七》,第6467页。

面对政府及其官吏阶级如此邪恶的掠夺、诬陷、敲诈和勒索,民营工商业者所采取的,虽然大都是投靠依附、拉拢勾结,也依然不能免于被政府及其官吏阶级以莫须有的罪名没收财产,乃至家破人亡:

富裕的工商业者,对明王朝的勾结、依附、支持、妥协,仍不能使他们高枕无忧。当明王朝一旦需要,随时都可以对他们进行迫害,其中,包括没收他们的财产。如弘治时,大珠宝商冯谦、王通、李祥、王智、夏线儿等,都以莫须有的罪名,被明王朝强行逮捕下狱。……徽州大商人吴养春家,祖孙前后助饷五十多万两,天启时,据说因触怒了魏忠贤,最后,被搞得人亡家破,只是罚银一项,就是六十万两;万历时的大商人姚辇,“累资巨万”,因死后无嗣,明王朝竟利用其从侄姚文兰争夺继承权的机会,悍然查封了这一笔财产;天启时的大富商吴金薄,明王朝先后欠了他二百万两的巨款,明王朝不但不还,还制造借口‘以他事破(其)家’等等。*韩大成:《明代社会经济初探》,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年,第351页。

综上可知,自春秋战国以来,政府及其官吏阶级掠夺民营工商业者的方法繁多,这些方法——“土贡”和“和买”以及“迁徙富豪”和“告缗令”乃至“公开掠夺”和“诬陷敲诈”——虽然有恒久和暂时以及普遍和特殊之别,并非全部存在于所有朝代;却没有任何朝代不存在政府及其官吏阶级对民营工商业的掠夺。问题的关键在于,政府及其官吏阶级对民营工商业者的任何掠夺不但是普遍的,而且任何任意剥夺都可以具有合法性:政府及其官吏阶级拥有任意剥夺民营工商业私人财产的经济权力。

政府及其官吏阶级拥有任意剥夺民营工商业私人财产的经济权力,换言之,私人产权得不到免于政府及其官吏侵吞的保护,无疑是工商经济权力官有制的极端表现,说到底,是政府及其官吏阶级垄断全部——或极其接近全部——工商经济权力的表现。因为政府及其官吏阶级连民营工商业者的私有财产都有权可以任意剥夺,还能有什么无权拥有?民营工商业者连自己私有财产都无权拥有,还能有什么权力?

因此,春秋战国以来,虽然废除了工商食官制度,政府及其官吏阶级不复垄断全部工商业,却通过无限的极权主义政府管制,仍然垄断主要乃至全部——或极其接近全部——工商经济权力,因而民营工商业者对于政府及其官吏阶级几乎毫无工商经济权力:民营工商业者的经济权力几乎只存在于庶民之间。因此,王毓铨解释司马迁名言“凡编户之民,富相什(十)则卑下之,伯(百)则畏惮之,千则役,万则仆。”曾这样写道:

富民能役使佃户,富民能放债准折人子女,富民能乘人之危虚钱实契抢夺贫民土地,富民能购买他人子女为奴婢,等等。这都是历史事实,而且是常见的历史事实,这都是因经济的“富”(不是政治的“富”)之不平而产生的社会的不平;富,经济的富,在平民之间是起大作用的,是具有经济权力的。但平民一接触到政治的上层——皇帝、贵族、官僚,他们的“富”的力量,经济权力,便消失了,或大大地消失了。历朝的朝廷能强迫人民缴纳金课、银课不予值,能“和籴’米麦或“和买”货物少给钱或不给钱,汉武帝能没收商人的财货、土地、奴婢,宋理宗几乎无代价地强买民田为公田,朱皇帝能将江南富民籍没抄割殆尽,那些拥有财产的富民都没有行施他们的经济权力予以对抗或反击。那时,平民的经济权力就不发生作用了。*王毓铨:《王毓铨史论集》下,北京:中华书局,2005年,第706页。

这就是为什么,我们将看到,春秋战国以来,被掠夺者(民营工商业者)不但不反抗,却反倒投靠掠夺者(政府及其官吏)的根本原因:投靠是民营工商业者几乎毫无工商经济权力的普遍表现。

三投靠和寻租:民营工商业者几乎毫无工商经济权力的普遍表现

政府及其官吏阶级通过没有限制的极权主义政府管制,对民营工商业者极尽抑制打击之能事,以致可以合法任意掠夺其私有财产。那么,民营工商业者的对策是什么?韩大成答道:“在多数的情况下,不是采取公开对抗,而主要是采取了投靠依附、拉拢勾结的办法。”*韩大成:《明代社会经济初探》,第345页。王毅则援引吕思勉的名言“与官相依倚者以商人为多”进而总结道:“日益自觉地以金钱和机心谄媚投效于皇权、从而受到统治者的嘉许并以此为荣,也就成了羁身于中国制度经济环境中商人阶层的必然选择。”*王毅:《中国皇权制度研究》下,第729页。

