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传销的法律规制研究
2017-01-18聂玲
聂 玲
(湖南商学院 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湖南 长沙 410000)
微信传销的法律规制研究
聂 玲
(湖南商学院 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湖南 长沙 410000)
“互联网+”时代经济飞速发展,微信传销作为新型传销模式在即时社交网络中肆意横行。微信传销具备的点对点发展下线、朋友圈图文教化以及较高隐蔽性参与者无法识别的特征,使得其规模迅速增长,暗中侵扰正常社会经济秩序。我国目前对微信传销行为的法律规制仍存在缺乏技术侦查手段、管辖权和法律适用冲突、侦查手段受限等诸多程序问题,以及微信平台责任空白和微信传销行为进行法律适用等诸多实体问题。通过明确微信传销案件的管辖权、实行微商身份注册制、明确微商责任和微信平台责任等法律规定将有利于对微信传销的治理。
微信传销;微商;监管;平台责任
一、微信传销案例导入
电子商务在信息化的时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发展,腾讯公司开发的即时通信技术提供的微信平台使得传统的电子商务可以随时随地进行。近年来,以微商为代表的电子网络购物平台以及各类社交软件的大量涌现,使得网络卖家找到了新的销售平台。然而利用微信平台发展传销为我国法律所禁止,如2016年查处的“云在指尖”*截止2016年2月,云在指尖总会员246万人,1星会员是230万人,2星会员是18万人,3星会员是4227人,4星会员是1309人,5星会员是378人,人员层级总数为52级。传销团伙成为我国打击微信传销的典型案例。“云在指尖”微商城是一家集在线购物、在线支付功能于一体的综合电商平台。该商城链接微信公众号“云在指尖”,并通过链接公众号向公众进行传播。经咸宁工商局查明,“云在指尖”设计的商业模式系传销模式,其设计的所谓商业模式有两种加入传销组织的方式:第一种是参与者在该网上商城购买一定金额的商品成为商城会员后,该参与者如能通过发送“云在指尖”微信公众号链接吸引其他人员加入商城,则通过微信链接发展的参与人员将成为该参与者的会员评级标准和计酬标准;第二种参与方式为参与者缴纳费用获得会员级别。该商城为会员计算报酬时使用以上两种计酬方式。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构成传销行为的规定,“云在指尖”的“商业模式”应当被认定为传销。
二、微信传销基本理论
(一)微信传销的概念
网络传销是“互联网+”时代传统传销的升级版,它通过发送邮件、QQ信息、微博、网络直销、广告点击和广告提成等隐秘的方式发展下线,以发展电子商务之名行网络传销之实。微信传销是企业或者个人在微信上注册公众号或者个人账号进行所谓商品和服务销售,实则采用发展多级会员并要求会员认购商品或服务的方式进行传销活动。随着中国互联网终端技术的推广,自2011年腾讯公司推出微信以来,微信传销以微信朋友圈为平台迅速发展。据统计,微商行业年交易额年年攀升,2015年已达到1819.5亿元,据预测,2016年年底国内微商的交易总额将会达到4000亿元[1]。伴随微商行业交易额的不断上升,微商传销组织者大肆利用微信平台进行名为商品销售实为传销的行为,严重扰乱社会正常经营秩序。按照网络经济研究中心主任武长海的调研结果,保守估计,微传销参与人员有千万人以上,参与金额达数千亿元,无论人数和金额都远远超出传统传销。
(二)微信传销的特征
1.微信传销行为特点。 微信传销作为新型的网络传销方式,具有以下特点:第一,要求参与者缴纳入门费用,即需要购买一定数量的产品或者一定金额的服务,俗称“交纳入门费”。而较之传统传销模式要求的动辄上千元费用,微信传销要求缴纳的入门费用大幅下降,如“云在指尖”设计的商业模式参加者仅需缴纳128元的入门费用,用于购买商城产品即可成为会员。第二,要求参加者“拉人头”,即加入微信传销组织后,该名参加者需要发展其他人加入组织,并以发展的下线人数和下线业绩作为参加者的计酬依据。第三,商品范围既包括大众消费品,又涵盖服务。如截至2016年2月2日“云在指尖”商城上千种商品销售,而中国首例微信传销案被告人陈某销售的商品为其本人主讲的营销课程。第四,微信传销组织许以高额“回报”承诺,宣扬快速致富的谎言。如上文所述的中国首例微信传销案被告人向会员宣传只要加入微信营销团体,将在一年内实现买车买房的富翁梦[2]。此类赚快钱和一夜巨富的“梦想”诱骗大量人士进入微信传销。第五,传销方式具有较大的迷惑性。