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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反腐融入国家治理体系
——新加坡的基本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

2016-03-06王俊松

江西社会科学 2016年4期
关键词:廉政腐败新加坡

■狄 奥 王俊松

将反腐融入国家治理体系
——新加坡的基本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

■狄 奥 王俊松

纵观新加坡腐败治理的历程可以发现,新加坡并不单一地治理腐败,而是将整个腐败治理融入国家治理体系之中,通过国家治理来推动腐败治理。从国家治理视域来看,新加坡腐败治理的基本经验在于政党自律、政府廉能和人民的国家认同感。考量与借鉴新加坡的经验及做法,我国治理腐败的对策有:通过提高执政党对腐败治理的领导力,加强腐败治理权威性;打造廉洁高效的服务型政府,推进腐败治理方式法治化;提升民众对国家的认同感,构筑腐败治理的文化基石。

新加坡;国家治理;腐败治理

狄 奥,武汉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生,武汉工商学院讲师、宣传部部长。(湖北武汉 430072)

王俊松,武汉职业技术学院副教授。(湖北武汉 430074)

由于新加坡在历史渊源、文化传统和体制形式等方面与中国有着诸多相似之处,而新加坡又在经济高度发展的同时遏制了腐败现象的蔓延,因此,新加坡腐败治理经验对中国具有借鉴意义。纵观新加坡腐败治理的历程,可以发现新加坡并不单一地治理腐败,而是将整个腐败治理融入国家治理体系,通过国家治理来推动腐败治理。本文探讨新加坡国家治理和腐败治理的经验与特点,挖掘新加坡国家权力运行体制机制背后的逻辑与核心理念,为中国的反腐廉政建设提供借鉴和参考。

一、国家治理与腐败治理

(一)国家治理

20世纪90年代以来,治理、国家治理理论逐渐兴起。全球治理委员会认为:“治理是各种公共的或私人的个人和机构管理其共同事物的诸多方式的总和。它是使相互冲突的或不同的利益得以调和并且采取联合行动的持续的过程。这既包括有权迫使人们服从的正式制度和规则,也包括各种人们同意或以为符合其利益的非正式制度安排。”[1](P2-3)可见,治理包含统治与管理,具有一定的强制力和非强制力,是一种公共管理活动和公共管理过程。

国家治理是各种类型治理中最重要的一种治理,是“国家政权的所有者、管理者和利益相关者等多元行动者对社会公共事务的合作管理,目的是增进公共利益维护公共秩序”[2]。国家治理体系就是“规范社会权力运行和维护公共秩序的一系列制度和程序。它包括规范行政行为、市场行为和社会行为的一系列制度和程序,政府治理、市场治理和社会治理是现代国家治理体系中三个最重要的次级体系”[3]。

国家治理的理想状态,就是善治(good governance)。善治是使公共利益最大化的治理过程和治理活动,是使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处于最佳状态的协同治理。善治有10个基本要素:“合法性、法治、透明性、责任性、回应、有效、参与、稳定、廉洁、公正。”[4](P59-60)由于国家及其政府在社会政治过程和公共治理中依然占有核心地位,要实现善治,必须首先实现善政(good government)。善政具备8个要素:“民主、责任、服务、质量、效益、专业、透明和廉洁。”[4](P61)可见,无论是善治还是善政,廉洁都是基本要素。

(二)腐败治理

腐败是 “公共权力的非公共运用”[5](P68)。腐败产生于公共权力的实施过程中,其背后始终是公共权力与资本之间的互动与博弈,是公共权力对稀缺资源的控制与分配。腐败是人类最古老的政治现象,无论西方还是东方国家,都存在无法根治的腐败。虽然腐败的表现形式各有不同,但其本质都是利用公共权力谋取私利。

正如英国历史学家阿克顿勋爵所说:“权力趋向腐败,绝对权力绝对腐败。”[6]公共权力的“劣根性”预设了腐败的可能性,权力结构的失衡和权力规则的缺失使权力异化为腐败,而人性贪婪也成就了腐败行为。可见,腐败产生和蔓延的土壤、条件与国家治理紧密相连,是国家治理中的一种病变。从这个意义上说,腐败治理就是最大限度地切断权力寻租的渠道,制约腐败现象、维护国家治理有效性的政治行为。

腐败治理是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治理的突破口。腐败治理的成效源于国家治理的有效性,国家治理能力低下,就会导致腐败。一旦国家治理水平与能力落后于社会发展需要,就会增加寻租机会与牟利渠道,导致腐败频发。腐败反过来也会进一步降低国家治理能力,导致国家出现“软政权”现象,严重危害经济秩序、抑制经济增长,影响社会稳定。