可是,究竟为什么,被掠夺者民营工商业者的对策不是反抗而是投靠?答案显然在于:被掠夺者民营工商业者因几乎毫无工商经济权力而无力抵抗掠夺者:垄断了近乎全部工商经济权力的政府及其官吏阶级。因为正如穆勒所言,被掠夺阶级成员如果无力抵抗掠夺阶级,就必定会投靠掠夺阶级成员:

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得不到保障,也就等于说是人们所作出的牺牲或努力与目标的实现之间没有确定的关系。意味着播种人不一定能得到收获,生产者不一定能享用自己生产的产品,人们节俭日后不一定能享受。不仅意味着劳动和节俭不是致富之路,而且意味着暴力是致富之路。……当不安全超过一定限度时,由于生产阶级无力抵抗掠夺阶级,生产阶级的成员就会一个个地投靠掠夺阶级的成员,宁愿受一人的掠夺,而逃避所有人的掠夺。*穆勒:《政治经济学原理》下册,北京:商务印书馆,1959年,第465页。

诚哉斯言!民营工商业者既然几乎毫无工商经济权力,就无力抵抗几乎垄断全部工商经济权力的政府及其官吏阶级的掠夺;既然无力抵抗,若进行抵抗岂非以卵击石?岂不必定遭到更严重的掠夺、打击和迫害?相反地,一个民营工商业者若投靠、托庇、拉拢和勾结某一个官吏,那么,他不但只受其一人掠夺,而且可以得其庇护,从而一方面避免被其他官吏掠夺和打击,另一方面,则因官商勾结而可以大富大贵。明代思想家李贽早就看到了这一点:

且商贾亦何可鄙之有?挟数万之赀,经风涛之险,受辱于官吏,忍诟于市易,辛勤万状,所挟者重,所得者末。然必结交于卿大夫之门,然后可以收其利而远其害。*(明)李贽:《焚书·卷二》第49页。

李贽此言真千古绝唱也!寥寥几句,就昭示了春秋战国以来,民营工商业者必结交官吏的根本原因:可以收其利而远其害。远其害,无疑主要是逃避极权主义政府管制的打击迫害和掠夺;收其利,则主要是因所结交的官吏之庇护而使自己的工商业获得垄断地位等特权,从而与庇护者瓜分垄断所带来的超额利润——租金。

这样一来,春秋战国所开创的极权主义的政府管制,势必使工商业沦为特权经济或裙带经济,以致一方面造成极端严重的寻租现象,使官吏和勾结官吏成功的民营工商业寻租者发财致富;另一方面则使民营工商业整体始终处在弱小和萎缩的境地:春秋战国实为中国源远流长的极权主义政府管制和极端严重的寻租现象之滥觞。

因为春秋战国所开创的这种无限的、不受限制的极权主义的“王制”之政府管制,无疑属于最极端最严重的政府管制范畴。任何政府管制都因其抑制和违背自由竞争而意味着创造垄断,意味着创造高于边际成本的垄断价格和超额利润,意味着创造超过机会成本的差价,意味着创租、设租和寻租(寻求垄断价格和超额利润),说到底,意味着不自由、不公平和低效率:管制越多越严重,就越不自由、不公平和低效率,所剥夺的原本应该归私营工商业者所有的经济权力就越多越严重,垄断就越多越严重,租金就越多越严重,寻租现象就越多越严重,官商勾结或寻租成功者所获得的租金或超额利润就越多越严重,不依靠寻租或寻租失败而致富就越困难越稀少。*王海明:《国家学原理》,北京:三联书店,2014年,第280-282页。

自春秋至清末,如傅筑夫所指出,三千年来,始终贯彻属于最极端的政府管制范畴的极权主义的“王制”之政府管制。最极端的政府管制必然导致极端最严重的寻租现象。因此,自春秋至清末,三千年来,历代工商业者勾结官吏和寻租现象必定极端严重。这就是桑弘羊名言“法律贱商人,商人已富贵矣”之真谛:富贵工商者几乎无不是寻租成功者!这就是为什么,春秋至清代“大商人毫无例外都是与政治有密切联系的寻租成功者”的缘故:

春秋战国时代的大商人都出于中原地区。餜为乌氏人,他进行商业活动也应该是在中原地区。这是当时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造成的。同时,大商人无例外地都与政治有密切的联系,或把政治经验运用于经商,或以财富换取政治地位,封建社会大商人的这一特点,自始就已表现出来了。*刘宝才等主编:《中国历史·先秦卷》,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1年,第212页。

诚哉斯言!就拿春秋战国时代私营工商业的典范——范蠡、子贡、段干木、白圭和弦高等人——来说,岂不正如钱穆和何兹全所见:“封建贵族渐渐崩溃,而自由经商者渐渐兴起。子贡‘不受命而货殖’,即自由经商也。其后如范蠡、段干木、白圭诸人,类皆赖政府上之地位,而干商贩之新事业。”*钱穆:《国史大纲》上册,北京:商务印书馆,1994年,第90页。“他们在政治上都很有地位。弦高能冒充郑国的代表去犒秦师,他一定有条件使秦国的贵族相信。另一商人能参与援救荀茔的活动,也一定在楚国的贵族中有广泛的联系。”*何兹全:《中国古代社会》,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116页。

