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我国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

2016-03-07

关键词:修正案个人信息刑法

张 冉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法学院, 北京 100038)

我国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

张 冉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法学院, 北京 100038)

在公民个人信息频频泄露,以致引发诸多次生犯罪的大背景下,文章从个人信息的概念入手进行探讨,结合当前我国《刑法》对个人信息的立法,指出了目前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关改良建议。

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完善建议

科技革命将信息技术带入我们的生活中,我们的日常生活因此愈发地便捷与多彩。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个人信息在市场中的地位越来越高,企业的经营与政府的运作都离不开大量的个人信息作为数据支持。然而,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信息科技的发展使得个人信息更加容易遭受泄露的风险,由于个人信息所具有的私密性与独特性,诸多不法分子将魔掌伸向该领域。近年来,骚扰电话、短信使得人们苦不堪言却又束手无策,每个人每天都会收到大量的垃圾短信与推销电话;电信诈骗案件呈现几何式增长,许多地方成为电信诈骗的重灾区,有甚者一整个村子都参与电信诈骗。近日,一名叫作徐玉玉的山东籍准大学女生接到了自称教育机关打来的电话,随后骗走她用来交学费的9900元,该女生悲愤交加导致呼吸骤停而身亡。案件背后隐藏了一个重大疑问,是谁泄露了徐玉玉的个人信息,以至于使骗子精准地掌握了徐玉玉的日常动态,将骗局做得如此天衣无缝致使这名可怜的女孩上当受骗。除了这个豆蔻年华的准大学生徐玉玉,中国每天都有人遭受相似的诈骗行为,而这些被骗者,从涉世未深的学生,到古稀之年的老人,从背井离乡的民工,到漂泊北上广的白领,他们所面对的诈骗手段形形色色,令人猝不及防。而电信诈骗的基础无疑就是对公民个人信息的掌握,掌握得越详细,就越容易使诈骗对象跌入陷阱。因此,治标要治本,除害要除根,要从根本上打击电信诈骗,首先就要对公民个人信息予以保护。

一、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

要对个人信息予以有效保护,必须明确个人信息的概念,但是目前我国并没有权威的法律文件对其予以规定。在我国学界,学者们对个人信息大致有以下几种看法:有的学者认为,个人信息指的是与公民个人具有特定的关联性,能够充分反映公民个人特征的、可对公民个人进行有效识别的、由一系列符号所组成的系统。也有学者认为,个人信息应当是能够对公民个体的生活事实、事件以及状态予以识别的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专家意见稿)》第九条提出了对个人信息明确的定义:个人信息是指公民个人的特定信息。从具体内容上来看,包括公民的出生日期、家庭住址、姓名、性别以及身份证号码等。赵秉志教授认为,个人信息具有两大特征:一是个人的专属性,即信息的归属主体是公民个人,信息应与公民身份相衔接;二是信息的重要性,即信息应涉及公民的人格、尊严、财产、人身安全等。综上而言,笔者认为,公民个人信息是归属于个人,与个人身份具有特定联系的并可由其对个人进行有效识别的信息。

二、公民个人信息的法律属性

与个人信息的概念情况相同,个人信息的法律属性也引发不小的争议。概括而言,有以下三种观点:一是所有权说,该说认为个人信息因为具有流通及经济价值,所以理应归属于信息指向的主体本身;二是隐私权说,该说源于英美法系,美国是世界上首先开始个人信息立法的国家,将保护个人隐私作为保护个人信息的目的,该说的核心思想在于个人信息的敏感性,因而有不被他人知道的权利;三是人格权客体说,该说认为个人信息涉及个人尊严以及人格,其应受到保护是因为其体现着基本人权与自由。具体到我国社会生活中,个人信息被侵犯的情况大多是被用来获取经济利益,然而个人信息所指向的本人,并不会出售自己的个人信息,因此,个人信息虽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但既不属于动产也不属于不动产,其所有权属性值得商榷。此外,个人信息虽然包含一部分的个人隐私,但也有许多公开的信息,所以将公开的信息作为个人隐私来保护也是不恰当的。至于人格权属性,个人信息虽然具有一定的专属性,有些信息的确体现着人格的尊严与利益,但也有一些信息并不是与主体密不可分的,比如电话号码等,他人将此类信息予以出卖获取经济利益并没有侵犯信息所有者的人格尊严。结合当下的社会实际,笔者认为采取折中的说法较为合适,即公民个人信息应兼具以上三种属性。