二、新加坡治理腐败的基本经验

1959年,新加坡从英国殖民统治者手中独立为自治政府,人民行动党开始执政。作为一个国土面积小、地缘环境不利、天然资源匮乏、多种族的国家,这时的新加坡还身处国际和周边的冷战交锋的险恶环境,国内的经济基础很差、社会也不稳定、贪污腐败盛行,生存环境非常严峻。在这种情境下,人民行动党将腐败治理融入国家治理体系,把诚实廉洁视为党和政府的立身之本,为国家持续稳固生存奠定基础。

(一)政党自律

新加坡政治的显著特点是多党并存、一党独大、长期执政。从执政开始,人民行动党始终在国会中占据绝对优势,牢牢占据执政地位,始终将廉洁视为“一种生存需要”,通过自身内部纪律监督约束党员及政府中的干部党员,以廉洁政党带动廉洁政府和廉洁社会的构建,并推行了一套行之有效的腐败治理体制机制。

第一,始终保持强烈的使命意识与忧患意识。1957年,人民行动党首次参加殖民地市议会选举时,就向选民承诺:“反对贪污官僚主义,建设平民化市议会”;1959年参加自治邦立法议会选举时承诺:“为社会为国家为人民,反贪污反官僚反无能。”[7](P39)行动党领导层认为,作为一个对新加坡承载着特别责任的政党,行动党如果违背了为人民服务的初衷,变得贪腐无能,就会被人民推翻。李光耀警告党内:“贪污腐化曾是殖民当局的宿疾,如果我们失职,或是变得贪污腐化,就同样会被人民唾弃。”[8]李显龙总理也提醒党员:“如果行动党有一天变得无能、贪污腐败并令民众失望,我们就理应在大选中落败;但我们会竭尽所能确保这种局面不会发生。”[7](P51)行动党始终将廉洁作为生存与持续发展的需要,并始终信守当初对选民许下的承诺,将曾经贪腐横行的新加坡建设成亚洲最廉洁并且经济高度发达的国家。

第二,执政党领导人以身作则。经验表明,执政党特别是政治领导人对腐败的态度、立场、实际行动等从根本上决定了执政党、政府的廉洁程度。行动党领导层认为,只有执政党领导人本身具备强有力的道德权威和个人领导能力,才有可能真正推行腐败治理。李光耀说:“反贪是一场永久的战斗,但是只要核心领导层能保持清廉,任何堕落现象还是可以受到控制,门户也会清理干净。”[8]李光耀正是新加坡树立廉洁正风的关键领导,他一生清廉,尽管政敌众多,但几乎没有人攻击过他贪污腐败。李光耀始终践行依法治国、铁腕护廉,对贪污违法官员决不姑息迁就,坚持任何人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20世纪60年代到80年代,新加坡有数名部长先后涉及贪污,但无一例外都受到法律的严正惩罚,对腐败行为起到了巨大的震慑作用。正是由于行动党领导人坚持廉洁作风,才能确立治理权威并获得人民的信任、尊重与支持。

第三,建立制度化的定期压力。新加坡的政治制度的大体框架是从英国的议会民主继承下来的。20世纪70年代,处在鼎盛时期的人民行动党,完全可以参照东南亚其他国家的做法取缔反对党,但是,它并没有这么做,而是有意保留了反对党。这就意味着,尽管行动党一党独大、具有政党优势地位,反对党并不具备与之抗衡的能力,但是多党并存竞争的局面存在,政党之间相互监督与制衡的压力存在,而且行动党还要经受5年一次的选举压力。原则上,如果人民不满意执政党,是可以在大选上支持反对党、迫使执政党下台。这种竞争的制衡和选民的压力,是一种制度化的定期压力,正是因为有这种看得同见、摸得着的压力,廉洁才会成为执政党生存的第一需要。

第四,建立自我更新机制。行动党制订了《新加坡人民行动党章程》,建立并完善一套党内监督制度,对党员违纪违法行动进行威慑与处罚;还建有一套全方位的培训体系,通过有计划的终身学习,提高党员的能力和水平。另一方面,行动党建立了一套精英人才代谢制度。20世纪80年代后,除个别元老留任外,行动党和政府的重要职务均由40岁左右的领导人担任。而且,党和政府的重要职务人选每过一段时间就会替换。此外,行动党注重向社会取材,吸收具有突出学术成就和职业成就的社会优秀人才。很多领袖人物如吴作栋、陈庆炎和李显龙等都是在社会某个领域成功了,并且品行优秀,行动党才邀请他们入党,服务人民、服务社会。