春秋战国时代实为中国源远流长的极权主义政府管制和极端严重的寻租现象之滥觞。因为尔后历代,三千年来,都实行这种无限的、极权主义的政府管制,遂使工商业沦为特权经济或裙带经济,造成极端严重的寻租现象,使官吏和勾结官吏成功的民营工商业寻租者发财致富。典型事例,史书亦有记载。《汉书·货殖传》载:

(西汉)成都罗裒赀至千余万,……裒举其半赂遗曲阳、定陵侯,依其权力,赊贷郡国,人莫敢负。擅盐井之利,其年所得自倍,遂殖其货。*《汉书·卷九十一·货殖传》第十一册,第1132页。

《魏书·高宗纪》载:“(北魏和平二年高宗诏曰:)刺史牧民,为万里之表。自顷每因发调,逼民假贷,大商富贾,要射时利,旬日之间,增赢十倍。上下通同,分以润屋。故编户之家,困于冻馁;豪富之门,日有兼积。”*《魏书·卷五·高宗纪》第一册,第119页。

《南史》载:“(南朝梁时吴郡人陆验借贷本钱以从事商贩)遂致千金。因出都下,散赀以事权贵。”*《南史·卷七十七·恩幸·陆验、徐麟传》第六册,第1936页。

唐宋以后,寻租现象更加严重。元结说:“今商贾贱类,台隶下品,数月之间,大者上污卿监,小者下辱州县。至于廊庙,不无杂人。”*(唐)元结:《问进士·第二》,《元次山集·卷第九》,第139页。元稹的《估客乐》更是透视当时寻租现象的杰作:

迎客兼说客:多财为势倾。客心本明黠,闻语心已惊。先问十常侍,次求百公卿。侯家与主第,点缀无不精。归来始安坐,富与王者竞。

宋代寻租现象之严重,被苏东坡归结为四个字:“非贿不行”*《苏轼文集·卷二十五》第736页。就拿北宋巨商朱勐来说,他原本犯有死罪,却通过结交童贯和蔡京等官吏,不但免死,财运通显,而且“凡官吏居民,旧有睚眦之怨者,无不生事害之”:

朱勐本一巨商,与其父杀人抵罪,以贿得免死,因遁迹入京师,交结童(贯)、蔡(京),援引得官,以至通显,欲假事归以报复仇怨,先搜奇石异卉以献,探知上意,因说曰:“东南富有此物,可访求。”受旨而出,即以“御前供奉”为名,多破官舟、强占民船,往来商贩于淮浙间,凡官吏居民,旧有睚眦之怨者,无不生事害之,或以藏匿花石破家。*(宋)曾敏行:《独醒杂志·卷十》第95页。

明代小说《金瓶梅》堪称描述寻租现象的名著。原本流氓的西门庆,依靠结交官府和贿赂权贵而“家中田连阡陌,米烂成仓”:“县门前西门大老爷,如今见在提刑院做掌刑千户,家中放官吏债,开四五处铺面:段子铺、绒线铺,外边江湖又走标船,扬州兴贩盐引,东平上纳香烛,伙计主管约有数十。东京蔡太师是他干爹,朱太尉是他卫主,(蔡太师府的)翟管家是他亲家,巡抚、巡按都与他相交,知府、知县是不消说。家中田连阡陌,米烂成仓!”*兰陵笑笑生:《金瓶梅》第六十九回。

可见,自春秋战国以来,正如王毅等诸多学者所言,因历代无不实行无所不包和不受限制的极权主义政府管制,遂使极端严重的官商勾结、寻租现象历代相沿:

与西方城市工商阶级由经济力量的独立发展到追求独立政治地位的道路完全相反,由于中国历代皇权对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盐铁茶酒等物的生产经营、对外贸易一律实行极其严酷的官营制度,并且在市场管辖和税收等方面握有生杀予夺的无限权力,所以商人一旦通过钻营行贿而得到权势者的庇护惠顾和经营特许权,即可轻而易举地取得暴利,于是各种“商官勾结”就成为中国经济制度中历代沿袭的最显著现象,这就是早如汉代晁错已经概括出的:“(商人)因其富厚,交通王侯,力过吏势,以利相倾。”*王毅:《中国皇权制度研究》下,第726-727页。

问题的关键在于,通过官商勾结和寻租——亦即通过垄断才获得超额利润——成功而发财致富的私营工商业者,只可能是极少数人;而绝大多数民营工商业者以及广大庶民阶级却无疑是其垄断和超额利润的牺牲者。因此,民营工商业,整体说来,势必因极权主义政府管制所造成的极端不自由和极端抑制打击以及极端严重的寻租现象,而举步维艰、停滞和萎缩。这样一来,官营工商业虽然效率低下,却一方面相对民营工商业停滞萎缩而言,另一方面因极权主义政府管制所赋予的垄断等种种特权,势必居于主导地位:这恐怕是极权主义政府管制的最主要结果。

这样一来,春秋战国至清代的工商经济权力官有制,不仅普遍表现于极权主义政府管制,不仅极端表现于私人财产得不到免于政府和官吏侵吞的保护,而且突出表现于这种极权主义政府管制的最主要的结果,亦即官营工商业居于主导地位:官营工商业居于主导地位是工商经济权力官有制的主要表现。换言之,仅仅官营工商业在工商业中居于主导地位,就足以证明工商经济权力官有制。然而,许多学者却以为官营工商业并非官有制,而是国有制。果真如此,官营工商业居于主导地位就不意味工商经济权力官有制了。那么,官营工商业究竟是国有制还是官有制?春秋战国至清代,实际上,官营工商业是否一直居于主导地位?