三、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现状

2009年之前,我国的《刑法》从未涉及对于个人信息的规定。但随着社会上相关案件的增多,国家于2009年出台《刑法修正案(七)》。该修正案对《刑法》第253条进行修改,规定了出售、非法提供以及窃取、以其他非法方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两罪。然而,修正案对两罪的罪状表述不够完整,且争议点较多,在司法实践中并不能很好地发挥作用。由此,《刑法修正案(九)》对其进行了重新修订,修订之后,取消了犯罪主体的限制,将特殊主体改为一般主体;将“上述信息”改为公民个人信息,减小了司法认定的难度,增强了可操作性;提升了该罪法定刑上限。 总体来看,《刑法修正案(九)》是《在刑法修正案(七)》的基础上对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又一大进步,体现了国家对于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视。

四、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缺陷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以及网络技术的腾飞,人们的日常生活越来越便利,吃穿住行方方面面都可以通过网络来进行选择订购,而这些通通都需要人们的个人信息。另外,移动电话号码办理实名制、机票火车票实名制,一系列的实名制在保护消费者的利益的同时,也存在巨大的风险,政府官方数据平台往往比较落后,而又有许多觊觎这些数据的高科技幕后黑手,因此,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势在必行。《刑法修正案(九)》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出台的,它对于犯罪主体、行为方式以及量刑幅度都做出一定的弥补与完善,但是我们仍然应清晰地意识到,在当前多元化的生活中,目前的刑法保护依然有其不足之处。

(一)缺乏行政法律制裁的前提

根据我国《刑法修正案(九)》第17条的规定,成立该罪的前提是违反国家规定。然而,首先,我国并没有专门的法律对其予以规定。其次,我国目前有24个法律或者规范性文件各自从某方面涉及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且均具有行政法律法规的性质。但这些行政法律法规并没有组成一个较为完整的行政法律制裁体系并与刑事制裁相衔接,因此,有必要尽快健全相关法律体系,为刑法的保护提供行政法上的依据。

(二)“公民个人信息”的范围界定不明

从字面上看,“公民个人信息”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公民”,第二部分是“个人信息”。至于“公民”,应包含以下三个含义:第一,具有国籍;第二;承担国籍国宪法法律所规定的义务并享有相应的权利;第三,应为自然人。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便产生两个不妥之处:一是无国籍人士以及外国公民个人信息保护问题。我国境内的无国籍人士及外国公民在履行我国宪法法律规定的义务的同时,理应受到刑法的保护,在医疗卫生、教育、金融等行业中,外国公民及无国籍者往往也会留下许多相关的个人资料,那么这些个人资料遭到侵犯于情于法都应受到刑法的保护。二是死者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死者非自然人,虽然死者已经丧失了在法律上的主体地位,但是其个人信息已然涉及其亲属及各利害关系人。此外,死者的个人信息或许涉及其生前财产,从这个方面来看,死者的个人信息与自然人没有分别。因此,对死者的个人信息予以保护,符合公序良俗以及公众情感。由于我国目前并未出台《个人信息保护法》,也没有任何一部法律对其予以明确的定义,学术界对其定义也尚未达成一致,这将不利于对个人信息的保护。

(三)对“情节严重”的标准难以把握

目前,我国《刑法》第253条要求将“情节严重”作为入罪的条件,然而究竟如何认定情节严重,我国并没有相关的法律文件予以说明。学术界对于情节是否严重的判断有两种主流观点。第一种观点应综合考虑以下三种情况:一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是否用来实施犯罪;二是是否严重干扰了公民的个人生活或者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三是作为对前两个条件的兜底,应对犯罪手段的恶劣程度以及犯罪次数进行综合分析。第二种观点则认为应参照以下四个条件:一是侵害公民个人信息次数较多;二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目的是为了实施犯罪的;三是使被害人的人身、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四是给国家、社会造成重大损失的。学者们基于司法实践对情节严重做出了不同解释,然而在没有权威的法律条文予以明确的前提下,对于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依然难以达成统一。