(二)政府廉能

独立自治后,新加坡公共部门中的贪污腐败一直是非常严重的问题,集团式腐败也很常见。李光耀认为:“为了生存,我们必须打造一个与邻国截然不同的新加坡,即干净(杜绝贪污贿赂)、高效、更安全、更好的基础设施、更好的居住条件。”[7](P79)为此,新加坡采取严厉的惩罚措施,提高发现腐败的制度能力,建立高效的公共服务,增加透明度和责任感,降低产生贪污腐败的可能性。

第一,建立系统严密、刑罚严厉的廉政立法体系。新加坡的廉政立法分为两个部分:一是惩治腐败的刑事立法,对不同的贪污犯罪行为做出相应的惩处规定;二是相关行政法规,约束公务员的行为。新加坡在《宪法》、《刑法典》等国家根本大法中,都明确禁止公务员经商,并对公务员的犯罪惩处、工资保障、养老金制度等做了明确规定,还制定了专惩治贪污犯罪的法律,如《防止贪污法》、《没收贪污所得利法》等,明确规定了贿赂的内容和范围、调查程序以及处置程序等,把反贪污腐败的各项活动都纳入法律调控的范围。另一方面,新加坡制定《公务员守则和纪律条例》、《公务惩戒性程序规则》、《财产申报法》等行政法律法规,还有一套五卷本《公务员指导手册》,对公职人员的工作、生活、言论和行为作了严格规定,涉及公务员的录用、晋升、调动、借用、工资、待遇、休假、退休、考核、进修、培训等方方面面。这些规定不仅严密、详细、具体和全面,而且具有较强的操作性,其目的就是防止公务员利用职务和权力牟取私利。

第二,建立独立而强大的反腐廉政机构。新加坡的廉政机构并不是单一的,而是一个有着清晰脉络和层次的反腐败机制,主要包括:贪污调查局、商业事务局、国会的特别委员会和下属机构、检察公署等。根据法律,这些廉政机构的授权充分、资源充足,在执行业务时均有很高的独立性、权威性,其中以贪污调查局最负盛名,它是调查和惩治腐败犯罪的权威独立机构。新加坡政府为内阁制政府,贪污调查局虽然隶属于内阁总理,但其主要人事提名权、任命权都属于总统而非内阁总理。总统任命局长、副局长、局长助理和专门调查员,需要时可以设立不同级别的局长助理和专门调查员。这就使得贪污调查局在行使职权方面保持相当的独立性,最大限度地减少了各种权力的干扰。贪污调查局享有法律赋予的广泛和特别的权力:调查权与特殊调查权、搜查权、拘捕权、跟踪监视权、职务犯罪预防权等,贪污调查可以至任何人。

第三,依法高效行政,减少贪污腐败的机会。新加坡政府开展了一系列行政改革,通过建立高效廉洁的公共服务机制,来消除大面积的政府腐败现象。

一是建立清楚明晰的决策规则,依法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政策的预见性和执行的透明度。新加坡政府不断调整优化政府结构,简化行政审批程序,尽可能地在必要处废除许可证和审批,压缩权力寻租空间。还建立了一套严格的、透明度较高的政府采购制度,驱除了采购腐败产生的可能性。1995年,新加坡政府推行了“21世纪公共服务计划”,采用了整合的绩效管理战略,引进各种管理技术和方法,持续改进公共服务,并且通过设立“优秀公众建议奖”、设立“工作改进小组”和“员工建议计划”、实行“企业挑战计划”、建立公众与民众的沟通机制等,为公众和公务员提供建言和反馈的机会,增强公众对公共服务的监督。

二是实行有效的“高薪养贤、厚俸养廉”公务员工资福利制度。新加坡实行高薪,一方面是与私营企业竞争人才,吸引更多优秀人才到政府工作;另一方面是为了使公务员维持廉政自守的高标准。新加坡公务员的薪金市场化,根据人才价值、供求状况、政绩情况确定薪金,实行灵活工资制,使得公务员过上比较富足体面的生活。政府还实施《中央公积金制度》,规定每人按每个月工资的20%扣交公积金,而政府也按该员工月薪的20%提供公积金,这就为公务员退休后提供了可靠的生活保障。一旦任职期间有贪污受贿等不法行为,不仅会被开除公职或判刑,还会被没收所有的公积金,致使晚年失去生活保障。政府还制定了较为完善的财产申报制度,约束其行为,确保其清正廉洁。