四官营工商业居于主导地位:工商经济权力官有制的主要表现

不难看出,所谓官营工商业,精确言之,分为两类:官府国营工商业和官吏私营工商业。二者似乎根本不同:前者属于国有制或公有制,归全国官民所有;后者属于私有制,归官吏个人私有。因此,陈锋说:“所谓官营手工业,是指国家直接经营管理,或所有权属于国家的手工业。”*陈锋等:《中国经济史纲要》,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第112页。周自强论及春秋战国时代官营工商业也这样写道:

这里所说的官营手工业,即列国政府经营的手工业,也就是当时的国营手工业。这本是中国国家政权从它产生之日起就一直采用的一种传统手工业经济形式。*周自强主编:《中国经济通史·先秦经济卷》(下),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第810页。

殊不知,政治权力控制国有资源,控制公有制或国有制土地和工商业等生产资料,因而工商业等国有制是个相对的历史的不确定的概念。民主国家每个人完全平等地共同执掌国家最高权力,因而完全平等地控制国有资源,完全平等地控制公有制或国有制生产资料:国有制、公有制、全民所有制或国民所有制是同一概念。

相反地,专制等非民主制国家意味着,专制者及其官吏阶级垄断了政治权力,因而也就垄断了土地和工商业等国有或公有制生产资料,成为垄断土地和工商业等国有生产资料阶级,致使国有制与公有制沦为官有制:官吏阶级所有制或官吏阶级共有制。因此,专制等非民主制国家的国有制、公有制与官有制实乃同一概念,或者说,是名为公有或国有制而实为官吏阶级所有制,是以公有或国有制为形式的官吏阶级所有制。

中国自春秋战国或五帝时代以来,一直属于专制国家范畴,最高权力独掌于国王,国王及其官吏阶级垄断了全部政治权力,因而也就垄断了所谓国有土地、国有工商业生产资料等国有资源,致使所谓国有制沦为官有制:春秋战国以来的所谓国有土地和国有工商业实质上皆归官吏阶级所有。

所谓国有土地或工商业就是官有土地或官有工商业,就是归官吏阶级所有的土地和工商业。这并不是什么新鲜见解,而是自先秦以来——特别是自春秋战国以来——中国官民之共识。因为自先秦以来,中国官民始终一致认为,一方面,官田就是归官吏阶级所有而使民耕种之田:“官(田)者,官之所有,给民耕之。”*伍丹戈:《明代土地制度和赋役制度的发展》,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1982年,第30页。另一方面,从“官府工商业主要职能是为统治阶级提供奢侈消费品”*吴稼祥:《论中国封建工商业的特点——关于中国封建社会长期延续的原因》,《学术月刊》1983年第1期,第30页。亦可清楚看出,官府工商业归官吏阶级所有而为其服务。因此,《国语·周语》记载春秋时周襄王的使者内史过说,官府工商业就是供给官吏阶级服务的:“ 诸侯春秋受职于王以临其民,大夫、士日恪位著以儆其官,庶人工商各守其业以共其上。”

因此,中国古代官府工商业和官吏私营工商业实质一样,都是官有制,因而都可以称之为“官营工商业”。只不过,官吏私营工商业归官吏个人所有;而官府工商业则归官吏阶级共同所有,官职越大股权越多:这就是官府工商业在很大程度上是为皇家所有而为其服务的缘故。这样一来,证明工商经济权力官有制,主要便在于证明官营工商业居于主导地位;而证明官营工商业居于主导地位,则等于证明:官府工商业加上官吏私营工商业在中国古代工商业中居于主导地位。

然而,不难看出,由于极权主义政府管制赋予官营工商业垄断等种种特权和抑制打压民营工商业,不必加上官吏私营工商业,单单官府工商业在中国古代工商业中就已经足够居于支配、统治和主导地位。所以,郑世明在考究中国古代工商业时指出:“在我国整个古代时期,官工业一直在整个工业中占居绝对统治地位……手工业的发展直接同商业活动联系着。中国古代商业的社会形式大体上和手工业生产形式一样,首先官营商业占居统治地位。”*郑世明:《中国古代工商业的停滞性及其原因》,《宝鸡师院学报》1998年第3期,第65页。

吴稼祥也这样写道:“官府工商业对于民间工商业占有支配地位,而奢侈品工商业的发展水平、规模和数量又大大超过为社会生产服务的工商业。这是中国封建工商业的第一个特点,也是最主要的一个特点。”*吴稼祥:《论中国封建工商业的特点——关于中国封建社会长期延续的原因》,《学术月刊》1983年第1期,第31页。他以北宋为例,十分令人信服地说明了这一特点:

