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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迟退休政策与女性权利的法律保障

2016-03-07

关键词:退休年龄高龄养老保险

黄 丽

(韩山师范学院,广东 潮州 521041)

延迟退休政策与女性权利的法律保障

黄 丽

(韩山师范学院,广东 潮州 521041)

延迟退休制度已成为解决我国人口老龄化、养老金缺口等社会问题的必然选择,因其关系到公众的切身利益,相关的政策出台及走向都受到极大的关注,对于女性这一群体而言,延迟退休政策势必会对其产生深远影响,如何为她们做出合理的制度设计关系到社会的公平、稳定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践行。

延迟退休;女性群体;权利保障

一、延迟退休的含义

延迟退休,即推迟法定退休的年龄。我国现行法定退休年龄分别是:男职工60周岁,女职工50周岁;直接从事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男职工年满55周岁,女职工年满45周岁;女干部55周岁。以上法定退休年龄分别于1951年我国政务院颁布的《劳动保险条例》及1955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暂行办法》规定,并一直沿用至今。2015年,中组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问题的通知》。规定从2015年3月1日起,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正、副县处级,相当于正、副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年满六十周岁退休。这也宣告了延迟退休政策已经迈出实质性的重要一步。

二、延迟退休政策背景分析

有关退休年龄的规定是与特定历史时期相适应的,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的经济、社会、人口结构、人口数量,平均预期寿命都已发生巨大改变,现在的退休年龄与当前的社会、经济发展、人口状况已不相适应,退休制度改革已成为近几年公众关注的热点,尽管网络上不同群体对延迟退休的态度迥异,但延迟退休已是大势所趋,研究、制定渐进式延迟退休政策已经成为国家深化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

(一) 老龄化程度加速,人口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国际上通常以60周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数比例达到10%以上作为国家进入老龄化的标准。根据民政部于2016年7月11日公布的数据,截至2015年,我国60周岁以上人口已占总人口的16.1%,超过2.2亿人口[1]。进入60周岁以上的人口在逐年增加,根据全国老龄办数据,2020年全国老年人口将达2.48亿人,老龄化水平为17%[2]。我国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也在不断提高,根据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结果:我国人口平均预期寿命达到74.83岁,相比新中国成立初期的40岁提高了20多岁;相比2000年的71.4岁,提高3.43岁。其中,男性为72.38岁,相比2000年提高2.75岁,女性为77.37岁,相比2000年提高4.04岁。女性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相比男性速度提高较快,并且二者之间的差距在逐步扩大[3]。与此同时,我国的劳动力人口(16周岁至60周岁,不含60周岁)近四年连续下滑,根据国家统计局近两年公布的数据,2014年,劳动年龄人口(16-60周岁,不含60周岁)以371万人的减量创下历史新高,2015年年末,劳动年龄人口比上年再减487万人。劳动年龄人口的绝对下降使我国“人口红利”的优势减弱。所谓“人口红利”,即指一个国家在人口上因为劳动力充足而形成有利于经济增长的优势。劳动力人口逐年规模下降导致用工不足、劳动力成本加大,“人工贵”现象年甚一年,这也是近年出现全国性用工荒的主要原因之一。在劳动力成本优势丧失这样的人口变化的客观情况下,推动创新发展,加速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加快产业由劳动密集型向资金、技术和智力型转变成为政府提倡的重要举措。

(二)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缺口大

社会养老保险,是国家依法建立的在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能领取基本生活费以维持基本生活水平的社会保障制度,具有普遍性。在新中国成立初期,国有、集体企业职工的劳动保险金是由国家和企业负责统筹和管理,个人无需缴费,现收现支,风险由国家承担,而其他社会人员无权享有养老保险的权利。20世纪90年代,我国开始养老保险制度的一系列的试点和改革。1991年,《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确立了新的社会保险模式,养老保险不再由国家和企业包办,个人也要缴纳一定比例的费用。1995年,《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指出,应建立适用各类城镇企业职工及个体劳动者,资金来源多种渠道,社会统筹互济与个人承担保障功能相结合,公平与效率兼顾的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1997年,《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确立了养老保险统账结合模式:个人缴费工资的11%建立个人账户,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部分逐步降至3%,其余计入统筹账户;养老保险金由基础养老金(统筹账户支出)和个人账户构成。

虽然我国当前社保总收入大于总支出,但是由于人口预期寿命增加,领取养老金年限增长,养老金待遇刚性增长,劳动人口下降,社保基金支出正面临巨大的压力。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统计数据,目前职工养老保险抚养比是3.04∶1,预计到2020年抚养比是2.94∶1,2050年1.3∶1,未来收支平衡的压力特别大[4]。

(三)高学历专业人才工作年限短

众所周知,我国的退休年龄制度是在新中国成立之初建立的,是与当时的人均寿命、生活水平、医疗条件相适应的。60多年过去了,社会生活发生很大变化,人均寿命、生活水平、医疗条件都得到很大提高,受教育的年限也在延长,现在已经普及本科教育,就读硕士、博士人数逐年增长,如果一个女博士正常毕业的年龄大约在30岁,如果55岁就退休,那么实际工作的年限只有25年。现有的退休年龄制度束缚了高学历专业人才能力的继续发挥,造成人力资源的极大浪费。

三、延迟退休政策对女性的影响

(一)对一线女工人的影响

一线女工人大多学历低,从事体力劳动,工作强度大,工作时间长,收入低,而随着年龄增长,身体的机能也在下降,很多一线女工人在中年以后体力透支,强撑到退休年龄,还有一部分下岗无法再就业,退休对于她们来说可以领着养老金,减轻家庭的负担,过着相对悠闲、轻松的生活。延长退休年龄对于这一群体影响较大。