(三)国家认同

缪尔达尔认为,东南亚各国“盛行的政府官员应忠诚于家庭、族群等传统社群(初级群体)的价值,为腐败的蔓延提供了土壤和温床”[9](P146-147)。而这种价值实际上对不腐败的官员形成了较强的社会压力,迫使他利用公权为家庭、族群等谋取私利。这就严重削弱了人民对国家的认同感和归属感,阻碍统一的国家认同意识形成,导致贪污腐败演变成社会风俗、固化为运行治理规则,诱发国家治理层面的腐败现象出现。新加坡治理腐败过程中重要的措施之一就在于建立统一的国家认同体系,形成全社会浓厚的廉洁文化氛围,遏制腐败现象、促进腐败治理,进而实现国家治理体系的更新。

第一,建立新加坡核心价值观,促进人民的归属感和认同感。新加坡是一个移民国家,有马来人、华人、印度人等多个民族,刚独立时各种宗派观念和宗族意识盛行,缺乏统一的国民信仰,国民对新独立国家的认同度很低。对此,新加坡政府认为要重塑新加坡的国家认同,使国民在国家认同的基础上形成以公共利益为内容的现代公民价值观念,进而形成反对贪污腐败的整体社会氛围。1991年1月,新加坡政府颁布了“共同价值观”,其主要内容是:“国家至上,社会为先;家庭为根,社会为本;关怀扶持,同舟共济;求同存异,协商共识;种族和谐,宗教宽容。”这是新加坡政府根据新加坡各民族文化的基本精神,吸收儒家文化和西方文化的内容而形成的,目的是使人民获得更高的同质性和认同感。同时,新加坡政府采取多种举措打破民族之间的隔阂,引导人民超越狭隘的宗族观念,用集体利益和国家利益把国内各民族结合在一起,促进新加坡民族的融合,形成统一的国家意识。最终,新加坡国民能够将切身利益与国家前途紧密相连,自觉自愿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且发挥监督和约束政府官员行为的作用,对腐败形成高压态势。

第二,建立对法治规则的高度认同,培养具有法治意识的现代公民。李光耀说:“今天的新加坡,是多年法治的结果;若没有严格的社会法规,不会有今天的新加坡。”[7](P147)新加坡政府充分吸纳并发扬西方法治精神,强调法治对人的约束,从严刑峻法做起,推进法治国家的进程,在全社会树立法律的权威与威信以及对法治规则的高度认可与遵守。新加坡还建立了一套严密的法律体系,从国家制度行政规范都制订了详细且具有操作性的法规条文,立法先行、依法而法,从而建立了一个高度法治化的国家治理体系。新加坡实施了腐败“零容忍”政策,无论政府官员或公务员的职务高低、功劳大小,上至政府部长,下至普通职员,一旦贪腐必遭揭发与处罚。而且,新加坡对贪污的界定重质不重量,不论数额,一律治罪,对很小的贪腐处以相对很重的惩罚。新加坡崇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之上没有权威,从而使廉洁、公平、正义成为社会主流,有效降低了腐败治理与国家治理成本。同时,政府肃贪反腐的决心和勇气鼓励了民众既自觉遵守法制规则又积极参与反腐,为全社会营造了良好的道德风气。

第三,推行公民廉洁教育,培养具有廉洁自律意识的现代公民。一方面,新加坡采取了一系列教育措施,加强公民思想道德建设,提高公民的个人道德修养。在道德理论教育上,新加坡通过举行儒家伦理道德讲座、社区中心、居民委员会开展的各种培训和宣传活动以及学校开设的各种道德教育课程等多种方式,培养和提升公民的道德意识。特别是,新加坡在中小学课堂就开展相关的道德教育,普遍设立了廉政和反贪污课程,让新加坡人从小就树立道德观念、社会责任感和忠于国家的意识。同时,新加坡政府开展丰富多样的道德实践活动,通过每年组织敬老周、国民意识周、华族文化周等20多种道德实践活动,培养国民的道德思维与实践能力,不断地加强国家认同。而且,新加坡媒体经常以多种形式开展廉政警示教育,公共场所也有许多关于腐败治理的宣传标语和宣传画。另一方面,新加坡重视公职人员廉政教育,提高公职人员的从政道德。新加坡设有政治学习中心,要求高级公务员参加由新加坡总理和各部部长讲授的为期两周的培训课程,通过与国家领导人员交流讨论,转变高级公务员的执政观念。公职人员入职前必须接受严格训练,入职后每年必须轮流进修。此外,贪污调查局还针对政府和执法关键部门的公职人员定期组织专题讲座、开展反腐教育,增强其防御腐败的能力。