我们以北宋京师汴京为例,分析一下在中国封建社会工商业中,民间工商业与官府工商业谁占优势。北宋当局设置专门的政府部门管理官府手工业,主要有少府监、将作监、军器监等。其中军器监分东西作坊,下属五十一作,拥有工匠七千九百多人。少府监分文思院、线锦院、染院、裁造院、文绣院等五个部门,其中仅文思院就领有四十二作,工匠之多,可以想见。而据元丰八年(公元1085年)的资料所载,当时汁京加入行会组织的民间手工业者总户数为六千四百多户,只相当于军器监所拥有的工匠人数。封建统治者还通过户籍制度把民间工匠划入匠籍,每年强迫他们为官府工业服一定时间的工役。这种形态的工匠可称之为半官府手工业者,明代的轮班匠也基本上属于这种形态的手工业者。据《明会典》记载:洪武二十六年发给勘合的轮班匠共有六十二行业,二十三万二千零八十九名。此外,官府工业部门,还征发大批农民服劳役。所以,一定阶段上的中国封建官府工商业到底拥有多少工人是无法加以精确统计的。更重要的是官府手工业生产拥有雄厚资金、源源不绝的原料和密而不宣的生产技术,还有由于其合法地位而受到国家政权的保护等等,都是民间工商业所无法比拟的。事实上,官府工商业正是靠压制和牺牲民间工商业而得到长足发展的。官府工商业压制民间工商业主要有如下几种手段:垄断自然资源。如“禁山泽”,就是封建王朝打击民间工商业的一贯主张。如果民间随便开发自然资源,轻则没收归官,重则处以刑罚。垄断能工巧匠和生产技术。《元史·张惠传》说,张惠曾“籍江南民为工匠,凡三十万户。惠选有艺业者仅十余万户。”手工业者一旦为工奴,其生产技术就不得外传,需绝对保密。垄断市场。一种办法是官商运用雄厚的资本,囤积居奇, “以重射轻,以残泄平”,迫使小工商业者破产;另一种办法是不许小工商业者生产或贩卖若干种商品,如历代王朝差不多都禁止民间私自煮盐、贩盐;还有一种办法就是通过政府权力,重课关税,广设关卡,限制私商和小手工业者的活动范围。直接掠夺原料或产品,强迫民间手工业者服工役。搞官私合营,或没收民间工商业者的财产,如汉武帝时代搞的盐铁官营等。所以,在整个封建时代,官府工商业一直居于优势而得到畸形发展,民间工商业一直到全国解放前,都处在弱小和萎缩的境地。*吴稼祥:《论中国封建工商业的特点——关于中国封建社会长期延续的原因》,第29-30页。

诚哉斯言!春秋战国以来,直至清末,官府工商业始终居于支配和主导地位。仅此一点,就足以说明:春秋至清代实行工商经济权力官有制。更何况,除此之外,正如田兆园等学者所言,历代官吏还私营工商业:“官僚经商如此普遍,以致间有不经商的官僚,人们倒觉得稀奇了。如刘宋北青州刺史向靖‘无园田商贷之业’,便被史家以为美谈而记录下来。”*田兆园、田亮:《商贾史》上海:上海文艺出版社,2007年,第87页。

确实,自春秋战国以来,随着私营工商业的兴起,官吏私营工商业如此普遍,以致不但不经营工商业的官吏被史家传为美谈,不但苏洵和顾炎武等古代学者,皆曰官吏私营工商业 “天下之人耳习目熟,以为当然”*(宋)苏洵:《嘉佑集·卷五》第116页。“相沿以为常事矣”*顾炎武:《日知录·卷十三·贵廉》第1060页。;而且就连今日史家何兹全总结官吏积累财富的道路时,竟然也认为私营工商业是官吏发财致富的“一条正常的道路”:

官僚家族财富的积累有几条道路:一条是依靠皇家的赏赐……二是靠强取豪夺……三是靠货殖、经营。这是一条正常的道路了。宁成有土地数千顷,租给贫人耕种,“役使数千家”,富致数千金。张安世,家僮七百人皆有手技作业,是以能殖其货。张禹,内殖货财,多买田四百顷。杨恽免官以后,遂“家居治产业,起室宅,以财自娱。”过着“身率妻子,勠力耕桑灌园”的农家生活,同时却又“籴贱贩贵,逐什一之利”,作“贾坚之事”。他们也放高利贷。孟尝君就在薛地放高利贷。一次就可收利息十万。*何兹全:《中国古代社会》,第239页。

问题的关键还在于,自春秋以来,极权主义政府管制使民营工商业的范围极其狭小:凡是有利的或攸关国计民生的工商业,如盐铁茶酒等等,都为官府工商业垄断。相反地,官吏私营工商业范围,则正如全汉升《宋代官吏之私营商业》所考证,是没有限制、无所不包:

①海外贸易之官吏私营;②边境贸易之官吏私营;③外交官吏之私营商业;④纲运(纲运商品主要是粮食)官吏之私营商业;⑤专卖品(主要是盐、酒、茶、香、醋等)之官吏私营商业;⑥其他各种商业(如饮食业和布帛业以及木材业和印刷业、邸店、典当业等)之官吏私营。*全汉升:《中国经济史研究》一,北京:中华书局,2011年版,第330-385页。