微信传销发展下线,建立网络采用时下较为高大上的词汇,采用“代理”、“会员”等流行称谓,而非传销组织惯用的“上下线”称谓,导致参加者对于自己加入传销组织的行为浑然不觉。第六,微信传销对象通常为自己的朋友。微信软件具有的“摇一摇”、“附近的人”等功能使得增加好友成为微信时代快捷建立人际网络途径。基于微信圈中本已建立的人际关系,传销上线通过在朋友圈中刷“业绩”、“制造产品信誉效果”的假象,并对潜在“下线”进行“一对一”挖掘使得发展下线,壮大传销群体。第七,计酬机制采用金字塔提成制度。如“云上指尖”的计酬规则显示指尖管家将以下线8层以内人员为基数。第八,采用“网上购物+实体店推介”的销售模式。为诱骗更多人士参与传销组织,微信传销组织采用网上与实体店铺相结合的销售方式,此举成功地提高了微信传销组织的可信度。
2.微信传销与直销的区别。 直销采用由企业招募直销员在实体店铺外直接向终端消费者推销产品的营销方式。我国目前承认直销的合法性,并设《直销管理条例》进行专门管理。传销则鉴于其危害性,设《禁止传销条例》予以禁止。微信传销在现实中与直销极为类似,在微商的经营活动中应当予以甄别。通过对《直销管理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的梳理,对直销与传销的区别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说明(见表1)。
表1 微信传销与直销的区别
3.微信传销案件的特点。 通过对近年来公安部门、工商部门等机构查出的微信平台传销案件进行分析,笔者发现,此类案件一般具有以下特点:第一,涉案金额较大,涉案人数众多。以湖北省咸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查处“云在指尖”一案为例,该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云在指尖”网上商城自2014年10月30日运营至2016年2月,商城浏览数达1.4295亿人次,关注人数达2476.08万,发展的人员层级总数达到52层,涉案金额6.2亿余元。从学历分布来看,既有研究生等受过高等教育的人士,也有文化程度不高的人群。据报道,2016年第二季度微信活跃用户数达8.06亿,同比增长34%[3]。根据Curiosity China的报告,公众号是微信的主要服务之一,近80%用户关注微信公众号,18.9%的用户关注了企业商家[4]。在实践中,因微信传销组织加入门槛较低,大量的家庭主妇、失业人口、大中专学生进入涉案组织。第二,涉案地域广。微信传销架构的网络往往遍及多省甚至在境外。例如,大连市公安局查处的山东青岛华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在腾讯微信平台注册“粉丝帝国”等12个微信公众号涉嫌微信传销。该公司通过在朋友圈内快速传播二维码的方式逐级发展会员,涉及人员不仅遍布全国所有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港澳台地区,还包括美国、澳大利亚等45个国家和地区[5]。
三、微信传销治理法律现状
(一)微信传销治理的法律规定
鉴于传销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存在的严重危害,我国对该行为进行了规范,目前由以下法律规范对传销行为进行规制:第一,国务院颁布的《禁止传销条例》和《直销管理条例》(以下简称“两条例”),“两条例”代表我国对于传销的态度,即通过发放直销牌照的形式认可单层直销,严禁传销。第二,《刑法修正案(七)》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行为正式入罪,该法案的出台有效地解决一大批金额较大、涉及人数较多的犯罪行为的处理。第三,《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78条和《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分别对传销追诉标准和法律适用进行了规定。第四,《侵权责任法》第 4 条规定对传销侵权人因传销侵权行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进行规定。此外,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查处网络传销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网络传销行为进行查处。
(二)微信传销治理存在的法律困境
微信传销案件以微信平台进行架构,我国法律规定自身存在程序和实体问题增加了我国微信传销案件办理难度。