三、新加坡治理腐败的启示

(一)提高执政党对腐败治理的领导力,加强腐败治理权威性

第一,执政党要坚定腐败治理的政治意愿与政治决心。新加坡能够在经济高度发展的同时成功肃贪,人民行动党反腐廉政的政治意愿与政治决心发挥了重要作用。执政党的领导干部要把好“自律关”,要管好自己,廉洁自律、廉政从政,以自己的实际行动正党风、促政风、带民风;要把好“亲情关”,管好配偶子女和其他亲戚;要管好身边工作人员,管理、教育、监督下属干部。要充分发掘领导干部的廉政模范带头作用和示范作用,发挥执政党的强大引领效应,通过主流媒体、新媒体等各种宣传舆论媒介,建立改革和治理腐败所需要的政府道德资源,加大宣传教育,带动形成良好的道德风尚和社会风气,增强群众对党政干部的认同,进而提升群众对政府信任与认同,增强政府公信力,以利于整个社会文化环境转变。此外,在领导干部培养、管理和使用的过程中,要加强党性教育和廉洁从政教育,提高其从政道德素质,做到持之为明镜、内化为修养、升华为信条。

第二,执政党要捍卫党的纪律红线,提高腐败治理权威性。执政党的权威是腐败治理权威的基点和支撑,没有执政党的权威,腐败治理体系的权威都会受到严重挑战。腐败治理必须要加强全党纪律建设,建立和完善党内法规和制度建设,推进监督执纪问责,捍卫党的纪律的严明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10]。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是第一位的,是不可逾越的底线、红线和高压线。要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和党内组织生活制度,进一步强化各级党组织和党员的凝聚力、战斗力和执行力,形成人人遵守党规党纪、执行党规党纪的良好氛围。此外,通过改进党代会制度、完善民主生活会、党务公开以及将巡视制度、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汇报制度等制度具体化、规范化和可操作化等措施,完善党内民主监督机制,强化党内监督效力。

(二)打造廉洁高效的服务型政府,推进腐败治理方式法治化

第一,构建法制化的治理制度体系。建立制度就是为了制约权力、规范权力运行,最大限度地减少和避免公共领域权力寻租机会,这是权力监督与权力制约的治本之策,也是腐败治理的治本之策。一方面,要从完善社会主义权力运行体系的高度,加强制度建设,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体系,推动政府权力法治化运行,维护国家治理秩序。另一方面,要坚持以“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为目标,通过建立完善权力运行体制机制、专门的法律、执法监督制度等,构建一套内外衔接、上下配套、结构合理、体例科学的腐败治理制度体系。我国应当尽快制定一部《反腐败法》,对腐败治理进行系统、全面立法,加大对贪腐行为的打击力度,增强腐败治理的威慑力,提高反腐的实效性。

第二,建立系统权威的廉政机构。经过长期的腐败治理,我国已经有了系统的反腐机构,如纪律检查委员会、反贪污贿赂局、审计局和预防腐败局,但这些机构之间的合作尚显不足,降低了腐败治理的效率。我国可以像新加坡学习,加强廉政机构权力的独立性,使其直属最高层,强化以纪委为核心的行政、司法合作治理体系。通过对这些机构的整合,成立统一、独立、专门的廉政机构,独立负责防腐惩腐工作,这样可以形成纪检合力,防止重复建设、重复查案、提高效率。机构负责人应由最高层直接任命,只对最高层负责,不受其他任何人的指挥和管辖,不受任何权力机关的干涉。