官吏私营工商业不但如此不受限制、无所不包,而且享有垄断等种种特权,以致不必加上官府工商业,仅仅官吏私营工商业就足以打倒民营工商业,使之处在弱小和萎缩的境地。对此,全汉升、吴晗和王毓全以及王毅等学者都曾有十分精辟的论述。首先,全汉升通过详尽考究宋代官吏私营商业,得出结论说:

宋代官吏之私营商业,约如上述。现在总括起来,把它与一般商人的经营商业比较一下,看看它有什么特异的地方:(一)以公款作资本……(二)以公物作商品或商品原料……(三)以官舟贩运……(四)利用公家的劳动力……(五)借势贱买贵卖,或加以垄断……(六)逃税……以上是宋代官吏私营商业的特色。最后请一述它的影响。其主要者约有三点:(一)官吏暴富 官吏凭借政治势力,私营商业,可以利用公家的一切,可以不纳税,也可以贱买贵卖,或大加垄断,自然是很容易获利的。……(二)政府损失 官吏私营商业,利用公款、公物及官舟等,政府当然要大受损失。至于逃免征税,政府税收更要锐减。……(三)商民受害 官吏私营商业,可以利用政府的一切,又可以贱买贵卖,或加以垄断,手无寸铁的商民当然不是他们的敌手,在市场上往往被他们打倒。其中尤以课税方面,官吏与商民所受的待遇有天壤之别。商民运货经过各地时,地方政府课税很重……可是官吏贩运货物,却可逃免征税;如果伪称御前纲运,则各地政府都不敢留难,更是方便而迅速。这样一来,在营业上受到种种阻碍的商民当然不能与在营业上受到种种便利的官吏争雄于市场上了。*全汉升:《中国经济史研究》一,第385-390页。

吴晗和王毓全以及王毅等学者,通过考究明代官吏私营工商业,得出了同样结论:“从亲王到勋爵官僚士大夫都经营商业。”*吴晗:《读史札记》,第34页。这些官吏“常用手段就包括:广置官店、夺民店铺、邀截货物、抑价夺买、拒缴商税、包揽商税、私征商税、霸占水路关隘、擅搭桥梁、私行抽分、勒措商民钱财、利用职权广占土地私役军士生产贩卖粮食、依恃权势垄断边地粮食市场以攫取暴利、利用职权贩卖其他军需货物马匹草料等等极其繁多的种类。”*王毅:《中国皇权制度研究》下,第756页。通过详细考究明代官吏这些“兴贩牟利怙势豪夺”手段之后,王毓全得出结论说:

以上的事实证明了勋臣皇亲也是大商人,同时也证明了他们不是一般的大商人,因为他们的商业活动不同于一般的商业经营。他们所凭借的主要不是资本而是封建特权和职权,他们所进行的完全不是公平交易而是用强豪夺,他们所获得的基本上不是商业利润而是豪夺的财富。只有他们,如皇亲寿宁侯张鹤龄,才能“横行江河,张打黄旗,势如翼虎”。只有他们,如勋臣翊国公郭勋,才能“水陆舟车皆悬翊国公金字牌,骚扰关津,侵渔民利。”*王毓全:《王毓全史论集》上,第609页。

综观春秋至清代官营与民营工商业可知,政府及其官吏阶级通过极权主义政府管制,一方面赋予官营工商业——官府工商业与官吏私营工商业——垄断等种种特权,另一方面则抑制打压乃至公开掠夺民营工商业,以致不必加上官吏私营工商业,单单官府工商业在中国古代工商业中就已经足够居于主导地位;甚至仅仅官吏私营工商业就足以打倒民营工商业,使之处在弱小和萎缩的境地。这就是为什么,春秋至清代,效率低下的官营工商业一直居于支配、统治和主导地位——因而是工商经济权力官有制——的缘故。

五结论

纵观春秋战国以来工商经济权力所有制,一方面,春秋至清代虽然废除夏商周“工商食官”的官吏阶级垄断全部工商业和全部工商经济权力的官有制;但是,国王及其官吏阶级却通过不受限制的极权主义政府管制,一方面赋予官营工商业——官府工商业和官吏私营工商业——垄断等种种特权,另一方面则抑制打击民营工商业,从而使效率低下的官营工商业始终居于主导地位。这样一来,国王及其官吏阶级不但垄断主要工商业,而且几乎垄断全部工商经济权力,甚至拥有任意掠夺民营工商业者私人财产的经济权力,以致民营工商业者对政府及其官吏毫无经济权力,因而普遍投靠政府及其官吏阶级:春秋至清代依然是工商业和工商经济权力官有制。