1.案件涉及地域广引发管辖权和法律适用冲突。微信传销案件牵涉多国、多省、多地,其会员发展和业务管理跨地域提高了案件侦破的难度。首先,根据法律规定,原则上本地工商部门只能就本辖区的传销活动进行监督。而对于参与者甚多的网络传销案件,依据《通知》的规定由最先立案的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或者主要违法行为发生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查处。即便如此,仍然存在地域管辖冲突。其次,对于跨国的网络传销,不但各国对网络传销行为规制的法律规范不一,而且面临国际管辖权这一问题。
2.缺乏专门机构管理,导致打击乏力。根据现有法律规定,目前拥有对微信传销行为进行管理的机构主要为工商和公安部门,依据的法律规范主要为“两条例”。然而,“两条例”对传销监管部门的规定存在先天不足,不利于对微信传销行为进行规制。一是分工不明确。按照法律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查处传销行为,进行分工,做好配合。然而,此类规定并不具体,未对两个部门的工作职能进行明确分工,传销监管的实践中经常出现相互间协调难、监管传销效率低下等弊端。此外,针对微信传销行为,工商部门在技术手段上极度缺乏。如法律许可公安机关的技术侦查手段是工商部门不能使用的,而微信传销案件查处急需相应的技侦手段。因此,在打击微信传销行为时,工商和公安之间如何进行职能分工亟待明确。二是身份不独立。传销执法部门的管理人员身份在我国并不独立。依据相关规定,工商行政部门是打击传销活动的主力,然而,在我国的现实行政职能行使中,工商部门工作繁杂,无法实现对传销进行专业化的管理,不论是监管水平还是监管精力都无法实现对传销行为的监管。三是职能部门错位。依据相关规定,工商行政部门和公安部门都有积极打击传销活动的职能。目前,全国很多地方把打击传销办公室设置在工商局,而工商局和公安局是平级单位,导致工商部门在打击传销时职能配合无法领导,难以形成合力,影响打击传销的后果。
3.相关部门缺乏案源渠道。微信传销注册公众号和个人账号极多,微信传销案件涉及大量网络信息,如“云在指尖”会员总数达246万,通过网络发布数亿计的信息。工商部门无法依职权主动对可疑个人账户进行监管,只能在现实世界中发现微信传销痕迹或有举报的情况下进行出击。工商部门缺乏获取案源的渠道导致查处微信传销难见成效。
4.法律责任不完善。“两条例”并未对不履行法律义务的行为设立相应的行政责任进行约束,且对传销行为的处罚过轻,导致企业的违法成本过低,起不到震慑作用。如“云在指尖”一案,咸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仅仅对涉案企业予以没收违法所得和处以150万元罚款的处罚决定。
四、微信传销治理法律建议
微信传销依托微信平台迅速发展并危害四方,然而,直至目前我国仍未就电子交易做出专门立法,对传销行为的打击仅限于传统传销行为,微商法律制度也很不健全,立法的节奏仍然跟不上电子商务的发展速度。为规范微信平台交易行为和网络秩序,亟须对微信传销行为通过法律进行治理,此种治理可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
(一)明确“微商”的注册登记制
根据 《办法》的规定第7条规定*《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下称《办法》)第7条第1款规定“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与此并列的第二款规定“从事网络商品交易的自然人,应当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并向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交其姓名、地址、有效身份证明、有效联系方式等真实身份信息。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应完成工商登记办理和第三方交易平台登记。较之实践中的做法,大量被发展的微信传销者并未按照《办法》进行相应登记。笔者认为,该办法必须严格执行,第一,要求“微商”进行登记注册能降低微信涉传案件的侦查难度。实名注册登记后,能为工商和公安部门查处微信涉传案件提供便利。第二,通过注册登记制度的实施减少微信传销行为的参与人。通过网站后台的登记信息能够查找到微信传销行为参与人,这一事前预警机制的构建使得微信传销参与者需要评估自己行为的风险,从而减少参与微信传销行为的可能。