(四)“非法获取”的表述不够准确

《刑法》第253条条文中将该罪的实行行为表述为“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在此处便产生一个疑问,所谓的“非法”是否就是指手段的非法性?就窃取而言,毫无疑问属于非法手段,那么据此可以认为其后的“非法获取”必须是使用非法的手段,例如,骗取、使用暴力、胁迫等方式。然而在司法实践中,众多犯罪分子是通过“购买”这一手段获得的公民个人资料,如果我们将“非法”理解为手段的非法性,那么那些通过合法手段购买个人资料的行为将无法进行规制,这显然违背了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初衷。因此,笔者认为,此处的“非法”并不是指获取手段或者方法是否合法,而是行为人没有法律依据或者资格而获取个人信息,因而其从本质上就是非法的。

(五)入罪的行为过于单一

我国《刑法》只规定了出售、提供以及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这两大类行为,但在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许多其他种类的相关不法行为。首先,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经常会收到大量的垃圾短信以及骚扰电话,对于这种滥用个人信息的行为,许多国家都规定了专门的罪名予以规制,只是具体犯罪成立条件较为严格。其次,相比故意出卖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由于重大过失泄露某些重要的公民个人信息同样也会造成严重的后果,而依照目前之《刑法》规定,却无法使其承担相应责任。

五、完善建议

(一)建议出台配套法律,明确相关概念

前文已述及,目前我国《刑法》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首要一个缺陷就是缺乏相关的行政法律制裁体系与刑事制裁相衔接,因此,有必要出台《个人信息保护法》,为刑法发挥作用提供前提。其次,应对 “个人信息”的具体概念予以明确,并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明确如何认定“情节严重”。这有利于司法机关在司法实践中依据案情准确适用,避免出现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同案不同判的现象。

(二)建议删去“公民”二字

如前所述,“公民”二字使得该罪所保护的对象范围过于狭窄,虽然可以通过扩张解释将无国籍者及外国公民纳入保护范围,但这样会扭曲“公民”这个严格法律概念的原本含义。而删去“公民”二字,也并不会造成语义以及逻辑上的冲突。

(三)建议扩展侵犯个人信息犯罪的行为方式

随着人们人权意识的增长,人们对于人权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安宁权作为人权的一部分为越来越多的人所重视。而非法利用个人信息的行为,例如骚扰电话、骚扰短信,无疑是侵犯了人们的生活安宁权。但目前我国《刑法》并没有对其予以规制。因此,笔者认为应当将非法利用个人信息的行为入罪,但是应当严格入罪标准,以免不当地扩大处罚。

六、结语

从无到有,从《刑法修正案(七)》到《刑法修正案(九)》,这些都体现了我国对人权的重视以及我国法制体系的不断完善,然而法治的进程总是曲折的,任何法律都不是完善的,因此,应当根据社会生活及时予以调整、修补。我们应结合当前社会实际与司法动态,使我国个人信息保护制度不断完善。

[1]赵秉志.刑法修正案最新理解和适用[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117.

[2]齐爱民.个人信息保护法研究[J].河北法学,2008(4):16.

[3]周汉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专家建议稿)及立法研究报告[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责任编辑 刘馨元]

Criminal Law Protection of Personal Information of Citizens in our Country

ZHANG Ran

(School of Law,People’s Public Security University of China,Beijing 100038,China)

We are in a society that personal information always been stolen. Starting with the concept of personal information, this paper points out the existing problems and puts forward some relevant suggestions on improving the legislation of personal information in our country.

personal information of citizens;protection of criminal law;suggestions for improvement

2016-07-17

张冉,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法学。

D914

A

2095-0292(2016)05-0039-03

猜你喜欢

修正案个人信息刑法
如何保护劳动者的个人信息?
个人信息保护进入“法时代”
过度刑法化的倾向及其纠正
警惕个人信息泄露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简评2018宪法修正案与监察法
刑法适用与刑法教义学的向度
预防视阈下禁止令适用对象的新探索——以《刑法修正案(八)》和《刑法修正案(九)》为切入点
刑法的理性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