另一方面,国王及其官吏阶级之所以能够对工商业实行不受限制的极权主义政府管制,主要是因为春秋至清代,虽然废除了夏商周土地王有制而代之以私有制,但是,全国的地主却一直主要是官吏,全国土地及地权——支配土地和劳动者从而建立城市和收取地租的经济权力——一直是官有制。因此,春秋至清代,便与夏商周一样,城市依然只有国王及其官吏阶级才有权兴建而成为维护其政治权力工具,城市所有权依然与它所赖以建立的土地及其地权一样,归国王及其官吏阶级所有, 因而城市的全部权力——政治权力与工商等经济权力以及集会结社等社会权力和言论出版等文化权力——便依然归国王及其官吏阶级所有:这就是国王及其官吏阶级能够实行极权主义政府管制而垄断主要工商业和几乎全部工商经济权力之根本原因。这就是为什么,春秋至清代仍然实行工商业和工商经济权力官有制:

全国土地及城市官有制是工商业和工商经济权力官有制的基础;极权主义政府管制是工商业和工商经济权力官有制的普遍表现;官营工商业居于主导地位是工商业和工商经济权力官有制的主要表现;私人产权得不到免于政府侵吞的保护是工商业和工商经济权力官有制的极端表现;寻租与投靠则是民营工商业者毫无工商经济权力的普遍表现。

因此,中国自五帝时代以来,特别是夏商周至清代,全国生产资料及其经济权力——土地和地权以及工商业和工商经济权力——始终是官有制。只不过,一方面,五帝时代,特别是夏商周,实行工商食官制度,国王及其官吏阶级垄断全部工商业和全部工商经济权力,可以称之为“工商业及其经济权力极端官有制”;春秋至清代,废除了工商食官制度,国王及其官吏阶级通过不受限制的极权主义政府管制,垄断主要工商业和几乎全部工商经济权力,可以称之为“工商业及其经济权力普通官有制”。

另一方面,五帝时代、夏商周是土地王有制和地权官有制,不但只有国王一个“官”拥有全国土地所有权,而且地权或土地经济权力——亦即支配土地和劳动者从而建立城市和收取地租的经济权力——完全归国王及其官吏阶级所有,地主完全是国王及其官吏而不存在庶民地主,因而可以称之为“土地和地权极端官有制”。春秋至清代,废除了全国土地王有制而代之以私有制,出现了庶民地主,但全国的地主却一直主要是官吏,全国土地及地权——支配土地和劳动者从而建立城市和收取地租的经济权力——一直主要归官吏地主所有,因而仍然一直是官有制,可以称之为“土地和地权普通官有制”:官吏地主和庶民地主都既有土地所有权,又有地权或土地经济权力所有权。

综上所述,中国自五帝时代以来,特别是从夏商周至鸦片战争,全国生产资料及其经济权力——土地和地权以及工商业和工商经济权力——始终是官有制,始终主要归国王及其官吏阶级所有;地主阶级和奴隶主阶级以及资产阶级的主体始终都是官吏,都由官吏构成,都属于官吏阶级。这样一来,中国从五帝时代到鸦片战争,官吏阶级不但因君主专制政体而垄断了全部政治权力,而且垄断了全国主要的生产资料和经济权力;不但因垄断全部政治权力而是官吏阶级,而且因垄断全国主要的生产资料和经济权力而成为地主阶级和奴隶主阶级以及资产阶级的主体,从而四位一体:官吏阶级同时也是地主阶级和奴隶主阶级以及资产阶级。因为所谓阶级,乃是因权力垄断——政治权力垄断与生产资料及其所产生的经济权力垄断——所导致的压迫和剥削关系而分成的不同群体:

地主阶级是垄断土地及其经济权力——亦即依靠土地来雇用和支配他人以及收取地租的经济权力——的群体。农民阶级是没有土地或土地经济权力的耕种者群体:没有土地的耕种者是佃农和雇农;虽然拥有土地却没有经济权力——亦即没有依靠土地来雇用和支配他人以及收取地租的经济权力——的耕种者是自耕农。奴隶主阶级是生产资料及其经济权力极端垄断者——亦即使他人人身都成为自己财产——群体。奴隶阶级是生产资料及其经济权力极端丧失者——亦即自己的人身都成为他人财产——群体。“资产阶级是拥有生产资料并作为资本和经济权力雇佣劳动者的群体;无产阶级是没有生产资料和经济权力的被雇佣劳动者群体;中间阶级是介于雇佣与被雇佣之间的群体,亦即没有生产资料却有经济权力(经理人员)和有生产资料却无经济权力(小资产阶级和自耕农)的群体。”*王海明:《夏商周经济制度新探》,《华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6期,第7-8页。

准此观之,中国从五帝时代到鸦片战争,官吏阶级垄断了全国主要的生产资料和经济权力,岂不意味着:唯有官吏阶级才是地主阶级和奴隶主阶级以及资产阶级?因此,中国从五帝时代到鸦片战争,虽然被压迫被剥削阶级一直是奴隶阶级和农民阶级以及无产阶级,但剥削压迫阶级却只有一个,亦即官吏阶级:官吏阶级同时也是地主阶级和奴隶主阶级以及资产阶级。诚然,中国一直存在庶民地主和庶民资本家以及庶民奴隶主。但是,这些地主和资本家以及奴隶主构不成地主阶级和奴隶主阶级以及资产阶级。因为地主阶级和奴隶主阶级以及资产阶级的主体不是他们,而是官吏。因此,如果去掉官吏,那就没有了地主阶级和奴隶主阶级以及资产阶级的主体、主要构成部分:没有了阶级主要构成部分的阶级还算什么阶级?