(二)加强工商部门对第三方平台的监管
微商系新型商事主体,目前我国尚无专门的法律对微商从事的商品交易行为进行规范,只能以基本法律来予以管理。庞大的市场发展良莠不齐必须加强政府监管。为规范微信传销行为,必须加强微信属地工商、工商行政部门和其他市场监管机构对微信平台和微信支付等的监管。腾讯公司必须对利用该公司平台实施的传销行为为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开展的调查取证和处理违法信息提供协助配合。工商部门应当积极履职,严格依据《通知》要求进行监督,不能以其他地区工商部门已经立案为由,拒绝对微信涉传行为进行监管。
(三)在工商部门设置专门的网上管理机构进行治理
移动互联网时代带来的购物方式改变带来了剧增的微商潮,其中混杂着的微信传销违法者扰乱了电商平台经营秩序。较之传统传销行为,微信传销更需要特殊的技术侦查手段进行查处,而组建专门机构配备专门执法人员,对网购行为实施专项管理无疑有利于微信传销行为的有效查处。
(四)明确微信平台的责任
微信作为微商的运营平台,2016年因涉嫌金字塔诈骗,腾讯紧急关停3000家微商城的支付功能,并表示禁止超过2级以上的分销行为。然而,在实践中,许多微商仍旧建立多层级的提佣关系,并对发展分销商的参与者给予返利。这种机制使得微信传销者们不再依靠商品盈利,而是通过发展下线和向下压货来赚取利润,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金字塔欺诈、庞氏骗局等行为特征,这种商业模式涉嫌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认定的传销。然而,腾讯公司并未担负起平台提供商应负的责任。依据审判实践,浙江天猫网络有限责任公司曾对多起涉嫌侵权的案例承担连带责任[6]。笔者认为,微信作为微商的平台提供商和部分款项的第三方支付平台提供者,在处理传销类账号的问题上,应当加强监控,主动查封使用多级分销手段和方法进行运营的微信账号。如果出现微信平台怠于查封相关账号造成相关主体权益受损的情况,应当依据《侵权行为法》等相关民事法律的规定,追究平台提供商腾讯公司的连带侵权责任。
(五)修改《禁止传销条例》
《禁止传销条例》仅针对传统传销行为进行规范,条例中所提及的传销类型已经远远滞后于时代发展的要求,亟须修订。通过在条例中明确对微信传销行为的认定和处理方式,有利于规范微商的交易行为。
五、结语
在网络迅速发展的年代,作为新兴的营销模式的微信传销迅速发展。微商作为新型的分销模式给人们带来可观的收益。然而,对于在虚拟经济中使用空手套白狼的微信传销“盈利”方式阻碍我国经济发展的毒瘤,亟须以法律手段予以根治,通过法律的完善和法治意识的提升,对微信传销不法行为予以坚决打击,从而规范行业运营方式,使微商发展走上正规化和高效化。
[1]预计2016年底中国微商交易额将达到4000亿[EB/OL].http://mt.sohu.com/20160829/n466524028.shtml.
[2]国内首例微信传销案引发热议 别让微商倒在春天里[EB/OL].http://news.xinhuanet.com/zgjx/2015-05/25/c_134266543.htm.
[3]腾讯2016年上半年业绩报告公布:营收677亿、微信月活超8亿[EB/OL].http://www.techweb.com.cn/data/2016-08-17/2376266.shtml.
[4]2016微信用户数量统计[EB/OL].http://www.didown.com/news/29040.html.
[5]全国首例微信传销案告破 案涉45个国家和地区[EB/OL].http://www.chinaz.com/news/2015/1028/462990.shtml.
[6]销售侵权产品 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被判承担连带责任(2015)浙金知民初字第148号民事判决书[EB/OL].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ww.dffyw.com/sifashijian/ws/201511/39484.html.
[责任编辑 刘馨元]
2016-08-25
2011年湖南省社科基金项目(07YBB166)
聂玲,湖南商学院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讲师,研究方向:行政法学。
D912.8
A
2095-0292(2016)05-007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