第三,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提高政府治理能力。只有不断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明确权力运行的标准、程序和依据,才能最大限度地切断权力寻租的渠道,从源头防腐。一是政府要进一步简政放权,充分发挥政府在对公共物品的资源配置、对收入财富的调节分配、对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方面的优势作用,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最大限度地减少政府在微观领域的干预,着力解决市场体系不完善、政府干预过多和监管不到位等问题。二是进一步厘清政府、社会、市场在国家治理过程中的权力边界,优化政府机构设置与职能配置,推动政府向服务型政府、有限政府的方向转变。完善政务公开制度,除了国家军事、外交、商业机密外,可以通过网上行政服务中心、电子监察系统等,推进公共权力运作过程、财政预决算过程等公开透明,加强权力运行过程中的监控。推进政府制定和执行决策的法治化和科学化,建立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相互协调制约的行政运行机制。三是推行和完善行政问责制。要完善领导干部的责任追究制,建立适合于不同责任主体的责任制度与责任追究制度。要强化问责的法律后果,坚持政治责任、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相结合,让责任人对其行为失误承担行政责任、法律责任与经济赔偿责任。四是建立合理的利益机制,以确保公务员正当合法权益的实现。从新加坡的经验中,我们不难看出要遏制权钱交易的腐败现象,必须实事求是地正视公务员的正当利益要求,保证其合理待遇与正当权益。要通过建立公正合理的公务员工资福利制度、加大竞争性选拔干部的力度、加强公务员业绩考核等措施,让公务员可以依靠自觉的合法努力来实现自己的正当利益需要。

(三)提升国家认同,构筑腐败治理的文化基石

第一,加强廉洁文化教育,建立以国家认同为基础的社会共同价值。当前我国正处于现代化转型时期,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道德规范体系尚未成熟,腐败现象趋于严重化,社会上出现了羡腐、纵腐、从众等各种消极心态。只有当全社会对反腐形成广泛认同与共识时才能逐渐消除易于滋生腐败的土壤。要实现社会的全覆盖,就必须加强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重点的廉政教育,将其融入家庭道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建设之中,在全社会大力弘扬和宣传廉政社会文化,形成政治认同、文化认同和情感认同,最终形成国家认同。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为重点,扩大廉政教育与宣传,让民众在实际生活的改善中切身感受到腐败治理取得的成效,增强民众战胜腐败的信心和力量,让民众看到党治理腐败、建设廉洁政府的勇气和决心,激发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反腐倡廉道路认同的内生动力。要通过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与教育,实现民众对于腐败治理的社会共识,在全社会形成崇尚廉政和痛斥贪腐的社会氛围,使之成为公民对廉政本身的良性认识、评价、态度、信仰、感情和习惯的沉淀,成为一种追求廉洁自律的内在精神信仰,并将理念外化为一种廉洁的自觉行为与选择。

第二,强调法治思维,倡导对法治规则的高度认同。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10]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就会形同虚设。腐败治理必须让“权力服从法律规则”成为基本的社会政治道德法则,让每个公民对法律发自内心的认可、崇尚、遵守和服从,建立法律至上的现代法治意识与观念,始终坚持维护法律精神和法律权威,自觉遵从各种廉政制度,自觉规范自己的行为。要以党风政风新气象带动社风民风,让 “政治清明、政府清廉、干部清正”的理念成为整个社会发展的价值取向和发展图式。特别是,要学习新加坡,坚持“有贪必肃、执法必严”政策,从而在整个社会形成一种良好的社会风气和社会秩序。“在这种秩序下,一切卑鄙的和残酷的私欲被抑制下去,而一切良好的和高尚的热情会受到法律的鼓励,在这种秩序下,功名心就是要获得荣誉和为祖国服务;在这种秩序下,差别只从平等本身中产生;在这种秩序下,公民服从公职人员、公职人员服从人民、而人民服从正义;在这种秩序下,祖国保证每一个人的幸福,而每一个人自豪地为祖国的繁荣和光荣高兴。”[11]

[1]全球治理委员会.我们的全球伙伴关系[R].香港:牛津大学出版社,1995.

[2]何增科.理解国家治理及其现代化[J].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14,(1).

[3]俞可平.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J].前线,2014,(1).

[4]俞可平.论国家治理现代化[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5.

[5]王沪宁.中国拒绝腐败[M].北京:中国言实出版社,1997.

[6]张绪山.“权力腐败论”与现代民主政治[J].炎黄春秋,2011,(3).

[7]吴元华.新加坡良治之道[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4.

[8]赵景芳.新加坡人民行动党廉政建设的基本经验[J].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14,(5).

[9](瑞典)冈纳·缪尔达尔.亚洲的戏剧[M].谭文木,张卫东,译.北京: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92.

[10]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N].人民日报,2014-10-23.

[11](法)马克西米连·罗伯斯比尔.革命法制和审判[M].赵涵奥,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5.

【责任编辑:赵 伟】

D035.1

A

1004-518X(2016)04-0204-07

湖北省教育厅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项目“社会主义廉洁政治建设的目标体系和路径研究》”(14ZD035)、湖北省监察厅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项目“当前湖北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量化分析研究”(KT2014-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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