更何况,庶民地主和庶民资本家以及庶民奴隶主,不但不是地主阶级和资产阶级以及奴隶主阶级的主体,而且他们虽然拥有生产资料,却没有多少原本应该属于这些生产资料的经济权力;原本应该属于这些生产资料的大部分经济权力都被官吏阶级通过不受限制的极权主义政府管制任意剥夺了。因此,他们并非真正的名副其实的地主、资本家和奴隶主——真正的名副其实的地主和资本家以及奴隶主应该是生产资料及其所产生的全部经济权力的垄断者——而是生产资料及其经济权力可以被官吏阶级任意剥夺的残缺不全的地主和资本家以及奴隶主。这样根本算不上垄断经济权力的地主和资本家以及奴隶主怎么可能构成地主阶级和资产阶级以及奴隶主阶级?

因此,中国从五帝时代到鸦片战争,实际上只有官民两大阶级。官(国王及其官吏)不仅垄断了政治权力,而且垄断了经济权力,构成地主阶级和奴隶主阶级以及资产阶级的主体,因而四位一体:既是官吏阶级,也是地主阶级和资产阶级以及奴隶主阶级。民不但毫无政治权力,而且没有主要的经济权力:庶民地主和资本家以及奴隶主只有他们的生产资料所产生的部分经济权力;农民阶级和奴隶阶级以及无产阶级则毫无经济权力。因此,中国自五帝时代以来,直至鸦片战争,虽然被压迫被剥削阶级一直是奴隶阶级和农民阶级以及无产阶级,但剥削压迫阶级却只有一体四位——官吏阶级与地主阶级以及奴隶主阶级与资产阶级——一体的官吏阶级;属于庶民阶级范畴的地主和资本家以及奴隶主不但是构成地主阶级和奴隶主阶级以及资产阶级的无足轻重的部分,而且并非真正的名副其实地主和资本家以及奴隶主,因而对农民阶级和奴隶阶级以及无产阶级的剥削压迫不但轻于官吏阶级,而且自己也是被官吏阶级压迫剥削的被压迫被剥削者。

因此,中国的阶级制度可以归结为“等级制”。因为,所谓等级制,首先意味着政治权力垄断,它将国人分为两大群体:垄断政治权力或政治职务的群体和没有政治权力或政治职务的群体。垄断政治权力或政治职务的群体,亦即所谓“官”“官僚阶级”“官吏阶级”,占国人的极少数;没有政治权力或政治职务的群体,亦即所谓“民”“庶民”“人民”,占国人的绝大多数。等级制,进言之,意味着官民之间等级森严,说到底,意味着特权:官吏阶级不但垄断了政治权力,而且垄断经济权力、社会权力和文化权力,因而是唯一享有权利——权利就是权力所保障的利益——的阶级;庶民阶级不但毫无政治权力,而且没有经济权力、社会权力和文化权力,因而谈不到有什么权利。对此,葛承雍曾有很好论述:

中国古代社会历经战乱颠沛、列朝兴亡,绵延数千年,直到跨入近代门槛时,发展最充分、最完备而又世代相沿的核心制度,是等级制度。而等级制度在古代中国人眼中,就是神圣、尊贵的“官”。成功者,被信任着,必委以官职,事业成功却无官职的人,则往往会感到脸面无光。人们追求和向往的,就是入仕做官。官的特权,官的等级,官的待遇实在太具有诱惑力了,某些人无法不趋之若鹜。中国古代虽然入仕参政有多元途径,但唯有步入官场、攀上官座是有价值的正途。从这个意义上说,古代中国是一个官国,等级与相应的权力意味着一切。*葛承雍:《中国古代等级社会》,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1992年,第316页。

【责任编辑龚桂明】

On the Industry and Commerce and theOfficial System of Economic Power in Ancient China

WANG Hai-ming

Abstract:Before the Spring and Autumn Period,China enforced a system called ‘Industry and Commerce Serving the Government’,under which the King and its governmental officers monopolized the whole industry and commerce as well as its economic power.From the Spring and Autumn Period to the late Qing Dynasty,although the governmental officers abolished the system,they monopolized the main industry and commerce and almost the total economic powers by complicated,all-inclusive and limitless governmental regulation of totalitarianism.The core of the regulation was to give the state-running industry and commerce a monopolized status and various privileges,and to suppress or even rob the private industry and commerce,so that the latter declined and the inefficient state-running industry and commerce was always in the dominant position.

Key words:industry and commerce serving the government;governmental regulation of totalitarianism;rent-seeking;rent;state-running industry and commerce;ban system

收稿日期:2016-04-18

作者简介:王海明,三亚学院国家治理研究院特聘教授(海南 三亚 572022),北京大学哲学系教授(北京100871),主要研究方向:伦理学和国家学以及中国学。

中图分类号:F0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398(2016)03-0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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