(二)对非国家机关单位、事业单位普通女职员的影响

这一群体虽然不用从事繁重的体力劳动,但是市场经济、人才竞争激烈使得她们工作压力大,生活节奏快,每天忙于应付工作,还要担心是否失业的问题,而到了中年之后如果失业,再就业就比较困难,尤其没有较强专业技术的人员,在与年轻一代的竞争中会处于下风,有一部分人会失业在家,有一部分实现再就业,但往往工作并不理想,比如,时间长、工资低、各种福利、保障低下。延长退休年龄对这一群体也会有较大的影响。

(三)对女高级知识分子、女高级管理人员、女高级技术人员的影响

这类人群独立性强、工作能力强、有一定的经济基础,延迟退休对她们的影响较小。这些能力强的女性如过早退休,反而剥夺了她们继续工作的权利,对于她们来说是不公平的。且这类女性按现在的退休年龄退休后时常被返聘,这也是对国家资源的浪费。所以,应提高她们的退休年龄与男性一致,使她们能更好地参与社会建设,为国家和社会做出更大的贡献。

(四)对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影响

机关、事业单位用工规范,待遇、福利、保险均有保障,虽然工作压力及强度在逐步增强,但延迟退休对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影响与以上所述第(一)、(二)类人群相比较而言,前者所受的影响程度要小很多。当然,由于专业能力、身体状况、工作性质、家庭原因等因素的不同,对于这类人群个体的影响也会有较大的差异。

综上所述,延迟退休政策对女性的影响由于不同人群而有较大差别,因此,在制定政策时应考虑这种差异化。

四、对女性权利法律保障的立法建议

(一)设计合理的退休年龄

退休制度的关键问题是如何划定退休年龄。有学者认为法定退休年龄应采用法定工作年限与生理年龄结合的方式[5]。由于不同个体在人力资本投资及开始参加工作的时间上存在差异性,这种划定可以实现公平及效率的统一。有学者认为劳动能力的提升、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平衡、执政理念的不同等因素会影响退休年龄[6](P25)。笔者认为,退休年龄要考量的因素有很多,在确定女性退休年龄时,应当考虑不同女性群体的利益诉求,给予差别对待,体现实质性的公平。因此,建议不要采用一刀切、统一退休年龄的形式,而根据生理年龄、工作年限、工作性质进行划分,对于高级女知识分子、高级女管理人员、高级女技术人员等群体,退休年龄为60岁,对于普通阶层人员,退休年龄为55周岁,对于特殊行业或工种,如有毒有害、高空、高温作业等,退休年龄为50周岁。

(二)设定弹性化的退休年龄区间

弹性化的退休制度是指在符合法定条件的前提下,允许劳动者对何时退休、怎样退休等方面有一定的自主选择权。设定弹性区间可根据女性劳动者工作性质、工龄、教育程度、身体状况等因素为标准,以满足不同阶层女性劳动者的需求。如以法定退休年龄为基准,向上浮动10年为限,向下浮动5年为限,既可以使有能力、符合条件的女性工作者继续工作,也解决了那些因丧失继续工作能力或伤病或从事特殊工种的人群无法继续工作所带来的生活的各种困境。申请延长或提前退休的标准需要做进一步的研究和细化。

(三)规范用工,促进就业

由于用工单位对聘用高龄女性劳动者的顾虑及劳动者自身的原因,会导致大部分高龄女性劳动者在劳动力竞争市场上处于劣势。国家应当出台相应的政策和法律规定,促进高龄女性劳动者继续就业。一是应降低雇佣高龄女性劳动者的成本。可采取降低缴纳社保的费用、减税优惠等政策,鼓励企业雇佣高龄女性劳动者。二是开发多种适合高龄女性劳动者工作的岗位,如家政服务、社区工作等。三是为高龄女性劳动者提供各种免费的就业培训,重点培养与其年龄相适应的劳动技能,提高其就业、再就业能力及转岗的能力。

(四) 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高龄女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履行中容易成为被辞退、被解聘、不续签的对象。保障高龄女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设定多种救济途径。一方面,从立法层面上对用工单位解聘、辞退、不续签等行为作严格限制,简化行政、司法救济程序,缩短办案时间;另一方面,建立或指定社会机构给予法律和经济上的援助。

[1]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com/health/2016-07/12/c_129137288.htm.

[2]光明网:http://health.gmw.cn/newspaper/2015-01/27/content_104086158.htm.

[3]新浪网:http://news.sina.com.cn/c/2012-08-10/085924943530.shtml.

[4]中国财经:http://finance.china.com.cn/news/special/lianghui2015/20150310/2994012.shtml.

[5]陈健,陈云俊.关于渐进式延迟退休的立法建议[J].江西警察学院学报,2014(7).

[6]褚福灵.退休年龄决定机制探讨[C]//第九届社会保障国际论坛摘要集.2013.

[责任编辑 刘馨元]

Legal Protection of Women’s Rights under the Policy of Delayed Retirement

HUANG Li

(Hanshan Normal University,Chaozhou 521041,China)

delay retirement system has become the inevitable choice to solve the aging of the population in our country, the gap of pension and other social problems, because of its relationship to the public the vital interests of the, related policies and to have a great deal of attention, for the female of the group, delay retirement policy is bound to have a long-lasting impact on, how they make reasonable system design in relation to social fairness, stability and the socialist core value concept of practice.

delayed retirement; female group; rights protection

2016-08-10

黄丽,韩山师范学院讲师,研究方向:劳动法。

D922.7

A

2095-0292(2016)05-007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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